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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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调节和管理,保障和改善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的暂行办法。

一、调节金征收范围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转让或者腾退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

调节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所有人、使用权取得人等。

二、调节金征收标准和比例调节金征收标准和比例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状况、区域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示。

调节金所征收的比例应合理,既能保障农民利益,又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三、调节金征收管理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调节金征收工作,对涉及到的土地进行评估、估价,并相关记录。

2.调节金征收采用政府征收方式,征收之后由政府划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于农民福利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等。

3.调节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但必须在土地流转、转让或者腾退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四、调节金使用分配调节金的使用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和利益共享。

具体使用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示,可以用于发展农村产业、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

五、调节金监督和评估调节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调节金使用合理、有效。

农民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参与对调节金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征收调节金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调节金的使用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使用分配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转让和腾退越来越频繁,土地增值收益问题也日益突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衢政办发[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65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5日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征收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衢政办发〔2013〕40号)进行认定。

第六条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国土部门按实际征收补偿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第七条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执行。

未明确标准的街道、路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征收项目需要另行计算。

市政府根据基准地价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市区年商业用地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

第八条具体地块的商业用途土地收益金,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乘以对应的单位楼面年收益金和缴纳年限计收。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的合法、合规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土地出让收入定义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溢价收入等。

第三章财政部门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包括制定征收政策、监督征收过程、管理征收收入等。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国土资源部门职责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的具体操作,包括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出让金的核算等。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地方国库职责第九条地方国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规使用。

第十条地方国库应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纳、保管和拨付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应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出让收入的规模和用途,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七章收入缴纳与支出安排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方式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的支出应按照预算安排和国家政策进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八章收入征收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遵循法定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和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征收过程中,应确保征收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2号)现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6日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缴纳的下列费用:(一)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地价款;(二)土地收益金;(三)土地使用费;(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四条市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分别负责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

因特殊情况协议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水平的,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财政局同意准予延长支付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二年。

其中第一年内支付的款额不低于全部地价款的80%。

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未付款额1‰至2‰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

缴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没有按规定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必要的经费开支,由财政部门负责在本级财政土地收入入库金额的2%以内核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大政发[1997]第52号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大政发[1997]第52号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正文:---------------------------------------------------------------------------------------------------------------------------------------------------- 大连市市区内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大政发[1997]第52号文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按市政府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五条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四区房地产管理处和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

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七条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

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41号)、《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办字(202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调节金征收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按土地用途分类征收调节金:(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商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采取协议方式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商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

(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土地征收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工作。

3.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2)专款专用:征收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3)合理分配:征收资金应根据土地征收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4)绩效评价:对征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筹集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政府财政拨款;(2)国有土地收益;(3)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2. 资金筹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使用1. 土地征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征收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3)搬迁补助;(4)临时安置补助;(5)其他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支出。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制定资金使用方案;(2)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支付征收补偿款;(5)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资金监管1. 土地征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土地征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责任追究1. 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截留、挪用征收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土地征收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税[2016]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土地增值税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4月1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收购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市级土地储备收购资金的来源之一。

第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市级土地储备收购。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管理、分配和安排,并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来源: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按5%计提。

第七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使用:(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储备收购和出让计划后的一个月内,按地块提出年度土地资金运作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确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基金的批复,将所需安排的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计划中以有偿方式予以安排。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总量,以运作土地储备收购的资金缺口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并可使用的总量为限。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办法(辽财综〔2003〕2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以下简称“土地有偿收益”)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租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所获得的全部土地收益;(四)转让、租赁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包含的全部土地收益。

土地有偿收益应当货币化,不得用实物抵顶。

第四条土地有偿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有偿收益的主管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

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做好土地有偿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供应的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提供。

第八条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业等特殊用途用地外,都不得采用协议方式。

第九条实行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限价制度。

最低限价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基准地价、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吉建房字[1994]第8号

吉林省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吉建房字[1994]第8号

吉林省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吉建房字[1994]第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关于“在土地增值税细则公布前,土地增值税暂不进入实际操作”的精神,为防止和减少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施前,仍按吉财综字(1993)11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征收单位:土地收益金是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征收范围:凡将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征收标准: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转让交易额或抵押收入超过房产评估价款以外的收益的20~50%征收。

其中:超过房产评估价款一倍以内的按20%征收;二倍以内的按30%征收;三倍以内的按40%征收;三倍以上的按50%征收。

对出租房屋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出租收入计征,即超过月房租标准(每平方米10元)的,按上述比例征收。

四、土地收益金分成比例:土地收益金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实行“二八”分成,即土地收益金20%为省级预算收入,80%为市县级预算收入(含2%业务费)。

五、土地收益金是新兴的财政收入,各地在组织土地收益金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吉政发(93)41号文件规定,积极组织征收,保证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六、凡已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不再收取环境效益费。

七、本通知自《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部分停止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厦国土房〔2017〕63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9日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二)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连同建成的房屋原则上应自用(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部分土地收益。

上述房屋与他人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的,也认定为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其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房屋出租的实际用途确定。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的100%计收;限制出租的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按实际用途所对应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计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的征收标准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颁布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市政[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13〕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桂林市土地收益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划拨土地进行有偿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划拨土地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或从事其他有偿经营活动的,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使用划拨土地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划拨土地进入市场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代政府征收土地收益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将所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有偿经营活动的,须到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土地收益金:(一)将划拨土地出租(包括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二)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用于有偿经营活动的;(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七条征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按《桂林市市区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表》、《桂林市市区土地收益金楼层修正系数表》、《桂林市市区土地收益金土地等级划分表》计收(详见附表)。

第八条欠交土地收益金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土地转让、抵押、登记、办证等手续时,应先行交清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五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执行。

改制企业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出租办公或其它用房,按租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企业单位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总额的15%征收土地收益金;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修理、回收、堆料、停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按土地实际收益的40%一次性征收土地收益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洛阳市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住房除外)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应当上缴国家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在上一轮标准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的主管部门,规划、住房、国土、国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审批合法性的认定工作;住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核定及具体征收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困难、破产、停产企业的认定工作。

洛阳市城市区(不含洛龙区、经开区、高新区、吉利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由市国土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核定及征收,高新区由洛阳高新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负责,洛龙区、经开区分别由洛龙区、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各县(市)、吉利区由当地土地部门负责。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办法》《武清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关于协同做好司法案件涉及土地房屋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武清区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武清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收益金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收益金征缴,是指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武清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收益金的征缴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划拨用地现状补办出让、租赁,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缴标准;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管理及分配,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收益金征缴主体,负责土地收益金的征缴。

第二章征缴条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缴纳土地收益金:(一)国有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调节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1.征收对象: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流转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2.征收标准:征收比例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紧缺程度、政策导向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20%。

三、征收程序1.公示和听证:征收前,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收标准和程序,并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登记和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然后由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市收益。

3.缴纳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评估结果缴纳调节金,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

4.使用管理:调节金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调节和再分配作用。

1.调节金使用目标:根据国家政策和区域实际情况,调节金主要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农业科技研究、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保险、农民培训、农村电网改造、农村道路建设等。

2.使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节金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调节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监督等。

3.项目申报和审批:搞好调节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鼓励农民按照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拨付。

4.资金拨付和监督:及时拨付已审批的项目资金,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节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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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五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执行。

改制企业依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六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出租办公或其它用房,按租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企业单位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总额的15%征收土地收益金;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修理、回收、堆料、停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租金总额的30%征收土地收益金。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以地易物的,按土地实际收益的40%一次性征收土地收益金。

(五)“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三资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标准征收土地收益金。

(六)市区集贸市场、商城用地及商贸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外招租用于经营的,按其总租金的5%征收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土地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股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由征收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者的租赁合同和实际经营情况逐户计征,按季度缴纳。

第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查处,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出租人和股权人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财政经费中扣除;企业、个人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非法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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