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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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一)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地率,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疏解旧城、发展新区,建设生态园林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城市新区及老城区的范围:西外环路以西,喀什路以北,河滩北路以东,苏州路东延段以北,七道湾路、东二环路以东的区域为城市新区(包括上述道路);上述范围以内为老城区。

第三条老城区重要地段以及主城第一控制区内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实施多拆少建。

拆除后用地主要用于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增加城市公共停车和绿化空间。

第四条老城区建设应从严控制建筑密度,办公、商业建筑密度不得超过35%,居住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5%,老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老城区改造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满足每两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且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80%。

办公、商业建设项目应满足每百平方米一个停车位的标准。

第六条城市新区应在规划布局、建筑容量、生态保护等方面实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控制和政策引导。

第七条严格城市新区建设道路控制指标。

城市新区规划确定的主干道红线为15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50米宽绿化带,次干道红线为10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米宽绿化带。

绿化带为城市生态、景观和市政设施控制用地,用于种植乔木、灌木和花草,作为城市生态绿化、道路拓宽以及市政管线扩容空间。

第八条城市新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单独建设车库、配电室、公厕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此类设施一律纳入沿街建筑整体设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十条城市新区新建商业、办公建筑密度不得高于30%,居住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2%。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住宅项目在不受民航净空等高度限制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高层为主,且应高低错落,形成有序的城市天际线。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29•【文号】国函[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新政发[2000]9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乌鲁木齐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环境优美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080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主城区采取“双中心、组团式”的城市布局形态。

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重的原则,注意疏散旧城人口,调整用地结构,控制旧城开发强度,搞好绿化及环境建设。

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用地内,严禁一切与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充分发挥乌鲁木齐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沿兰新铁路和吐乌大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合理分布的城镇群,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4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要加快城市对外交通通道的建设,逐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和交通设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依据《乌鲁木齐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控规》的实施管理。

Fv第四条《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建委、环保、国土、房管、水务、园林、城管委、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三条旧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改建时应保持原有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12•【字号】•【施行日期】1991.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应当根据基建程序统筹安排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城市维护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以及在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第六章附录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相关文件与规划(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132号)(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8•【文号】国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面向中亚西亚的国际商贸中心。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3783.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对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推进乌昌一体化进程。

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沟通,促进兵地融合。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乡镇(团场),优化村庄(连队)布局,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现代化。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地区提供服务。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13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新疆规划管理

新疆规划管理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一)
第九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十条城市新区新建商业、办公建筑密度不得高于30%,居住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2%、
第十二条城市新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满足每1.5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且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80%。

办公、商业建设项目应满足每百平方米一个停车位的标准。

城市新区规划中应控制预留公共停车场位置。

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按照2002版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标准,规定大城市居住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鉴于我市土地资源紧缺,如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筑间距,不利于有效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和旧城改造,还会导致房价上涨,以及加大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成本。

基于此,制定了新区开发应严格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两小时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确定居住建筑间距。

2.3.1.1第一控制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注:1.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10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10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10为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都市建设的和谐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都市规划法〉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都市规划和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都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都市市区近郊区以及都市行政区域内因都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

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治理工作。

市辖各区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是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治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治理工作,业务上同意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进展打算、建设、环境爱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同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都市规划治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进展和规划治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都市总体规划》。

都市规划治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都市规划、都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同意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爱护都市规划的义务,有对都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都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爱护都市规划和在都市规划治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都市总体规划;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

编制的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编制都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都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乌鲁木齐最新规划方案公示

乌鲁木齐最新规划方案公示

乌鲁木齐最新规划方案公示引言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其城市规划方案一直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乌鲁木齐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规划方案,并通过公示的方式征求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介绍乌鲁木齐最新的规划方案,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规划方案概述乌鲁木齐最新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总体思路、城市功能规划、交通规划、绿化规划等内容。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1. 城市发展总体思路乌鲁木齐最新的规划方案以“人民满意、国家荣耀”为总体思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城市的人文环境和特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通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城市生活环境。

2. 城市功能规划乌鲁木齐规划方案中明确划分了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包括商务区、住区、文化教育区、工业区等。

通过合理规划每个区域的功能定位,实现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的发展。

3. 交通规划为了缓解乌鲁木齐市交通拥堵现象,规划方案提出了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

包括地铁的延伸和拓展,公交线路的优化调整,鼓励非机动车和步行出行等。

同时,规划方案还强调了交通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的协调,提高了交通网络的覆盖率和便捷性。

4. 绿化规划乌鲁木齐规划方案重视绿化环境的建设和保护,提出了增加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品质的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公园、绿化带等,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空间。

二、规划方案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乌鲁木齐最新的规划方案对城市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规划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乌鲁木齐的城市空间格局,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通过明确不同功能区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乌鲁木齐将实现产城融合,有效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其次,规划方案将促进乌鲁木齐的交通发展,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通过完善交通网络,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提供更多的便捷出行选择,有效提高市民的交通效率,改善出行环境。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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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鲁木齐市政府2009年11月批准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让
第四章建筑高度、面宽管理
第五章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管理
5.1 城市建筑总体景观
5.2 沿街建筑景观
5.3 建筑屋顶景观美化
5.4 建筑外墙立面
5.5 建筑景观照明
5.6 城市园林景观
第六章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管理6.1 城市道路
6.2 交通工程
6.3 城市交通公共设施
第七章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7.1 给水工程
7.2 排水工程
7.3 电力工程
7.4 电信工程
7.5 燃气工程
7.6 供热工程
7.7 管线综合
7.8 竖向规划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理 8.1 加油加气站
8.2 公共厕所
第九章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管理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图一、附图二、附图三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3.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4.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5.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6.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8.建筑高度——建筑物女儿墙顶部最高点与建筑物室外地坪之间的垂直距离。

9.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0.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2.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设基地面积计算
建设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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