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录用标准。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公司应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与晋升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工作与考勤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处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十七、知识产权与保密
1.员工在合同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2.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离职员工仍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利用在单位期间获得的秘密信息从事与单位竞争的活动。
4.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3.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管理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
4.支持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习,获取行业先进知识和技能。
二十一、企业文化建设
1.本单位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倡导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
2.通过内部刊物、网站、活动等多种形式,传播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组织企业文化活动,如年度庆典、团队建设、公益活动等,提升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3.本单位应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派遣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十四、职业晋升与职业规划
1.本单位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晋升的机会和路径。
2.员工晋升依据能力、业绩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行。
3.对有潜力发展的员工,单位将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支持员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认证。
1.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2.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对单位的影响。
4.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通过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六、信息管理
1.本单位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在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单位优势,为社会做出贡献。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人力资源。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管理、薪酬福利、合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权益保障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享有与本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 获得劳动报酬;2.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晋升;4.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薪酬福利第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薪酬福利包括:1. 基本工资;2. 岗位工资;3. 绩效工资;4. 社会保险;5. 住房公积金;6. 法定节假日工资;7. 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

第十条薪酬福利的发放标准和时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解除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情形:1.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2.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4.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因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用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用工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尊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依法择用合格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四条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足额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第二章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到岗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用工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确保其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并扣发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压迫或者侮辱他们。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进行劳动评价和考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入职、转岗、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给予惩罚。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4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4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一方根据与用工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将聘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一种劳动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确保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主体责任、权益保障、工资福利、劳动纠纷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用工单位的主体责任1. 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人需求信息和入职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并及时提供理想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不得有歧视、欺骗、剥削等行为。

4. 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岗位匹配和培训。

2.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提高派遣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做好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保障内容。

2.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并按时结清工资。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4.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禁歧视、欺骗、剥削派遣劳动者,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纠纷处理1.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派遣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各类岗位。

第三条本单位应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本单位应尊重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派遣单位管理第五条派遣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 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3. 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团队;4.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派遣员工的管理:1. 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 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能力;4. 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5. 建立健全派遣员工档案,及时更新其个人信息;6. 对派遣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派遣关系。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七条单位应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以下内容:1. 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2. 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3. 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4. 派遣员工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事项;5. 派遣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6. 双方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1. 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 为派遣员工提供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4. 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工作的基本能力;5. 对派遣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派遣关系;6. 建立健全派遣员工档案,及时更新其个人信息;7. 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8. 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9. 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与义务(一)招聘与录用1、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严格按照招聘流程和标准,选拔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

2、对拟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实、学历验证、工作经历审查等,确保员工信息真实可靠。

(二)培训与开发1、对新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需求,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三)劳动合同管理1、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

(四)薪酬福利管理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2、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

(五)劳动纠纷处理1、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

2、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因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享有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2、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晋升的机会。

4、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

4、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用工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用工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用工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用工与劳务派遣管理,确保用工与劳务派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员工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用工与劳务派遣工作管理。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三条用工形式1.公司内部用工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进行,合同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期限等相关条款。

2.用工形式包含全职、兼职、实习等,依据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用工关系建立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员工档案中记录。

第四条用工招聘1.公司用工招聘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包含内部招聘、外部招聘等。

2.用工需提前确定岗位需求,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3.用工招聘应公开、公正、公平,遵从择优录用原则。

4.用工招聘程序包含发布招聘需求、简历筛选、面试、体检等环节,记录整个过程,并将相关料子归档保管。

第五条用工合同1.公司用工合同应为明确、具体的书面合同。

2.用工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方、工作时间、工作期限等事项;–薪资待遇及福利待遇;–工作规章制度、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规定;–试用期、解除合同和停止合同的程序和条件等。

3.用工合同应在入职前与员工签订,并留存员工档案中。

第六条用工管理措施1.公司应订立健全用工管理措施,在员工入职、服务期间和离职后予以适当管理和监督。

2.入职管理措施包含新员工培训、入职手续办理等,旨在帮忙员工适应工作环境。

3.服务期间管理措施包含岗位培训、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员工关系维护等,旨在提高员工工作本领和工作满意度。

4.离职管理措施包含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结算工资待遇等,旨在保障员工离职的合法权益和企业信息安全。

第三章劳务派遣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定义1.劳务派遣是指将一方的劳动力派遣给另一方进行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

2.劳务派遣需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四条主体责任.
第五条法律适用.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劳务派遣用工的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用工程序
第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与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的义务..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规定..
附件: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样本
注释:
1.劳务派遣:指以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
遣协议为依据,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按劳务派遣单位
确定的工种、工作岗位及劳务派遣期限进行管理、组织和使用,并向
用工单位收取相应劳务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
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组织和使用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协议:指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
了双方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4.劳务派遣费用:指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08:00-11:0013:00-17:00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____天、春节____天、清明节____天、五一节____天、端午节____天、中秋节____天、国庆节____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

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

已满____年的,年休假____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____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____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____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

晚婚(男年满____周岁、女年满____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

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____天。

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____天,难产的增加产假____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____天。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用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用工合同管理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前,应当全面了解劳务派遣员工的求职意愿和工作能力,以及其是否具备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资格。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按照法定标准安排休息和休假时间。

第三章工作场所管理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条件。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的保洁和卫生管理,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环境清洁、整洁、舒适。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场所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和设施,加强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合理调配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力。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工作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岗位调整或奖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制度,依法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劳动争议解决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条例最新(国家劳务派遣工新规定)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取得法定资质,专门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单位。

第五条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接受劳务派遣工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劳动的单位。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义务,不得侵犯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按需派遣、有限期派遣、非全日制派遣等原则,不得滥用劳务派遣。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二)用工单位的基本信息;(三)劳动岗位的要求和待遇;(四)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五)劳务派遣期限;(六)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七)劳务派遣解除、终止的方式和条件;(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出具劳务派遣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续签。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后继续有效。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权限和限制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转包或者者代理派遣。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工不得从事与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无关的劳动。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的名义用工,违反规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
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
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