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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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执法行为合法,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 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

据、重调查,坚持责任与过错相统一,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XXX 执法局执法监察科初步认定后,提交执法监察委员会最后认定。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XXX 执法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追究纪律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

3、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4、违反廉洁自律原则的;

5、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行政处分行为中情节较轻的;

7、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1、没有按法定依据执法的;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7、因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徇私舞弊,故意包庇违法行为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

11、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行政复议中不能作出书面答辩或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阻挠,变相阻挠申请复议的,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13、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履行不履行的。

1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

15、其他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作出行政处理。

1. 案件审查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错误的。

2、因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违法过错的。

第七条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使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

3、因执法当事人过错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5、对违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一、行政责任

(一)纪律处分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执法活动

4、取消先进或晋升资格

5、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经济责任

1、进行经济处罚。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对赔偿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没收、追缴、退赔违法所得。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

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法制指导科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案情失实,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大队负责人、法制指导科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案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其他成员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程序

一、受理。由执法监察科受理。凡出现执法违法行为必须受理。

二、立案。执法监察科受理案件后,要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确有事实的予以立案,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监察科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

四、告知。根据调查事实和取证情况,通知被调查人对执法

违法行为进行陈述与申辩。

五、认定

执法监察科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一步补正,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形成初步追究意见报执法监察委员会。

六、追究

执法监察委员会根据执法监察科调查取证的证据及初步追究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对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XX监察科发现或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 日内审查终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执法监察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执法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二条被追究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15 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违法

行为举报、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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