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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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举报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作规则(2005修订)颁布⽇期:2005-02-28执⾏⽇期:2005-0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章⽂件第四章附则为进⼀步推进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章总则第⼀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针,促进参加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团结合作,进⼀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主题,积极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标⽽奋⽃。

第⼆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解释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选及界别设置。

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选;(三)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次会议;(四)在⾮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员的三分之⼆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五)组织实现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六)执⾏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七)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根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的纪律处分事项。

政协工作章程

政协工作章程

政协工作章程(实用版)目录一、政协工作章程的概述二、政协工作章程的主要内容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与意义四、结论正文一、政协工作章程的概述政协工作章程,全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工作章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的基本规章制度,是政协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协工作章程对于规范政协工作,保证政协职能的发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协工作章程的主要内容政协工作章程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政协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政协的组织机构和职能;政协委员的产生和职责;政协的工作方式和活动原则等。

其中,政协的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协的任务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政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团结和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

政协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政协的职能主要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协委员的产生采取推荐、协商、选举的办法,政协委员的职责是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政协的工作方式和活动原则主要是以会议为主要形式,以协商为主要方法,坚持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性工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效果。

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与意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对于规范政协工作,保证政协职能的发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其次,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增强政协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最后,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

新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解读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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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学习解读20式设计。 单击“ 图片版 式”右 侧的下 拉列表 ,我们 可以指 定每张 幻灯片 中图片 的数量 和是否 显示图 片标题 。单击 “相框 形状” 右侧的 下拉列 表可以 为相册 中的每 一个图 片指定 相框的 形状, 但功能 必须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假设 我们可 以选择 “圆角 矩形” ,这可 是需要 用专业 图像工 具才能 达到的 效果。 最后还 可以为 幻灯片 指定一 个合适 的模板 ,单击 “设计 模式” 框右侧 的[浏览 ]按钮 即可进 行相应 的设置 。到此 ,一个 简单的 电子相 册已经 生成了 。当然 了,如 果需要 进一步 地对相 册效果 进行美 化,我 们还可 以对幻 灯片辅 以一些 文字说 明,设 置背景 音乐、 过渡效 果和切 换效果 。相信 大家看 完本文 后,能 自己亲 自动手 ,制作 一个更 精美的 个性化 的电子 相册。 制作完 成后, 记得将 你的相 册打包 或刻录 成光盘 ,送你 的亲朋 好友一 起欣赏 哦。LHJ +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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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政协的宗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政协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其他爱国人士组成。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的组织和任期,由各级政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政协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应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参政议政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就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地方事务的协商。

第十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工作制度,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认真办理,确保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协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政协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政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政协章程;(二)执行政协的决议;(三)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交流三个方面:一、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二、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重点)第一部分: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

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建立。

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和国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会议还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从此,人民政协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一起登上了历史舞台。

第二部分: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性质是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二是党派合作性。

三是民主协商性。

第三部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6.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最新政协章程

最新政协章程

最新政协章程导读:(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总纲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政协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政协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政协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条政协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政协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协商民主,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政协日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政协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

第八条政治协商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环节,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定期举行会议,就国家重大政策和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第九条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对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参政议政是政协工作的重要任务,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出政策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政协委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积极参加政协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

第十五条政协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2.18•【文号】国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工作规则》已于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工作规则(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七、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修
订)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2005.01.17
【实施日期】2005.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
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全国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do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do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以下是提供的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敬请参考。

第一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视、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视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视。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立事业。

第四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稳固和开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开展。

第五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立。

第六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协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协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政协机关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高效务实原则;(五)廉洁自律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政协机关设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政协机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秘、档案、保密、信息、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室:负责政协机关的调查研究、政策研究、文稿起草等工作。

(三)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回复等工作。

(四)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社会和法制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六)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负责教科文卫体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七)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民族宗教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八)港澳台侨委员会:负责港澳台侨领域的调查研究、提案办理、视察、调研等工作。

(九)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政协文史资料等工作。

(十)联络委员会:负责联系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十二)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会议制度(一)定期召开政协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5.02.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两会的列席和旁听制度

两会的列席和旁听制度

●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列席旁听制度●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可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海外侨胞是全国政协会议重要的列席人员●列席和旁听者不能递交提案议案、参与表决,旁听者不能参与讨论谁在列席和旁听两会?两会的列席和旁听制度,可追溯到1989年。

这一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有了列席和旁听全国人大会议的规定。

2005年通过《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允许政协全体会议邀请有关人士列席和旁听。

每年列席与旁听两会的人员会有不同,但是其组成结构几乎没什么变化。

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列席人员,他们包括: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决定邀请的列席人员,他们通常是中央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这些人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等。

根据上一条的规定,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也能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

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设有旁听席。

但旁听办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则可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同时可邀请有关人士旁听,也可邀请各国使节、新闻官旁听。

海外侨胞一直是全国政协会议重要的列席人员,从2001年至今,全国政协连续13年共邀请五大洲59个国家的364位海外侨胞列席政协大会。

而今年共有来自24个国家的39位海外侨胞列席本次政协大会。

本次政协大会邀请了美国、法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侨胞,还首次邀请了来自希腊、比利时、以色列、加蓬等8个国家的侨胞。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

政协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协组织管理,规范政协工作秩序,提高政协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政协及各级政协组织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政协组织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会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政协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四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规范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协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规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规范管理,是指政协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实现政协工作的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和良好运行。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政协会员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工作,在政协活动中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第九条政协会员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第十条政协会员应当发扬民主、团结的精神,团结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政协会员在政协活动中应当加强自律,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政协的形象和利益。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从岗位设置、招聘、聘任、考核、激励、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保证工作人员按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增强服务意识,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四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起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坚持对党忠诚、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服务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大局。

第十五条政协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政协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制度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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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88年6月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
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
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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