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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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知识详解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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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 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 的支票。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
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
按付款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 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
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付款日期,持票人只能在
约定的付款日期才能提示付款的汇票,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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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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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票据当事人
6.2.1票据当事人概述 6.2.2票据当事人的概念 6.2.3各类票据一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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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票据当事人概述
1.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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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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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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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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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的法律适用(2篇)

票据法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票据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

票据法的法律适用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如何适用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规定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 优先适用票据法原则在我国,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专门法律。

当票据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即使相关法律规定与票据法规定不一致,也应以票据法为准。

2. 优先适用特别法原则特别法是指在普通法的基础上,针对特定问题制定的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法律。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如果特别法与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3.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又要考虑到法律的灵活性。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如果新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可以适用新法;但如果旧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则应适用旧法。

4. 罚不溯及既往原则罚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对行为人在行为时尚未生效的法律,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尚未生效的法律被废止,则不能以该法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票据法的具体规定1. 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和保证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和保证是票据法的主要内容。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行为。

如签发虚假票据、转让无效票据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的背书和贴现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

票据的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守票据法关于背书和贴现的规定。

3. 票据的保证和抵押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的抵押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权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票据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对《票据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认识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票据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一、关于票据对价《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对票据对价作了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为了较好地掌握《票据法》关于对价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在实务中有哪些可能的情形构成票据对价。

笔者认为,票据对价应包括以下情形:1.实物;2.劳务;3.智力成果和其他无形资产;4.原有的债务或责任;5.票据质权;6.有效的合同;7.其他法律认可的情形。

其次,要明确除法定情形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在法定情形下,如因税收、继承、赠予依法取得票据,因机构分立、合并依法取得票据,因法院裁定依法取得票据等,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无对价而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呢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即将票据对价作为除法定情形外,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受对价的限制,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将票据对价作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限制因素。

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及票据法律适用的最大有效解释原则,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将票据对价作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限制因素来看待,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其直接前手可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以未支付对价为由对其进行抗辩。

比如,因无息借贷取得票据的,因为无息借贷行为自身无偿性的特征,当然不能受对价限制,持票人应享有票据权利。

在此情况下,如果认为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则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向银行取得借款的人因不能以取得票据的方式进行借款转账,不得不要求银行贷给相当于借款额的现金。

票据法逻辑的探讨.docx

票据法逻辑的探讨.docx

票据法逻辑的探讨[摘要]《票据法》自1996年实施至今已近20年,对我国商业票据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以及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票据法立法体例的逻辑结构及三种票据之间、包括票据的无因性等主要问题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票据法立法体例三种票据票据的元因性逻辑关系一、票据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一)票据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三者的统称。

(二)票据关系以及票据法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的本质是财产关系,因此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没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二、票据立法体例逻辑结构的比较票据法的体例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一部法律抑或规定于两部法律;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考查、研究票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以下几种,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其中支票法是单行法规,为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是单行法律,为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是单行法律,为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票据法逻辑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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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逻辑的探讨[摘要]《票据法》自1996年实施至今已近20年,对我国商业票据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票据法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法律,如何立足国情,借鉴各国数百年来的票据立法经验,以及对各种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予以选择和确立,是我国票据立法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票据法立法体例的逻辑结构及三种票据之间、包括票据的无因性等主要问题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票据法立法体例三种票据票据的元因性逻辑关系一、票据及票据法的基本概念(一)票据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三者的统称。

(二)票据关系以及票据法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的本质是财产关系,因此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没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二、票据立法体例逻辑结构的比较票据法的体例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汇票、本票、支票规定于一部法律抑或规定于两部法律;票据法的篇章结构、章节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立法技术。

(一)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考查、研究票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各国票据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方面有许多差异。

主要体例有以下几种,法国的票据法包括于商法典中,其中支票法是单行法规,为票商合一主义体例;瑞士的票据和支票规则均包括于民法典中,为票民合一主义体例;德国、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均是单行法律,为票商分离主义体例;我国台湾票据法是单行法律,为票民分离主义的体例;英美法系无所谓票民或票商法律的关系,但英国汇票法是单行法律,美国则将票据规定于统一商法典中,所以,英美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也有所不同。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

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特有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1]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明显区别,这正是票据法特有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体现了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

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

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

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既成事实之记录。

纵然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

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关于票据法学习心得

关于票据法学习心得

关于票据法学习心得
作为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我深知票据法对于我们日常工作的关键性。

因此,在课余时间里,我认真阅读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旨在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感受颇深。

其次,在学习中我深刻体会到,实务经验和法律法规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理论的学习对于建立知识体系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要求和典型案例,才能更加准确地应对客户和业务风险。

例如,票据背书、损益平衡原则等,虽然在书本上讲解很清晰,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需要我们有领悟更深层次的实际意义和技巧。

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我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实现知识最优化的综合利用。

最后,学习票据法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即在公平和合法原则之间如何平衡。

相信每个从业人员都对如何平衡公平和合法原则充满疑惑。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首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秉持公平和效率,一味追求法律合规,可能会影响业务的流程和效率。

然而,只注重效率和经济利益,也可能会导致风险的忽视和客户滞留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如何在保障合法性和公平性的前提下,增强业务的效率和创新。

从以上几个方面总结,学习票据法是一项不断深耕的过程,只有不断积累、实践和反思,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

票据法总结一、引言票据是现代商业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它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发行、转让和兑付等行为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票据法进行总结,探讨其主要内容和相关要点,以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票据的定义与种类票据是一种一般呈文或指示性文件,具有支付财务责任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其中,汇票是出票人指示银行或第三方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银行给付款人开立的支付工具;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利息和本金的票据。

三、票据的要素和效力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特定的要素和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要素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

出票人是票据的发起人,收款人是票据的受益人,票面金额是票据的支付金额,付款期限是指票据的到期日,付款方式是指票据的支付方式。

只有具备完备的要素,票据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四、票据的流转和转让票据的流转和转让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标示、传递等方式进行转让。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确认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标示是指在票据正面标记记号,以表明票据的转让意愿;传递是指将票据交给他人。

通过流转和转让,票据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实现了资金的有效流动。

五、票据的兑付和拒绝兑付票据的兑付和拒绝兑付是票据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到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出票人或付款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持票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支付。

然而,出票人或付款人也有权拒绝兑付,如果票据上存在瑕疵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票人或付款人可以合法地拒绝支付。

六、票据的欺诈和违约在票据交易中,欺诈和违约是常见的问题,也是票据法所关注的重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票据的签署、转让或兑付存在欺诈行为,持票人可以主张无效或撤销权利。

票据法

票据法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 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 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 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 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 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 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 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 意。
农业银行白银分行诉工商银行渝 中支行无因性票据纠纷上诉案
• 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院的上述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上 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 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 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 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 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 形有所了解。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北京商行票据纠纷案 • 大名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李某系其投 资人。大名商行辩称:对支票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但大名商行与化工公司没有 业务关系,大名商行营业执照已于2004 年停止使用,2008年丢失了3张支票,所 以清户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 注销大名商行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 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 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 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 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 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 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 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 的请求权 。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新论

票据法新论

票据法新论票据法作为我国商法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数次修订,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到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订案》,它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

票据法在我国商法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控制着商法行为的相关规范,保障了票据交易的正常运行,而且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持。

票据法也是国家立法机关积极创新,在法律秩序中更新变化,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也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票据法的新规定(1)票据持有人和票据代理人的权利2018年修订案中明确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提出对票据质押人和背书人的担保要求,要求他们对支付义务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票据代理人也具有票据持有人的一切权利。

(2)理财票据的定义2018年修订案中新增了理财票据的定义,即以票据形式发行的债券类及其他理财类证券票据,其发行的对象是对票据有兴趣的投资用户,它们和普通票据在发行和流通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

它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发行者和背书人是商业机构,而非个人,因此理财票据在发行前需要经过商业机构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3)新型票据的开发在现代经济中,票据往往被用于支付,特别是当一方需要支付大量款项时,票据就会派上用场。

因此,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票据被开发出来,这类票据通常以网络形式发行,可以大大简化票据的流转流程,降低票据持有人的成本,增强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显著提高票据交易效率。

三、新措施和建议(1)加强对票据的监管票据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票据的监管,充分考虑票据持有人的权益,严格执行票据法,把钱发到正确的手中,以确保票据安全可靠。

(2)提高票据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正在探索票据的技术,例如智能合同等,这些新型技术可以帮助票据持有人和票据代理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帮助维护票据交易安全有效。

(3)完善票据法律随着社会发展,票据交易也日新月异,必须实时完善和发展票据相关法律,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保障票据持有人的权益。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2而这个非票据关系,大家注意票据法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什么,假如我一个票据掉了,掉地上了,那么在座的那一位同志捡了,结果我也知道了,是张三捡了我的票据。

那么大家注意我有权请求这个人把这个票据交还给我,或者他不交的话,我有权到法院去打官司,让法院判定他把票据交还给我。

那么我享有的请求这个对方把这个票据返还的这种权力,有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但是,他不是基于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产生的,所以这种票据关系,这种请求返还关系我们叫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那么另外还有一种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也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同志们注意就是说假定一张票据汇票,是我作为出票人以这个工商银行作为付款人。

以这个海尔公司作为收款人签发的这样一张汇票。

然后这个海尔公司背书转让给张三,张三背书给李四,李四背书给王五,王五背书给周六,周六转给马七,最后持票人是马七,就这样的一个过程,那么同志们会注意到,我为什么要开10万的票据,今年五月给海尔公司一张汇票支付价款,我为什么会开一张汇票,背后肯定会有相应的原因的。

这个原因可能是我买了海尔公司的产品。

比如说10万块钱的空调,买卖合同规定在5月1号向我交货,我在同一天通过工商银行用汇票付款。

那么大家注意实际这个原因关系,第一个就是票据原因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说存有资金,实际我一定要跟这个工商银行存在着一种资金关系,委托付款的关系。

第三个原因就是预约,大家注意这个预约是指什么意思,我和海尔公司签定一个买卖合同,到最后拿汇票对他进行支付,这个行为实际上我们还有一个约定,就是说我跟海尔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们俩一定要商量好,我这个付款到底是拿现金支付,还是拿支票支付,还是拿汇票进行支付。

那么关于这个汇票支付的方式的约定,在这里所讲的票据的预约实际上也是一个合同,而这个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都是构成这个票据关系的一个基础。

所以,我们说这些关系他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整体上来讲要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期一定要具备某种原因,资金关系、预约关系然后才会开这个票据。

票据法律总结范文

票据法律总结范文

一、票据概述票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出票人签发,载明一定金额,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支付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力求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2. 诚信原则:票据法要求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票据权利。

3.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票据法对善意第三人给予特别保护,防止其因票据纠纷而遭受损失。

4. 票据权利不得让与原则: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转让。

三、票据的种类及法律特征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1)要式性:票据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否则无效。

(2)无因性:票据权利的产生与票据原因无关,持票人只需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3)流通性: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

(4)支付性:票据的目的是支付一定金额。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1. 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权利保全权等。

2. 票据义务: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承担的票据义务包括付款义务、保证义务、追索义务等。

五、票据的签发、承兑、付款与追索1. 票据的签发:出票人应按照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付款人、金额、付款期限等信息。

2. 票据的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

3. 票据的付款:付款人应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

4. 票据的追索:持票人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面金额时,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六、票据纠纷的处理1. 票据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 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持票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存在。

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2篇)

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日益繁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本文将从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概述1. 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票据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追索等票据行为。

3. 票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

票据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

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3)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票据行为成立后,其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制约。

(4)票据行为公信力原则。

票据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公信力,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

三、我国票据的法律适用具体内容1. 票据的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或“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 票据的背书(1)背书人的资格。

背书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

3. 票据的承兑(1)承兑人的资格。

承兑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人在承兑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4. 票据的保证(1)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会计经验:学习票据法的现实意义

会计经验:学习票据法的现实意义

学习票据法的现实意义学习票据法的现实意义 一、《票据法》的主要内容票据法对票据贴现业务有相应保障,金融机构的贴现业务使票据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法指调整票其在办理贴现时已经先收取了利息,收益可靠安全,且具体简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票据立法,也包括其他单、灵活的特点,是改善金融机构融资结构,解决其资金短缺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相应规范。

而狭义的票据法仅指专门的有效途径,为金融机构开拓新的利益增长点。

对于金融活动中的票据立法。

票据法通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等,明确票据当事违法行为,票据法同样做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如票据法强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而调整因票据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具体说来,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的制度和具体制度。

前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把在票据上弄虚作假、骗取财物者如票据行为制度、票据的取得制度、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丧定为票据欺诈行为,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失的补救制度、票据的时效制度。

具体制度如汇票、本票、支票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代理、代行等制度。

其中还所以,学习票据法对于金融机构利用票据贴现业务开展商业涉及涉外票据的部分内容。

所以,票据法采用的是以票据种类为活动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主体框架、票据行为为主线、寓票据权利义务于其中的结构方3、对法科学生的意义式。

论文 (1)培养清晰严谨的法学思维。

票据法中对基本当事人与非二、票据法坚守的原因基本当事人的票据与非票据关系有特别规定。

例如,持票人应当票据法的内容囊括了从票据出票、流转到付款整个过程中的先向第一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当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付款系列规范。

但我们发现,不管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票据法自诞时才可以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付票款及其他款项。

生以来制度规范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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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票据法的相关法律思维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法理学中抽象的法律思维在票据法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为取向,按照票据法特有的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票据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以及商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1]这与一般的部门法律是不一样的,但其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取向与各部门法律是高度一致的,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只是对于这些价值的追求票据法做出了一种非理性的、完全技术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与民法明显区别,这正是票据法特有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体现了外观解释原则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

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

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

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既成事实之记录。

纵然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

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

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

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特征的表现。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察票据上记载,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同,也就谈不上是否为虚假的问题(这应该是常态);另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反或者并不一致,按照一般的观念来看,这样的记载既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当然是虚假的记载,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来考虑,这样的记载在票据关系上并不认为它是虚假的,相反,在票据上这样的记载事项也认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并按照该记载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妨碍票据的流通。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体现了客观解释原则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中,有很多情况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显失公平的结果,比如一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可以撤销或者无效。

在票据关系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也可能是出于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错误认识等而做出的,也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显失公平,如果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这样的票据行为都可以撤销,防止显失公平,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通常用来解释显失公平的一般事实都不适用于票据关系,也就是说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平(并不否认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显失公平)。

因为此时票据上的关系与事实上的关系彼此分开,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则上,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票据上的关系依照票据法处理,票据外的事实关系另行处理。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这就是票据法的思维方式,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也不是票据法所能解决的问题。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

在民法上对于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这种真意的确定可以参考过去的事实及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不仅仅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

“但关于票据行为的解释,则不能以记载以外之事实,推求行为人之真意,而变更和补充票据上所载之文义”。

[2]也就是说票据上的记载文义是探求当事人意思的唯一标准,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义,应该按照票据本身的文义加以客观的判断,不得依票据以外的事实或证据任意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使该记载是处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做出的,导致了当事人之间事实的显失公平,也不能依据事实来推翻票据上的记载而处理票据上的关系。

比如票据金额的记载由于某种原因而与实际的交易金额不一致,本票出票人A将本应记载为100万元的票据金额错误地记载为10万元,当事人都没有发现,几经背书而至持票人D手中时才发现该金额的记载与实际不符,持票人D此时向出票人A请求付款时,只能获得10万元的票载金额,但是持票人D在交易时却付出100万元的货物,这对于持票人D来讲显失公平,那么持票人D是否可以依据该票据及事实的证明请求出票人A支付100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票据关系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按照票据法的客观解释原则,持票人D只能从出票人A处获得票据上所记载的10万元金额。

这样在事实关系上,持票人明显受有损失,这种损失的救济票据法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从票据外,民法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救济的途径,任何试图在票据关系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都是与票据法思维方式相违背的。

三、票据上无违法行为和票据责任体现了有效解释原则票据法是民商法中强行性规范比较多的一部法律,票据法具有强行性,并不意味着票据法是具有强制性的禁止规范,而是一种效力规范;换言之,在当事人未依票据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时,通常并不发生违法责任,亦即并不因此而应受到制裁。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事,也并不产生责任问题,只是该行为为不适法的行为,仅产生法律对其效力的评价问题,即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果,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就发生一般民法上的效力。

按照上面的分析,票据关系上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票据责任,只存在票据义务。

通常所谓的“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当事人票据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承担的票据义务,狭义的票据责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3]可见,所说的票据责任实质上都是票据义务,《票据法》上将票据义务称为票据责任,容易造成误解,因此必须予以明确。

实际上在票据法上从票据法的本质来讲就不应有票据责任的概念。

票据关系中争议的形态最终都是权利的确认问题,而不是侵权、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有效解释原则。

即解释票据行为尽量使其有效,以便有助于票据的流通和交易安全。

在票据行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时,在票据法上通过对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关系变化来消化和解决这样的问题。

比如票据背书问题,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应该在票据背面书写,但是出于某种原因票据背书的内容书写在票据正面时,只不过不是票据背书行为而已,不能发生票据法上关于背书的效力。

退一步讲,即使有票据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效果也只是表现为该行为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影响,以及发生怎样的影响。

“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伪造行为时,该伪造的签章当然不发生票据签章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而在票据违法行为人为票据变造行为时,则导致票据行为人应依其签章处于变造行为的前后,而分别承担不同的票据义务”。

[4]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严格规范原则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相应的权利。

但在票据关系中,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同时并不负有相对应的票据上的义务,义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时也不享有相对应的票据权利。

对于票据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

同样,对于票据义务人而言,其在履行票据的支付义务时,并不能同时取得对于票据权利人的相对应的请求权。

“票据义务具有单务性,亦即在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单纯地享有请求支付票款的权利,而票据义务人单纯地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换言之,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不因自己履行票据义务,而得以对票据权利人主张一定的权利”。

[5]如果说义务人享有权利,也只是一定的抗辩权。

而且这种抗辩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票据关系中,一般情况下义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进行抗辩,来对抗持票人。

只有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才可以主张原因关系的抗辩。

表面上看,由于票据权利义务不相对应,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发生了不平衡,实质上是不存在这种所谓的不平衡;在没有直接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由于票据的流通使得这些当事人有时是权利人,有时是义务人,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利益最终是平衡的。

而且,即使在票据活动中,可能出现因特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同时对该义务人发生一定权利的情况。

例如,在发生追索时,C为权利人,背书人B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即发生向其前手A进行再追索的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并不是在同一相对当事人B、C之间发生的,而是在不同相对当事人A、B之间发生的;前一义务人B 因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成为新的权利人(B),而与此相对的新的义务人(A),并不是先前的权利人(C)。

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严格原则。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无须相对应义务的履行。

五、票据法的法律思维体现了经济社会需求为什么在票据上会形成上述独特的法律思维呢?笔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部法律的法律特征的表现,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共同塑造的。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顺畅的流通以达到支付、信用、融资等的功能,如果票据失去流通性,票据也就失去了生命力,票据法的制度设计,解决票据问题的思维方式必然要保障票据功能的实现。

因此,“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二是保护交易安全。

这两个宗旨也可以认为是票据法的最高立法原则”。

[6]在进行票据制度的设计时,其规范完全是一种技术性规范,把票据设计为一种文义性、无因性的完全有价证券。

也正是这些决定了票据法的性格,以保障票据的流通为宗旨,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与生俱来的。

同时,“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达,是商品经济中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速度不断加快,商品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作为交易工具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求一种安全、便捷的交易工具,票据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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