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错、失职、渎职等行为进
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
思考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法,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标准,提高
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问责力度与公正性方面:目前行政问责普遍存在力度不足、不公正的问题。
应该加
大问责的力度,确保问责措施有实际效果,并且严格按照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目前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身上,但实际上行政失职、渎职的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范围。
建议明确问责对象
的范围和界限,确保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所有责任人进行追究。
4.问责与激励相结合方面:行政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应该与激励相结合,
形成有效的问责激励机制。
对于履职优秀的行政人员应该采取奖励措施,激励其更好
地履职,同时对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
综上所述,要推动行政问责的发展,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问责力度和公正性,明确问责对象的范围和界限,并与激励相结合。
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才能够更好地发挥问责的作用,促进公共行政的规范化和效能提升。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作为顺应建设责任政府而产生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之后在中国刮起一阵“问责浪潮”,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对象不明、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法制不完善、行政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困境也呈现在人们面前。
探讨如何使行政问责制走出困境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问责;困境;完善途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行政监督的有力工具。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亮点”。
全面认识行政问责制、分析行政问责困境和完善途径都必须从深入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开始。
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至今行政问责的界定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学术界对此仍没形成定论。
西方学者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比较早,成果也比较显著。
《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中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提出了“行政问责”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1]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只是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
诸位学者不仅认识到行政问责这一“新亮点”的重要性也有从不同的角度和理解进行了阐述。
目前虽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
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
”[2] 尽管学术界对行政问责制的界定众说纷纭,不难看出他们拥有一块共同的基石,即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本质上是通过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实现公共利益。
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界定,本人认为周亚越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姓名:学号:班级:指导老师:职称:年月日目录摘要 (Ⅱ)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 (1)二、行政问责的基本制度 (1)三、食品安全问责的基本框架 (1)四、食品安全问责制度运行的现实分析 (2)(一)行政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 (2)(二)行政问责主体缺位 (3)1.问责主体矛盾 (3)2.问责的客体太多 (3)3.问责的标准不统一 (3)4.问责的程序不规范 (4)(三)社会问责文化的缺失 (4)五、完善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的对策建议 (4)(一)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制法律体系 (4)(二)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行政问责运行机制 (5)(三)构建全社会性的行政问责文化 (6)参考文献 (7)中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以食品行政问责制为例吴馨雅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问责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缺陷。
针对这些缺陷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行政问责制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食品问题完善“三鹿问题奶粉”“双汇瘦肉精”“水泥核桃”,“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时常的频发,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随后就引发全国性的行政问责风暴,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深入思考食品安全中的行政问责问题。
这次的行政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被免职。
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含义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主权在民”及“权力分野”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政府管理中,行政与责任从来是一对孪生兄弟,有权力必须有责任制度约束。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行政问责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性,也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首先对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概述,明确了研究的范围和背景。
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深入剖析了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统问责结果不透明等。
同时,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
建议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问责主体、程序和标准,提高问责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问责制得到有效实施。
还应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问责制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改进和完善。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行政管理制度,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失误,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主要建立在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法治政府理论之上。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认为,政府及其公务员作为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管理公共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问责方式多样化
行政问责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诫勉、通报批评、组 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根据不同情况和问题采取相 应的问责方式。
问责力度加大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问责力度也 不断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01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 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05
结论与展望
对行政问责发展的总结与评价
问责制度逐步完善
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01
问责实践不断丰富
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丰 富的问责经验,形成了多样化的问责方 式和手段。
02
03
问责效果日益显现
行政问责在提高政府效能、促进依法 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02
维护群众利益
03
推动反腐倡廉
通过行政问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 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反 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腐败 行为形成了有效的震慑。
行政问责的效果评估
针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1. 完善制度体系: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体系,包括明 确问责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
责制度。
03
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制度设计不完善
问责程序不规范
目前行政问责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导致问责过程随意性 较大,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问责范围不明确
对于哪些行为需要问责、哪些人员需要承担责任等关键问题,制度 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强化政府公共行政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在实践过程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缺陷(一)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行政问责主体,即“由谁来问”。
从目前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我们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大多由各级人民政府施行,即同体问责。
由于各种原因,人大及其代表,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往往很少涉及,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中,也很少规定这些主体对客体问责的程序。
(二)行政问责客体模糊。
行政问责客体,即“问责谁”。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对每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明确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政府官员和国家公务人员。
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 这就使得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三)行政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程序是任何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合法正当的程序是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
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缺乏一套普遍、统一、详尽的问责时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时间、方式。
因此,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处理过程不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提升。
(四)行政问责力度不大。
虽然各地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问责主体还局限于同一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同体问责,其中又以政府部门内上问下责为主,行政问责的力度往往不大,雷声大雨点小,这使得一些地方的行政问责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即使有责任人受到相应的追究,也只是流于表面。
(五)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有些地方制定了法规,但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无法可依。
关于问责制的法规、条例多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立法和执行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较晚,所以,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此,政府需要转变观念,做出科学决策。
标签:政府;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问责文化尚未形成。
行政问责文化是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思想基础和灵魂。
一些政府行政领导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措施,而没有认识到它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些群众也没有从内心认同行政领导问责制,主体意识不强,缺乏问责自觉,把当地政府推行的行政领导问责制看作政府在“作秀”。
(二)行政问责缺乏依据。
1、政府体制内部权责不清。
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准则”。
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现代政府强化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官员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首先,由于历史职能划分的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甚至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政府监管失职的恶果。
其次,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并非很明确。
再次,党委、政府之间职责划分问题,在一起问责事件中到底应该由谁一书记还是行政首长来承担责任,还不是很明确。
2、問责内容缺乏法律规范,问责标准不一。
从近几年备受关注的问责事件中,不难发现其问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问责事件似乎仅限于那些引起中央高层重视、涉及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安全事故,尚未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和领导过失等领域,显然是内容较少、范围偏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重 点 的 行 政 问 责 制度 。2 0 0 3年 中 央对 因 防治 S S工 作 不 力 的卫 生 AR
( ) 四 行政问责的范围过 于狭窄 行政 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 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所谓“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是指 问责对象 不 ,
责 的实 践 中 , 责 的适 用 范 围 过 于狭 窄 , 多 局 限 在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问 大
含 明 确权 力 , 明晰 责 任 和 经 常 化 、 度 化 的“ — — 质询 , 劾 , 免 地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 制 问” 弹 罢
三、 我国行政 问责制度的完善设想 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已经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 但是由于其存
当 从 以下 几 点 做 起 :
度是一种保障行政管理正常合理运行的机制 ; 其二, 行政问责制度是 在诸 多缺陷, 因此完善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势在必行, 笔者觉得应
、
故 的事后责任追究, 而忽视了对决策、 用人 、 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
的追 究 , 问 责 制只 能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发 挥 有 限 的 作用 , 不 能 全 方 位 使 而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 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 它包 等方方面面, 一个系统化的“ 是 吏治” 规范0 依照这个定义, 。 笔者 认为 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应该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 行政 问责制
要在政府官员和社会中建立新的、 以责任 、 民主、 法制和善治为核心的 问责 文化 , 就会 破 除 长久 依 赖存 在 于 官 员和 人 民 意识 中 的 “ 官本 位 ” 意
识 , 而 为“ 从 问责 制 ” 我 国 的成 长 提 供 适 宜 e A dS cey
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201220270019 张贝贝12治安七区队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薄弱;问责法律缺失,人治色彩浓厚;问责实施混乱,官员复出随意;问责监督不力,政府公信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责任,加强对党监督;强化异体问责,辅以同体问责;加强问责立法,实现问责法治;规范问责实施,严格复出程序;健全问责监督,提高政府公信。
通过实施以上对策,以期建立一个全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
关键词:行政问责政府公信监督对策一、行政问责概念界定我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书上对行政问责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我国,行政问责还是一个新事物。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特区政府 2002 年 7 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国第一次带来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 年由非典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深切关注,由此带动了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实践的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问责就是特定的问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行政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国内行政问责问题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在我国开展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责任不明,党委官员游离目前,行政负责人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主要针对的问责对象,行政负责人即行政首长,例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等等。
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 责任边界和权力边界相对模糊, 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这也就导致了行政首长的责任与权力难以进行清晰的界定,行政首长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也难以追究, 即问责对象模糊不清、行政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行政一把手(例如市长)责任与党的一把手(例如市委书记)责任划分不清。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驳 和谏 诤 、 判署等监督问责形式 。 但是 在新 时期 , 特 别是近几年学界对行 政问责制研究 的逐 渐回热 , 从不
同 的基 点 出发 , 对行 政 问责制 可以得 出不 同的含义 。 有从行政决 策的角度 的 , 有从行政行 为角度 , 有从行
政监督主体角度 的。 者在总结诸多观点 的基础 之上 笔 将 行政 问责制定 义如下 ,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就是指 是 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 级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 属各
问题 , 下包 庇 、 对 袒护 、 纵容 的;指使 、 暗示下 属部门 或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等等。 04 7 1日, 20 年 月 国内首个行 政首长 问责办法—— 《 重庆 市政府部 门行 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正式实施。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 括 :市政 府部 门行政首 长出现 了因效 能低 下, 正当 无
度 的 实施 历程 , 发展 中的 困境 , 展 的路 径探 发
者说 同体问责 , 是在我 国现 有政 治体制范 围内的含 义
解析 。 随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
善, 笔者认为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也 随之延伸 , 行政 问 责制将是各种 问责主体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 行政探 索 来自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胡本 春
内容 提 要 :责 任 政 府 是 现 代 民主 政 治 的
工作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 不履 行或者正确履行
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行政秩 序和行政效 率 , 贻误行政
必 然诉 求 , 责任 无疑是 一 个 有效 率 、 信 力和 公
机关 工作 人员可 以直 接实 施问责 , 并依 法给予 处罚 。 20 年 2 , 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 行 )公 布 , 04 月 《 试 》 明确写入 了 “ 询问和质询 ” “ 、 罢免或撤 换要求及处理 ” 等内容。 04年 4 ,中共 中央批准 实施 的《 20 月 党政领导 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对 官员 因涉及 “ , 工作严 重失误 、 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 恶劣影响 、 对重 大事故 负有重要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对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法律制度;明显缺陷;完善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多名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从而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正式施行。
各项重大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网络和各大新闻媒体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不断提出质疑,不得不说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亟待完善。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度尚存在的明显缺陷(一)行政问责风暴化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发,相关领导和行政人员引咎辞职或被免职,引起了我国的第一场“问责风暴”。
随后国家出台了一些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了关于行政问责的办法,为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开辟了道路。
但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还是层出不穷,2011年动车追尾事件现在还引起热议,今年校车事故的频发又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官员因此被问责。
然而,只要不贪不腐,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似乎都与官员本人无关,少数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难以扭转。
[1]行政问责,应重在预防。
如果行政问责仅仅是停留在“杀鸡儆猴”的阶段,只是一种为了平息民愤的“止痛剂”被作为一项应急制度,而没有确定的规范来加以规制,无疑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阻滞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
(二)行政问责复出法律机制不健全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2]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认为:“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困境与完善途径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就其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行政效率和效果期望的程度接受各问责主体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世纪我国行政问责肇始于香港的高官问责。
2002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实施高官问责制,为行政当局的负责官员引入一个新的聘用制度,使他们与经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共同进退。
2003年的“非典”事件则拉开了我国大陆地区行政问责的帷幕,一些失职渎职官员陆续被问责、免职。
随着政府改革进程的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和制度,使其成为了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但与此同时,行政问责制度的落实还面临众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还会影响法治政府形象的树立。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行政问责制度落实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行政问责制度之困境分析(一)行政问责主体缺位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要解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应该包含同体和异体的问责主体,即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问责,而且应该包含人大、民主党派、媒体和公众等外部的监督和问责。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却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问责权主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监督机关等内部机构行驶,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拥有宪法赋予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中却出现了“话语缺失”的现象,人大的监督职能往往被架空,沦为“橡皮图章”。
而发生在政府内部的行政问责,因为无法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而无法证明内部问责的合法性。
另外,问责主体缺位还体现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中公民的问责权难以保障,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建立起公众参与问责的制度规范。
这就导致在行政问责中被问责对象往往也是问责主体,自己成为了审判自己的法官,其中的弊端不可避免。
(二)行政问责客体不明行政问责客体是指行政问责所涉及的对象,即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尚待完善,造成在发生了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不力等情况后责任归属难以确定。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
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
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
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
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
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思考及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和社会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对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失职、枉法从事、滥用职权等行为所进行的检查、审查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是行政监督的形式之一,它是行政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范。
《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等,为行政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完备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监察、审计、纪检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为行政问责提供了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表明,在行政问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触犯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要求等行为,但其行为并未被及时正确地问责,这给社会信仰的建立和政府形象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问责虽然有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问责标准不明确、问责流程繁琐以及问责效果不佳等问题,这增加了问责工作的难度和提供有效问责的成本。
二、建议行政问责的发展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这也为相关部门和各界人士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
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要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制定更为明确的行政法规和标准,为行政问责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2、加强问责制度建设。
要完善问责程序和标准,建立科学的问责流程,确保问责的规范有效执行,同时,也要加强问责力度,增强问责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
3、加强专业问责队伍建设。
要重视问责机构和问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素质,让他们能够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问责工作。
4、顺应社会需求,促进问责信息公开。
行政问责是政府对社会的一种责任追究,而社会监督则是问责的重要来源。
因此,加强问责信息公开,切实履行行政问责的公开透明要求,让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问责情况和进展,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宅
口 红 宇 ( 州 学 法 院, 州贵阳5 0 ) 吴 贵 大 学 贵 52 05
问责来源 于西方 ,是伴 随现代有 限政 府 、责任政府 的 产生 而出现的 。问责是指 对没有做 好分 内之 事的公共权 力 行使者 ,追究 其责任 ,使 其承担接 受谴责 、处罚等消极 后 果 。而问责制 就是问责制 度化 、规 范化 的结 果。行政 问责 是指特 定的或法 定的 问责 主体对各 级政府及 其行政人 员承 担 的职责和 义务的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审查 、质问 ,并 对 不履行或履行不 当的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 任。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的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 十七
我 国作 为一 个 有 着两 千多 年 封建 历 史 的国 家 ,传统
腐倡廉 、执政为 民的信心 和决心 。
(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的 不足 二
的文化 观念不可避 免地 在人们 的思想 中长期存在 。 由此造 成行政 环境具有浓 厚 的传统文化 色彩 ,其核心就 是 “ 本 官
位 ” 。在 一些领 导干部 心里 ,存 在一人得 道 、鸡 犬升天 、 官进则 荣 、官退 则耻等 各种传统 糟粕思想 ,影 响了行政 问 责制 的实施 。这种 思想 容易使领 导干部 以个人利 益为重 ,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主要 有 :一 是 由于 长 期 以来 。党 政 关 系
化 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纲 要 》为引咎辞 职制度 的实行提 供了 基 本的政策依 据。2 0 年 1 月 四川省 正式 出台了 《四川省 03 1
党 政领 导 干部 引 咎辞 职 暂行 办 法 》,开 创 了在 省级 行 政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
探究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陷及完善纵观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问责都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者博瑞斯马尼科夫指出:如果人民没有问责政府官员的机制,他们就等于开了一张空白支票。
在我国,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行政问责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当中,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行政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完善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推进行政问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问责权力色彩浓厚,尚未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虽然逐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实践当中行政问责主要还是通过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
应该说,在制度供给尚不完备的特殊阶段,这种问责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权力问责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权力问责容易受到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事情发生以后是否追究责任、由谁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范围大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通常都由上级领导来决定,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事由经不起推敲,结果也很难服众。
2.行政问责呈现运动式风暴式特征,常态化问责机制尚未建立。
回顾我国行政问责建设与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我国行政问责通常发生在重大责任事件之后或者上级三令五申之际,来得迅猛,去得也快,媒体将其称为问责风暴或者问责运动。
不可否认,风暴式运动式问责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促使政府依法履职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这种问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问责的驱动往往取决于群众随机的政治参与和媒体舆论的聚焦爆料,问责只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
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和长效化,风暴再大、运动再多,都不过是短期行为,难以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3.行政问责重在事后惩处而非事前预防,背离行政问责的本质。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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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课程作业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姓名导师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摘要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1.研究背景及意义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
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
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
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问责方式由上级问责制度问责转变;问责对象从追究违法违纪官员向不作为的公务员深入;问责范围从安全生产领域向其他领域推进,在治理庸政、行政不作为和提高行政执行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行政问责制自启动以来,无论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是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但行政问责制度在中国存在短短十年时间,而且受限于大的体制环境的制约,很多官员在向上级汇报的时候是一个样子,在下面视察时有时另外一个样子,让百姓也苦恼。
曾经一幅图片,以为省级领导视察工作,而照片上领导们全部悬空在半空中,任何一位百姓都可以看出来是ps的图片,在十八大召开之前,这些领导仅仅就此事向百姓认错,但官职仍然不变,甚至很多百姓将这视之为官员的作秀。
3.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3.1 法律制度短缺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
所以在很多高官看来,行政问责制只属于道德层面无法延伸到法律层面,很多学者也认为,道德的遵从是应该的,但是法律上的不作为让高官有可乘之机,也是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最大的问题所在,没有法律的支撑就没有它的顺利实施。
在地方性政府规章上也存在缺陷,我国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如长沙、南京等地方政府出台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但它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支撑,仅仅靠地方上的行政问责,没法明确官员的责任和价值。
比如,对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够具体,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对问责事由的规定弹性太大,缺乏科学性;对问责责任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固定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很多的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
3.2 行政问责主客体缺乏所谓主体缺失指的是在行政问责当中,仅仅由上级领导对下级官员的问责,问责主体单一,缺乏其他主体对我们政府官员进行行政问责。
在同体问责过程中,如果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往往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应有处罚。
由于我国法律尚在完善之中,对于各职能部门责任的划分尚未十分明确,官员的权责划分模糊,责任意识不强,在危机时间出现时,不能很好的协调各部分之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事件后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诿,推脱责任,应该由谁负责,负多少责,没有权威的定论,近凭领导的个人判断,往往有失公平。
行政问责客体的模糊,也在行政问责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也是当前中国虽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很多露网之鱼。
3.2.1 博弈论解释主客体缺失现象关于上面说到的主客体缺失现象,我们可以从博弈论里面的“智猪博弈”来分析这种现象,智猪博弈讲的是:猪圈里有两头猪,一头大猪,一头小猪。
猪圈的以便有个踏板,每踩一下台版,在远离踏板的猪圈的另一边的投食口就会落下少量的食物。
如果有一只猪去踩踏板,另一只猪就有机会抢先迟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
当小猪踩动踏板时,大猪后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刚好吃光所有的食物;若是大猪踩动了踏板,则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跑到食槽,争吃到另一半残羹。
那么两只猪各回采取什么策略?答案是:小猪将选择“搭便车”策略,也就是舒舒服服地等在食槽边;而大猪则为一点残羹不知疲倦地奔忙于踏板和食槽之间。
原因何在?因为,小猪踩踏板将一无所获,不踩踏板反而能吃上食物。
对小猪而言,无论大猪是否踩动踏板,不踩踏板总是好的选择。
反观大猪,已明知小猪是不会去踩动踏板的,自己亲自去踩踏板总比不睬强吧,所以只好亲力亲为了。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上级在行政问责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如果下级犯了错误,而上级作为利益攸关方,对下级的照顾则会让执政问责制失去它应有的效用,这种现象也在极大程度上对性质问责制提出严厉的质问,唯有改革才可使这种现象慢慢消除。
3.3 问责范围太小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法律负责、对工作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努力上欠火候。
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如校车问题,食品问题等。
没有出现大的事故是不会对部分官员问责的;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的确,重大责任事故已经严重地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理应受到责任追究;作为行政首长,理应为此承担责任。
但在其他方面,比如说行政首长用人失察、决策失误、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等方面并不问责。
4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路及对策建议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没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必须在理论上深入探索完善行政问责制之路径。
4.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处理复杂争端而被创造出来的法律系统导致了正式规则的地位,要保持长期有效的问责体系,需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用法律使行政行为主体对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被动转向主动,所以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
因此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与行政问责有关的法律,提高行政问责的制度完善。
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对问责的主体、客体、问责事由、问责的实施程序、问责结果、问责救济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责任主体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填补实行行政问责制可能遇到的法律空白,确保有法可依,提高行政问责制定实施的刚性和有效性。
二要统一从中央到地方多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效力、适用范围,理顺相互关系,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避免地方规章混乱,给执行增加难度。
三要促进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完善,要加强信息公开。
只有让公众获取充足的信息,才能激发公众的社会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而且,信息公开可以起到政治“防腐剂”的作用,政府垄断的信息越多,就越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因此为了保障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施,信息公开是必要的。
四要建立科学的官员绩效评估体制,行政问责制的绩效评估机制是对行政问责实施效果的测评,绩效考核和评估是实行执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准备客观的评价,才能为行政问责制的情况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4.2 问责形式多元化,明确问责客体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单一,而国外的行政问责时间表明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同体与异体问责结合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问责方式,因此,我们要借鉴其经验,由以同体问责为主向同体、异体相结合,以异体问责为主转变。
我们既要强化行政领导的问责,同时我们要建立法律问责、媒体问责、人大问责、纪委问责等多路径问责。
在公共危机事件后有相关官员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对事件负责,而罢免或辞职行政问责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行政问责方式应该多样化多元化。
行政问责中问责对象不够明晰也是问责难以执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分相互推诿,使得问责客体不明确,在行政问责时间中,问责的往往是个别领导,一两个人对整个事件负责,问责范围太小。
所以必须强化问责客体,拓展问责范围,使得最终的问责结果可以让人民满意,让国家满意。
4.3 探索中国特色问责制度就我国问责制度的完善而言,当务之急是要研究制定一个能够涵盖所有领导干部的问责程序性规定,现在大都把问责的矛头指向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这是必要的,但在我过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仅向乡政府领导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正是这些领导干部,如果执政党的各级组织的负责人不在问责范围,难免发生责任追究客体错位问题,说以在问责失独上要对照国家的政体采用适合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不能盲目抄录外国的问责制。
中国自建国以来,无数次的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必须发展具有自己鲜明特色的路线和制度才能让中国走向繁荣富强,而照搬照抄国外的制度和路线,只会让我国走向死胡同,到那时再去寻找新的出路,将是一件浪费时间和人力、物力的事情,无论怎样,十八大的召开,让我们看到中国未来的希望,也让我们看到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上的积极性,所以无论从哪些角度,我国的问责制的前途是光明的,目前我们所需要的改革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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