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论破产财产的界定
作者简介 : 孙学亮 (9 5 ) 男 , 16 一 , 宁夏银川人 , 教授 ,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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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破产 财产 的性质 辨析 .
其所 有人 , 管理 人 即可顺理 成章 地行 使 与破产 财 团
破产 财产 的性质 , 实质 上是 指破 产财 产是 权 利 主体还是 权利 客 体 的 问题 。或者 说 是 如 何 认 识 破
条规 定 : 破 产 申请 受 理 时 属 于 债 务 人 的 全 部 财 “
上存 在差 别 , 者 之 问 的性 质有 着 迥 然 差 异 , 产 二 破 财产 只能 作 为 权 利 客 体 , 破 产 财 团 可作 为 权 利 而
主体 。
产, 以及破产 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常 , 一定 义须 明确 规定 在法 律 中 , 这 以便 实 际执 行 , 即破产 财产 有 法 定 性 之 特 征 。如 f 破 产 法 第 6 3本
团 ” 内涵 上 大 体 相 同 , 有 细 微 差 别 , 国破 产 在 但 我 法之所 以采用 “ 产 财产 ” 破 概念 , 于 它更 为确 切 , 在
产财 产 的法律 地 位 。2对 此 , 理上 有 两 种 截 然对 _ 学
般 认 为 , 谓 破 产 财 产 , 指 破 产 程 序 开始 所 是
时 由债 务 人所 有 的财 产 及 财 产 权 利所 构 成 的财 产
性 集合 体 。它是 供 破产 债权 人分 配 的财 产 , 决定 着
各 债权 人 的实 际利 益 。
同 民事实 体 法保 持 一 致 。通 常 英 美 法 系 国家 多 称 破产 财产 , 陆 法 系 国 家 则 多 使 用 破 产 财 团 的 概 大 念 。《 破产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都
破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案件的概念及类型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破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 债务人主动破产: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2.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3. 宣告破产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重整的案件。
4. 宣告破产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和解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和解的案件。
5. 宣告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清算的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的条件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请破产的程序1.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 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四、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一)破产财产的认定破产财产包括:1.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 债务人应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3. 债务人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4. 债务人因破产程序而取得的财产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处理1.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价和分配;2.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3.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五、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破产的三个条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法律定义与程序启动在探讨破产的三个条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破产的法律定义和程序启动的基本要求。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程序。
这一过程旨在公平地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问题,使债务人得以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条件一:资不抵债破产的首要条件是“资不抵债”,即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这一条件的判定通常需要通过财务审计来进行,审计结果将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满足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负债总额,那么债务人就可能被认定为资不抵债,进而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条件二:支付不能第二个条件是“支付不能”,指的是债务人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而是指在短时间内,由于现金流的问题,债务人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
此条件的判断侧重于债务人的现金流状况及其对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破产条件三:经营不善最后一个条件是“经营不善”,它涉及到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及未来偿债的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没有明显的改善迹象和可行的挽救计划,该债务人也可能被认定为满足破产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仍大于负债总额,但如果无法通过改善经营来恢复偿债能力,也可能被宣告破产。
结论总结来说,破产的三个核心条件包括资不抵债、支付不能和经营不善。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判断一个债务人是否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可能存在差异,上述条件的解释和应用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具体案例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纠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务人加害行为,具有相同的功能,但作为不同 法律属性下的实体制度,二者在权利的性质与效力、行使权利的主体与 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1 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不同。如前所述,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源于破产 法上破产程序启动效力的溯及主义,撤销权制度则源自不溯及主义。
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而 且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的范围在破产宣 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
英国、法国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采用这一立法主义。如我国台 湾地区“破产法”第82条规定:“左列财产为破产财团:一、破产宣告时属 于破产人之一切财产,及将来行使之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宣告后,破 产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之财产。专属于破产人本身之权利及禁止扣押 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
(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破产人在何期间拥有的财 产属于破产财产;第二是在破产人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新破产法第30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 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据此,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
破产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
简述破产财产的构成简答题摘要:1.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2.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3.破产财产的分类4.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5.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正文:一、破产财产的定义与作用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因破产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理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用于清偿破产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资源。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要素1.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2.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应收票据等。
3.债务人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成品、库存商品等。
4.债务人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6.债务人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7.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包括预付账款、出租资产、承包资产等。
三、破产财产的分类1.优先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普通受偿财产:如债务人的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四、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1.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清理、保管和处置。
2.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五、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构成;2.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保护和处置措施;3.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4.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破产法案例分析实习报告
一、实习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破产法的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我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参与了破产法案例的分析。
二、实习内容1. 参与破产案件审理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多起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通过参与庭审、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背景等方式,我对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依据以及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 分析破产案例(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审理过程中,我负责分析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破产财产状况以及破产费用等方面的问题。
经过分析,我发现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需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2)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在分析该案时,我重点研究了该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权、优先权等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我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3. 学习破产法理论知识在实习期间,我还自学了破产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清算组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我对破产法有了更全面、系统的认识。
三、实习体会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实习,我深刻认识到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实习过程中,我不断学习破产法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础。
2. 增强实践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参与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分析破产案例,我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3. 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律师、法官、债权人等多方协作。
在实习期间,我学会了与团队成员沟通、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一般范围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一般范围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货币、财物或劳务,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债务的一种经济关系。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负债超过其财产的价值时,就会出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追索债务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务人需要支付破产费用。
同时,共益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以追索债权为共同目标,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
本文将从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一般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的对象。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其所有的资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债务人财产可以被债权人依法查封、冻结、变卖等方式来偿还债务。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其名下的财产,也包括其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被转移到其亲属名下的情况。
在追索债务人财产时,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取得相关的执行权,并且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费用是指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破产审计费用等。
债务人破产时,需要聘请破产管理人来进行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这些工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破产审计是指对债务人破产财产进行审计,以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状况,并对破产过程进行监督。
破产费用是债务人破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需要由债务人或者破产财产承担。
共益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共同追索债权为目标,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
共益债务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共同行动来追求债务的偿还。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人,他们可以通过共同协商、共同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追偿。
共益债务的存在可以提高债权人追索债权的效率和成功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债务关系中的重要方面。
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可以追索的对象,债务人破产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共同追索债权的一种方式。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破产法
•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认定债务人丧失偿债 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我国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 • •
2、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2)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 3)是对债务人现存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 算,往往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的 消灭; • 4)破产程序的实施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 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 进而实现对整个社会利益一定维护。
破产法
• 一、破产法概述: • 1、破产概念: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 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狭义专指破产清算程序,广义还包括挽救债务人、 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 破产清算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债务人是否有 清偿债务的能力;为全体债权人还是为个别债权 人的利益而执行;执行的财产是仅限于与债务相 关的还是其全部财产,是否丧失法人资格
• • • • • • • • • • •
四、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其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2013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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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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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新增加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是指属于债务人的用于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概念,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都围绕债务人财产展开。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
这两个称谓在财产意义上没有本质区别,其区别只是表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的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节点,但并没有对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表现形态作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财产在形态上涵盖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也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形态如货币、实物财产等比较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不易出现偏差;但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计并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形态是实务中的难点。
一、债务人财产的债权形态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因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损害的是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放弃或者无偿转让债权行为。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权不但包括一般债权,也包括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债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
1、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主债务人破产时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二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在债权人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三是保证人没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已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是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为3年。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须主观上无过错。
若干担保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无权对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行追偿。
表见代理追偿权是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享有就该损失向表见代理人追偿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债务人作为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进行追偿。
二、债务人财产的股权形态
债务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在破产程序中应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或者拍卖,转让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并入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可以购买债务人的股权,但不得以债务人所欠债务抵销。
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盈利且股东会已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管理人可向该公司主张未分配的股利。
若债务人持有股权的公司解散,管理人可以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
三、债务人财产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外观设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
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由此可以得知,债务人的无形资产是可以单独转让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进行转让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确保转让的公开、公平。
四、债务人财产中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有海洋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
破产企业的用益物权一般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依法享有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两种方式,一是无偿划拨取得;二是有偿出让取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但是,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设立企业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作为股东投资,即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政府不应再收回。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