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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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公安部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89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89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汽车产品及零部件3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产品范围及标准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如下所列: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必须标注整车型号。

2.尺寸外廓尺寸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双层客车的高度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条要求。

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3.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条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2005-10-10发布 2 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加施方式和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使用的液压、气压和真空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业务板块及产品线公告申请流程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处处长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机密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摩托车供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5)《关于继续制度建设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15号)(6)《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规则》(工产业[2021]第44号)(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5号)(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线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7号)(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21]第109号)(12)《关于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21]453号)(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加工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588号)(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132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新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拥有本领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工业生产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确保安全迪雷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物流配送能力产品准入基本条件:(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2)产品经纺织部是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工商企业)检测合格(3)产品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各类别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当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拥有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跨国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产品设计报告(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产品情况简介(3)《公告》参数(4)《车辆主要测试方法及主要配置备案表》(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总结报告检测报告(7)关于产品线其他证明文件(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理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机构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启动兼并重组的申请(2)股东会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诀议(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核准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5)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6)签字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盖章(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成功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动方案(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简述材料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讲解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3年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2号),明确了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

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

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

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

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

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等事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等事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等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等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7批)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六批)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0月18日。

产品公告、CCC产品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认证工作流程

产品公告、CCC产品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认证工作流程

产品公告、CCC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工作流程1 目的为了更好的管控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等法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申报工作的各环节。

3 术语和定义3.1车辆产品公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产品公告。

3.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汽认证中心通过审核发放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

3.3国家环保目录为环境保护部进行材料提交审核后发放的达现阶段排放等级的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环保。

3.4北京环保目录为北京市环保局针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限值的要求条件,以下简称北京环保。

3.5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为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燃油消耗量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油耗。

3.6营运客车等级评定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配置及性能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等级评定。

3.7市场室输出的《客车业务部策划表》及新品《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

4 职责4.1 市场室4.1.1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公告、3C认证、国家环保、北京环保、等级评定、油耗等申报工作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输入;4.1.2负责以技术通知的形式向企划部提出车型、状态、VIN等相关信息的申请;4.1.3负责转发公司、业务部(含股份公司)下达车型状态号明确的技术通知;4.1.4负责组织产品变更扩展、新增等申请提交、审核及评审工作;4.1.5负责公司内外部法规信息发布工作。

4.2 技术中心(车身技术处、底盘开发处、产品规划处、技术支持处)4.2.1各专业处室(车身、底盘、技术支持及电装专业)负责根据技术方案对产品进行法规分析;4.2.2专业处室负责提出试验申请;4.2.3专业处室负责向法规认证人员提供完整、正确的关键参数及图片、图纸;4.2.4专业处室负责协助法规试验人员完成公告、3C、环保等相关的强制试验;4.2.5专业处室负责对试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4.2.6专业处室负责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案参数并签字确认;(由原4.5移到此)4.2.7专业处室负责技术变更相应的备案提交、审核、评审。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要求介绍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要求介绍
4、企业生产“三证” 1)主管部门:公告认证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工信部委托中机中心受
理),环保认证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及北京环保局(针对北京地区), 3C认证主管部门是认监委(委托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受理,目前整车产品有 AP两家)。
企业的产品只有取得了这三个“证件”后,方可生产、销售,缺少任何 “一证”,都属于违法生产销售。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 要求介绍
质量管理本部 2012年6月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产品准入及生产一致性总体概述 第二部分 生产一致性业务简述 第三部分 3C认证管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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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节能、环保、安全、低C等世界大环
境的迫切需要以及食品行业出现的多起重大安
全事件和国际汽车公司召回事件的影响, 工信
——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工信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核心 内容是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
——企业认证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其认证的核心内容是能力与符合性的审查,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
◆企业准入业务与新建制造资源强关联,其中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认证是新建制 造资源建设的“头”和“尾” 。
◆企业准入业务(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认证)具有阶段性、非连续性、非日常化 的特点,因此以专项形式组织开展。
产品准入
①通过样品与法规符合性的确认, 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取得产 品准入资质的活动。
②通常包括产品公告、环保目录、 CCC.油耗准入、境外认证等准入资 质的开展和资质获得。
③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产品准入 管理、产品准入运营及资质运用。
产品生产一致性
①获得产品准入资质后通过产 品设计与开发、商品制造、市场销 售等多个价值链环节进行控制的过 程。
部、环保部、质检总局、交通部等国家监督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6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6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正文:----------------------------------------------------------------------------------------------------------------------------------------------------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6号为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认监委决定将GB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等9项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

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

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

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执行。

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作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新增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须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公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情况报认监委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听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官员解读“768号文件”2003年01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本报记者 刘小勇 张冰由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简称768号文件)在国家经贸委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之后,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不少企业积极来电了解文件精神或询问具体条款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本报记者日前请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的官员就768号文件中商用车企业关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读。

下面是谈话的问答。

问:为什么要重申公告管理的范围?答:这一条款列入文件的目的,在于明确过去已经实行的规定,避免在具体操作时,政策界限模糊不清。

如无轨电车,过去在目录管理时,从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

实行公告管理后,仍然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但是在有些地方无轨电车上牌时遇到了困难。

轮式车辆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文件明确,凡是介于作业车辆和公路车辆两者之间的轮式车辆,只要上公路行使,都应纳入公告管理的范围。

而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挖掘机等可不实行公告管理。

问:文件中列出了一些增加和调整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并且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些规定的颁布有何意义?答:对车辆防护装置方面的强制性检验要求,是为了减少因缺少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过去对防护装置没有安装和强度方面的具体要求,现在则要求申报公告的车辆,必须出具授权检测机构的试验报告。

对于驻车灯的要求,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

现在很多车型灯光较弱,被尘土或泥土遮挡后光线会更弱,有的甚至车灯被损坏而没有光亮,对行车安全造成隐患。

所以在要求大型货车的后部都必须贴上能反光的荧光条。

关于微型车正面碰撞设计规则方面的要求,早在机械局管理车辆目录时就已经提出,那时准备在2002年实行,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行。

现在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微型车产品今年7月1日后将从公告中撤消,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有力推动。

商用车公告申报浅析

商用车公告申报浅析

商用车(卡车)车公告研究某汽车企业,为国内四大,但是卡车销量10来一直未有突破性发展;某汽车企业,行业内为二流企业,但是在某全国标杆市场销量一直居前,超过同类型产品国内四大企业;某汽车企业,品牌国内前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配件供应都是一流,但是进入销售旺季突然销售停滞;这是为什么呢?深入研究发现出现上述三种情况的原因都可以归因为汽车公告问题。

第一个企业因为公告少,更改变更慢,经常出现车辆销售后不能上户,造成退车,靠疏通车管所关系才能上户,本来有10个用户,此种操作造成只能成交2个用户;第二个企业是公告多,无论车管所上户如何困难,都有合适公告应对,作为一种生产工具的卡车,上户上路营运才是王道;第三个企业是,国家要求申报新公告,企业未给予重视,造成车辆不能上户,不能办理营运证,销售停滞。

一个合适的公告开始开拓一个市场,一个合适的公告开始打破第一阵营品牌的壁垒,一个合适公告可以让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市场的领先者。

卡车公告是企业存在的基础,是生产的第一推动力,是销售基本保障。

此文涉及公告主要是工信部公告,对于环保公告,3C认证与交通部燃油公告涉及较少,但是后者也是构成车辆公告体系的重要组成。

公告就是生产力。

案例一:某企业新开发三轴自卸车,上户12.9吨,车辆在销售中遇到第一个困难是因为此类型车辆都是需要垫款购车,需要购买全险;对比竞争产品,上户吨位7.99.在用户核算成本的时候,会把保险费用核算进入使用成本。

12.9吨时候,保险费用为23685.90元,7.99吨的时候19745.25元。

年保险成本增加3940.65元,销售中竞争对手会对使用成本敏感用户采用此策略,正常4年费用增加15762.6元。

某些地区,12吨以上车辆需要安装形式记录仪,费用增加2500元,而且必须2个司机,不间断打卡,增加更多的人力才能实现道路运输。

此案例涉及上户吨位选择策略。

案例二:某品牌车辆上户吨位1.495,整备质量2.590吨,此吨位下轮胎规格为7.50-16,仅有这一个公告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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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车辆置税申报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定描述了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产品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等工作过程的业务流程及其管理,同时对上述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编写、申报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的专用汽车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车型管理,由公司技术研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名词术语2.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新产品进行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测、打靶试验,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按规定要求填报,检测机构按规定要求上传检验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对所申报材料审查、公告审批、公告发布等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公告内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2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由汽车生产企业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认证中心委托检测单位对申请认证的汽车产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测或认可后,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汽车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认证,通过认证的企业及通过自愿认证的产品将获得由认证中心下发的CCC认证证书。

只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先进标准及CQC补充要求生产并通过3C认证的汽车产品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3环保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授权检测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污染物排放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汽车生产企业在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不定期在网上发布,只有列入环保达标的车型才能生产、销售、上户及行驶。

2.4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特种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请,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免税的车型进行样车结构与装备检查,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定期以(流便函)的形式对外公布。

只有列入流便函内的车型才能在新车上户时免征车辆购置税。

2.5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由汽车生产企业向国家车购办授权的申报受理部门提出新生产汽车产品的销售价格,申报受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生产汽车产品的价格组成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车购税政策的汽车产品的销售价格,即为车购税征收备案价格,新生产汽车产品在上户使用时以此价格交纳车购税。

3、管理内容描述3.1〈公告、3C认证、目录及图册申请表〉的提出和审批3.1.1销售公司、各事业部根据市场销售需要和总经理批准的〈年度研发计划〉,在OA办公系统填写〈汽车公告、3C认证、环保目录、免税图册申请表〉或〈汽车公告、环保目录、3C认证、免税图册变更申请表〉,完成申请表中签署流程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进行公告、3C认证等申报工作。

3.1.2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收集最新底盘变化、标准法规变化,提出申报科技项目建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制定专项申报实施计划,组织各事业部完成相关资料的编制工作,技术研发中心对最终上报资料的符合性负责。

3.2申报实施前准备工作3.2.1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编制要求底盘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公函”交集中采购部。

3.2.2各事业部完成试制合格样车后,由技术部通知技术研发中心进行申报工作,同时必须提供正确、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见3.6.2.2条、3.6.2.3条规定)。

3.2.3技术研发中心接到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应与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联系,并提出检验委托申请书。

按照检测机构的时间安排表组织样车进行定型试验和强制性项目性能检测,原则上试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北京办事处负责配合运钞车的专项试验,各事业部和质保部予以配合完成。

3.2.4对批准申报3C认证的产品由技术研发中心组织到认证中心的签约检测机构确认申报公告时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与3C要求和符合性,并出具强制性检验项目确认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3.2.5对批准申报环保目录的产品,由技术研发中心组织样车到国家授权的环保性能检测部门进行环保性能检测并出据环保检验报告。

3.2.6对批准申报图册的产品,由技术研发中心邀请重庆市车购办进行样车审核。

3.3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车购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及报批3.3.1技术研发中心根据样车的定型试验和强制性检测结果,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要求在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上进行公告申报工作,并跟踪申报材料审查的全过程,将申报材料审查中出现的问题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将申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3.2技术研发中心按要求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进行网上自愿产品认证申报工作,根据认证中心在网上确认复函到认证中心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确认,填写工厂检查调查表、汽车产品CCC认证申请书。

将已认可的材料报送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申报产品的工艺工装夹具和技术文件等),通过工厂审核后,认证中心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产品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确认,通过后即可获得3C证书。

技术研发中心应跟踪申报产品的材料审查的全过程,并将申报材料审查中出现的问题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将申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3.3技术研发中心按环保目录申报要求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具有环保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性能检验,由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发送到机动车环保网,技术研发中心在机动车环保网上进行环保目录申报材料填写,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和发布。

技术研发中心应跟踪目录申报的全过程,随时关注已申报目录车型的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及时将申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3.4技术研发中心各事业部申报图册的要求,编制免税车型的图册申报材料,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办公室提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申报请求。

由重庆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样车进行审查、验收,对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车型,上报国家车购办审核,国家财政部批准。

技术研发中心应跟踪图册申报的全过程,随时关注已申报图册车型的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及时将申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收集图册证明材料。

3.3.5技术研发中心在公告发布后,对未申报图册的车型,按财务中心提供的车购税建议申报价格、产品生产成本、选配件市场价格等信息,编制车购税申报材料,在财务中心合同管理部确认后向重庆市车购办进行车购税备案价格申报。

技术研发中心应跟踪车购税审查全过程,及时将申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3.3.6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车购税申报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审查材料时提出问题后,技术研发中心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着手进行处理,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其他部门必须无条件的配合解决。

各部门相关人员接到技术研发中心提出的配合事项时,必须按技术研发中心要求的时间期限内予以办理。

3.4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申报获准后证明材料的获取、资料贮存及调用。

3.4.1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申报获准后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收集、购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料和光盘等),将收集到的最新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的证明材料及时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

3.4.2技术研发中心负责提交申报工作总结,并将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的申请报告、申报表、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汇总后存档。

3.5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的申报时间3.5.1公告申报严格按中机中心要求,技术方案获得通过,检测机构每月10日前上传检验报告方可列入当月计划,如有变化以行业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3.5.2目录、3C认证可随时申报,技术研发中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程度,确定申报完成时间为1~3个月。

3.5.3申请申报图册的车型必须在公告发布的次月内完成申报。

3.5.4申请申报车购税的车型在公告发布的次下一季度内完成申报。

3.5.5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完成申报资料后在正式提交前,技术研发中心将申报资料传事业部应审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由事业部应审人员在规定时间(8小时)内进行提交前资料审校,并签字确认,8小时后未签字确认的将视为同意并承担责任。

3.6业务涉及部门及其职责3.6.1技术研发中心3.6.1.1掌握国家政策、汽车行业对汽车产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3.6.1.2负责制定申报实施计划,跟踪申报全过程,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并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3.6.1.3负责组织汽车产品的性能试验和专项性能检测。

3.6.1.4负责整理、汇总、上传申报资料,对全套申报材料的内容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并向有关单位通报申报结果和保存全部申报资料。

3.6.1.5负责申报汽车新产品的车购税备案价格。

3.6.1.6负责保管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原件。

3.6.1.7负责及时向各部门通报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3.6.2各事业部和各中心3.6.2.1负责提出新产品申报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的申请或变更申请。

3.6.2.2负责在样车生产完成交技术研发中心的同时向技术研发中心提供正确、完整的资料:包括产品企业标准、样车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备案表、专用装置明细表、车辆主要尺寸和外部灯具的安装位置尺寸简图(CAD)、左、右侧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简图(CAD)等资料。

3.6.2.3负责向技术研发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附件(灯具、关键设备、重要零部件等)检测报告及产品说明书。

3.6.2.4负责样车试制及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处理和完善。

3.6.2.5 负责派出试验样车的驾驶人员和派出质检人员参与检测。

3.6.2.6集中采购部(底盘采购人员)负责向底盘厂通过供应商或直接向底盘厂送达“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的公函”,索取底盘资料或有关检验报告交技术研发中心。

3.6.3北京办事处3.6.3.1负责运钞车专项试验的申报和运钞车专项试验的协调工作。

3.6.3.2协助技术研发中心完成公告、3C认证、目录、图册的申报工作。

3.6.4运营中心:负责按新产品研发的需要配合技术研发中心收集底盘厂的汽车新产品的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定型试验报告、99项强制性检验项目统计表、环保性能检测报告、3C认证申报材料等资料。

3.6.5财务中心:负责向技术研发中心提供适用于申报车购税所需要的价格、产品生产成本、选装件价格等资料。

3.6.6人事行政中心3.6.6.1配合技术研发中心做好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4、检查、考核和仲裁4.1检查:本程序规定的内容均为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对此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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