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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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设备与材料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工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规定。

首先,在工程建设中,根据设备与材料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常见的类别包括:1.建筑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修缮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站、钢筋、水泥等。

2.交通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交通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挖掘机、压路机、沥青、道路标线材料等。

3.水利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抽水机、水泵、水管、阀门等。

4.电力设备与材料:主要用于电力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设备和材料,如发电机、变压器、电线、电缆等。

其次,在划分工程设备与材料时,还需要考虑其重要性和复杂程度。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可以将设备与材料划分为主要设备与材料和辅助设备与材料。

主要设备与材料指的是对工程的建设起到关键作用的设备和材料,其选购和使用需要特别注意。

辅助设备与材料指的是对工程建设起到辅助作用的设备和材料,其重要性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合理的选购和使用。

此外,在划分工程设备与材料时,还需要考虑其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关部门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例如,对于建筑设备与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且必须通过相应的质量检验和安全检测。

最后,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也需要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进行调整。

不同类型的工程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对于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也需要灵活调整。

例如,在沿海地区建设海洋工程时,需要有特殊的设备和材料来适应海洋环境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规定主要包括根据功能和用途划分、根据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划分、考虑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根据特定工程的特点灵活调整等。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理选购和使用,从而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 京建法[2021]10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21〕101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第三条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1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重要材料设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使用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二、建筑材料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建筑材料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

2. 确保材料质量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3. 建立采购清单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必须事先制定清单,明确需要采购的类型、规格和数量,避免超出实际需要。

4. 采购程序建筑材料的采购程序必须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包括投标、评审、签订合同等环节。

5. 材料验收采购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三、设备采购管理1. 审查供应商合格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产品。

2. 设备选型在进行设备采购前,必须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经过充分论证,选择合适的设备型号和规格。

3. 设备质量检验采购设备时,必须对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标准。

设备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与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否则不得采购。

4. 设备验收采购的设备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对不合格设备必须及时退货或更换,确保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1. 储存管理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妥善储存,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和受潮。

对易腐烂、易损坏的材料和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施工使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正确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对材料和设备的安装、连接、固定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

3. 记录管理对每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领用、使用和退还等情况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材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检验情况等。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于2021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严厉打击,重点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主要内容根据通知中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使用农村土堆砖、废炉渣、废弃建筑材料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含氟、含氯、含溴和化学药剂等高污染建筑材料;•限制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灰砂、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配电箱、电缆桥架等低质量建筑材料。

2.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过时、淘汰、退役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生产标准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私设的建设工程设备。

为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1.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有效方式。

通过规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建筑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环境健康建筑领域一直是污染源之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直接影响建筑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促进行业发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材料设备的使用,有利于促进产业技能提升,推动环保发展模式,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限制和禁止使用是国家为保障公众利益、提升建筑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为重点,规范建筑行业生产和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参照建质[2006]192号、建建字[2000]211号、穗建筑[1999]387号、穗建材[2001]200号及穗建质监字[2007]118号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现将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场复验(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选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二)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具体项目详见表一)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表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二、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一)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2、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当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

(二)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主要检测项目及要求详见表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指南。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是为了统一工程建设行业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设备与材料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设备划分规定1.设备的分类划分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类型和需求,设备可以分为土建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等多个类型。

土建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用于土方工程施工的设备;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混凝土搅拌站、钢筋加工设备等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设备等用于工程建设中的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包括汽车、卡车等用于工程运输的设备。

2.设备的评估标准设备的划分和评估标准一般以设备的功能、工作原理、能力等为基础。

例如,挖掘机的评估标准包括挖掘能力、挖掘深度、挖掘速度等;起重机的评估标准包括起重能力、起升高度、工作范围等。

3.设备的管理要求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对于工程建设中的设备必须进行管理。

管理要求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操作培训和证书要求、设备的更新和淘汰等。

二、材料划分规定1.材料的分类划分根据材料的性质和用途,材料可以分为原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多个分类。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和制造其他材料或成品的材料,如石灰石、铁矿石等;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如水泥、砖块等;装饰材料是指用于室内装饰的材料,如地板、墙纸等。

2.材料的质量要求对于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

例如,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涉及材料的强度、抗压性能、防水性能等;装饰材料的质量要求一般涉及材料的环保性、防火性能等。

3.材料的供应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材料的供应和质量,对于材料供应商有一定的要求。

例如,材料供应商需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总结: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是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工程建设行业,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闽建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防范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

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约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纳入可调价差范围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的14天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给予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当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

当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出现后,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由发包人根据其自行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予以认可。

(三)需进行价款调整的工程量按相应期间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相应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用量的确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的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工期延误价款调整等,按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应原则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安全质量管理,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建设品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选用“四新”的基本原则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即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

“四新”的应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四新”全面统筹把关。

选用“四新”的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对社会负责、对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人负责的精神,把握“安全耐久、易于施工、美观实用、经济环保”四个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个原则”),对易造成结构安全隐患、达不到基本的使用寿命、施工质量不易保障、施工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污染、给使用方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难以满足使用功能、使用过程中不易维护、外观不满足基本要求等八种问题(以下简称“八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建设单位采用“四新”应用前,宜先期选取一项工程进行试点应用,确定无生产、施工及使用问题后逐步推广使用。

在重点工程及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学审慎选用“四新”,确需使用的应明确选用原由,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管控。

二、建立“四新”专家论证制度设计、施工单位拟采用“四新”前,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527号日期: 2009-09-2800:00字号 [ 大中小 ] [ 背景颜色]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 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对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做出了规定。

该规定旨在准确划分工程建设中所用到的各类设备与材料,为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提供指导,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一、设备的划分1.建筑机械设备:主要指用于施工中砌筑、浇筑、吊装、输送、排水、挖掘等工作的各种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升降机、混凝土搅拌机等。

2.安装设备:主要指用于建筑物内部安装工程的机械设备,如升降机、电梯、消防设备等。

3.电气、照明及通信设备:主要指用于建筑物内部电气系统、照明系统、通信系统的各种设备,如变压器、电缆、照明灯具等。

4.仪器、测试设备及专用设备:主要指用于各类工程建设中进行测试、监测、测量、分析等工作的专用设备,如测绘仪器、试验设备、分析仪器等。

二、材料的划分1.建筑材料:主要指用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各类材料,如混凝土、砖石、钢筋等。

2.安装材料:主要指用于建筑物内部安装工程的各类材料,如管材、电线、开关等。

3.隔热、保温及降噪材料:主要指用于建筑物保温、隔热及降噪工程的各类材料,如保温材料、隔音板等。

4.装饰、装修材料:主要指用于建筑物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各类材料,如涂料、瓷砖、地板等。

三、划分原则1.功能性原则:根据设备与材料在工程施工中所起到的功能进行划分,确保选择和使用的设备与材料能够满足工程的需求。

2.技术性原则:根据设备与材料的技术特性及使用要求进行划分,确保选择和使用的设备与材料能够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

3.经济性原则:根据设备与材料的价格、使用寿命、维护保养成本等因素进行划分,以实现在项目经济可行性范围内的最优选择。

4.可替代性原则:根据设备与材料的互相替代性进行划分,确保选择和使用的设备与材料能够在需求变化时能够及时更换或替代。

通过以上的规定,建设部能够准确划分工程建设中所用到的各类设备与材料,为工程项目的计划、设计、施工提供指导,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物资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物资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规定

物资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物资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商务其他规定正文物资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材料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五日发布)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需要,防止积压浪费,特作如下规定:一、国家重点项目材料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重点项目中的中央项目,其国家计划分配的钢材、木材、水泥(简称“三材”)等主要材料,由物资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安排。

国家重点项目中的地方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地方统筹安排。

二、对中央项目所需主要材料实行按项目核算核销或由主管部门、公司归口管理。

中央项目所需“三材”,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都要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专项安排,单独订货,专项核销”的核算核销办法管理。

1.国家分配材料的投资,必须占项目总投资的50%左右;2.项目实行核算核销的建设期限一般应在二年以上;3.项目初步设计中,必须有“三材”总需要量及其计算依据,施工图应有钢材明细表;4.含有同办集资、自筹投资、利用外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应有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投资单位同意分摊所需材料的证明文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央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审核,报物资部同意后,方可实行核算核销。

项目年度所需国家计划分配的主要材料指标,由物资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后,直接下达到建设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公司。

对不具备材料核算核销条件的中央项目,由物资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公司按综合分配水平安排,按部门归口订货。

三、严格做好材料核算工作。

1.中央核算核销项目“三材”总需要量,由物资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公司核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图审机构和检测机构: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管理,遏制钢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不合格钢筋流入施工现场或用于工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现对施工现场钢筋采购、使用、加工及检测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范标准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钢筋选配应满足计算要求、符合抗震规范规定、保证构造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筋的品种、型号及对性能指标的要求,并且在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中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证新版抗震设计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

二、加强钢筋使用过程的质量控制1、严把钢筋采购及验收关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钢筋。

使用单位要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钢筋采购,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劣质钢材。

当设计采用抗震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时,不得用普通钢筋代替。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在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采购。

对同一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能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钢筋,提倡使用知名品牌产品。

当钢筋由施工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报建设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当钢筋由建设单位采购时,采购的品牌在采购前应书面征得施工及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应严把钢筋质量验收关,严格执行先验收、再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的程序,严禁先使用后复检及边使用边复检的违规行为。

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理单位报告钢筋进场时间和数量,建立钢筋进场登记和使用台账,明确记录每批钢筋进场时间、数量、验收情况、复检结果、使用部位等相关信息,根据台账可追溯钢筋验收和使用情况。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国铁工程监函〔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进场验收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7〕74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进场质量进场验收,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管理及进场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工作措施,规范质量行为。

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三不问题质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加大对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质量的管控力度,坚持“先检后用”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而给铁路建设工程留下质量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验收标准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均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各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进场验收工作;要按规定制定检验批质量检验抽样方案,严格自检、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程序,并建立进场检验工作台账。

凡涉及结构质量、使用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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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
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8〕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计价活动,防范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XX〕5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考虑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因素,合理报价。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

四、建设工程发承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一),作为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代理机构未编制清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

投标人应根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主
要材料和设备清单,填写“投标单价”栏(格式见附表二),并确保投标单价与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相应单价一致。

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五、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综合价格进行编制;未发布综合价格的,其基准单价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询价后确定。

六、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其单价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及时共同确认,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七、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调整的品种、风险承包幅度和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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