省级代理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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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 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安龙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协议说明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申请成为甲方在省区域内的安龙产品唯一指定代理商,经甲方审核符合章程中规定的申请者资格,乙方完全接受甲方的规范要求,特签署本合作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成为甲方在该省区域内的安龙产品唯一指定代理商,全面负责该授权区域内安龙产品的推广、运营与服务工作。

《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申请、审批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开通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业务账户。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

3、甲方有权依据《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内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

4、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用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与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等,均由乙方与用户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违约等,也不对用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6、乙方若出现不符合甲方规定中的考核标准,或者有损害甲方信誉和宗旨的,或者违反本协议,以及给用户或者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河南安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一旦修订,甲方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积极宣传推广安龙产品,维护甲方的形象和服务品质,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出现损害甲方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2、乙方开展业务时,由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并由乙方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解答用户提出的问题。

3、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开展业务,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4、乙方发展市级代理商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由乙方与市级代理商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并自签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原件交于甲方处备案;乙方向市级代理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解答市级代理商提出的问题。

5、乙方须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

6、乙方可以在其宣传材料、名片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安龙产品省总代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分公司”等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

7、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8、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对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省级代理费

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书写)的省级代理费,成为甲方省区域的安龙产品的唯一指定代理商运营单位。

2、代理费中的元作为保证金,如双方协议终止,在结清双方所有的资金,物资和往来帐务之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

3、代理费中的元作为进货款,由甲方在收到代理费的2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开通安龙产品代理商平台运营业务账户并充值到位。

4、付款方式:乙方(每年或一次性)支付万元人民币(大写书写),乙方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省级代理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进货价与零售价

1、乙方的进货价为甲方制定的安龙统一零售价的折,举例:乙方购买零售价价值100万元的产品,所需进货价为万元。

2、乙方购买甲方产品,采用先充值后购买的方式,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时无法进行购买。

3、乙方可以将所购买的安龙软件产品,以零售价销售给普通企业客户,甲方将对乙方开放“代理商管理平台”,充值成功后,将在平台可以查看余额,乙方可以通过平台自行为客户开通安龙账号,并向客户收取足额费用。

4、乙方不得私自操作打折、降价促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的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利酌情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罚并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自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_____月______日。

第六条机构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有关的,属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联方的名称、字号、商标、标识、域名和网站等(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办事处、分公司等)。但乙方对外宣传自己是甲方本协议项下的安龙产品省级代理商以及开展本协议项下的安龙产品相应工作是其应有权利,不在此列。

2、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及其关联方带来的损害包括对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损害,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承诺,本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有任何实质性联系,或者以其他

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甲方合作方。因不遵守本项规定给甲方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因履行本协议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如技术示范等形式提供给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专有技术、研究成果、用户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技术和商业信息等。

2、甲乙双方同意只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限制己方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范围,约束己方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由于一方泄密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泄密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3、一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在征得对方书面许可,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披露,并对第三方不当使用或者泄露保密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5、保密条款的约定不因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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