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模板】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释义(初稿)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对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计价活动遵循的原则、监督管理体制以及行业协会作用作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二是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的行为;三是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工程造价管理新思路,在推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造价形成机制改革、科学地制定和运用计价依据、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服务水平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幅提升、工程计价市场化进程加快,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度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
2009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资为18752亿元,建筑业产值10181亿元,2010年上半年江苏省固定资产总投入达到10211。
7亿元,建筑业产值达425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5%。
面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如何有效的利用投入建设工程的资源,以尽量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2)虽然我省工程建设投资体制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投资项目仍占相当大的比例,特别是国家4万亿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投(融)资建设的项目有增无减.但是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有必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
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国家、集体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信息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网络工程、数据中心、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造价管理的合法性。
(二)真实性原则:造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三)合理性原则: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降低项目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对信息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四)处理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纠纷;(五)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工程项目造价信息。
第六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信息工程项目造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造价预算与招标第七条信息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信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造价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造价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二)造价水平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三)造价编制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九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造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造价条款,明确造价的构成、计算方法、调整方式等。
第十一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中的造价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我省实行以下两种计价方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中标(确定合同价格)的计价方式。
2、计价表计价方式:按照江苏省计价表和费用计算规则,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其中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材料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计价表计价方式。
2、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私人资金都必须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计价表计价方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的作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中文字加黑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2、2004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是编制标底、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结算审核的参考。
编制标底时,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为指导依据,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为参考依据,材料价格按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自主报价。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用都可以自主确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也可作适当调整,但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措施费用划分以及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表规定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推进咨询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精神,我协会制订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四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标 签】建筑业计税依据,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号】苏建价〔2016〕154号【发文日期】2016-04-25【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税〔2016〕36号)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按照,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工程造价公司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收集、整理、存储、使用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信息管理原则第四条信息真实性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
第五条信息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第六条信息共享原则: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信息更新原则: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时效性。
第八条信息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整理第九条信息收集: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条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信息归档:对整理后的信息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追溯。
第四章信息存储与使用第十二条信息存储: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对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第十三条信息使用:员工需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第十四条信息查询:员工需通过正规渠道查询信息,不得私自复制、传播。
第五章信息传递与保密第十五条信息传递:信息传递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传递渠道:信息传递应通过内部渠道进行,不得通过非正规渠道传递。
第十七条保密协议:与合作伙伴、客户等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培训第十八条安全意识:全体员工应树立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培训与考核:公司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条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奖惩:对在信息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造价公司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息管理,确保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我公司业务相关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定义第四条我公司信息分为以下类别:1. 行政信息:包括公司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员工档案、财务管理资料等。
2. 业务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资料、合同、报价、结算、审计报告等。
3. 技术信息:包括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软件、数据库等。
第五条本制度中信息定义如下:1. 信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可记录、处理、存储、传输、使用的数据。
2. 保密信息:指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公开信息:指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公司信息管理制度;2. 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3. 负责信息安全的监督和检查;4.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5. 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管理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信息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员工对本岗位信息管理负直接责任,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十条信息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十一条信息处理应遵循保密性、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则。
第十二条信息收集渠道包括:1. 公司内部文件、会议记录、员工报告等;2. 行业标准、规范、数据库等;3. 合作伙伴、客户等外部信息。
第五章信息存储与传输第十三条信息存储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介质,确保信息不丢失、不泄露。
第十四条信息传输应采用加密、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造价咨询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价咨询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提高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造价咨询信息管理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息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毁。
(三)高效便捷原则:优化信息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信息快速传递。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信息管理责任,确保信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归档第四条造价咨询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政策法规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二)市场行情类: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工费、施工技术等市场信息;(三)项目信息类:项目概况、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四)内部管理类: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培训资料等。
第五条造价咨询信息归档要求:(一)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归档资料应按照项目、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三)归档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编号、登记、装订、保管。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造价咨询信息收集渠道:(一)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二)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发布的市场行情、研究报告;(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四)公司内部业务交流、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信息。
第七条造价咨询信息处理要求:(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对处理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阅和使用;(三)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补充,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使用第八条造价咨询信息共享原则:(一)共享信息应确保合法合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共享信息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他人共享信息;(三)共享信息应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容 (5)第四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和发布 (6)第五章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 (7)第六章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7)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培训考核 (8)第八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以外,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信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
(二)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审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建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三)制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四)审核上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研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苏建函办[2009]395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函办(2009)39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厅网站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厅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处室(单位),请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网站信息采集、发XXX管理工作。
附件:《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二OO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江苏省建设厅政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厅政务网站信息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站政务信息发XXX公共服务的功能,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95号)、《江苏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苏建法[2008]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建设厅(http://)”是江苏省建设厅指定的向社会权威发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全省建设行业政务信息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也是省建设厅向社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1)机构概况,包括: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的设置、机构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直属单位的设置、负责人、联系方式;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2)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造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保障工程造价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进行的所有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包括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结算、工程清单编制等全过程的造价信息管理。
第三条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应坚持规范、公开、透明、严谨、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重视,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从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程预算管理第六条工程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确保预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七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预算编制应当实行严格的分类核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工程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
(二)预算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负责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预算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实地勘查数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到量清、价明、时准。
第八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中,相关信息应当如实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工程预算编制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和调整,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第十一条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谨慎、严谨,确保控制价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二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符合如下规定:(一)控制价编制应当依据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等意见进行合理确定。
(二)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严格控制材料和设备采购价,确保采购环节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当重视质量与价格的平衡,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降低造价。
第十三条控制价编制工作中,相关信息应当如实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公司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造价公司信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管理,提高造价公司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分为行政信息与业务信息两大类。
1. 行政信息:包括公司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等。
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
2. 业务信息:包括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
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
第三条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原则,细致到位,准确快速,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和延迟。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信息管理部,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信息管理部的职责如下:1. 制定和更新信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
2. 组织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利用等工作。
3. 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效率。
4. 负责公司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和执行信息安全措施。
5. 组织信息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信息素养。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信息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管理流程第八条信息收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行政和业务信息,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息整理:信息管理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筛选、整理,形成可供利用的资料。
第十条信息存储:信息管理部将整理后的信息存储在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十一条信息传递:根据信息的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当的渠道和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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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工程的基本概况、工程特征、中标价、结算价、每平米主要工料消耗量等指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实例是选取本地区各种结构类型工程或合同纠纷案例工程,从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确定、合同签订等方面,剖析其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按照清单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发布常用项目的参考综合单价。
第三章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十三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必须从下列多种渠道采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一)向本地区业务量较大的材料代理商、经销商、建材市场搜集材料价格信息;
(二)与招标办合作,从招投标交易市场读取电子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并汇总分析;
(三)组织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材料价格信息库,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定期上报询价资料。
(四)调查收集本地主要的大中型施工企业月(季)度材料使用量及其价格;
(五)与本地区较大规模的,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材生产厂家建立联系,定期采集不同品牌材料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运杂费参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结合材料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并根据现行部分材料包送到工地的实际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取定。
运杂费包含运费、装卸费和部分材料的场外运输损耗。
其中,砖、瓦、砂、石料场外运输损耗为0.5%。
量大体重的大宗材料均以吨位计算运杂费。
五金、油漆化工、防水材料等及其它零星材料按材料价格的1.5~3%计算运杂费。
材料采购及工地保管管理费按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的1~3%计算。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按不同渠道采集,一般不应少于5个信息点。
以成交量所占的百分比为权值,取删除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加权平均值为发布价格。
第十六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应按照不同工种,综合本地区的劳务市场行情、施工单位实际劳务分包价格采集、整理。
第十七条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应综合本地区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行情、施工单位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资料采集、整理。
第十八条造价指数分不同专业和结构类型,同一指数至少选取三类不同建筑功能的工程,每类工程选取二个以上的项目作为测算指数的基础。
基准期及发布期所选取的工程须一致,测算时材料价格按本地区的市场指导价,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省定额总站发布价格,费率按费用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须选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反映该类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
通过多次发布的积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实例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可以是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比较复杂、价格确定困难、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工程,对问题进行剖析,给出常用的处理方法和原则,以供造价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第二十一条清单综合单价应选取本地区工程常用分部分项工
程,按照常用施工工艺、常用材料编制,通过多次发布形成清单综合单价数据库。
第四章造价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二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级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媒介由省建设厅指定,并在“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材料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由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统一格式定期发布。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周期和品种数量应能满足本地区建设工程的需要。
常用材料价格的发布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定额预算价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定额材料库规定格式,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附件格式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信息由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定期发布,原则上一个季度一次。
第二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按省定额总站提供的数据库格式,统一编码,统一计量单位发布。
对于数据库中缺项的材料,各市应及时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设定编码,分类插入。
第二十七条劳务市场价格信息的工种划分、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品种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开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建设信息交换标准和数据接口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方案须报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可通过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应用系统软件发布有关造价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发布表格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发布单位、时间劳务市场价格发布表
附件四:
发布单位、时间租赁机具市场价格发布表
附件五:
发布单位、时间周转材料市场价格发布表
附件六:
发布单位、时间清单综合单价发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