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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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备案制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备案制法律依据

一、前言招标文件备案制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招标文件备案制的相关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招标文件备案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1)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

”(2)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招标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对招标文件备案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

”(2)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招标投标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范围、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招标文件备案。

(1)第三条规定:“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在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平台上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标通知书来说 较简洁 、 格式化 ,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 ,可 以说 是来 自于之前 已经成立生效 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 ,如上述案例 中招标 文 件的条 款规定 , 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 3 0 0 0 0元 的投标 保 证金 , 这是为 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 ,防止缔约失败 ,这属 于一 种缔 约保证金形式 ,而 中标方在 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 1 0 %的 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 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 同的 约定义务 。从这里也可 以间接看出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 已然 使 得施工合 同成立并生效 。最后 ,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 障交易公平 和稳 定 的 目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成 立生效在经 历 了招标 、投标 、开标 、 评标 、中标等一整套严 密 的程 序之后 应该 已经具 备 了成熟 的条 款和要 件 ,如果 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 同的缔 约失败 ,那么将会 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 的 ,同时也是各 方面的 因素共 同造成 的。在法律条文方面 ,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 条文之间的 冲突 ,尤 其是 《 合同法》 作为合 同方面 的一般法与 《 建 筑法》 、《 招标 投标法 》 作为建设工程合 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以及 《 招标投标法》 内部 条文间 的冲突 。其次 ,法律条文用语 的模糊性 、广义性使得某 些语词难 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 义 ,可以通过 司法判例和实务 的不断反复 积累予 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 , 其 中的 《 招标投标法》 某些 条文规定 的 义务 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 , 这造成 了平等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对等 ,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 合同中中标通知书 的法律效力 以及 其他相关问题 ,从以上原 因 的本 质和 根源人 手才 能达 到事半 功倍 的效 果。相关法律法规本 身除了要健全完 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 法的冲突 以 外 ,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 、保 障交易公 平和稳定的理念 ,这才是建设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 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 国经济发展 的一大助力 ,应 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 各项手段形 成并维 护一个公平 稳定 、 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作者 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

解析│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

解析│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

解析│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范本一:正文:一、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1.1 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一份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对于招标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1.2 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的邀请投标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旦供应商接受邀请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则被视为与招标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并对投标人的问题进行答复。

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2.1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中标通知书内容应明确标明中标人的名称、货物或服务的描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的要求等。

2.2 中标通知书的确认中标候选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确认是否接受中标,并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接受确认是中标结果生效的重要环节。

2.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3.1 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施工内容、工期、价格、质量标准等。

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关键环节。

3.2 施工合同的履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施工方应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方应按时支付相应的款项。

3.3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例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1 案例某A房地产公司就某住宅建设项目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中标,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合同书,A房地产公司反悔,取消了B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确定C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与C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为此,B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房地产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在庭审中,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说明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A房地产公司认为:虽然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中标通知书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產公司有权另行确定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招投标程序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三个阶段,它们分别相当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承诺的表现方式。

所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成立。

A房地产公司,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另行确定中标人,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建筑公司的损失。

A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投标阶段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是合同的成立。

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不成立。

因此A 房地产公司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分歧分析上述案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本案有两种不同判决结果,原因就在于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

而导致这一认识不同的原因是法律没有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给予明确,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所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有很大分歧。

专家学者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有以下四种观点:2.1 合同尚未成立该种观点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效力顺序

建筑施工合同效力顺序

建筑施工合同效力顺序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施工方和甲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顺序问题。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顺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招投标文件是甲方发布的,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描述和要求的文件,是乙方制作投标文件的依据。

投标文件是乙方对甲方招投标文件的响应,包括乙方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工期、质量等方面的承诺。

中标通知书是甲方对乙方投标文件的认可,表示乙方成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施工合同是甲方和乙方在招投标基础上,就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的一致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之间的效力顺序如下: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建筑施工合同的前身,是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描述和要求的文件。

在招投标过程中,乙方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乙方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因此,招标文件在施工合同的效力顺序中具有优先地位。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乙方对甲方招投标文件的响应,包括乙方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工期、质量等方面的承诺。

投标文件是要约,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就是废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甲方会对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因此,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的效力顺序中具有次要地位。

3.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甲方对乙方投标文件的认可,表示乙方成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甲方已经确定了乙方作为施工合作伙伴。

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乙方可以依据中标通知书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就施工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签订施工合同。

因此,中标通知书中介于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之间的效力顺序。

4.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甲方和乙方在招投标基础上,就工程项目的施工达成的一致协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在此 , 笔者 就这 一 问题做 些探讨 :
r e c o r d w h a t c o n s t i t u t e s t h e C o n t r a c t . " 而且 无 论 是大 陆 法系 , 还 是英 美法 系 , 合 同订立 的过 程都 是 要 约 ( o f _ f e r ) 和承诺( a c c e p t a n c e ) , 这 点在 国 际货 物 销 售 买 卖
无法 由此推断 出不签订书面合同则合 同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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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不 生效 。
条、 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 ) , 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 建 设工程合 同当然未生效 。
而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的第七 十三条 、 第七十 四条和第七 十五条 中又规定 了招标人 与中
标 人 在 中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后 不 签署 订 立 合 同 的 罚 则 。如果 认 为 中标 通 知书发 出后 ,合 同就 已经 成立 生效 , 那这 些罚 则还 有 意义 吗? 在2 0 0 7 版 《 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件 》 通用 条 款 中
C o n t r a c t wi U o r d i n a r i l y c o me i n t o e f f e c t wh e n t h e et L t e r o f Ac c e p t a n c e i s i s s u e d .Th e P a r t i e s ma y t h e n a g r e e n o t t o e n t e r i n t o a C o n t r a c t Ag r e e me n t . Ev e n i f t h e a p - p l i c a b l e l a w d o e s n o t n e c e s s i t a t e a C o n t r a c t Ag re e me n t , t h e l a t t e r i s o f t e n c o n s i d e r e d a d v i s a b l e ,i n o r d e r t o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

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1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如何结算价款?《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

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一、引言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监督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者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它是招投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法规。

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将重点探讨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中的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

二、中标通知的要求和程序1. 中标通知的要求中标通知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投标结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的文件。

中标通知是一项正式的文件,它必须准确、清晰地表达中标人名单、中标金额等重要内容。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时,应当确保其内容积极、准确,并且应当明确约定中标人应在何时和何地签署正式合同。

2. 中标通知的程序(1)评标结果确认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和最终中标人。

(2)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招标人的公告牌或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一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和异议。

(3)中标通知发出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中标人,并同时通知其他投标人的落标结果。

(4)中标人确认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及时确认接受中标,并遵守相关的合同签订程序。

三、合同签订的要点和程序1. 合同签订的要点(1)合同内容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范围、工期、价款支付、质量要求等。

(2)合同签署合同应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签署,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合同备案合同签署后,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备案,保障合同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签订的程序(1)准备合同草案中标人和招标人在进行合同签订前,应共同商议并准备出合同草案。

(2)合同谈判根据合同草案,中标人和招标人进行详细的谈判,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3)合同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共同签署正式的合同文件,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4)合同备案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备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1. 中标通知问题与对策(1)通知延迟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中标通知的延迟,应当加强沟通,尽快解决问题,保障中标人的权益。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合同法》中新设立的一项合同责任制度,它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使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其作用在于弥补或补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具有很多相似点,它们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都同属民事责任,并且适用同一诉讼时效。

但两者又有本质的不同,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的主体、产生的前提、违反义务的性质、责任承担形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构成要件和产生的时间不同上,鉴于篇幅有限,这里不一一为大家赘述。

上述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性质的争论主要在于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使受害人因信赖合同己成立生效或合同将成立、生效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回复到合同未订立之前的状态。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即“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可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明确法律责任系违约责任。

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关于法律责任的属性判定沿用了中性表述。

对此,业内专家展开了讨论,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之争论依据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的总结,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研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违约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21-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深入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收到后,招标人发生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退出中标项目的,应依法分担法律责任”,但未明晰就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严禁择机签定背离合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晰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定备案合约的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也未明晰何为合约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中也仅仅规定了自行签定的合约与备案合约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做出进一步的表述,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疑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收购、允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小的几种观点展开了分析,指出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分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约的法律效力,指出招标文件就是特定的要约收购应邀,从而得出结论二者二者违反时应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去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认知《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明确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做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基本建设依据,并列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耗资的上浮率为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完工支付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更多的实物工程量,施工支付按施工图展开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维持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依据,完工支付时不并作调整。

开标后不发中标通知书

开标后不发中标通知书

开标后不发中标通知书【篇一: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13-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困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大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招标文件是特殊的要约邀请,从而得出二者相违背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并载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造价的下浮率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竣工结算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的实物工程量,施工结算按施工图进行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准,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件的法律效⼒招投标⽂件是建设⼯程施⼯合同订⽴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程施⼯合同是招投标⽂件的具体细化,并⾮简单的雷同照搬,但建设⼯程施⼯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与招投标⽂件保持⼀致。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按照招标⽂件和投标⽂件订⽴书⾯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中标“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的内容⼀致”。

这就要求招标⼈和中标⼈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应当以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为基础,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件相⼀致,否则该建设⼯程施⼯合同⽆效。

但合同⽆效后,如何确定当事⼈权利义务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此,《建设⼯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不⼀致,⼀⽅当事⼈请求将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的,⼈民法院应予⽀持。

”该司法解释将“主要条款”限制在“⼯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和⼯程价款”,与此同时,并没有在规定之后另⾏增加“等”的规定。

因此,⽆论是必须招标项⽬,还是⾮必须招标项⽬,只要是采取招投标⽅式的,除了书⾯⽂件与招标⽂件、投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致时,只能以招投标⽂件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外。

对于合同内容中的“⾮结算⼯程款条款”是否也必须按照招投标⽂件的规定来执⾏?对此有不同的看法:(1)有的观点就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后果就是承担《招标投标法》第59条的“责令改正”“罚款”的⾏政责任;《建设⼯程司法解释⼀》第21条并没有直接否定承发双⽅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致时的合同效⼒问题;且国家政策已经⼤幅度收缩了必须招标投标的项⽬范围,因此,中标合同仅在结算⼯程价款时具有优先效⼒,在“⾮结算条款”内容上,不应按照中标合同执⾏。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

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合同的概念、特点、区别和作用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两种合同。

一、中标合同1. 概念中标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中标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约定工程建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特点(1)中标合同是基于招标投标过程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竞争性。

(2)中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具有法定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中标合同具有确定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作用(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增补、解除等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3)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支付。

二、备案合同1. 概念备案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后,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2. 特点(1)备案合同是基于中标通知书产生的,与中标合同具有相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2)备案合同具有法定性,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3)备案合同具有公示性,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告知作用。

3. 作用(1)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支付。

(3)提供法律证据,便于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三、中标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1. 性质不同:中标合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备案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

2. 签订时间不同:中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备案合同在法定期限内签订。

3. 法律效力不同:中标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备案合同具有法定效力,对社会公众具有告知作用。

4. 内容形式不同:中标合同和备案合同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但备案合同需要报相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等级

建设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施工合同的效力等级

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材料繁多、信息量巨大,难免会出现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再加上双方经常会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原因导致“黑白合同”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对以上几种文件及合同的效力等级问题进行梳理。

一、对于必须采用或约定采用招投标的项目,中标合同 >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也就是说,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的认定,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

二、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一般而言,一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会形成数量庞大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书等,仅招标文件就可能包括招标公告、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施工标准、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诸多文件。

在如此庞杂的信息量下,难免会出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更有甚者,投标人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优势有意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材料、工程量等进行篡改,以谋取更大的利益。

那么,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哪份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呢?1、对于必须采用或约定采用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 > 投投文件无论是对于依法必须采用招投标的项目还是双方自愿采用招投标的项目,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6353082_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6353082_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7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文/万雅丽 李雅男案例介绍石油管道公司参与新地公司涉案项目投标,并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了新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此后,石油管道公司多次向新地公司发函催告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开工日期,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工作。

至2018年初,新地公司才启动合同签订工作,由于工期迟延、材料上涨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多次协商。

2018年10月28日,双方就合同价款中材料费调整问题达成意向并签订会议纪要,确定十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但新地公司单方面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石油管道公司的中标资格,另行与他人签订了施工合同。

石油管道公司遂起诉追究新地公司违约责任。

关于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新地公司向石油管道公司发出的招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石油管道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新地公司向石油管道公司发送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前述招投标文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签署与否并不影响双方依据招标邀请函、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石油管道公司的投标文件、新地公司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关于双方就石油管道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的过错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1.施工合同未及时订立的过错。

招标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书属于要约,在投标书已明确工程开工日期的情况下,新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对投标书的承诺。

工程开工日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理应及早确定。

石油管道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要求新地公司明确施工时间并签订施工合同,但涉案工程一直未及时签订施工合同,也未开工,施工合同显然超出了一般工程施工合同可允许的延长签订时间。

涉案工程在2018年5月30日通过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核,但新地公司却在2017年5月即提前招标并确定了中标单位,其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施工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理应对涉案工程无法及时签订合同的后果承担责任。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顺序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顺序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顺序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是确定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关键内容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生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文件之间的法律效力顺序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顺序。

首先,招标文件在工程合同法律效力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发出的要约邀请,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被视为废标。

因此,招标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次,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然后,中标通知书是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的中标结果的正式通知,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按照通知书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

最后,施工合同是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达成的最终协议,是工程建设的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不得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了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投标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改变合同内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顺序是:招标文件具有基础性地位,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中标通知书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法律依据。

中标合同备案_法律规定(3篇)

中标合同备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标合同备案是指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标合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中标合同备案是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标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再与其他投标人签订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合同。

”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合同。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中标合同备案进行了规定。

三、中标合同备案的范围和内容1.范围中标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2)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3)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签订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内容中标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编号;(2)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3)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四、中标合同备案的程序1.中标人提交备案材料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招标人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中标通知书;(2)中标合同;(3)招标文件;(4)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悔标的法律后果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一、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规定中的法律责任应是缔约过失责任。

”二、司法实践观点: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废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270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第3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则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另行签订的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方为成立,并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就成立;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是招标投标阶段的结束和合同签订阶段的开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依法履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义务,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上面的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司法理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

首先,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一方悔标,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对于这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合同并不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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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发布时间:2013-12-3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邹高铃(荣获第二届绍兴市律师论坛二等奖)内容摘要:《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未明确当事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备案合同的应当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也未明确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对上述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造成了司法界的争议与困惑。

本文以《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并通过探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背景,对现在理论实务界争议最大的几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通过分析比较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招标文件是特殊的要约邀请,从而得出二者相违背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来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对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实质性内容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例介绍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XX花园建筑工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了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并载明:各投标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工程投标造价的下浮率等,若中标,将一次包死,今后工程竣工结算不再调整;招标单位提供的实物工程量,施工结算按施工图进行调整,但其单价和取费标准不变,以投标时报价为准,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

针对该招标文件,B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

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A公司提出要再对材料价格及总造价重新约定下浮率,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最终A公司退还B公司投标保证金后就该项目再次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变。

之后,C公司编制投标书参与投标,对上述规定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最终中标。

依据招投标文件,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闭口,取费标准按照93定额确定,材料价格按照中准价下浮3%。

也就是说,除工程量可按实调整外,其他(包括材料单价、取费标准)都是包死,不能再作调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总造价下浮3%,总包配合费、开办费闭口包干,量、价均可调,并对材料设备的下浮率、工程款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均重新作了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发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及思考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悔标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招投标文件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应该如何结算工程价款?3、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下面,笔者将围绕上述问题,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展开分析,希望可以由此探得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概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故,要判断一方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悔标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以及合同是否成立。

(一)招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根据该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公告,其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也不对特定人发出,即使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也至少应对三个以上的建筑企业发出,故其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二)投标书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故而,由于投标书是对特定的招标人发出的,且内容具体明确,是投标人向招标人作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都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并且,投标人通常会在标书中承诺:一旦经招标人承诺,则投标人要受到其投标标书的约束。

故该投标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投标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三)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同意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并同意受投标书(包括询标文件)的约束,其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故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为承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悔标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由于《招标投标法》未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理论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多,归纳起来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违约责任该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承诺的理论,既然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那么,根据《合同法》第25条、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之后,该承诺即生效,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一方当事人悔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该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仍未成立,故而一方拒绝签订施工合同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理由是建设工程合同不应只适用一般的合同法理论去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应适用《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具体如下: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符合建设工程合同关于书面形式即合同书的要求《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此处的“书面形式”应指合同书。

因为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毫无疑问属于书面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已经存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此条仍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此处的书面形式显然不能等同于招标、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而是指合同书。

而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有其特殊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综上,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中标通知书并不涵盖所有合同书的要件,亦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且法律规定在中标通知书之后仍需另行签订合同,故而,故而,不能简单地运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理论,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种观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虽然可以运用《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来认定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民法中合同订立的相关步骤仍然存在差异之处。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本约合同方才成立生效。

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就预约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

1、预约合同的定义对预约合同这一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学理上一般将其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或者“当事人约定将订立某种特定合同之合同,其将来订立的合同称之为本约合同”。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预约(precontract),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从这些解释中可以发现,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相对人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所以,预约合同的成立也必须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原则。

2、从发布招标公告到中标通知书到达这一阶段形成的合同为“预约合同”,违背该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为了破解违反中标通知书的法律责任难以定性和归责的尴尬处境,规范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引入“预约合同”的概念,即将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中标通知书到达这一阶段形成的合同称之为“预约合同”,中标通知书到达后,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

基于预约合同也是合同的认定,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本约合同,违约方应当就预约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由于此时本约合同尚未成立,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较违背本约合同而言相对较少,故而在判定违约责任时可适当考虑该因素,这是目前违约和缔约过失责任之争中较为折衷的一个观点。

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赞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观点系混淆了书面合同与合同书的概念,且无法解释既然明确了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又为何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要约、承诺理论来认定合同成立。

而大多数的预约合同都仅仅只是一个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需要一个更加详细的合同来加以规范。

但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中,已经涵盖了工程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计价方法、支付方式、工期、质量等等一系列合同的基本要素,将此仅仅认定为是预约合同似有不妥之处。

故而,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即中标通知书到达后合同成立,一方悔标将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成立,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首先,《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怎样规定的呢?《合同法》第13—26条分别对合同的成立进行了规定,其中“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如前所述,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书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可见,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2、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特殊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是否规定其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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