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b8bce9eb0c22590102029de1.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9.1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9.1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79713e9680eb6294dd886cad.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5日,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6月3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11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部门职责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1714387240c844769eaee6c.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b67254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0.png)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一、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发事件将不可避免地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给社会稳定和政府治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因此,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及应对各种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应急预案定期评估的必要性1. 预防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可以为各种突发事件提供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应对方案,从而更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2. 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和水平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可以及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和水平,从而有效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定期评估应急预案有助于深化应急机制建设,从而形成完善科学的应急管理体系。
这不仅能有效应对各种应急事件,还能够为未来的应急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4. 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政府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也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通过规范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定期评估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有效地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三、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的建设1.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的管理机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使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执行力的机构,严格按照制度开展工作,通过考核、奖惩等方式控制工作质量。
2. 评估内容和形式的确定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实用性等方面,并针对目前最为常见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评估。
评估的形式可以分为定期定量评估和不定期定性评估两种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评估需要。
3. 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处理每一次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后,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调整、补救,并建立长效的改进机制。
gbt38315—2019火灾应急预案
![gbt38315—2019火灾应急预案](https://img.taocdn.com/s3/m/f2d04760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bb.png)
gbt38315—2019火灾应急预案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台了《GB/T383152019火灾应急预案》,以加强火灾应急管理,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及其后果。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应急预案要求,主要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火灾应急预案的建立、实施、评价、修订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应急预案的范围,主要应用于建筑工程火灾防护设计。
适用于新建建筑的火灾预案和已建成的建筑的火灾应急预案。
二、术语和定义火灾应急预案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火灾应急管理规定,为确保火灾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准备的一项规划性文件,具体包括火灾应急组织、火灾应急设施、火灾应急措施、火灾应急演习及火灾应急组织的建立、实施、评价与修订等内容。
三、火灾应急预案的建立(一)火灾应急预案的建立,要充分考虑有关火灾管理的国家规定,以及火灾威胁的大小、火灾危害的类型,根据火灾预防控制需要,制定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二)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应编制有关组织和设施、火灾应急措施和物资储备、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职责,应急预案审核程序,应急演练预案等内容。
四、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一)应急预案的实施,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火灾应急组织,树立火灾安全文化,不断提高职工的火灾安全意识。
(二)要进行火灾应急设施和技术设备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更正火灾隐患,定期检查设施和器材,确保各类应急设施正常运行。
(三)要加强火灾应急措施的实施,细化火灾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措施的要求。
五、火灾应急预案的评价(一)企业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的定期评估制度,并将评估内容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火灾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二)企业应对火灾应急预案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并结合应急演练及火灾实际发生过程进行总结,及时做出变更、完善和补充,以保持火灾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六、火灾应急预案的修订(一)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fae5e345cc7931b765ce15f4.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民航规〔2019〕38号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民航规〔201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b312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5e.png)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正文:----------------------------------------------------------------------------------------------------------------------------------------------------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健全民航应急预案体系,增强民航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预案,是指民航管理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为有效应对涉及民航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危害,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五条民航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与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民航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应急资源调用原则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83a23a06bec0975f465e2ab.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发布:2019-07-1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9-07-11实施日期2019-09-01发布机关应急管理部法律修订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438c33e948d7c1c709a14572.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f61d8c88551810a6f5248673.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 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ee9a38577232f60dccca151.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生产运行部负责各类综合应急预案的启动、执行与协调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工作。
消防队、救护队应依据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学习、培训,应按计划组织或参与重点防火部位火灾应急预案和矿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各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各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各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c862b8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0f.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53c4811c7e21af45b307a8fd.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https://img.taocdn.com/s3/m/60158624804d2b160b4ec0bd.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2019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e334a20975f46527d3e1c0.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b8bce9eb0c22590102029de1.png)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2019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2019](https://img.taocdn.com/s3/m/26e8c846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69.png)
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2019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应急预案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估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根据情况,还可以邀请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对应急预案的评估,应着重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是否需要重新备案作出明确结论。
如果应急预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评估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评估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79f2a9b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4b.png)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二、行业标准依据1. AQ/T 9011—20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与评估内容。
2.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内容和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等内容。
三、企业实际情况依据1. 风险评估结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2. 生产经营活动特点: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3. 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应急救援资源,如应急队伍、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历史事故案例:借鉴历史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四、外部资源依据1. 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应急救援预案。
2.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提供行业内的应急救援经验和技术支持,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每三年一次的应急预案评估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
![每三年一次的应急预案评估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https://img.taocdn.com/s3/m/4254a5d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6d.png)
每三年⼀次的应急预案评估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
随着企业业务发展,国家和⾏业的法规标准等应急管理要求完善,以及企业在应急⽅⾯新的需
求,原有的应急预案在可操作性和适⽤性等⽅⾯与实际应急需求会不断产⽣差距。
依据《⽣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应急预案定
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性进⾏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同时2019年应急管理部颁布的《⽣产经营单位⽣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
2019)进⼀步明确“如何展开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适⽤性进⾏分析评估”等要求,企业通过开展应急
预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之处,并及时改进,有效避免出现应急预
案与企业安全⽣产实际脱节,突发事件⾯前难以应对等现象。
其中,矿⼭、⾦属冶炼、建筑施⼯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产、经
营、储存、运输企业、使⽤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企业、烟花爆⽵⽣产、批发经
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次应急预案评估。
每三年⼀次的应急预案评估谁来做?怎么做?做什么?
AQ/T9011-2019给出了应急预案评估的基本要求、⼯作程序与评估内容,⼀起来看⽂字版。
⽣产经营单位⽣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来源:风险与应急管理⼀站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1、为规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评估。
3、应急预案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评估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据情况可邀请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Biblioteka 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