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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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借鉴及启示

作者:朱震宇

来源:《中国市场》2010年第13期

[摘要]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现状,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现有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最后对我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现状及相关政策启示进行

了探索,以此为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太阳能光伏;发展政策;借鉴;启示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13-0076-03

1 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现状

太阳能光伏产业是一个全球性产业,在目前的国内市场还没有成熟,主要是集中在发达国家。近几年国际上光伏发电快速发展,2007年全球太阳能新装容量达2826MWp,其中德国约占47%,西班牙约占23%,日本约占8%,美国约占8%。2007年,在太阳能光电产业链中有大量的投

资集中到新产能的提升上。除此之外,太阳能光电企业在2007年间的贷款融资金额增长了近100亿美元,使得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全球光伏市场增至5.5GW,其中,按地区排名西班牙名列首位,德国第二。2008年,全球太阳能安装总量已累计达15GW,西班牙新装量为2.5GW,

约占2008年新增安装量的一半。

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德国、西班牙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有所降低,但其他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却在逐年加大。日本政府2008年11月发布了“太阳能发电普及行动计划”,确定太阳能发电量到2030年的发展目标是要达到2005年的40倍,并在3~5年后将太阳能电池系统的价格降至目前的一半左右。2009年还专门安排30亿日元的补助金,专项鼓励太阳能蓄电池的技术开发。2008年9月1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一揽子减税计划,其中将光伏行业的减税政策(ITC)续延2~6年。

2 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分析

2.1 美国的光伏产业政策

美国出台国家光伏发展计划和相关激励政策、加大具有更低成本优势的薄膜电池的研发投入和支持等措施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法律中促进太阳能产业发展的主要有颁布于1978年的《公共事业政策管理法》(最新修订于1999年)、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等,此外美国部分州也颁布了一些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的法律和条例,比如《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法》、《明尼苏达州条例》和《罗德岛州普通法律》等。

1978年美国公用事业管理政策法及其实施准则是由联邦能源委员会提出的,适用于非水力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该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目的上积极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次,强制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制定标准。面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化石能源的现实,该法强制规定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制定标准。最后,给予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持政策。美国公用事业管理政策法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热电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这一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与化石燃料发电技术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经过多年实践证明,美国公用事业管理政策法是一项鼓励发展替代能源的有效措施,其激励作用来源于以高昂的可避免成本来购买替代能源所产生的电力。

1992年《能源政策法》进一步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量应比1988年增加75%。该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投资税额减免,该法规定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减税10%。对于符合条件的新的可再生能源及发电系统并属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电力公司和其他非赢利的电力公司也给予为期10年的减税,税额减少的多少将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取决于国会年度拨款水平。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必须是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不含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发电技术。同时,美国《能源政策法》还规定开放输电网,发展电力促售商,鼓励电力供应竞争。

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第十章“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是专门为促进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而制定的激励政策。其中第1001条“激励政策”第二款规定:“本条颁布之日起24个月内,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将会完成一项规则的制定,以建立一个管理激励机制的示范项目来促进和鼓励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这一管理项目将会包括:“为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分配建立一个激励的返还费用,该费用承担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潜在风险;允许一个十年到二十年的分期偿还期来回收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资本成本。”

2.2 德国的光伏产业政策

德国太阳能产业之所以兴盛,是因为其发展是以法律的保护为基础。在欧洲范围内,继德国之后,希腊、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也颁布了推动太阳能开发行业发展的相关法案。

德国1990年《电力输送法》建立了太阳能产业法律的政策核心,即优惠贷款、津贴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给以较高标准的固定补贴。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太阳能和风能电力的偿付,为电力公司从终端用户所获得的平均收益的90%。”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德国中型到大型电

力用户按居民电价的90%支付风能、太阳能、水力以及生物质能生产的电力。对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国家还以低于市场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提供相当于设备投资成本75%的优惠贷款。在该法的促进下,1991—1997年太阳能电池的设备能力增加了45%,价格下降了37%。在太阳能电池方面的投资,使得德国的太阳能电池在国际市场居领导地位。根据电力输送法提供的优惠政策,德国从1999年起推行“10万屋顶”计划,准备在6年中资助10万户家庭装备太阳能电池设备,计划主要手段是由商业银行向消费者直接提供优惠贷款。

德国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被称为德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德国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中的比重,由2000年的5%提高到2010年的10%。该法第一条“法律目的”中规定:“本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气候和环境,保证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和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对电力供应的贡献,从而实现欧盟和联邦德国的目标,即到201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至少翻一番。”

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适用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成的电力购买和偿付问题。该法着眼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保障其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因此对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生成的电力的补贴做出详细规定。

2.3 日本的光伏产业政策

日本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鼓励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如《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第三条中规定:“应当通过谋求能源消费的效率化和推进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的转换利用以及化石燃料的高效利用,实现在防止地球温室化和保护地球环境的前提下的能源供需。”

在日本,与太阳能产业发展有关的法律还有《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1997年颁布,最新于2002年修改)和《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其中前者明确了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则、指导方针和建议等,侧重点集中在技术发展方面,计划到2010年使日本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耗的3.1%。后一部法律明确了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范围并规定了新能源电力的利用目标。

3 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3.1 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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