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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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关于家店林场再清违章建筑拆除一案听证

时间2017年9月13日

地点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主持人王亚东书记员越、王

主持人:今天应玉来与再清是父子关系要求对其建设一案举行听证会,下面请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调查人是否到会。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再清未到,委托巨石律师王秀芹到会。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到会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述或辩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听证会期间,不允许走动,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

有权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没收录音、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否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再清性别男出生年月 19550813 族别汉

职业工人家庭住址家店达里巴乡家店林场家店林区屯

委托代理人:

王秀芹性别女出生年月 19541018 族别汉

职业律师家庭住址前郭县胜利街

调查人:

雪竹性别男出生年月 19770116 族别汉

职业执法人员工作单位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部执法大队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否

调查人:否

主持人: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家店林场再清违章建筑拆除一案听证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由王亚东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王亚东、

越、王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否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3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是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对听证会笔录中,对自己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确行使权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会程序和规则,服从指挥,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自觉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是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进行述。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问中其子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的所有人不是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再清。但当事人再清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全程有录像,认为询问过程未剥夺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依据第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认为下达的责令容并不。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述和申辩。

当事人:

1、当事人认为房屋土地为合法取得的,房屋属于合理合法的。

2、当事人为前郭县家店为林场工人,有权在前郭县林场土地上建筑房屋,在2016年5月12日,家店林场向土地所申

请了建房,2017年7月26日林场将办公楼院外东侧荒地卖给高双全,高双全又把土地转让再清,认为再清取得土地和林业部门许可,有权建造房屋。

3、认为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容,提问询问笔录程序存在问题,未向当事人询问,拒签情况不存在。

4、认为林场与高双全应到听证,并说明未到原因。

5、再清因无宅基地,需要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问中其子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是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再清。但当事人再清权利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全程有录像,认为询问过程未剥夺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依据第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认为下达的责令容并不。

主持人:请当事人作最后述:

当事人:

1、当事人认为房屋土地为合法取得的,房屋属于合理合法。

2、当事人为前郭县家店为林场工人,有权在前郭县林场土地上建筑房屋,在2016年5月12日,家店林场向土地所申请了建房,2017年7月26日林场将办公楼院外东侧荒地卖给高双全,高双全又把土地转让再清,认为再清取得土地和林业部门许可,有权建造房屋。

3、认为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容,提出询问笔录程序存在问题,未向当事人询问,拒签情况不存在。

4、认为林场与高双全应到听证,并说明未到原因。

5、再清因无宅基地,需要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取得了该建筑的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及相关的审批手续、现是否能够提供?

当事人:该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

主持人:有没有规划部门正在办理的手续?

当事人:在2012年5月12日向家店土地所申请过,但未有相关的批复。

主持人:家店林场与高双全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及高双全与再清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只能证明证明当事人再清与高双全及家店林场之间的合同有效,林场和高双全与本案再清违章建筑无关,不是本听证调查核实的容。故我局未向林场和高双全下达听证通知,但告知再清之子玉来如你方需要林场和高双全为你提供证据可以通知其到场。

主持人:请调查人、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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