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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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的管理
生活废物——黑色袋 医疗垃圾——有警示标识的黄色专用包装袋
医疗废物管理
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 污染,一律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传染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疗药瓶。 黄色垃圾袋应当有“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 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有效 封口。 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 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3/4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 圾袋。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运送、暂存与处置
运送与暂存: (1)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
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2)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
地。 (3)运送前应当称重并登记。 (4)医疗废物运送应当密闭,运送车辆需防渗漏,
易于清洁、消毒。运送结束,应当及时清洁消毒运 送工具。 (5)医疗废物暂存地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 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有严密的封闭措 施,设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儿童接触医疗 废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避免阳光直射;防 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OO四年八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南京市卫生局:
苏卫医〔2010〕78号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求》(宁鼓医字 [2010] 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 《关于明确 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 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此 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医疗废物毁wenku.baidu.com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0 号(2003年6月)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 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 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 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 定(试行)》(医政)〔2011〕2号)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 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尽量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 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2003 年8月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 ………..
人,护士长具体负责督促所有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 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 相应职责。
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 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 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 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的管理
医院废物 生活废物 感染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 和问题
主要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的概念 医疗废物的分类 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
作和“二高”司法解释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380 号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36号部长吴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 环发[2003]20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请求》(苏办医便 [2004] 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 287号),对于 各类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 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 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江苏省卫生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它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卫政法发〔2005〕123号)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 (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 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 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此 复。
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 行) 》要求医 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日常管理。 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各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行政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直接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
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
压力蒸汽灭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不具备条件的, 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 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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