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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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场小学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意义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危房改造工程和捐、集资办学成果,适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设施维修改选长效机制,确保校舍设施安全完整,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办事。

第二章校舍维护

第三条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

第四条县以上举办的中、小学校舍产权属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村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属乡(镇)、村集体,校舍的使用管理权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五条学校应对校舍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维护,保证谁用谁修;每学期期初,学校应组织力量逐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台风、暴雨季节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并上报灾情,杜绝或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员安全。主管部门应对危险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发现危房必须立即封闭停用,按有关规定加固或拆除。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实施,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单位及学校按有关标准检查验收,确保质量。

第六条校舍应按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要求进行维修:

1、门窗应保持完整无缺,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外门窗可两至五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五至十年油漆一次。

2、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钢屋架应三至五年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3、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发现屋面渗漏要及时处理,以免屋面钢筋腐烂而影响质量。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修一次,防水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4、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无裂缝、不拱突,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至五年粉刷一次。

5、楼地面应保持平整完好,无空鼓,无裂缝,无破损。教学楼、办公楼要天天打扫,不在

墙壁上乱涂乱画。

6、落水管排水通畅并保持完好无锈,三至五年刷漆一次。

7、勒脚、伸缩缝应保持完好无渗漏;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8、水、电设施适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

第七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

第八条新建校舍必须保证质量,做到有证设计、有证施工,并有质检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共同监督验收,严把质量关,不合格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九条校舍档案是维护学校权益,维修查勘房屋,合理使用校舍,反映学校建设历史的重要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都应建立校舍档案。

第三章设备维护

第十条设备包括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范围的一切设备、仪器、器械、图书等。

第十一条学校的一切设备都应登记建帐(簿、表),定期清查,做到帐、表、卡、物相符,确保各类设备的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设备应当分类保管,加强养护,定期检测,及时维修。

教学仪器设备因按有关专业技术要求进行管理,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露天体育器械应二至三年全面整修油漆一次,保持完好、牢固。

课桌,凳子2-4年油漆一次,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保持完好、牢固、平整光洁。

第十三条根据各类设备的不同特点及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腐、防潮、防蛀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环境维护

第十四条重视校园环境的建设维护,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1、校园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报请县建设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规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2、校园绿化美化应乔木、灌木结合,花草并融,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错落有致,景点相宜。校园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20%,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占地面极小的学校可发展立体绿化。

3、室内环境应整洁、文明,无污染,无卫生死角,无乱贴、乱写、乱画和乱堆放的现象。

第十五条学校的运动场应保持平整完好,构筑物及一切辅助设施应保持坚固、整齐、美观。

第十六条校园内严禁从事一切影响校园秩序的活动。非学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假期应做好护校工作。学校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防止灾害的损失。

第十七条学校周围不得设置停车场、娱乐场、集贸市场及有污染的工厂等一切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设施,校门口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严禁依着学校围墙搭棚盖房。

第十八条学校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学校土地。

第五章维护经费

第十九条维护经费是校舍设施延长寿命、确保安全、保持常用常新的根本保障。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兼顾最低需要和实际可能的原则,广辟资金渠道,多方筹措校舍设施维护经费,同时,教育局每年要拟出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计划并报县政府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校舍设施的维护维修。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必须的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人组成的校舍设施管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上级规定和要求管理校舍设施。主任、会计、校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校舍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维护校舍设施,落实维护经费,维持校园秩序。

第二十二条城区中小学与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建立领导小组,负责校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是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最基本单位,应建立有校长、总务主任、财产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维护管理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校舍设施管好、用好。校长对校舍设施的管理全面负责,管理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内容。校长应加强对师生的爱校护校教育,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把政治素质好,组织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章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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