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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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

毒品犯罪辩护词范文应该包括是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

辩护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等。

在请大家阅读下文内容之前,我们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毒品犯罪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它几乎囊括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行为,然而,具体为毒品犯罪如何做辩护,还需要结合具体毒品案件来写。

下文,我们小编将结合实践为大家介绍一个通用的关于毒品犯罪的罪轻辩护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第一,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

首先,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始终本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足够尊重和理性判断,才能在作为律师所应该履行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与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基于此,综观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指控证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凿充分的,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但在行为的定性方面,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不正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

运输的方法可以是随身携带徒步运送,也可以是利用交通工具运送,还可以是既随身携带又乘坐交通工具运送。

但是,不能认为凡是随身携带毒品又乘坐交通工具从甲地到乙地的人都是毒品的运输者,这是不公平的、不客观的,也是不全面的。

也就是说,要认定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在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输给何地何人或运输到某地后用于贩卖。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

毒品案件辩护词毒品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

作为本案袁XX的辩护律师,已经注意到,控方对被告人刘XX进行了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罪的有罪指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袁XX。

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2003年5月13日,凌晨6时袁XX在岳阳车站出站口被值勤民警抓获,袁XX携带毒品是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小项的第四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人已跑了,袁XX被利用了,已经暨成事实,运输了毒品。

8月20日,我在长铁公安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袁XX,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问:”你到广州只说是去玩,知道是运毒品吗?”答:”不知道,知道的话我就不会去,我当时不知,问蔡X是毒品吗?”蔡X说不可能,你带回去是一千元钱,莫管莫问,去时有蔡X和田X,回时是我们三个人。

而起诉书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的方法非法运送。

本辩护人认为有不妥之处。

说明袁XX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是过失犯罪,而是被利用了,到岳阳后,要他带毒品的二人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只有对案情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才能正确的认定犯罪性质,必须搞清楚被告人是不是主观故意犯罪,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犯罪的话,应根据犯罪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请审判长,和法院能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

辩护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圆2003年8月26日。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及对本案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采纳。

公诉意见认为:1、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上游犯罪必须为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方能够成窝藏毒品罪,如上游犯罪不能认定为前述四个类型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应当按非尖持有毒品定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毒品系来源于涉案人曹某。

本辩护人认为,前述两点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依法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司法机关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安徽合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安徽合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

合肥知名刑辩律师——毒品案件辩护词(下文所涉案件当事人的人名均为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邓国敏律师作为被告人林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在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的调查和质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持有异议。

此外,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不予认定。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为1992、84405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460克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人林某在抓获后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2015年6月25日期间共被进行了8次讯问,每次的口供都稳定、一致,其均表示案发前分五次从被告人彭填焱处购买了1992、84405克冰毒,并卖给了汪某娣、王某媛、朱某挺、阮某生、吕某东等人。

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是吻合的,也与公安机关查证的其他客观证据相统一。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犯罪情况,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现有材料,认定被告人林某贩卖460克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告人林某补充讯问获得的口供。

公安机关是从同案犯王某媛、朱某挺的供述推出被告人林某存在尚未交代的犯罪事实,并对其进行了补充讯问。

综合全案被告人林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林某在公安机关的8次讯问过程中,始终认罪态度良好,不仅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查获的犯罪事实,还真实客观地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查证的犯罪事实。

在前8次讯问中,林某均未提到在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共六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媛、朱某挺共计460克的情况,在2015年11月19日的补充讯问中突然交代了上述的犯罪事实,其中是否存在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不得而知。

武汉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词

武汉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慧强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被告人唐慧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慧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系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并且及时提供了毒品来源使办案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属于有立功表现。

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处罚。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唐慧强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其自己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长期吸毒,本案中被告被抓获后进行尿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阳性,足以证明其在抓获前就吸食了毒品,同时本人交代自己也吸毒,因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该目的有别于其他原因的持有毒品,同时其所持有的毒品被办案机关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二、被告人唐慧强系受他人引诱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笔录及庭审了解到,案发前同案犯杨冬兰多次电话联系唐慧强,以低价32元一颗的价格向唐慧强兜售麻果,唐慧强为了朋友的面子把毒品接受过来。

从这点来讲,本案被告人唐慧强系被动持有毒品,受他人引诱走向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慧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慧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辩护。

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写出你的相关意见。

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在被指控为某项犯罪的时候,很需要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同样如此。

律师书写的辩护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自己有很大的帮助。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最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毒品犯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出辩护词,针对指控我所代理的被告在毒品犯罪方面的指控,我将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参与毒品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控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不仅仅是猜测或推测。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与毒品犯罪有关。

二、证人证词的矛盾与不可信性
控方所引用的证人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性。

在案发现场,控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其中有些证人甚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提供了不同的陈述。

这种矛盾和不可信性使得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足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三、非法搜查行为
被告的辩护团队认为,控方在搜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然而,控方所进行的搜查行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且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因此,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证据链的断裂
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证据链必须完整、连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在此案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链存在断裂,无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因此,这些证据无法作为定罪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贵庭对被告的指控进行无罪判决。

我相信贵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姓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和各位评判员:大家好!我是袁某何某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他们进行辩护。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袁某何某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这起案件。

袁某何某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人权。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呼吁法庭确保袁某何某接受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明确购买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据我们所知,涉事案发生在某酒店,但具体时间和地点仍存有争议。

我们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酒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进一步证明袁某何某与贩卖毒品之间的联系。

其次,我们对于检方提出的毒品来源亦有异议。

袁某何某承认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从未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和贩卖过程中。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袁某何某只是进行了个人使用,对于毒品的贩卖并没有直接相关。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调查毒品的来源和涉及到的其他人员,以便厘清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还强调袁某何某是初犯,他们在案发前一直是无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他们心理因素及所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的影响,在判决时考虑到是否能够对袁某何某采取适当的刑罚,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愿意为袁某何某提供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待袁某何某的案件。

我们相信,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能够做出有效的悔改。

我们请求法庭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对他们进行适度而公平的判决。

以上是我为袁某何某进行的辩护词,请法庭审议。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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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担任被告人C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到法院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前后两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C向其了解案情,又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我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被告C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一、被告人C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从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可知,被告人C是公安机关在布控期间,于2013年6月5日在广西南宁市XXX酒店XXX房内查获,在该房内查获神仙水一支和冰毒一包,经审讯,被告人C对持有神仙水和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2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C执行逮捕。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C提起公诉,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C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在被告人C居住的XXX酒店XXX房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10.29克、神仙水疑似物14.63克、两被告人的供述及手机短信内容。然而其他两被告人的供述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C参与贩卖毒品,仅仅能证明被告人C购买毒品自己吸食。本辩护人对短信内容的关联性有异议,就短信的图片内容并没有被告人C的签字确认,庭审中被告人C也提到不是每一条短信都会读取,无法确定公安机关在拍照短信内容时是已经读取的短信还是被告人C并未读取短信,只是别人单方面的给被告人C发来短信,同时图片内容是不是来自被告人C的手机也有异议,本辩护人在阅卷过程中并未看见过公诉机关举证的关于短信内容的视听资料,庭审中公诉人提到根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人才会做录音录像,因此被告人C的讯问过程并没有录音录像,既然被告人C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那么公安机关在搜集短信证据时就应该给被告人C签字确认,因此不能凭借短信内容和两被告不可信的供述而认定被告人C贩卖毒品。被告人C本人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供述一致,比较可信,供述中只是提到帮XXX试神仙水,有人要再找他,并未提到毒品的实际交易情况,且从始至终被告人C都是承认自己购买的冰毒疑似物及神仙水疑似物只是用来自己吸食而没有贩卖,被告人A的供述中也未提到让被告人C帮其销售毒品,只有被告人B供述中提到被告人C带人回到南宁市XXX号房在房间里谈交易情况,他在外面,既然他在屋外又怎能确定被告人C是在房间内谈毒品交易情况,一切只是被告人B猜想而已,但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A供述他并没有叫被告人C帮其贩卖毒品,而被告人B也供述没有看见过被告人C贩卖毒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因为几天没有睡觉。证人A的询问笔录只是证实被告人C去看过XXX号房,而租房的人是被告人A。证人B的询问笔录并未提到被告人C是在XXX号房居住,只是证明被告人B在那里居住,还有就是自己的儿子和女友在那里居住,并证实其冰箱上78支神仙水系被告人B放入,与被告人C无关。而证人C、D居住在XXX号房也从未见过被告人C,只是见到和他们一起同住的被告人B,由此可知被告人B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可信。根据孤证不能定案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C贩卖毒品罪不成立。(二)被告人C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动机,购买毒品只是用于自己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C自2011年开始断断续续吸毒,2012年12月因吸毒被广西XXX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由此可知被告C购买的冰毒疑似物10.29克和神仙水疑似物14.63克数量极少只是用于自己吸食而没有贩卖的意图,同时在公安机关查处时对被告人C进行检测,被告人C检测结果是苯丙胺类毒品呈阳性,被告人C自己也供述在购买之后吸食了部分冰毒。被告人C有正当职业,一直在深圳XXX公司当业务主管并且自己也经营位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这点合议庭可以核实,被逮捕时在南宁前后待不到十天。二、被告人C系自己吸食毒品,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无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C持有毒品完全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被告人C在被抓捕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自己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且供认不讳,也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C一直在深圳XXX公司当业务主管并且自己也经营位于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有正当的职业,现在家中有年近八十的残疾母亲赡养,还有尚未满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C到案后能够坦白,且无前科、犯罪后的悔罪表现、需要赡养年将八十岁的母亲、抚养未满周岁的女儿,并根据现行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C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三、应当依法对被告人C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C适用缓刑。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C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C购买持有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未进行贩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施贩卖行为,且其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的数量不多,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C适用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C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有坦白、无前科等诸多从轻情节,而且现在家中有年近八十的残疾母亲需要赡养,还有尚未满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妻子是甘肃人,与其讲XX客家话的母亲沟通存在一定困难,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C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年月日

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

对于毒品犯罪,我国立法的态度是,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非法持有毒品这类犯罪。

而如果委托律师来打官司的话,通常律师都会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的内容。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接受巨x叶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轲作为梁X、杨X、巨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巨XX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在数次会见巨xx后,结合本案案卷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巨XX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属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未遂。

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XX年XX月XX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特情举报称有人从成都市购买毒品以包裹方式邮寄至西安市新城区XXX货运中心,其后公安民警通过守候在XXX货运中心门口将前来取装有冰毒包裹的巨XX抓获……,辩护律师认为巨XX尚未直接接触涉案毒品便被公安机关在XXX货运中心门口抓获,巨XX本人并没有形成对涉案毒品的支配,其控制毒品的愿望并未得逞,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巨XX在接触涉案毒品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巨XX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

二、巨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杨X,有立功情节。

犯罪嫌疑人巨XX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带领下从西安市XXX 物流中心西区X排XX号货运部领取了装有毒品的包裹,并在领取包裹后配合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XXX村将犯罪嫌疑人杨X抓获,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了促进作用,杨X的犯罪行为之后也经查证属实。

根据《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巨XX在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杨X具有立功情节。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

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

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

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

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

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

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安排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在开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XX,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地参与了法庭的调查活动。

因此,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地认识和了解。

下面,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XX在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三、被告人XX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XX在被捕后,揭发XXX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
四、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较轻,且其持有毒品仅为自己个人服用,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
五、被告人XX能当庭认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有意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X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X在量刑
时给予从轻处罚或缓刑。

辩护意见完毕!
辩护人:XXX
二○一X年X月X日。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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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及对本案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采纳。

公诉意见认为:1、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上游犯罪必须为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方能够成窝藏毒品罪,如上游犯罪不能认定为前述四个类型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应当按非尖持有毒品定罪;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
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毒品系来源于涉案人曹某。

本辩护人认为,前述两点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依法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司法机关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两者法条竞合,依法应以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本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法律规范是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特殊规范构成要件的,以当以特殊规范进行罪名定性。

(一)对本案此类情形案件如何定性,我国现有以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输、制造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根据前述规定:一、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犯罪行为,按相应的罪名定罪;二、如果尚未或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即仅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此时应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等毒品犯罪,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如果没有或者不能查证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是出于窝藏毒品目的的,构成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

根据对以上法律规范的比较可以看出,1990年的人大常委会禁毒决定、1997年的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法律规范的犯罪构成均未发生变化,199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执行禁毒决定的解释,明确了因窝藏目的而持有毒品的,应根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以窝藏毒品定罪,因此对于现仍有效的1994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执行禁毒决定的解释,在相关法律规范相同的构成要件下应当为本案犯罪行为定性的当然依据。

(二)对本案此类情形案件如何定性,我国司法实务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人均结合其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来定罪量刑。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中,认为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如果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作其他使用而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如果是为其他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而持有,应当按照窝藏毒品罪定性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47 集《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前提,是首先无法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一部分。

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构成上述犯罪时才能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这一基本精神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正式被纳入刑法典中后并未得到改变。

也就是说,如何认定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47 集《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指出:“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他人转移、藏匿毒品的,应认定为构成转移、藏匿毒品罪,而非
非法持有毒品罪。

”,以上指导案例均指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出于窝藏目的的,应按窝藏毒品进行定罪量刑,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指导案例不构成判案的依据,但并不能否认指导案例的指导意义。

二、本案的毒品来源于涉案人曹某,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本案无串供可能
1、案发前无串供可能
本案是因朱某自首坦白案发的,案发前侦查机关并无涉案人持有该毒品的任何线索,涉案人更未受到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

本案毒品于朱某自首交待后,侦查机关从朱某提供的场所内取出,因此本案在案发前朱某与曹某不存在串供的动机。

更不可能并在公安机关无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出现朱某、曹某在案发前串供,由朱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交待,并由曹某“顶包”承认毒品系由其所有,为逃避追查交付朱某藏匿。

2、案发后无串供的时空条件
案发后朱某即被羁押,曹某则是本案侦检机关根据朱某的自首交待,从河南的(另案)羁押场所提押到湖州拘押,朱某于曹某无串供的时空条件。

3、根据笔录内容细节完全印证一致的事实,从根本上排除了朱某、曹某串供的可能。

案件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讯问之前,嫌疑人是不可能完全知晓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如果不是事实的话,也就不可能对讯问内容细节完全印证一致。

根据曹某的供述,曹某在接到甲地派出所的电话后,因担心其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暴露,而将其持有的毒品交朱某窝藏,以逃避可能的法律追究。

对照上述笔录,朱某的供述与曹某的供述中交待的犯罪细节包括曹某要求朱某窝藏其毒品的动机、沟通窝藏毒品的时间、地点、
所用交通工具、参与的人员、沟通过程中各方的言词等等细节完全印证一致。

在不知道侦查机关讯问内容的情况下,即使是在串供的情况下,也难以对案件细节完全陈述一致。

因此该两份证据内容应当予以认定,本案的毒品来源于曹某的事实足以认定。

4、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曹某第二份笔录,否认了本案毒品的来源,这完全是涉案人为规避法律后果作的辩解,但该讯问笔录的辩解结合前述两份笔录对其真实性完全不能认定。

5、朱某自首到到案时,涉案毒品并未拆封,不存在为自己吸食而持有的情况,从另一个方面印证毒品的来源非其本人所有。

三、公诉机关认为,因曹某后来于笔录中翻供,因此本案毒品来源于曹某的事实不能查证属实,本辩护人认为这一观点难以成立。

1、现曹某现仍在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其不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2、即使曹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不能定案,但并不代表本案毒品来源与其就没有关系,只是刑诉中证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案件中的适用。

根据本案证据,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毒品并非来源于朱某,同理,刑诉中证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根据曹某及朱某的供述证实,该毒品来源于曹某,并且曹某说明两三天内就会取走的,本案毒品朱某自2013年5月15日左右窝藏至2013年5月29日案发期间,均处于严密包装的状态,这一事实从根本上排除了朱某为自行吸食而持有该毒品的可能,现曹某的犯罪行为虽另案处理,但本案前述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是足以认定的。

因此,本案朱某因曹某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而为其毒品提供窝藏场所的行为,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应以窝藏毒品定性。

二、本案朱某的量刑情节
本案证据表明,本案案发于朱某的自首,并且朱某向侦检机关的供述稳定一致,朱某的自首和坦白是本案案发及查明事实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并且由于朱某的自首和坦白本案涉及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结合他是初犯,此次犯罪又是受他人指使的偶然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辩护人请求审判长、合议庭在对本案客观定性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朱某的犯罪给予减轻处罚。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徐永平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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