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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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

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近日,我国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该规定将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该规定是为了应对海南省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提高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万泉河流域是海南省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

如今,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该流域受到了人为破坏,水质污染和土地利用不当等问题的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海南省决定修订现有的规定,并加强对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加强河道调控与管理。

规定了河道保护与修复的措施,确保万泉河流域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

2. 限制污染产业进驻。

规定了万泉河流域禁止和限制污染性企业的类型和标准,以及依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制定的减排要求等。

3. 限制非法开采与乱占用土地。

规定了土地使用管制、生态补偿、生态修复费等制度,引导政府和公民带头保护生态资源。

4. 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机制。

规定了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管等措施。

5. 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

规划开展为期三年的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支撑万泉河流域发展的藏品和服务。

该规定中还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和监管机制。

对于不合规的企业和个人,将给予依法的惩罚,并对其进行整改。

同时,规定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等环保行业的激励政策,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这项规定的实施将促进万泉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南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海南省将视该规定为基础,加强与当地居民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万泉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河道保护范围定义

河道保护范围定义

河道保护范围定义
河道保护范围的定义因河流的等级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通常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

2.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3. 根据河流等级,堤围脚外20米以内或者50米以内可能被定义为护堤地。

丘陵山区河流,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为河流岸线安全保护区。

4. 在大坝、溢洪道、电站、渠道枢纽、水闸、船闸周围50米至500米以内,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生活区边界外30米以内,通常被定义为安全保护区。

5. 根据渠道等级,渠道堤脚外30米以内或者5米以内可能被定义为护渠地。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还会有一些特定的规定,如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禁止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以及禁止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等。

具体的河道保护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权威机构。

海南省政府水保三区划分

海南省政府水保三区划分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侵蚀方式和分布特点,以及建设海南生态省目标,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如下。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三大水系上游地带,即位于中部山区的五指山、黎母山、鹦哥岭;尖峰岭、坝王岭、吊罗山自然保护区;琼山市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

行政区域范围涉及白沙、琼中、通什、乐东、保亭、陵水、昌江、琼山等8个市县。

2、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全岛长1528公里、宽1公里约1500平方公里的海岸带;昌江县石碌铁矿开采区,乐东抱由、东方八所金矿开采区,万宁、陵水钛矿开采区;粤海铁路工程;琼山至文昌高速公路两侧;海口至屯昌、陵水至保亭、海榆东线陵水至三亚、海榆中线什运至邦溪、营根至牛漏、毛阳至九所、毛阳至五指山等公路改造工程;以及较大的开发建设区。

3、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儋州市的蚂蝗岭水土流失区(面积52.7平方公里)和水井岭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28平方公里),文昌市的宝陵河栋山沟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8.5平方公里),琼山市的鸭程溪昌头河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5.7平方公里),澄迈县的山口溪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0.88平方公里),三亚市梅山镇三更管区水土流失治理区(面积13.84平方公里),东方、乐东、昌江等市县土地沙化区(面积230.87平方公里),以及公路、水利部门加强对山区丘陵地带陡坡、高挖方等容易带来水土流失的地段治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己经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水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运管〔2021〕16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监管,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的重要基础工作。

近年来,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虽然取得了显着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工作明显滞后,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同不畅、经费落实困难、推动力度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依法监管的突出短板。

为做好“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下简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和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其中,2021年底前优先完成具有防洪任务的国有大中型水库、水闸和3级以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3年底前完成具有防洪任务以及涉及防洪安全的所有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二、工作安排(一)开展划定情况排查,建立未划定工程名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程管理单位,全面排查核实已建成国有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情况。

对尚未完成划定的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分类建立待划定工程名录。

(二)编制“十四五”划定工作总体方案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和工作实际,按照“十四五”划定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编制“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明确水库、水闸、堤防等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7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79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三亚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治导线是指河道经过整治以后在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

河道治导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三亚市的河道治导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治导线管理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治导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河道治导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河道治导线管理、对违反河道治导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划定河道治导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系统。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应当划清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河道治导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琼府〔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琼府〔2020〕59号为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4〕10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将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公告如下:一、划定范围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分别为光村水、加浪河、西昌溪、卜南河、英州河、文曲河、金聪河、长兴河、打拖河、文科河、尧龙河、白石溪、板来河、沟门村水、光吉河、石滩河、岭后河、贤水、大岭河、美龙河、沙荖河、南水吉沟、洋坡溪、通什水、荣山河、北山溪、永丰水、老城河、南洋河、古城河、雅边方河、龙潭河。

二、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四)非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1.16
•【字号】琼府办〔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
琼府办〔202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6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8【实施日期】1996.01.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8日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地表水为主,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水工程建设以蓄水为主,蓄水和引水相结合;水资源保护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投资建设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从事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企业,享受本省鼓励投资的优惠待遇。

兴建大中型水工程的,还可享受基础设施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建设投资适当增加。

省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建设需要发行水利债券。

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水利债券的发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海府办〔2015〕35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5日海口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琼水建管〔2014〕540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水库129座,总库容3.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9座,小(Ⅰ)型水库29座,小(Ⅱ)型水库91座。

主要河流31条。

江堤、海堤工程27条,长150.2公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琼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2021年5月前言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作出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网是全省“五网”1基础设施之一,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承担着重要使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海南省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

规划紧紧围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加快建设美好新海南的奋斗目标,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理念,研究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为海南省“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指导海南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为2021-2025年,远期展望到203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就。

“十三五”时期,海南现代水网2建设成效凸显,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水生态环境质量、民生水务保障水平持续改善,重点领域改革和水务工程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督察反馈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成效显著,总体完成全省“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水务基础。

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

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三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三亚市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8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9月3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功能,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亚河、宁远河、藤桥河等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应当纳入三亚市总体规划。

河道的具体保护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三亚市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省有关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划定,设立标志和界碑,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建立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生态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河道生态保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广坝灌区昌江干渠系统规划报告(修改)

大广坝灌区昌江干渠系统规划报告(修改)

工程设计证书A146001299工程勘察证书211118-kj工程咨询证书工咨丙12620080002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2012年6月15日审核:王槐南总工:吴国华审查:吴国华项目负责:刘江平校核:刘江平林国辉报告编写:刘江平林振豪林国辉郑雪梅黄峰扬珠方国梁报告统稿:刘江平林振豪目录1综合说明 (1)1.1绪言 (1)1.1.1工程地理位置 (1)1.1.2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1)1.1.3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 (5)1.2水文 (5)1.3地质 (6)1.3.1地形地貌 (6)1.3.2地质构造 (6)1.3.3物理地质现象 (6)1.3.4水文地质 (7)1.3.5地震 (7)1.4工程任务和规模 (7)1.4.1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与灌溉要求 (7)1.4.2灌溉供水水源 (8)1.4.3灌区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 (8)1.4.4水源工程及灌区开发方式 (10)1.4.5灌溉设计保证率及灌溉制度 (10)1.4.6灌区总需水量 (11)1.4.7建筑物规模及主要参数 (11)1.4.8排水设计标准 (12)1.4.9灌溉节水措施 (13)1.5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4)1.5.1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14)1.5.2田间工程布置 (15)1.5.3田间工程设计 (16)1.5.4工程估算 (16)1.6金属结构 (16)1.7施工组织设计 (17)1.7.1施工条件 (17)1.7.2施工导流 (18)1.7.3导流方式 (18)1.7.4砂料场的选择 (18)1.7.5土料场的选择 (18)1.7.6石料场的选择 (18)1.7.7施工总布置 (18)1.7.8施工总进度 (19)1.8水土保持 (19)1.8.1灌区水土流失现状 (19)1.8.2工程造成的水土流失范围 (19)1.8.3工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0)1.8.4防治范围 (20)1.9环境保护设计 (20)1.9.1环境现状评价 (20)1.9.2工期环境影响 (21)1.9.3环境保护投资 (21)1.10工程管理 (21)1.10.1管理机构 (21)1.10.2工程建设管理任务和职责 (21)1.10.3运行期工程管理 (22)2水文 (23)2.1流域概况 (23)2.2气象 (25)2.3枯水径流 (26)2.4洪水 (26)2.5地下水 (28)2.6泥沙 (28)3地质 (30)3.1区域地质概况 (30)3.1.1地形地貌 (30)3.1.2地层岩性 (30)3.1.3地质构造 (31)3.1.4物理地质现象 (31)3.1.5水文地质 (31)3.1.6地震 (31)3.2天然建筑材料 (32)4工程任务和规模..........................................................................................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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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琼府办[2004]103号
发布日期:2004-11-5
执行日期:2004-11-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2004年8月6日经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0条规定,“河道和国有水工程具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河道和国有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
(一)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二)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大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300-500米、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300米、小型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100米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船闸周围50-100米(水平距离,下同)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均为安全保护区;
(五)根据河道的不同等级,堤围脚外20米—50米以内区域为护堤地;丘陵山区河道,从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以内区域为河道岸线安全保护区;
(六)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七)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之外3米或5米(尾水渠、总干渠和干渠为5米,分干渠为3米)以内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国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四、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重要水工程应当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公告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职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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