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是指属于债务人的用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都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在形态上涵盖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形态如货币、实物财产等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不易出现偏差;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形态是实务中的难点。

一、债务人财产的债权形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权不但包括一般债权,也包括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债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破产时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二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三是保证人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为3年。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无过错。若干担保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无权对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追偿。

表见代理追偿权是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

二、债务人财产的股权形态

债务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在破产程序中应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或者拍卖,转让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并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可以购买债务人的股权,但不得以债务人所欠债务抵销。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盈利且股东会已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管理人可向该公司主张未分配的股利。若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解散,管理人可以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

三、债务人财产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外观设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由此可以得知,债务人的无形资产是可以单独转让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确保转让的公开、公平。

四、债务人财产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有海洋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

破产企业的用益物权一般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依法享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两种方式,一是无偿划拨取得;二是有偿出让取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设立企业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作为股东投资,即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政府不应再收回。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是什么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

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案例介绍】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几种观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有效。 2、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 3、服装厂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如何分配。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所以对其财产的处理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外,还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本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避免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两大类行为为破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财产范围及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 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述(一)、(二)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doc

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913515597.html,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债务人破产时必然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而此时了解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很有必要,知道了债务人财产范围才能向其追要欠款。那么,什么是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又是什么?现在,我们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是指属于债务人的用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都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在形态上涵盖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形态如货币、实物财产等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不易出现偏差;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形态是实务中的难点。

一、债务人财产的债权形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权不但包括一般债权,也包括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债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破产时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二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三是保证人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为3年。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无过错。若干担保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无权对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追偿。 表见代理追偿权是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

破产财产管理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 【导语】 破产法的首 要目标即在于实 现债务人财产在 全体债权人之间 的公平清偿,因 此,如何界定债 务人财产的范 围,如何在破产 分配前保护、管 理好债务人的财 产就成为破产法 首先应当予以明 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的学习 重点为破产财产 的范围、破产管 理人的职权以及 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公司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doc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 具体规定-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

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

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种类

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种类 核心内容:破产债权的范围什么?破产债权的种类包括哪些?无担保债权与放弃优先债权分别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种类之一?如果属于,是否还有包括其它种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种类,欢迎阅读。 一、破产债权的词语解释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 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三、破产债权的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热门城市:保山律师湖北律师吉安律师河池律师东营律师咸宁律师淮北律师怀化律师阳泉律师湖南律师 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首先需要理清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这之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企业破产后究竟哪些财产可以划为破产财产的范围呢?针对这个问题,律伴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出版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

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等,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财产持有人交还的财产、应收帐款、投资收益、银行孳息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企业内的财产并不等于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依法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就在破产清算中分割,债务人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转回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 5、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 6、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7、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及应得收益应收回作为破产财产。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以追收。对该股权可出售或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8、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依有关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规定处理,以其损失纳入破产债权。 9、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酬借的款项也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10、A、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破产财产。B、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破产财产。C、按国家规定不具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设施,原则不入破产财产,由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排。但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的排出范围 1、破产企业基于仓储、加工、代销、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如抵押、留置、出质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1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2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后剩余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企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王新平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王新平 如何界定破产的破产财产范围 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王新平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是破产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

破产财产拍卖新知识

第九章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在当代社会,“破产”一词常用在二种意义上使用, 一是在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破产”即事实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又分为两类:1、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力 2、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 二是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以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和解程序为代表的一种旨在挽救频临破产企业的重建程序被吸收到破产法律制度中来,从而扩展了破产的含义,破产不仅仅指清算分配,而且还指企业重建。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12章136条,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破产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状态。 破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破产的目的是清偿债务并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破产的原则是债权人公平受偿; ①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彻底清偿②多个债权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③根据债权性质不同,设定不同清偿顺序(已设抵押权的情况) ?破产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还债程序认定。(破产就是指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概念:破产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程序指的是为了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它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狭义的破产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 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以避免破产的积极程序。 破产程序的特征: ?破产程序是因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引起的总括债务清偿程序; ?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 ?破产程序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执行客体; ?破产程序具有诉讼和执行的双重性质。 诉讼性:审查债权人资格;确认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范围;宣告破产 执行性:破产财产清理、清算和清偿 ★★★破产的主要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初始条件 一是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二是债务人自行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人民法院审查一般有以下几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即债务人是否满足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项标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4、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是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基本准则,但是要准确地确定破产财产的内容,需要对其具体的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财产的实际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类财产必须是企业破产宣告时仍然全部实际占有的或者是仍然由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国有财产。 2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主要是在破产企业的务报表上作为债权或预期受益加以反映,但在宣告破产时未实际取得,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 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是: (1)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913515597.html,/ 详细内容:https://www.360docs.net/doc/5913515597.html,/pcqs/pcqsflfg/1091.html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_1.doc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 (三)关于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四)关于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在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中,破产企业的下列债权可不列为破产财产:(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2)债务人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4)追偿费用将超过债权数额的;(5)符合会计法核账原则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销的;(6)其它原因导致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 ; (五)关于如何界定有关执法机关对土地、房屋、车辆是否已执行完毕问题 ; 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十二条第(一)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

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没有法定的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则涉及到这些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划分界限观点,即:第一,裁定说,即以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为标准,只要下达了执行裁定,并送达案件当事人,即为执行完毕。第二,过户说,即以有关部门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均视为未执行完毕,则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送达协助执行机关说,即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下达后并已送达到有关协助执行机关(如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已办理了相应手续则均认定已执行完毕。笔者认为,对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因为这种观点,能够与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会因此引起法律混乱。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913515597.html,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

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在时间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破产宣告前一定时间内被债务人违法处置的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程序终结后追加分配期内发现并追回的财产。在财产数额上,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总额,在破产清算期间,其数额可能因某些原因而变化,如清理破产人因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数额变化。在形态上,破产财产也并非静止不变,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其表现形态可能相互转换,如破产人所持股权被有偿转让成货币,则破产财产即以财产权利转变为有形财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 以下是关于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债务人(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将就破产财产的概念、法律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有关破产财产的特殊问题进行阐述、探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不属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而应由权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2.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及财 ·

产权利。这一特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设定破产财产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目的决定了破产财产的特殊用途,即必须用于破产分配。第二,破产财产并不等于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破产人享有或经营管理的某些财产可不用于破产分配,如破产人的担保物。因此,只有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才是破产财产,而依法不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属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无法实现的财产不应当作为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3.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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