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七十中学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甬物价审批〔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市兴宁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7〕14号
宁波市兴宁中学:
你校《关于调整宁波市兴宁中学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兴宁中学﹝2017﹞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中、高中学费标准(基准价)为7250元/生.学期,住宿费标准(基准价)为600元/生.学期,你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1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6月30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陕价举发〔2009〕14号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2002年《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印发以来,各级物价部门积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措施,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有效地规范了教育收费行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使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存在有的学校公示牌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审核监制,公示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有的公示内容过时,形同虚设;有的甚至不公示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我省教育机构收费行为。
根据《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陕价费发〔2002〕113号)和《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陕价检发〔2004〕7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把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教育收费公示全面进行一次整治,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收费公示监制职责,严格审核公示内容。
全省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收费公示牌都应由物价部门监制。
对于按规定应当属于省局监制的,各地应督促其到省局价格举报办公室办理有关监制手续(联系电话:************)。
三、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西安市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发[]号文件精神,从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原企业改制学校全部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有关收费文件参见(陕价费发[]号)、(市价费发[]号)、(市物发[]号)、(陕价行发[]号)、(市物发[]号)、市物发[]号。
健康
体检费
高一年级学生每生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元(陕教体[]号)。
住宿费
每人每月城市元,农村元(公寓制管理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
搭伙费
按伙食成本收费。
自行车
保管费
每生每月不高于元(参见市物发[]号)。
备注: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具体收费项目与标准按上表执行。
统考
招生费
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每生每次元(陕价费调发[]号)。
冬季
取暖费
.用燃油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电锅炉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用天燃气取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不超过元.对煤炉和燃煤锅炉取暖的中小学校,取暖费实行动态管理(参见市价费发[]号文件)
一、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二、高中代办费用
序号
费用名称
说明
课本费
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陕价行发[]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后的标准收取。
电教
教材费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学年度我省高中电教教材代办费审验合格学校和新审批收费学校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号)精神,凡符合原省教委、物价局陕教财发[]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和省级、市和县(区)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及其他学校分别按每生每学期元、元、元标准收取。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2006年8月14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纠风工作实施意见,规范我省公办高中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办高中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收费项目全省公办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借读费、择校费、毕业证书工本费、计算机培训费5项;代办费项目包括课本费、电教教材代办费、统招统考报名考试费、取暖费4项;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住宿、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住宿费、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
二、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收费标准公办高中收费标准仍维持现行水平,即学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文科700元,理科900元。
借读费标准为: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400元。
借读费是向按规定招收的借读生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的费用。
择校费标准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地市分别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下浮。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沣东新城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全市基础教育学校2013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办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一)收费项目全市从2013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公办普通高中借读生学费标准。
公办普通高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择校费、住宿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自行车保管费、伙食费。
(二)收费标准1.行政事业性收费(1)学费:省级标准化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职业高中文科每生每学期7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900元。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陕财办教〔2013〕1号)。
(2)择校费: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及普通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
另外,西安中学、西安高级中学、西工大附中、陕师大附中、西安交大附中、西铁一中、长安一中、西安市83中等8所学校择校费标准为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择校费可在开学入校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荣安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荣安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
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5.13
•【字号】甬物价审批〔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荣安实验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6〕13号
宁波荣安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要求提高我校学生学费标准的申请报告》(甬荣校〔2016〕1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高中普通班学费标准(基准价)为17000元/生.学期,学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5月13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各开发区教育部门,市教育考试中心、市教科所:现将《西安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教育局2020年5月17日西安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2020〕6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陕西省初中学业考试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0〕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建设教育强市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及全市教育大会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阳光招生、普职并重、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考试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正确导向作用,全面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初中学生评价学生评价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评价内容包含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两部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通高级中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通高级中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7•【字号】市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普通高级中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2]1号2002年1月7日)西安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普通高级中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各地具体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普通高级中学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西安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12月17日)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新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精神,促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发展,根据《西安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制定我市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思路以“三个面向”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与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协调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实施,重组教育资源。
把政府投资办学与吸引社会力量多渠道投资办学结合起来,增大资金投入,加快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突出现代教育技术建设。
把学校的“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至2008年全市所有普通高中达到标准化要求。
二、发展目标与实施计划(一)发展目标到2005年,100所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省颁普通高中办学标准(约占全市普通高中总数的52.9%);其中30所普通高中基本实现教学技术现代化(约占全市普通高中总数的15.9%)。
到2008年,全市189所普通高中全部实现标准化,5-8所达到国家级、20所达到省级示范高中。
(二)“十五”期间实施计划——2001年30所普通高中完成标准化建设,其中城郊六区23所,五县两区7所。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发表:admin 时间:2011-10-19 09:34 文章来源:西安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你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函》(市市政函〔2011〕146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省、市政府同意,并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暂按一个采暖季每吉焦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我市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
(一)提高热力出厂价格:按流量:居民用热每吉焦由26.5元调至40.7元(指到居民小区热交换站价格,下同),非居民用热每吉焦统一调至55元;按面积: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由4.8元调至5.3元,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统一调至7元。
(二)明确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三)低保户用热价格不调整,到户终端价每月每平方米4元。
(四)非采暖期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一)简化用热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二)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三)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经营性公墓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20
•【字号】市价函[2003]46号
•【施行日期】200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收
费标准的复函
(市价函[2003]46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民政局:
你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西安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市民计函[2002]43号)收悉。
鉴于殡葬管理处在我市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管理工作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为经营性公墓提供多种服务的实际,考虑到殡葬管理处是自收自支单位,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经研究同意收取经营性公墓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经营性公墓营业收入的5%收取。
该标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试行期一年(2003、2、25—2004、2、24)。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将试行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报我局。
请接文后,速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正式票据,执行明码标准制度。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甬物价审批〔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6〕18号
宁波科学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甬科中函〔201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中普通班学费标准(基准价)为13000元/生.学期,你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物价局2016年6月16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8.16
•【字号】武价函[2004]43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复函
(武价函[2004]43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武教函〔2004〕70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就武汉市第十一中学分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函复如下:
一、学费试行标准:每生每学期4500元。
二、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校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三、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试行,试行期至2005年8月,试行期满前二个月请学校重新申请正式标准。
四、该校应于2004年8月底以前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甬物价审批〔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复函
甬物价审批〔2016〕18号
宁波科学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宁波科学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甬科中函〔2016〕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初中普通班学费标准(基准价)为13000元/生.学期,你校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物价局2016年6月16日。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科教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我省高中取暖费,同时将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列为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项目。
为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各地和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沣东新城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幼儿园:现将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最高不超过《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标准收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费。
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四、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陕西省2018年秋季中小学校及普通高校收费一览表
a.学术学位最高标准
元/生学年
硕士8000,博士10000。
b.专业学位最高标准
元/生学年
一般专业:
硕士12000,
博士15000。
(2)非全日制
元/生学年
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高
等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2、本科生学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0〕78号,
(1)一般专业
元/生学年
最高不超过5500
(2)艺术专业
元/生学年
最高不超过9000
(3)西安交通大学等7所高校相关专业
元/生学年
学费可在上述相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4)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两年制软件专业)
元/生学年
9000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费函〔2004〕78号。
仅在经教育部批准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3所高校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一类
元/生学年
1100、1200。
(2)二类
元/生学年
900、1000、1100。
陕西省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一览表
(1)“一费制”最高标准(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
元/生学期
小学120
初中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89号。
1、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具体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2)重点技校及高级技校的中级工班学费
元/生年
2800
(3)高级技校高级工班学费
元/生年
3600
(4)住宿费
元/生年
500
新建公寓住宿费标准另行报批
类
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中等
职业
技术
教
育
民
办
学
校
1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1)学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教资〔2003〕39号。
①文法财经类
①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②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
元/生科
考试课6,考查课4
③合格证书及审定费
元
5
(9)取暖费
元/生学期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类
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基
础
教
育
公
办
学
校
(10)搭伙费
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陕价费函发〔2002〕62号。
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程等9个专业按5200元/生学年收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等3个专业、自动化等4个专业分别按6000元/生学年、5500元/生学年收取。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阳阳国际广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阳阳国际广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阳阳国际广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西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阳阳国际广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申报意见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一类室内小型汽车150.00大型汽车200.00(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一类室内小型汽车5.00大型汽车6.00注:1、按次计费不分昼夜。
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三)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一类室内自行车5.00电动自行车20.00人力三轮车20.00摩托车25.00 (四)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一类室内自行车0.50电动自行车1.50人力三轮车1.50摩托车2.00注: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此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免费。
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等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企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的通知-市物发[2008]33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的通知(市物发〔2008〕330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学校:2001年6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改制企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市价费发〔2001〕126号),几年来,该文件为解决企办学校经费紧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为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来,52所部属企办学校和49所省、市属企办学校已陆续移交有关区县政府管理,并执行政府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对企办学校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及与该文件相关的文件。
附件: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及与该文件相关的文件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废止市价费发〔2001〕126号文件及与该文件相关的文件1、西安市物价局《关于中铁一局集团西安子弟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便函〔2001〕23号)2、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昆仑中学等学校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便函〔2001〕27号)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电机厂子弟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函〔2002〕288号)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西唐华四棉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费发〔2002〕329号)5、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二中和陕建一小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函〔2002〕330号)6、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建一中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函〔2003〕25号)7、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子弟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3〕196号)8、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大华中小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3〕197号)9、西安市物价局《关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职工子弟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3〕198号)10、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航天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小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3〕199号)11、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东方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市价费发〔2003〕241号)12、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航天中学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4〕96号)13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车辆厂中学等7所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价函〔2004〕97号)14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航天教育集团中小学校改制后收费问题的复函》(市物函〔2004〕288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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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七十中学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市价费发[2001]13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第七十中学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
(市价费发[2001]133号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报西安市第七十中学收费标准的函》(市教计(2001)30号)收悉。
鉴于陕西省教育厅陕教基(2001)28号文件对西安市第70中学进行公办民助体制改革及市教委市教基发(2001)36号同意70中从2001年秋季起开办高中,在对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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