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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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指南

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指南

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指南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指南一、如何成为监管银行1、本市城区内有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2、已对接好预售资金监管系统;3、与监管机构签订《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成为合作银行。

注意事项:监管银行如果名称发生变更要及时告知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变更手续。

二、如何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1、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银行,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授权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委托书附后);注意事项:开户行必须写全称;账户名必须注明“**开发公司预售资金专户”字样;监管项目必须注明具体栋号;除了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其他银行因为监管银行为分行,开户行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监管银行资格,所以需要提供分行授权分支机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委托书。

2、一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多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监管账户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转账等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理财等其他业务。

三、如何签订监管协议1、办理流程: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出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安装专用POS机—开发企业到监管机构签订协议—三方签章(一式四份);2、注意事项:《监管协议》银行签章应该盖行政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如果盖合同专用章需报备监管机构);《监管账户证明》银行签章应该盖监管银行行政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预售资金缴存1、预售资金全额监管;2、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等监管机构指定的缴款方式将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等预售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后,方可进行合同网签;3、购房人申请银行或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合同应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系统会通过预警预报系统控制。

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

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怀房发〔2011〕44号局属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怀化实际,在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怀化市房产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怀化市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规程构建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房产服务水平的现实要求。

该系统通过与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联网,实现业务跨单位流程化办理,实现房产部门、金融机构、开发企业之间商品房销售、抵押、按揭业务的无缝对接,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按揭、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注销等房产业务全部纳入平台管理,达到房产部门、金融部门和开发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和信息共用。

一、主要业务模块及办理要求1、在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启用后,所有商品房期房、现房交易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网上申办业务。

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在办理初始登记发证归档后,系统将自动停止该商品房期房预售的一切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预售许可证、预测与实测户室对照表到指定窗口完成预测户室与实测户室关联操作后,才能办理商品房期房预售转现房交易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业务,也只有完成该对接操作后才能办理该栋的现房交易网上操作业务。

2、系统启用后,需办理抵押按揭业务的客户,只有通过“商品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从网上申办所有银行抵押、按揭业务,窗口单位不再直接受理本市金融机构到受理窗口申办抵押、按揭业务。

3、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与本市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一)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使用范围。

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一)选择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在市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优先选择本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

(二)设立监管账户。

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同时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由县住建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共同监管。

(三)资金监管额度。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L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详见附件2)o县住建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其中,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o(四)拨付审核流程1.提出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

用款申请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2.核实建设进度。

县住建局结合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备案等4个建设节点,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真实性。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样本一、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自身名称及《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设立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名称须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的银行签章名称也须与资金账户名称相符。

二、预售资金监管的变更如需变更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须取得原监管银行及工程监理单位的同意,然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解除原有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的监管协议,确保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账户,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在申请变更期间,该项目的网上预售将暂停。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时,应要求购房者直接将预付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

2. 购房者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贷款银行应直接将贷款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3. 分期或其他方式支付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需明确付款次数、金额和时间,确保按约定将款项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1.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并分次向监管银行申请,用款计划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2.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专项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未给出)的预售资金需按监管协议进行监管,以确保工程的进行。

3. 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需提供相应材料,如施工进度证明、采购合同、设计费用证明等。

4. 监管银行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办理用款手续:收款信息与合同不符、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1. 监管银行应每月提供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账单,明确资金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每月规定日期前,将工程进度及对账单报送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建设中如需超出用款计划,开发商需提供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监管银行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3. 若发生退款,开发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信息,监管银行审核后将款项退回购房者账户。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商品房预收款监管操作规程市区(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各商业银行:为加强商品房预收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分期、一次性付款)等各种款项。

本规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规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申办规程商品房预售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提交有关材料至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凭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通知单》,到预售款监管部门申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手续。

预售人申办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严格按照以下规程办理:1、预售人持以下材料至预售款监管部门申办预售款监管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通知单》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进度计划表3)、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每月完成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开户证明5)、项目资金情况说明(统一格式)6)、预售项目情况说明(包括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已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及销售价格、销售总金额;项目监理公司简要状况说明)2、预售人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收款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帐户印鉴卡上加盖预售款监管部门印鉴后,与预售款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3、预售人持签订好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证明》。

4、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备案证明》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2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由政府指定,主要负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取专户制度,即开发企业需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预售资金监管程序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销售计划等;(二)监管机构对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存款凭证;(四)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查验销售合同、核对购房者的预付款情况等;(五)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六)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必须直接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向个人或其他账户支付。

第五章监管措施与处罚第五条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处罚:(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公示其失信行为;(三)吊销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四)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六章其他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任何与本细则相违背的规定。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监管机构所有,如有修订或调整,将及时公布并施行。

编制说明:本范文仅为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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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指南第一章监管开户第一节申请1.开户标准(1)以幢或多幢为单位;(2)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原则,即必须满足同一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条件;(3)属于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具备相同用途、相同结构类型、在同一层数范围内(1-10层、11-29层、30层及以上)内,且区分是否采用精装修。

2. 提交要件3.系统操作在业务菜单栏中选择监管开户,点击“申请及待办理办件”进入页面后,点击“新建开户”进行申请操作,如图1-1及图1-2所示:图1-1图1-2监管开户及单幢工程概况表填写页面开户申请填写界面注意事项:(1)监管范围一栏填写监管项目涉及楼号,可以单幢或多幢,多幢之间如几个楼号连续则在首未两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如几个楼号不连续则各个楼号之间用“、”(不包括“”)连接;(2)开户银行一栏选择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分行或总行名称,下拉菜单中供选择的银行均为监管合作银行;(3)精装一栏按大于等于1200元/平方米填写,填写完成后系统自动将精装费用列入重点监管费用总额;(4)填写完毕后务必点击“保存”按钮以保存所填写信息;(5)如企业在填写过程中,修改了影响重点监管费用的相关条件选项,如建筑结构、用途性质、精装费用等选项,应再调整选项后,重新点击“计算”按钮,重新生成重点监管资金,并保存新数据;填表说明见表1-1监管账户开立申请填表说明表1-1在监管开户页面上填写完数据后点击“提交”按钮会弹出转件窗口,如图3-3所示:图1-3 提交初审点击“提交初审”按钮系统会将该申请提交到监管中心的初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节审核企业在系统提交申请后持相关要件到监管中心审核,经监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监管中心为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

企业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开户证明》到所申请的开户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第二章监管签约企业至开户行开立监管账户成功后,经监管中心确认,企业持经企业及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至监管中心,经中心审核无误后签订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三)规划总平图;(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第九条监管银行要按照监管协议的内容,指派专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预售资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项目签约现场应安装专用POS机,方便购房业主。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一、前言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推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本手册旨在为操作人员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二、系统概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系统具有安全的监管体系、业务的扩展性和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特点。

三、操作流程1. 登录系统操作人员需要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首次登录时,系统将自动跳转到用户信息页面,操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联系方式等,并提交。

2. 监管账户管理操作人员可以查看和管理所有监管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类型、开户银行、账户状态等。

操作人员可以对账户进行查询、冻结、解冻、删除等操作。

3. 入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入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入账方式、入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入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4. 出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出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出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出账时间、出账金额、出账方式、出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出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5. 对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和出账进行实时对账。

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账记录,记录包括对账时间、对账结果、对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对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6. 报表管理操作人员可以生成各种报表,包括入账报表、出账报表、对账报表等。

报表可以按照日期、账户、项目等进行筛选和排序。

操作人员可以对报表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四、系统安全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操作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不得泄露登录信息。

2. 操作人员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2024年房产预售款专项监管条款

2024年房产预售款专项监管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房产预售款专项监管条款1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预售方)1.2 乙方(购房方)1.3 预售款1.4 专项监管账户第二条预售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2.1 预售款的金额2.2 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三条专项监管账户的设立与管理3.1 账户设立3.2 账户管理3.3 资金监管第四条预售款的用途及支出4.1 预售款的用途4.2 支出审批流程第五条预售款的退还及条件5.1 退还条件5.2 退还流程第六条专项监管账户的监督与审计6.1 账户监督6.2 账户审计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7.1 甲方违约7.2 乙方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泄露的赔偿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的补充12.3 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甲方声明13.1 甲方声明内容第十四条乙方声明14.1 乙方声明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预售方)指的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本项目开发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乙方(购房方)指的是符合我国房地产购买相关政策,具有购房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预售款指的是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用于购买预售房产的款项。

1.4 专项监管账户指的是为存放预售款而设立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预售款的金额及支付时间2.1 预售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时间和方式分批次向专项监管账户支付预售款。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理、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者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加强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不被挪用、占用、侵用。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资金监管第五条银行应当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和合法经营资格。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由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设立,由银行负责管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银行提交必要的预售资金监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书、预售合同等。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定期核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预售资金的动态监控,确保其使用符合预售房合同的约定要求,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预售资金进行市场化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银行要求,及时将预售资金转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售资金的入账和出账手续,并及时对账。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预售资金的出账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售房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信运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使用预售资金,并接受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一、资金账户开立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开立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反馈监管账户确认书-提交的资料1、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3、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书及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明4、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二、签订监管协议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房管局)三方应及时签订《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

-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局领取《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签订监管协议精品文档,欢迎下载-提交的资料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2、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3、资金使用计划表4、项目成本概算5、银行经办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明6、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发生变更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科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三、监管账户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开发科提出账户变更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开发科向监管银行出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提交的资料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2、证明监管账户需要变更的相关材料3、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4、新监管银行营业执照、介绍信及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要求变更监管账户时,已签订了《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精品文档,欢迎下载管协议》,并与新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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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
一、监管方式介绍 二、业务流程介绍 三、重点问题解答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
公章的复印件) 3、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原件,应加盖企业
公章) 4、项目成本预算书(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经办人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与资金监管相关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介绍
• 监管账户变更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账户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
重点问题解答
问题5:资金拨付时收款单位与收款账户有何要求? 解答:重点资金拨付给开发企业及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非重点监管资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业务流程介绍
• 非重点监管资金拨付
-办理流程: 开发企业网上申请--提交资料--受理审核—出具拨付证明--银行拨付
-提交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通知(武政规﹝2011﹞1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2﹞15号 6、市房管局、省银监会、人行营管部《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是指对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的一份文件。

下面将从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1. 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 细则旨在加强对开发企业资金运作和风险控制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 细则适用于购房者及其代理人、银行、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三、监管主体1.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指导和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与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负责接收、保管和支付预售资金。

4. 购房者:享有权益的主体,有权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管措施1. 资金专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立专用账户,将预售资金分账存入银行,确保与其他资金隔离。

2. 资金划拨限制: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划拨限制,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购房者权益保障。

3. 资金用途审查:监管部门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确保合规使用。

4. 资金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资金的存储、使用、归集等。

5. 资金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开发企业进行资金风险评估,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

6. 资金监管信息公示: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的相关信息,并公示给购房者和社会公众。

五、监管责任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好预售资金,合规使用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 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应严格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4. 购房者:有权监督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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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公司业务2.0系统已实现预分配资金账号功能。

客户按照账户预分配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开户资料、填写申请书,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0-账号预分配”,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预分配的账号不能发生资金结算,不需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我行申请开立监管资金专用账户。

前台柜员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将原预分配的账号转开户。

前台柜员操作【200102本币结算账户开户(基本客户)】交易,事项种类选择“2-预分配转开户”,账户性质选择“09-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类别选择“10000363房地产业活期存款”,是否支取现金选择“否”,通兑方式选择“0-不通兑”,其他要素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账户开户后应及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开立的监管资金专用账户账户不得开通专业版网银(可开通查询版),不得支取现金。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网点应将预分配的账号进行预分配撤销。

第八条账户开立后两个工作日,经办支行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报送给市分行零售信贷部),由市分行统一将监管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若当地人行要求报送县级人民银行的从其规定;此项资料报备为实物资料报送,不同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网点柜员应当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批复证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运营操作流程:(一)客户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银行根据客户要求将需要监管的资金转入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入账手续后,回单原件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经理应及时获取账户流水明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附件2)。

1.购房人若为我行客户,需填写转账支票/转账凭单或通过网上银行系统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进账单/转账凭单上应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进账金额及付款人名称、转出账号等内容,同时在空白处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2.购房人直接到我行公司业务网点进行现金交款的,需填写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上需填明监管账户名称、账号、购房人(交款人)名称、款项来源、金额,款项来源栏注明“支付×××(购房人)购买的×××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3.购房人通过同城、大小额从他行账户直接转账至资金账户的,则必须在转账凭证的用途中注明“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

4.购房人通过开放商pos刷卡入账的,需由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信息包含日期、购房人、金额。

5.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放款行直接划入资金户内,用途需写明“购房人(交款人)×××支付×××房产(房产名称)的预售资金监管款”,对方行未写明购房人(交款人)名称的,需由开放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明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我行授信客户,分别实行不同的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该授信客户主办客户经理、市分行公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以及省分行公司业务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我行公司信贷授信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附件4),并提交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经办支行主办客户经理签署意见交支行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市分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交开户网点,网点柜员核对客户提供的支付凭证(转账支票、电汇单等)与申请书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是否一致,一致后办理划款手续,划款完成后由客户经理登记《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在每月初5日内将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信贷部。

(三)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5)。

经过经办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网点办理退款。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我行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市分行公司部汇总《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后,按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者资金账户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我行提出资金账户撤销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参照预售资金账户支付审批流程),由网点柜员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与我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必须做到我行信贷资金封闭运行,严格监管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回笼资金的使用,确保预售资金账户余额大于供应链融资余额,及时偿还供应链融资。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浙邮银发〔201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2.《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转入、转出台账》3.《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授信客户)4.《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书》(适用我行非授信客户)5.商品房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附件1:浙房市预监()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示范文本)甲方:(银行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其中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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