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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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一项名为“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自2009年获得授权后,甲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2015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新型节能设备”的专利权。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具体包括: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新型节能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可能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具体分析如下:(1)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观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外观侵权。

(2)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功能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功能侵权。

(3)乙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结构、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可能存在技术特征侵权。

综上所述,乙公司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投诉,请求其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与甲公司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的产品可能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浅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内容

浅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内容

场份 额 ,就 决定 了该 企 业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考 虑 反 映企 业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其 它 因 素 : 即采 用 直 接 认 定 和 推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地 位 。在 反 垄 断 法实 践 中 ,市 场 结 果方 并 且 即使 法 律 规 定 达 到一 定 份 额 的企 业 首 先 。列 举 典 型 的 占 支配 市 场 地 位 表 现 案 、市 场行 为 方 案 都 不 能 单独 作 为确 定 被推 定 为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时 ,也 应 给 与 形 态 ,只要 有 证 据 明确 证 明有 企 业 符 合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依 据 ,而 市 场 结构 方 案 该 企 业 反 驳 和 推 翻 该 推定 的余 地 。这 样 列 举 形态 时 就 直 接 认 定 其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则 是 被优 先 使 用 的 。 如 . 国 法 院在 认 规 定 的原 因 有 : 一 , 内外 的 经 济 实 践 地 位 , 且 , 赋 与 该 企 业 申辩 、 驳 的 例 美 第 国 并 未 反 定 企 业 在 相 关 市 场 上 是 否 具 有 垄 断 力 表 明 。较 高 的市 场 份 额 与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机会 ; 次 , 定 可 以 推 定 为 具 有 市 场 支 其 规
二 、我 国反 垄断 法 草 案相 关 立 法 的
分 析 及 建议
经 过 长 期 的反 垄 断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但 其 所 指 的经 济 现 象 是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 中 , 场份 额 标 准 被 优 先 使用 , 它 有 时 总 结 ,各 国 对 占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形 市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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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与 法 治
浅 析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认 定

垄断法律案例(3篇)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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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及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认定市场支配定位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定位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定位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评估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大,通常意味着该经营者在该市场中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 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如果一个经营者能够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那么它可能具有影响价格、限制竞争等市场支配地位。

3. 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条件也是评估一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经营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那么它可能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如果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较高,那么该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如果其他经营者需要该经营者的产品或技术才能正常运营,或者该经营者是唯一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那么该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如果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那么现有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如果相关市场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如技术壁垒、政策壁垒等,那么其他经营者可能难以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得现有经营者能够保持市场支配地位。

6.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除了以上几个因素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因素。

例如,经营者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增长趋势等。

综上所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收集数据和进行分析来确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

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

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ce)是指一家企业在具体市场中拥有极大、无可撼动的竞争优势。

此企业可能具有专利或技术优势、低成本优势、资源优势或其他优势,它可以把价格放低来竞争,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获得极高的市场份额,甚至垄断性地控制某个市场,成为一家可观的独家企业,控制了这个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有利也有弊,它有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保持企业的经营效益,但也有可能危及消费者利益。

企业拥有支配地位,可以使它独霸一方,将价格推高,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也可以独家占有产品技术,把竞争对手赶出市场,构成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历史上,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对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反垄断法规,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以便实现恰当的市场管控和反垄断监管,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提出了定义垄断行为的标准,阐明了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必须披露的信息,政府也有权实施反垄断行政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把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律标准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只有当一家公司控制了某一市场,拥有了比其他企业更大的份额和价格上的支配地位时,才可以被认定为控制市场的“支配企业”。

只有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对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监督和管理,才能避免市场秩序被垄断把持,从而使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受益。

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经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尊重市场规则,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总结一下,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家企业在具体市场中拥有极大、无可撼动的竞争优势,它可以放低价格、把竞争对手赶出市场、获得极高的市场份额,甚至形成垄断地位,控制了这个市场。

它既有利又有弊,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有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保持企业的经营效益,但也可能危及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3篇)

第1篇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发凸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大型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规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大型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成立于200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

在电商领域,电商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电商平台纷纷涌现,对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构成挑战。

为维护自身市场地位,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包括:1. 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2. 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3. 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限制其他电商平台进入市场。

这些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决定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并能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在电商领域具有显著的市场份额,用户基础庞大,具备较强的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采取的垄断行为包括:(1)歧视性定价:电商平台对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定价,要求供应商给予平台更低的批发价格,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2)差别对待消费者:电商平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对待,对部分消费者实施优惠活动,而对其他消费者则不予优惠,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经济法学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
诋毁行为与误导行为的比较?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
1、诋毁通常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2、诋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概称“商誉”、“商誉权”)。
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直接推定法
2、综合因素认定法
(三)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涉及产品、地区、时间三个基本因素。
(二)表现形式
1、虚假质量标示行为,包括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和其他关于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广告行为;
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三、商业诋毁行为
(一)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几种商业做法——回扣、折扣、佣金、附赠(赠品)
六、商业利诱行为
(一)概念
商业利诱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一般商业做法,许诺给予交易相对人(即购买者或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巨奖销售,国外还涉及不正当折扣、不正当赠品等。
(二)巨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市场⽀配地位《反垄断法》第⼗⼋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

《⼯商⾏政管理机关禁⽌滥⽤市场⽀配地位⾏为的规定》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该条所列的每⼀项因素都作了细化规定。

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进⾏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如何认定市场⽀配地位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以及潜在竞争者的情况等。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

认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应当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以及优先获得企业⽣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能⼒。

3、该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

认定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盈利能⼒、融资能⼒、研发能⼒、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能⼒、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对于经营者的财⼒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的财⼒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的难易程度等。

5、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进⼊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应当考虑市场准⼊制度、拥有必需设施的情况、销售渠道、资⾦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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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控制市场的竞争格局,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市场份额占比、市场进入壁垒、上下游控制力、财力资源、技术优势、营销能力和反垄断法等方面。

1.市场份额占比市场份额占比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市场份额占比应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

如果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则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壁垒是指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的难度和成本。

如果企业所处的市场进入壁垒较高,例如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等,则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得该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因此,市场进入壁垒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3.上下游控制力上下游控制力是指企业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控制力。

如果企业具有上下游控制力,例如掌握关键技术、拥有品牌优势等,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市场竞争。

因此,上下游控制力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4.财力资源财力资源是企业经营和竞争的基础。

具有强大财力资源的企业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研发、营销等活动,并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财力资源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5.技术优势技术优势是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可以开发出更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技术优势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6.营销能力营销能力是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能力。

具有强大营销能力的企业可以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用户黏性,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因此,营销能力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7.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价格歧视、排挤竞争对手等。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

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

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

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

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论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论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作者:虞玲玲金国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性条款,其中经营者、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三项内容是理解第17条第2款的关键,本文从以上三方面着手,同时阐述该条款与相邻法条的联系,剖析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关键词经营者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作者简介:虞玲玲,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金国瑜,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4-0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该条款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性条款。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理清这个问题,是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反垄断法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解读该项条款,我们将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阐述。

一、经营者与相关市场的界定从第17条第2款,可以直接判定具有支配地位的主体为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们的观点与条款一致,认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仅能为经营者,非经营者一般不可成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

实践中,经营者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往往是企业,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占主导地位的也是企业。

对于经营者的界定,涉及到对市场范围的规定,即法条中的“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中的市场则是指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是由美国反托拉斯判例法发展起来的理论。

什么是“相关市场”?它是理解第17条第2款的关键。

在反垄断法上,界定市场的目的在于使不同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得以明确和特定化,进而确定不同生产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范围。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垄断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丁四家饮料生产企业,甲乙两家企业为国有企业,丙丁两家企业为民营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饮料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地位,开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二、案例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

在本案例中,甲乙两家国有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涉嫌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甲乙两家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限制丙丁两家企业的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产品价格等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垄断协议: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存在暗中协商,共同制定垄断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行为,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甲乙两家企业可能利用其国有企业身份,通过行政手段对丙丁两家民营企业进行压制。

2. 垄断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维权途径(1)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丙丁两家民营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甲乙两家企业的垄断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考点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91)(★★★)2.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创新和技术变化、销售和采购模式、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因素。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确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能力,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资源的能力等因素。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方式和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因素。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确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确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市场准入、获取必要资源的难度、采购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情况、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品牌依赖、用户转换成本、消费习惯等因素。

(6)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

(7)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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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一)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内容提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

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

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

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

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1]。

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2]。

这是从对竞争的影响的角度作出的定义。

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3]。

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4]。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显然,两个条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的,然而它们之间不是补充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中只要企业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事实上,这两个条件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企业在市场中地位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状态;符合对竞争影响的条件的情况则不仅包括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包括相对优势企业(注释1:笔者认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宜被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可能实现控制其所处的相关市场上的所有商品的价格等交易条件,更不可能排除所有的竞争,而只是限制了与自己交易的很小范围的竞争。

)。

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阻碍、影响。

由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两个条件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主体方面,它可以由一个企业单独拥有,也可以由少数几个企业共同拥有。

(2)本质上,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地位,是支配企业的独立于竞争之外的一种市场地位。

(3)表现形式上,它常外化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等。

综上,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并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分别就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形态作出了规定。

根据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将市场支配地位分为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三种情形,这是依据市场集中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的。

我国《反垄断法》则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规定(注释2: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但是并不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研究在我国没有意义。

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能为认定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类型,就可以认定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仍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独占与准独占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这在经济学上称为“完全垄断市场结构”。

形成这种结构有很多原因,可以是源于自然性质、法律的规定或者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一般可分为两类: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

自然垄断涉及规模经济、天然资源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因素;人为垄断则包括了法律保障、政府授意和企业恶性竞争等原因5]。

在独占状态下,企业取得了完全垄断地位,没有面临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威胁,可以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来操纵市场,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不存在任何异议。

准独占,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没有实质性的竞争者,具有准垄断的地位。

一般来讲,在准垄断状态下,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有竞争者,但是基于其与竞争者之间在市场份额、综合实力、核心技术等各方面的“天壤之别”,使得竞争者根本无法与该企业进行实质上的竞争。

因此,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自主决定市场策略和经营行为,而不必考虑其竞争者的存在。

因此,同独占一样,准独占也是一种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二)突出的市场地位突出的市场地位,又称压倒性的地位,是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而言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具体来讲,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不仅有竞争者,而且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实质性竞争,但是与其竞争者相比,它具有十分突出的优势地位,使得实质性的竞争限制在小范围、低层次和低强度下进行。

必须指出的是,认定企业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时,不仅要考察其市场份额,还要考察其自身的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住所设在境内外的企业的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6]。

企业占有突出的市场地位,使其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其竞争者、销售者以及供应者而有较大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企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寡占寡占,是指在相关市场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着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等情形,这些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一致的行为,从而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经济学上称之为“寡头垄断”(注释3:“寡头垄断”状态下的寡头可以是两个、二个,也可以是十几个,但不宜更多,因为数量过多的企业之间很难协调一致其经营行为。

)。

构成寡占的要件有二: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这是就特定企业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的;二是这些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拥有独占、准独占或突出的市场地位,这是就特定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外部关系而言的。

据此,有学者认为,寡占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各寡头合起来即为市场独占或准独占者,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二是各寡头合起来即具有绝对优势,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的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

”7]所以,如果相关市场上的数个企业之间因明示或默示达成了一致的行为,从而使其他企业无法与之进行有效竞争,那么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就如同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一样,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如果说类型研究为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的话,那么这个依据还只是定性分析的依据,具体达到怎样一个标准企业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中,怎样的标准才是“及格线”,就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这就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或推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没有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

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经讨论过三种标准:一是市场结果标准。

该标准中“市场结果”,是企业的经营结果,即盈利情况。

依据该标准,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商品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若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致使企业获取非同寻常的盈利,就可推定是缺乏竞争的原因所致,得出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事实上,巨额利润并不必然表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它可能来源于高科技、规模经济和其他因素。

另外,该标准也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标准,因为它涉及了两方面的数据: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

其中,销售价格可以直接从企业的定价中确定,而生产成本在实践中很难精确地加以测定,所以就无法判断该企业的大幅度盈利是否是基于其市场支配地位。

二是市场行为标准。

该标准中的“市场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

依据该标准,如果某个企业在确定销售和价格决策时,不必考虑其他竞争者的存在,该企业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该标准是以企业行为的同一性为条件的,但企业行为并不具有同一性。

另外从实践方面看,该标准的不可操作性是因为难以取得与市场行为评价相关的经济数据。

但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在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仍会一并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

三是市场结构标准。

该标准中“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依据该标准,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该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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