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课件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
总结词
严格、规范、科学
VS
详细描述
二手车环保检测问题是二手车流通中的重 要环保问题,需要严格、规范和科学的检 测标准。建立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 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 强环保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二 手车进行处罚和限制流通。
规范的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信任度,进一步扩大 二手车市场规模,提高二手车交易量。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汽车维修与保养行业
01
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扩大,将增加对汽车维修与保养服务的需求,
为相关行业带来更多商机。
金融服务行业
02
二手车市场的活跃将带动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如汽车贷款、保
险等业务的发展。
二手车保险政策
保险种类选择
规定二手车交易后,买方 可以选择相应的保险种类, 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 任险等。
保险费率制定
根据二手车的价值、年限、 出险记录等因素,制定合 理的保险费率,确保保险 市场的公平竞争。
保险理赔服务
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优质的 保险理赔服务,简化理赔 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二手车环保标准
监管机构
二手车流通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情况等。
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
监管方式与手段
日常检查
监管机构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
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锁定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提供专业容并参与编辑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安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公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发文字号2005年第2号公布时间2005-8-29目录▪第五章附那么2解读3相关法规法规全文【法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公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公布时间】2005-8-29【实施时间】2005-10-01[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安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展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易和相关效劳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与其价值进展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牵头做好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4)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4)2.1 市场准入条件 (4)2.1.1 合法性条件 (5)2.1.2 资质条件 (5)2.1.3 财务条件 (5)2.1.4 信誉条件 (5)2.2 市场退出机制 (5)2.2.1 自愿退出 (5)2.2.2 强制退出 (5)2.3 市场主体资质审查 (5)2.3.1 审查机构 (5)2.3.2 审查内容 (5)2.3.3 审查程序 (6)2.4 市场监管与处罚 (6)2.4.1 监管机构 (6)2.4.2 监管内容 (6)2.4.3 处罚措施 (6)第三章交易流程与规范 (6)3.1 交易流程概述 (6)3.2 交易合同范本 (7)3.2.1 车辆信息 (7)1.1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 (7)1.2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 (7)1.3 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 (7)1.4 车辆注册日期:__________ (7)1.5 车辆行驶里程:__________ (7)1.5.1 交易金额 (7)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________ 元购买甲方所述车辆。
(7)2.1.1 交易时间及地点 (7)3.1 交易时间为__________。
(7)3.2 交易地点为__________。
(7)3.2.1 交付及过户手续 (7)4.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7)4.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8)4.2.1 违约责任 (8)5.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5.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区范围内销售和购买的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二手车流通环节(一)交易市场环节1.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三证”制度和备案制度。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在交易现场设立交易咨询区,提供有关二手车交易的法律、技术、检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交易信息采集、核实和发布的管理,提高交易双方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和准确性。
(二)车商环节1.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二手车的资格证书。
2. 车商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场所设立在闭合、安全、方便、整洁的场所,标明经营名称、经营范围等,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 车商应当严格遵守标准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私人交易环节1.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在公开、安全的场所进行交易,注意保护交易信息的安全。
3. 私人交易双方应当逐一核对车辆的证件、配置等情况,并确保车辆的交付和款项的支付安全。
三、二手车质量管理(一)质量鉴定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和鉴定设备,对二手车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定车辆基本情况和实际价值,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验车、鉴定、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确定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权益保护1.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购车质量和产权安全。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纠纷,认真调查事实和责任,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执法1.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手车质量鉴定、交易合同和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成府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8〕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制订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经销企业、外资进入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各种格式合同的推广工作;负责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和发放;负责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使用;依法查处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
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
所以,该企业,200 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6修订)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8月27日宁政规字〔2015〕19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取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着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买卖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第三十四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五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第六章二手车鉴定评估第三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四十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第四十一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书的程序开展鉴定二手车评估业务,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立二手车评估报告存档制度,评估档案要保存到评估车辆法定报废年限为止;第七章二手车直接交易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第四十四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合法性验证;第四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合法凭证交付买方;第四十七条车辆法定证明齐全合法,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八章二手车验证、过户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车辆所有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原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名称一致;第五十条二手车交易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进行;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第五十一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相关合同;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置换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二手车交易合同由省工商部门统一编制;第五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向公安交管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一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第五十三条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第五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和拍卖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数量应与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相符,一一对应;档案应当存放以下资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二最近一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入库联;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手车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时,应开具经本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和二手车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指导、编制和实施各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审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负责外商投资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审核工作;第五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治安管理,查处交易走私、非法拼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车辆;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法定证明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对二手车交易车辆转籍过户提供服务和管理;第五十八条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广告管理,会同商务、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非法设立的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二手车中介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监制和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具有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偷税逃税等行为;第六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如交易违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每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上月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第六十二条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备案信息登记表;原先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一个月内到省商务厅补办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车辆信息表2.拍卖车辆信息表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件1:填表说明1.质量保证类别;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使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填写“本车属于质量保证车辆”;如果超出质量保证范围,则在质量保证类别栏中填写“本车不属于质量保证车辆”,质量保证栏填写“本公司无质量担保责任”;2.经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车辆价格按二手车经销企业拟卖出价格填写,可以不是最终销售价;⑷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⑸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⑹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⑺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车辆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二手车经销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属于质量担保车辆的,经销企业根据交易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可按以下内容填写:⑴质量保证范围为:从车辆售出之日起3个月或行驶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⑵本公司在车辆销售之前或之后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⑶质量保证不包括:轮胎、电瓶、内饰和车身油漆,也不包括因车辆碰撞、车辆用于赛车或拉力赛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经销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限,放宽对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限制;7.当车辆实现销售时,由经销企业及其经办人和买方分别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2:填表说明1.拍卖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2.拍卖时间、地点填写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⑷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⑸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确定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⑹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确定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⑺拍卖企业应在其它提示栏中指出车辆存在的质量缺陷、未排除的故障等方面的瑕疵;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拍卖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有能力的拍卖企业可为拍卖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范围可参照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有关要求;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掌握;7.其它载明事项是拍卖企业需要对车辆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8.当车辆拍卖成交时,拍卖人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经审核本拍卖标的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车辆;拍卖人于年月日在举行拍卖会上,竞标号码为的竞买人 ,经过公开竞价,成功竞得 ;拍卖标的物的详情见附件拍卖车辆信息;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下:一、成交拍卖标的:拍卖编号为的二手机动车,车牌号码为 ;二、成交价款及佣金:标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佣金比例为成交总额的 %,佣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合计大写元¥;三、付款方式:拍卖标的已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车;四、交接:拍卖人在买受人付足全款后,应将拍出的车辆移交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法定证明、凭证;五、转移登记:买受人应自领取车辆及法定证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六、质量保证: ;七、声明: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全部情况,承认并且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各项条款;八、其它约定事项:买受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随着汽车消费的不断增长,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活跃。
为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市场准入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3、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如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车辆检测、维修、评估等服务功能区。
二、经营行为规范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垄断经营。
2、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3、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鉴定评估、过户登记、保险办理等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
三、车辆交易管理1、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
3、交易的二手车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和手续,不存在被盗抢、走私、非法拼装等违法情形。
四、车辆检测与评估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业的车辆检测设备和人员,对进场交易的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
2、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入场提供车辆评估服务,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3、对于检测不合格或评估存在重大问题的车辆,应当禁止交易,并及时告知交易双方。
五、信息管理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档案,如实记录交易车辆的来源、去向、交易日期、交易价格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_____年。
2、应当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监测和统计工作。
二手车管理办法
二手车管理办法二手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二手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所以有必要给出明确的定义。
下文是最新二手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强化监管、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品市场发展规划。
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规划的,应当提交市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会议研究。
在县(市)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当地规划的,应当提交当地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或县(市)人民政府研究。
镇江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商务部公告〔2015〕58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经营规范、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编制和建设规范落实,依规落实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拍卖企业监管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
(二)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名称登记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和市场消防安全监管,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车辆质量安全论证体系,维护市场治安,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价格行为监管,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乱收费、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税收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纳税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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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1.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对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2.加强二手车信息公示:要求二手车交易平台对二手车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如车辆来源、车况、车辆年限等,让买家能够充分了解车辆的情况。
3.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加强对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监管:建立二手车交易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交易行为。
5.加大对二手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6.加强二手车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二手车交易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买卖双方参与诚信交易,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信任度。
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8.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对二手车交易的了解和认知,扩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促进二手车流通的良性循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一、综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旨在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的(一)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诚信市场:依法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二手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引导和强化消费者保护:建立二手车诚信评估和质量检验体系,提供购买前的各项服务,构建业内关系稳定的合作框架,实施质量保证责任制,强化消费者保护,督促二手车企业自律。
(三)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化:完善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营造健康、正规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经济的规范发展。
三、舆情及技术监管(一)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有效的二手车,增强消费者社会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反欺诈机制,强化科技和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欺诈和诈骗行为。
四、发布质量安全标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二手车质量安全管理,国务院将制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严格规范二手车的质量安全检验原则和程序。
按照规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检测性和可追溯性。
五、强化监管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国务院将建立行政监管和法定赔偿制度,营造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质量担保险,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六、法律责任任何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相关犯罪责任法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可以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投放赔偿金,取消执照,对违法者进行公开谴责等。
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刑事责任为犯罪者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可能给犯犯罪者的家属带来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