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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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基金运作,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大纲指导意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监察稽核报告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并报告督察长。监察稽核工作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内部管理与基金运作、公司固有资金使用、公司各项制度、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基金效益的准确性、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三条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察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与各部门保持着超然独立的关系。

第四条监察稽核人员行使职权,应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督察长,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应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如发现管理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配备若干名专职的监察稽核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监察稽核部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办公会议任命。

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通晓法律、熟悉基金业务及财经管理知识,并具备相应技能。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

第八条监察稽核人员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监察稽核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具备超然的独立性,监察稽核与其有利害

关系的事项时应当回避。监察稽核各业务部门时,被查部门及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刁难。

第三章监察稽核的原则

第九条监察稽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察稽核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不受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限制;

(二)监察稽核工作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尺度;

(三)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但可进一步了解反馈情况;

(四)监察稽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工作;

(五)监察稽核部门有责任、有权力督促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时、妥善地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监察稽核的职责

第十条监察稽核部的职责是通过纠错防弊,堵塞漏洞,促使:

(一)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二)公司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三)公司的各项制度、计划、操作规程能有效地得到执行;

(四)公司的各项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业务记录真实、准确;

(五)公司的固有资金和公司所管理的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有效地使用,公司和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保护。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还包括:

(六)持续检查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程序的设立和实施;

(七)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稽核报告和改进意见;

(八)监督公司及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情况;

(九)对公司员工遵守公司内部道德规范、行为守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基金经理、财务人员的离任审查,并对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评价;

(十一)完成董事会、总经理、督察长交办或授权的其他监察稽核事项。

第五章监察稽核权限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人员在开展内部监察稽核事项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向集中管理公司文件的部门索要公司全部的内控制度文件;

(二)向被稽核部门索取该部门内部制定的工作规则和操作流程;

(三)要求被稽核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四)查阅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基金经理投资审批报告、交易记录、基金

清算及估值等资料;

(五)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计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

(六)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参加公司研究、投资以及其他业务例会;

(七)在监察公司员工遵守职业守则、保密制度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

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对被稽核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

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如发现比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及时向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报告;

(九)在监察稽核事项中发现问题后,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人和对拒绝

提供证据、隐瞒或毁灭证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经公司督察长

和总经理同意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监察稽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监察稽核方式可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要求的不同采用资料审阅法、问题查询核实法、监听监视记录抽查法、现场观察法、人员询问法和综合分析法。

第十三条监察稽核可根据被监察稽核项目与部门内容和特点的不同采用

定期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监察稽核工作程序分成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执行阶段、报告

阶段、追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监察项目确定监察内容和监察人员,同时掌握被监

察部门的基本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监察稽核方案。

(二)执行阶段。根据监察方案确定的监察内容重点、范围及监察方式,

采用适当的技术方式,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会计资料、库存

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等。在执行过程中,监察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监察

记录,必要时应复制有关资料或索取证明。经过取证、分析和评价后编制监察

工作底稿,为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做准备。

(三)报告阶段。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对被监察部门或个人做出客观、公

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监察稽核报告成文前应与被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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