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课程作业
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
姓名
导师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
1.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追究违法违纪官员向不作为的公务员深入;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在治理庸政、行政不作为和提高行政执行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行政问责制自启动以来,无论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是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但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存在短短十年时间,而且受限于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很多官员在向上级汇报的时候是一个样子,在下面视察时有时另外一个样子,让百姓也苦恼。曾经一幅图片,以为省级领导视察工作,而照片上领导们全部悬空在半空中,任何一位百姓都可以看出来是ps的图片,在十八大召开之前,这些领导仅仅就此事向百姓认错,但官职仍然不变,甚至很多百姓将这视之为官员的作秀。
3.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制度短缺
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在很多高官看来,行政问责制只属于道德层面无法延伸到法律层面,很多学者也认为,道德的遵从是应该的,但是法律上的不作为让高官有可乘之机,也是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最大的问题所在,没有法律的支撑就没有它的顺利实施。在地方性政府规章上也存在缺陷,我国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如长沙、南京等地方政府出台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但它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支撑,仅仅靠地方上的行政问责,没法明确官员的责任和价值。比如,对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对问责事由的规定弹性太大,缺乏科学性;对问责责任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固定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很多的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
3.2 行政问责主客体缺乏
所谓主体缺失指的是在行政问责当中,仅仅由上级领导对下级官员的问责,问责主体单一,缺乏其他主体对我们政府官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同体问责过程中,如果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往往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应有处罚。由于我国法律尚在完善之中,对于各职能部门责任的划分尚未十分明确,官员的权责划分模糊,责任意识不强,在危机时间出现时,不能很好的协调各部分之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事件后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诿,推脱责任,应该由谁负责,负多少责,没有权威的定论,近凭领导的个人判断,往往有失公平。行政问责客体的模糊,也在行政
问责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中国虽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很多露网之鱼。
3.2.1 博弈论解释主客体缺失现象
关于上面说到的主客体缺失现象,我们可以从博弈论里面的“智猪博弈”来分析这种现象,智猪博弈讲的是: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以便有个踏板,每踩一下台版,在远离踏板的猪圈的另一边的投食口就会落下少量的食物。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有机会抢先迟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踩动踏板时,大猪后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刚好吃光所有的食物;若是大猪踩动了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跑到食槽,争吃到另一半残羹。那么两只猪各回采取什么策略?答案是:小猪将选择“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原因何在?因为,小猪踩踏板将一无所获,不踩踏板反而能吃上食物。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不踩踏板总是好的选择。反观大猪,已明知小猪是不会去踩动踏板的,自己亲自去踩踏板总比不睬强吧,所以只好亲力亲为了。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上级在行政问责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如果下级犯了错误,而上级作为利益攸关方,对下级的照顾则会让执政问责制失去它应有的效用,这种现象也在极大程度上对性质问责制提出严厉的质问,唯有改革才可使这种现象慢慢消除。
3.3 问责范围太小
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法律负责、对工作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努力上欠火候。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如校车问题,食品问题等。没有出现大的事故是不会对部分官员问责的;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的确,重大责任事故已经严重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理应受到责任追究;作为行政首长,理应为此承担责任。但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