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采储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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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Q采=(Q工-P)(1-n)K
式中:Q采--可采储量
Q工--工业储量
P--永久煤柱储量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预设采区回釆率(%)
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
Q采=Q工-qs
式中qs为预设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
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量就是全矿井的。与之相反,便是各块段的。
第23条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中各项参量的确定:
一、永久煤柱储量: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规划定并经过正式核准不收受接管的煤柱储量。已确定未来收受接管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克不及当作永久煤柱。
在计算期末可采储量时施用的永久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残剩的储量数字。
2、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纳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如在一个井田内构造发育不平衡或者局部复杂时,可分区段、分煤炭层计算矿井及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三、采区回采率应按采区设规划定的数字。如预设上无这一划定,可用国家划定的回采率标准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