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八章 物)【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编 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民法的渊源(北科2014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而且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不同形式。
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关系,如财产的赠与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4.人身关系相关试题: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华南理工2014年研)答: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民法总论习题&答案系列 = 第八章答案
习题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对理由: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两个概念表述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只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产生的不同的概念。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单务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
2、错理由:任何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等组织。
3、对理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错理由:“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处于最高位阶的概念,具体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
5、对理由: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6、对理由:意思表示是由意思和表示两部分构成的,缺一不可。
7、错理由: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但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则并非意思表示。
在本题中,甲打电话邀请女友乙吃饭,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不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意在追求民事法律后果8、对理由: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是不同的,有的只需要一种意思表示即可,有的则需要两种或多种意思表示。
9、错理由:赠与需要两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一是赠与人愿意将其财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二是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增于是双方行为10、对理由: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一个意思表示:即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交由他人继承或赠与他人。
11、对理由:民事法律行为至少需要两大要素:一是意思表示,二是合法性。
甲故意把乙打伤的行为即没有意思表示存在,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侵权行为。
12、错理由: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九章 物权变动)【圣才出品】
第九章物权变动一、概念题1.交付(南开大学2001年研)答: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①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必须是受让人接受占有。
②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三种形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现实交付(华侨大学2011年研)答: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完成现实交付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②必须是受让人接受占有。
3.简易交付(人大2008年研)答: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
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
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预告登记(东财2011年研)答:预告登记,又称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民法各章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A 指导功能B 补充功能C 惩罚功能D 约束功能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C 国家税务机关可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A 自愿原则B 等价有偿原则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A 家庭暴力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D 串通投标的行为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
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A 诚实信用原则B 等价有偿原则C 公序良俗原则D 自愿原则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九章 民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③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
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①当事人。
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②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
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其中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1)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物)【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八章物一、概念题1.动产与不动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相关试题: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答: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
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
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2.集合物(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
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
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
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
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答题1.简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中财2014年研;北科2010、2008年研)相关试题: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有何意义?(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答:(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八章 物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八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5.不动产(人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不动产(中财2015年研)答: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B.租赁行为C.借用行为D.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
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B.可撤销民事行为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D.有效民事行为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B.仍然有效C.经修改后有效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B.主行为与从行为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的过程中,⼀⽅因其违反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给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之间发⽣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之前,订⽴合同的当事⼈依据诚实信⽤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违反先合同义务。
(3)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受有损害。
⼀⽅的缔约过失必须给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伤害。
⽽且,损害和⼀⽅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有过错。
2.试述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1)产⽣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在合同订⽴的过程中;⽽违约责任发⽣在合同订⽴后当事⼈履约的过程中。
(2)责任形成条件不同。
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产⽣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则适⽤于合同订⽴中及合同不成⽴、⽆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
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违约责任,⽽不必去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约定违约⾦的数额或⽐例,也可以约定定⾦条款,等等。
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来进⾏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从责任性质看,缔约过失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的内容,如约定违约⾦的计算⽅法、免责事由等。
(5)归责原则不同。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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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
1.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
答:(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
①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人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即物必须对人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⑥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2.试述物的分类。
答: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动产和不动产
①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
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止流通物,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
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c.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②不可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取代。
③区分意义:替代物即使灭失,仍可通过交付同样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进行同一义务
的履行。
不可替代物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即无法履行,可能需要通过金钱赔偿代替原义务的履行。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
①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②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③区分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①可分物,指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②不可分物,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
(6)原物和孳息
①原物,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②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③区分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③区分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①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②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③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
④区分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
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答:(1)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2)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三种:
①不记名有价证券,指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证券。
②指定人有价证券,指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作的有价证券。
③记名有价证券,指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证券。
(3)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①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②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可以分为:a.记名股票
和不记名股票;b.普通股和特别股;c.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④国库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⑤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⑥仓单。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请问:奖金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奖金应当归乙女所有。
本案中的奖金属于孳息的一种。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本案中,问题的关键是原物是否转移。
在本案中,甲男说“我给你买水喝”、“饮料是我掏钱买的让你喝的”都显示出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根据该题所提供的信息,饮料的所有权属于乙女,因此,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奖金应该归乙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