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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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市人民法院法官属于什么级别科级处级法院正科级是什么级别

中级市人民法院法官属于什么级别科级处级法院正科级是什么级别

中级市人民法院法官属于什么级别科级处级法院正科级是什么级别中级市人民法院法官属于什么级别?科级?处级? 一个是行政级另一个是法官序列,没有直接对接。

从院长到助理审判员都是法官啊。

理论上有科员,有副科,有正科础有副处,有正处,有副厅,基本上行政职务越来,行政级别越来,年龄越大,级别越高。

法院干部是个什么职务无非就是“局级”“处级常“科级”,不过,你们如果是刚被招收的,只能是“一般干部”职称,无非就是“科员”而已。

县级法院审判员一般相当什么行政级别法官的行政级别参照公务员基层法院院长,副处副院长,正科或副科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审判员相当于股级吧,也有副科的请问县级法院庭长是什么级别? 县级法院是正科级,一把手(院长)高配副县级,副院长副科级。

庭长是股级。

以上指实职。

至于什么副科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那都是虚职。

现在的县公、检、法都一样,都是正科级单位,只有一把手高配半级,其他人不变。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大队长是什么级别?正科级吗?市中级法院的法警队是支队级别,所以法警队长的级别可以是处级,如果资历不够,很有可能是正科级别。

县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什么级别楼主你好。

县级人民法院设政治处,不是政治部。

县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属正科级。

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是副处级。

副院长是正科级。

政治处主任高配,由法院党组成员担任,属正科级。

请问县(地级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究竟是副处级还是正科级? 县(地级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是正科级。

因为区政府是正处级,所以人民法院的级别是正科级。

基层法院的庭长是何级别?基层法院的庭长一般是科级。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

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除国家级以外骇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

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

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

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

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

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

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

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南京法院网址:。

魏巍、陶德新等与陈二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巍、陶德新等与陈二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巍、陶德新等与陈二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3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王瑞煊陈海波【审理法官】黄伟峰王瑞煊陈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陈二汪【当事人】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陈二汪【当事人-个人】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陈二汪【代理律师/律所】许华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华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华【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被告】陈二汪【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均确认在2015年2月12日签署《江苏怡康南京分公司筹备期费用明细—陈二汪》时对于该费用明细上的数字并无异议,但看到陈二汪提供的机器设备已经很旧,对机器是否与费用明细表上折抵的价格一致有所怀疑,但陈二汪一直未能提供机器发票予以核实。

魏巍、郑声桂确认其在2017年1月23日出具的借条系向陈二汪的借款,洪波认为其在同日向陈二汪支取的10万元系预支利润,应陈二汪要求才出具了借条。

另查明,魏巍、陶德新、郑声桂、洪波明确主张以浦口项目利润冲抵在本案中对陈二汪的欠款,陈二汪不同意进行债务抵销。

周萍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萍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萍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审理法官】陆俊騑谢宇飞李伟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周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周萍【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冯奕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奕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奕锦【代理律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萍【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责,导致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调整纳入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确认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政府确定;经区政府确认后的名单报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审核后,市人社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

【盘点法官被打、被杀案件,真相让人触目惊心、瞠目结舌】1月26日,广西陆川县法院一退休法官被歹徒持刀杀害。

法院通报称,凶手因1994年一起离婚案对该法官怀恨在心。

刺杀法官前,曾多次踩点。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法院在其官微回应,1月26日13时,该院退休干部傅明生在其住所一楼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

歹徒龙建才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通报称,行凶歹徒是傅明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

1994年7月,歹徒龙建才的妻子陈某诉至陆川县法院沙坡法庭,请求判决准予与龙建才离婚。

傅明生时任该庭副庭长,并担任该案审判长。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经常被龙建才打骂,有一次,导致陈某欲以喝农药轻生,被邻居陈某某劝止。

在诉讼期间,龙建才先后两次采取粗暴方法限制陈某人身自由。

1994年底,经多次调解无效,法庭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龙建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地区中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核实,龙建才因离婚纠纷案对傅明生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

案发前曾多次踩点,寻找作案时机。

1月26日13时许,龙建才发现傅明生一人坐在住所一楼,迅速入室持刀将其杀害。

近年来,法官因履职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今天,小编就来盘点一下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案件。

一、法官被杀1.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被枪杀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及其丈夫李福生(该院法警),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

马彩云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福生受轻伤。

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行凶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逃到延庆区后均自杀身亡。

经初步核实,当晚21时30分左右,两名歹徒手持钢珠枪闯入马彩云家中意欲行凶,企图向李福生射击,但声称是玩具枪未打响。

后两名歹徒向楼下逃跑,在马彩云追赶过程中,歹徒分别向马彩云射击。

马彩云身中两枪,一枪腹部中弹,一枪击中左侧面部。

马彩云中枪后,歹徒又向随后追来的李福生开枪。

徐若与何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若与何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若与何云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宣红夏奇海许云苏【审理法官】毕宣红夏奇海许云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若;何云鸿【当事人】徐若何云鸿【当事人-个人】徐若何云鸿【代理律师/律所】王翔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翔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李芬萍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翔李芬萍邵士勇【代理律所】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若【被告】何云鸿【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合同有无实际履行问题。

本案中,何云鸿系作为出借人主张徐若还款,何云鸿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何云鸿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合同有无实际履行问题。

首先,2016年2月16日徐若与何云鸿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载明,何云鸿出借徐若的款项是何云鸿代收的徐若支付给陶以成的购房款。

徐若将196万元购房款于2016年3月23日付至陶以成账户,何云鸿次日就转至於伟东账户。

徐若对借款合同签订后何云鸿款项给付情况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收回借款合同,与其所称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明显相悖。

由此推断,徐若对何云鸿将196万元转付到於伟东账户应该知晓并同意或授权刘凤旗对借款进行全权处理,认可刘凤旗指示何云鸿将196万元转给於伟东。

上诉人李一桥诉南京市司法局、第三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一桥诉南京市司法局、第三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一桥诉南京市司法局、第三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家明陈辉查寅【审理法官】周家明陈辉查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一桥【当事人】李一桥【当事人-个人】李一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一桥【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违法质证管辖受案范围其他行政行为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鉴定机构依据委托作出鉴定意见,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且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经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后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本案中,起诉人李一桥认为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函系非法行政管理行为要求确认其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相应的诉讼活动中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其目的是确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传染病防控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目前,我市已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恢复现场办公,线下诉讼活动逐步有序恢复。

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2年4月24日起,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恢复现场办公。

案件谈话、询问、听证、调解、庭审等线下诉讼活动同时有序恢复,诉讼参与人应根据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活动。

二、有关立案、提交资料、阅卷、查询、庭审、信访等诉讼服务需求,提倡通过线上渠道、12368诉讼服务热线、邮寄方式办理,非必要不到现场办理(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详见附件)。

三、诉讼参与人到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信访接待场所办理有关事务,请遵守如下规定:1.请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引,接受安检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扫描场所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两码异常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请不要进入诉讼服务场所。

2.外地来宁返宁人员,请按照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在健康管理措施结束前请不要进入诉讼服务场所。

3.请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办理完事务后及时离开,尽量减少在大厅内停留时间。

因疫情防控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3日附件线下邮寄、在线立案、在线调解、联系法官方式1.线下邮寄。

请将立案申请书等材料邮寄至相关法院立案庭。

王丽萍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丽萍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丽萍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丽萍;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王丽萍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丽萍【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毅【代理律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丽萍【被告】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质证关联性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便是其中之一。

李明柏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明柏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明柏与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崔玉文【审理法官】李兵汤权崔玉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明柏;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明柏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明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王玉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王玉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士勇王玉琦【代理律所】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明柏【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鼓楼房产局作出的20号答复书、被上诉人鼓楼区政府作出的34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鼓楼房产局作出的20号答复书、被上诉人鼓楼区政府作出的34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上诉人鼓楼房产局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0号答复书,告知上诉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告知上诉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陆永生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永生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陆永生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燕黄飞周磊【审理法官】王燕黄飞周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永生;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当事人】陆永生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永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剑峰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剑峰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剑峰王玉新【代理律所】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陆永生;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永阳街道办是否实施了拆除上诉人陆永生涉案房屋的行为。

被上诉人永阳街道办与原审第三人溧水拆迁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对自己所做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永阳街道办是否实施了拆除上诉人陆永生涉案房屋的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溧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载明原审第三人溧水拆迁公司系涉案项目拆迁实施单位。

上诉人陆永生与原审第三人溧水拆迁公司签署《溧水区企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房屋拆迁补偿款确认表、装潢附属物等补偿款确认表、补偿款结算表和拆迁补偿汇总表上签字捺印。

上诉人李静毅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静毅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静毅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静毅;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静毅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静毅【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静毅【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扣押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上诉人杨艳与被上诉人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艳与被上诉人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艳与被上诉人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艳;戴莹【当事人】杨艳戴莹【当事人-个人】杨艳戴莹【代理律师/律所】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董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徐金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董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徐金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党权董敏徐金【代理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艳【被告】戴莹【本院观点】杨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艳于2020年9月23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杨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上诉人杨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15:27上诉人杨艳与被上诉人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终6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党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敏,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苏01行终22号

(2021)苏01行终22号

(2021)苏01行终22号【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当事人】陈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当事人-个人】陈华【当事人-公司】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代理律师/律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姜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姜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圣泉姜平【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华【被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提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被上诉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并非行政机关,其所进行的教师资格评审工作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亦非政府信息。

上诉人陈华认为被上诉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高等学校等教育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和救济途径。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路【审理法官】王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当事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当事人-个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丁国萍【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代理律师/律所】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邵连顺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天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邵连顺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天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超邵连顺王和平杨天贤【代理律所】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 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0: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第十三项有异议,其余项目无异议。

上诉人周祚江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祚江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周祚江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祚江;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周祚江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周祚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祚江【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理性进行,如果上诉人认为涉案土地系非法拆迁、征地补偿安置不合法,也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正当、理性的途径去主张权益,而不应当采用砸推土机玻璃等违法手段去阻挠施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勘验笔录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周祚江因对征地房屋搬迁补偿等问题不满,为阻止施工持铁锹将正在实施作业的推土机的车窗玻璃和车门玻璃砸碎,经认定损失为1956元,并致施工人员的手臂被划伤,六合公安分局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情节较重,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处罚适当。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13—8级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5-10级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 四级法官24—18级12 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1 首席大法官4-2级国家级副职4-2级2 一级大法官8-4级省部级正职8-4级3 二级大法官10-6级省部级副职10-6级4 一级高级法官13-8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13-8级5 二级高级法官14-9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5-10级6 三级高级法官17-11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18-12级7 四级高级法官19-13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20-14级8 一级法官21-15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22-16级9 二级法官23-16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17级10 三级法官24-17级科员26-18级11 四级法官24-18级12 五级法官25-18级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上诉人陈德珍、黄雁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要求撤销查处回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德珍、黄雁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要求撤销查处回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陈德珍、黄雁诉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要求撤销查处回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磊李丹丹沈赵【审理法官】周磊李丹丹沈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德珍;黄雁;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当事人】陈德珍黄雁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当事人-个人】陈德珍黄雁【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秦明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明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明顺【代理律所】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德珍;黄雁【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苏0192行初49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陈德珍、黄雁的诉讼请求,该案件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可以从行为是否已经终局并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行为是否改变已有的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入手。

从上诉人提出查处申请,到被上诉人及市司法局相继作出回复的整个过程来看,被上诉人并非是应上诉人的申请作出回复,而是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进行初步调查后形成的过程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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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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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未定
王方方

助理审判员
法官等级未定
王瑞煊

助理审判员
法官等级未定
曹廷生

助理审判员
法官等级未定
龚震

助理审判员
张宏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夏绪敏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陈芷和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李斌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杜燕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衡平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柏萍

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何立龙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陈红旗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姜瑾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杨卫宁

审判员
四级高级法官
朱上江
一级法官
杨文

审判员
一级法官
李伟

审判员
一级法官
韩勇真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茅昉晖

审判员
一级法官
王洁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于水深

审判员
一级法官
王永刚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郑之平

审判员
一级法官
姜炜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唐文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吕卫华

助理审判员
一级法官
杨惠敏

审判员
一级法官
俞其平

审判员
张静

助理审判员
四级法官
付双

助理审判员
四级法官
姜欣

审判员
四级法官
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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