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 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 • 理财产品销售内部控制 • 理财产品销售合规管理 • 理财产品销售未来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居民财富的增加,商业银行理财 业务逐渐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03
禁止不实宣传
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避免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同时也不能隐瞒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或夸大宣传。
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培训
培训计划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产品销售合规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 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理财产品销售的法律法规、内部规定、风险管 理和客户权益保护等。
理财产品销售渠道拓展
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拓展线上和线下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更加便 捷的理财服务。
理财产品销售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法 合规性。
信息披露透明化
商业银行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传递理财产品的相 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培训效果评估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理财产品销售合规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风险监测与报告
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销售合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和风险 事件。
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产品销售合规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理财产品销 售中的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
03
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 监督。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docx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一、人员配备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数量和能力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配备。
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可以设立销售团队负责销售工作,同时设立培训团队负责培训和人才发展工作,以确保销售队伍有足够的人力支持,并能不断提升销售人员的能力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招聘与选拔程序,通过综合评估考察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的素质,选拔适合从事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的人员。
招聘应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招聘的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内容。
三、培训与发展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对销售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知识、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和激励机制,为销售人员提供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四、考核与绩效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绩效管理制度,对销售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奖惩。
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以全面评估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
对于优秀的销售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于表现不佳的销售人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销售行为规范,引导销售人员依法合规地进行销售工作。
销售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六、客户关系管理商业银行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系统,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服务,维护好与客户的关系。
销售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给予客户专业的理财建议和贴心的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七、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
销售人员应客观、真实地介绍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得隐瞒、虚假宣传。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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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条规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守信,保持独立性,切实维护客户利益;2.合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3.全面客观,对客户进行全面、客观的风险提示和产品介绍,引导客户理性投资;4.谨慎稳健,根据客户情况和市场变化,合理搭配理财产品,控制投资风险;5.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监督和审核。
第四条相关义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以客户为中心,提供贴心的理财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2.在销售前进行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和投资偏好,全面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推荐的理财产品与客户实际情况相符;3.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告知客户产品风险等级、挂钩标的及相关收益情况等重要信息;4.确保客户签署投资协议书并加盖手印或签字确认,将客户的身份、投资金额、产品名称、期限等重要信息记录在销售系统中,并及时向客户发放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合同等相关文件;5.定期对持有理财产品的客户进行回访,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和问题,了解客户持仓情况和变动原因,适时调整理财方案。
第五条理财产品准入门槛和销售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和销售限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理财产品准入门槛和销售限制,严格控制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销售发行比例;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设置相应的普通产品、专业产品和顾问产品等级,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选择;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销售比例和销售期限,确保销售期限与产品实际期限相符;4.商业银行应当对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人群,如未成年人和无法独立决策的老年人等,禁止销售理财产品;5.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单日销售限额和个人持有上限,充分保护客户财产安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细则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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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财产品销售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基金、股票等各类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因素,定期调整理财产品种类和销售策略,并在销售前进行必要的产品审查和备案手续。
4.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公平、公正和真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产品销售流程1.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团队,负责产品营销和销售。
2.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产品销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推荐、申购、确认、清算和客户服务等环节。
4.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5.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三、销售人员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培训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以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业绩。
3.商业银行应为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和销售工具,提高其销售能力和工作效率。
4.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销售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销售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持仓限额、风险警戒线和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信息,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机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零售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零售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零售理财产品销售, 是指本行零售理财销售人员将本行发行的零售理财产品通过零售渠道向零售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理财业务人员(以下简称理财人员)是指本行面向客户从事零售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各级销售机构是指具有销售职能,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各级经营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安民、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的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面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批发活动,促进商业银行蓬勃发展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固定收益类产品办法所称商业银行货币基金(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暗指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文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人员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韩国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有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产品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直销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厘清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供货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很难说、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分销理财产品,应当遵从风险匹配原则,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供货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群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重要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报道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精选文档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竞争激烈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销售管理制度,以确保其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包括制度的内涵、目的、重要性、相关政策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
二、制度内涵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是指商业银行为规范和监督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定、销售流程、信息披露、销售人员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有效提升理财产品销售的透明度、风险可控性和客户满意度。
三、制度目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风险、提升销售效率和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供更优质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得客户信任和市场份额。
四、制度重要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良好的销售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销售或欺诈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其次,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银行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增强品牌竞争力。
同时,规范的销售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五、相关政策在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等外部环境因素。
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法规要求也必须纳入其中,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此外,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也应成为制定销售管理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具体实施步骤制定和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具体步骤:1. 设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销售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销售管理制度。
2. 制定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包括销售对象、产品设计、销售流程、信息披露、销售培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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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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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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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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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
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
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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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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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胜任原则。
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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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
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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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
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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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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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
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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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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