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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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运源头治超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货运行业的超限超载现象也日益严重,给道路安全、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决定从货运源头着手,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治超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目标:通过实施源头治超,确保货运车辆合规装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任务: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装载行为,提高车辆合规率。

三、实施方案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1)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治超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认识。

(2)加强对货运企业、驾驶员的政策法规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1)成立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2)建立健全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3)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检查,严查超限超载行为。

3.优化货运企业内部管理(1)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装载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合规装载。

(2)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3)推广使用智能称重设备,确保货物装载准确无误。

4.强化科技手段应用(1)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货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2)建立货运车辆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5.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1)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治超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2)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规企业进行曝光。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收集相关资料,了解货运行业现状。

(2)分析货运源头治超的难点和痛点。

2.制定方案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完善方案。

3.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治超工作。

(2)各部门协同作战,确保方案落实到位。

(2)评估方案实施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五、预期效果1.货运车辆合规率明显提高。

2.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下降。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

源头治超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超限超载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源头企业管理第四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源头企业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

第六条源头企业应当建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记录车辆装载情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源头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第八条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第十条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企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源头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超限超载是指货物或车辆超出规定的限定重量或尺寸而行驶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损害道路设施、加剧交通拥堵,甚至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治理超限超载问题上,应该采取源头治理措施,从货物的装载、车辆的检测和管理、道路的监控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超限超载的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货物装载管理1.建立完善装载规范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制定相应的装载规范,明确最大允许装载量及尺寸限制。

要求运输企业按规范进行货物装载,并明确责任人和违规处罚措施。

2.严格货物过磅检测加强对货物重量的检测,建立严格的过磅管理制度。

对于涉及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其装载情况符合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非毁性检测。

二、强化车辆检测和管理1.加强技术标准和检测手段制定更加严格的车辆技术标准,对超限超载问题易发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测。

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防止使用假冒伪劣设备。

2.加强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建立车辆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

通过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车辆进行罚款和违规处理。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频率和效果。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交警、公路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等的合作作用,形成合力。

2.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扣分、吊销从业资格证等严厉处罚。

对于骗取检测、逃避监控等恶意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道路监控和维护1.建立道路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道路监控系统,加强对道路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录像取证。

利用智能化技术,实现对违法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追踪。

2.加强道路维护加大对道路的维护力度,修补损坏道路,加固易损地段。

对于经常发生超限超载行为的路段,采取增加限载标志、设置电子警示牌等措施,提醒驾驶员遵守规定。

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

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货物源头治超是指从源头上加强对货物超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通过规范运输车辆和货物装载,有效遏制货物超限超载现象,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为了有效实施货物源头治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

对于货物运输车辆,应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所有运输车辆都有合法的牌照和证件。

在货物装载方面,要求运输企业严格按照车辆载重标准进行装载,不得超载运输。

同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货物装载的监督。

货物超限超载问题的根源在于货物装载不规范,为此,应建立严格的货物装载标准和监督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货物,应制定相应的装载标准,并对装载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同时,对于一些易超限的货物,如砂石、建材等,要求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载符合标准,不得超限超载。

另外,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

驾驶员是货物运输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因此,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职业道德。

同时,对于存在违规运输行为的驾驶员,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最后,要加强对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力度,对于存在超限超载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严格的整改。

同时,定期对货物源头治超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和畅通。

综上所述,货物源头治超实施方案需要从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对货物装载的监督、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以及对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落实。

只有全面推进货物源头治超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货物超限超载现象,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货物运输量也在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也日益严重。

超限超载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还给路面、桥梁等设施带来严重的损坏。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货运源头单位需要加强治理,建立相关制度。

下面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阐述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立法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惩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超限超载的定义可以减少对超限超载的理解模糊,有利于行政执法的实施。

制定惩罚措施可以对超限超载行为予以合理的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形成震慑力。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可以明确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追责主体,提高依法追究责任的效果。

行政管理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

首先,应建立健全车辆购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车辆的购置数量和参与运输的资质。

其次,应建立严格的车辆检查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符合相关标准。

另外,还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法意识。

经济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收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引导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合规运营。

比如,对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或优先通行权益,激励运输企业更好地管理和运营车辆。

另外,还可建立超限超载责任保险制度,要求运输企业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超限超载对社会的影响。

技术手段方面,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货物智能化管理水平。

比如,可以应用物联网技术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测,提前预警超限超载行为。

同时,还可以使用智能化称重设备和自动化识别系统,对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准确测量和识别,以确保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合规运营。

总之,货运源头单位治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需要从立法、行政管理、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伟中2023年11月16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治理。

本办法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超过道路、道路桥梁、道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超载,是指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管控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

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第1篇超限超载源头治理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道路运输中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影响了道路桥梁的安全,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对运输市场秩序和道路使用寿命造成了极大破坏。

为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通过综合治理,实现超限超载现象明显减少,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道路桥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 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源头管控、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技术创新、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货运源头监管(1)建立货运源头企业信息库,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更新。

(2)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装载货物。

(3)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 严格路面执法检查(1)加强对路面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厉查处,严格执行“一超四罚”制度。

(3)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提高执法效率。

3. 推广科技治超手段(1)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手段,对重点路段和货运源头进行监控。

(2)在重点路段和关键节点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自动抓拍、自动识别、自动上传。

(3)建立超限超载治理大数据平台,对超限超载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超限超载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货运企业和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3)积极宣传治超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 建立长效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2)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考核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

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

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小庙站郭本田)第二篇。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

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x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

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

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

广东省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布局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一、概述 (2)(一)项目背景 (2)(二)规划范围 (2)(三)规划期限 (3)(四)规划目标 (3)(五)规划依据 (3)二、现状分析与形式要求 (4)(一)管理体制现状 (4)(二)路网结构及交通量分布现状 (4)(三)治超业务现状 (8)(1)货运源头治理 (8)(2)高速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 (9)(3)路警路面联合执法 (9)(四)治超站点现状 (10)(1)普通国省干线 (10)(2)高速公路 (11)(五)形势与要求 (11)三、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13)四、布局方案 (14)(一)布局思路 (14)(二)布局方案 (15)五、建设时序和资金需求 (16)(一)建设时序 (16)(二)资金需求 (16)(三)资金筹措 (16)六、效益评价 (17)七、保障措施 (18)附表:治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监测点布局方案 (20)附图: (41)1.广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规划布局图(2019~2023)2.各市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规划布局图(2019~2023)一、概述(一)项目背景当前交通综合执法仅依托现场执法模式,还存在着诸多难题难以解决,如人情执法、取证困难、人员不足、效率不高、治理效果不明显等。

鉴于此,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计划开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非现场执法系统试点工程建设。

该工程拟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大力促进“互联网+”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选取广州、珠海、佛山、肇庆、茂名、惠州等6个地市开展交通综合行政非现场执法系统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和推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非现场执法新模式。

从法律层面、顶层设计着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科技执法的投入应用,加强现场违法发现、检测设施建设和远程监控预警、违法取证、案件处理等应用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现场接触式、即时处理的传统执法工作方式向非现场的、事后的、智能化的执法方式转变。

货运源头专项治超工作方案

货运源头专项治超工作方案

货运源头专项治超工作方案为了加强货运源头专项治超工作,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优化货运结构,降低交通运输成本;2. 严格规范货车载重、限高、限宽、限长等规定,确保货车规范化运输,减少超限超载现象;3. 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使货物运输更加顺畅、高效、安全;4. 减少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减轻路面损坏,降低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率;5. 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水平,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页等多种方式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广大司机和群众中,督促货车司机遵守相关规定,充分认识到违章超载的危害性。

对于出现货车超限超载的行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严重违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公布典型案例,起到警示效果。

2. 确立责任机制,完善执法措施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

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行为,严格掌握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及时上报,定期排摸飞行情况,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3. 创新监管手段,推广技术手段采用大数据技术对货车超载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对重点区域进行视频监控,上下高速公路的货车要严格按照限制标准进行运输,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货车的载重量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依靠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形成双向监管模式,探索特色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模式,确保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三、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货运源头专项治超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任务目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充分认识到货运源头专项治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任务目标,全面落实责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治理超限超载方案

治理超限超载方案
3.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腐败现象;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治理工作所需经费;
6.强化督查考核:对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路面执法
(1)加强路面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2)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实现精准打击;
(3)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3.强化车辆生产和改装环节监管
(1)严格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确保车辆生产、改装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对车辆销售、登记、检验等环节的监管,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4)协同共治: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三、主要措施
1.加强货运源头监管
(1)建立货运源头企业名录,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监管;
(2)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装载规定,确保出场车辆合法合规;
(3)依法查处违反装载规定的货运源头企业,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执法腐败现象。
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治理工作所需经费。
6.强化督查考核:对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粤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第201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6月18日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第三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第三节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四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节驾驶员培训机构第四节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第五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项目工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

项目工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工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年月日为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义务和责任。

现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构,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治超具体负责人、管理员、装载员等相关人员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有关权利与义务,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二、施工单位应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逐车登记进出场的货运车辆状况、相关证件(对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卸关、重量关、出场关。

三、施工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进出车辆大门附近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半年),政府相关执法机关调取系统资料时,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施工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建筑工地内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无《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入建筑工地,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七、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治超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被列为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源头治超方案模版(三篇)

源头治超方案模版(三篇)

源头治超方案模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货运需求不断增加,超限超载现象也日益严重。

超限超载不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还会对道路设施造成损害,加剧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和便利化水平,必须采取源头治理的策略,从根本上解决超限超载问题。

二、原则源头治超是指通过对货物装载、运输工具等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在制定整体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根据当地交通设施和道路特点,科学合理规划货运通道,确保货物的运输路径能够满足需求。

2.技术引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传感器、GPS定位等,提高运输工具监测和管理的效率。

3.多部门协作:超限超载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形成联防联控,共同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4.科学处罚:针对超限超载行为,采取科学、公正、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惩罚力度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并形成有效的社会共识。

三、方案1.建立完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建立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货物的装载情况和运输过程中的重量变化。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传感器、GPS定位等,对运输工具进行远程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行为,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便捷。

2.加强对货物装载的监管引导企业加强装载管理,制定严格的装载标准,确保货物符合规定的尺寸和重量。

加强对装载企业的培训,提高装载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查和抽验,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3.加强对运输工具的监测和管理建立运输工具档案,并通过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对运输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

加大对运输工具的检查力度,对超限超载的运输工具进行现场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严厉惩罚。

4.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查处率和处罚力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

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

项目工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年月日为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义务和责任。

现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构,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治超具体负责人、管理员、装载员等相关人员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有关权利与义务,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二、施工单位应对货运车辆装载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逐车登记进出场的货运车辆状况、相关证件(对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运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卸关、重量关、出场关。

三、施工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进出车辆大门附近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半年),政府相关执法机关调取系统资料时,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施工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六、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建筑工地内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要求,无《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不准进入建筑工地,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不准驶出工地。

七、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治超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被列为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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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

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
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19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
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19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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