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义(ppt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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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 规定主要有:(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 机关管辖。(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 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 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 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 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 执行。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主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 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 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9条到第14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 了明确的规定: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 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 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 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
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 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 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最 高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 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 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 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高 限额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 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 关在处理违法案件时,无论对违 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 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责令改 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类行 政处罚,而是消除违法状态的一 种方法。
4.处罚的折抵。关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 用问题,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下 列三种方法:
(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对于给予 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违法、犯 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 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 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 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 (4)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的。 (5)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违法的 (6)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Biblioteka Baidu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 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 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功能的差异决定了在适用刑罚的同时,还 必须适用行政处罚以弥补刑罚的不足。在刑罚 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法 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二是法 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予适用双重处罚但实 际上却需要适用双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种类一共只有六类, 分别是: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 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 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但是,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 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还作出应该予以处罚的强调性 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单独规定了下列几种 情形都属于应予处罚的范围:(1)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2)醉酒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 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 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
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 的制裁。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
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 的活动。
二,行政处罚是制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2.重复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
3.裁量情节。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1)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的,不予处罚。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导致违法的,不 予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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