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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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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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 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
(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 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但绝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和自由来捍卫和保障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法律一方面应要求专门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还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 护其实体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所需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包括: ①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 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 ②对侦查、起诉权力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 确限定,对政府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 ③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查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 程序对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措施和法律 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言词直接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 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 利保护。其具体内容包括:①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②赔偿;③补偿;④援助。 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外,
刑事诉讼的价值 过程价值观
刑 事 诉 刑事诉讼的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强制措施笔记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法律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的笔记和课后习题,重点探讨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笔记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适用情况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比如,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如果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对其进一步了解,可以执行逮捕措施。

樊崇义在笔记中详细阐述了每种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笔记三:拘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拘留是一种低限制措施,适用于较轻罪行或初次犯罪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指出,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逃避刑事追究的危险、可能对证据进行破坏、可能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等。

同时,拘留的期限有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樊崇义还提供了一些课后习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笔记四:逮捕的程序与要求逮捕是一种较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较严重罪行或有重大逃避刑事追究危险的人员。

樊崇义在笔记中总结了逮捕的程序和要求。

逮捕过程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逃避追究的危险,同时也需要配合法定逮捕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笔记五: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与限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相对轻微的强制措施,适用于一些案件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

樊崇义在笔记中介绍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特点和限制。

取保候审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管,但不需要羁押在看守所。

监视居住则是指被告人需要在指定地点居住,接受公安机关的监控和管理。

习题一:请解释逮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习题二:列举并分析拘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习题三:比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异同点。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5章)【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证明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证明概述1.证明的概念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诉讼证明有如下特征:(1)证明主体的特定性①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

②证明主体必须实际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行为责任。

③证明主体有可能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结果证明责任,即证明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以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诉讼主张时,需承担败诉或对他不利的诉讼后果。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①证明的法律性。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因此,这种活动的进行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即具有法律性。

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e.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谈到证明责任,必然涉及证明主体。

③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④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

⑤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2.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的真理性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才能保证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但是,受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证明的结果总是与案件事实真相存在着差距,出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①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2)诉讼的分类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日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日审问辩论式)诉讼。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二战以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程序相互吸收,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

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⑤刑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诉讼结构)下进行的。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最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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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目的1.刑事诉讼目的的含义刑事诉讼目的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并设定了界限和范围。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统一在现代一些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有关刑事诉讼的讨论往往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个是实体真实,另一个是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双重目的,就应当将它们统一起来,在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加以贯彻。

原因有:(1)如果只注重追究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势必导致司法专横,从长远的效果看,达不到使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2)如果只注重人权保障,忽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犯罪猖獗、民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动荡、社会秩序紊乱,同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

(3)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在许多案件中可以和谐一致,不出现矛盾,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时却会发生直接的冲突,出现此消彼长、此存彼亡的状态,因此需要加以选择和协调。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1.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性对于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价值清单,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础,社会秩序若陷入崩溃,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维护社会秩序并非刑事法律的唯一价值,个人自由同样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的重要价值。

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在诉讼中表现为符合公正标准的程序被严格遵行。

在司法活动中,正当程序理念包含了严格执行程序的要求。

公平体现为法律的平等适用,即要求法律无偏倚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做到使人们不感到自己受到的对待与和自己地位相似的人不同。

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法律纠纷,如何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是立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乃至一般民众都关心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起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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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起诉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

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

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1)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其内容主要包括: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性质(1)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两种理解:①广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②狭义的理解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即损害赔偿之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①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诉讼,其本质是把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而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属于一种民事给付之诉。

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个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

原因有二:a.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但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b.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加以解决的,而不是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

(3)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刑事审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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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法庭秩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判决、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审判一、概述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管 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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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管辖概述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1)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一种诉讼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2)管辖的意义①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扯皮,也有利于增强它们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②便于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犯罪,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案件移送环节,有利于保障各个单位和公民个人行使报案、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③有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

2.管辖的分类(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1)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职能分工,而审判管辖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划分;(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3)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4)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中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依据也是确定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主要参考依据。

4.确定管辖的原则(1)有利于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2)便于充分发挥公、检、法等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职能;(3)便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刑事诉讼;(4)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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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1)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属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2.公安机关的职权(1)立案权。

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3)执行权。

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3.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4)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设立了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1-8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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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1.诉讼(1)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

(2)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被控方(被告)、听讼方(法官)三方。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踞于其上,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他们的争议和冲突。

(3)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诉讼,应概括为: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4)为了便于研究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和指导诉讼活动的进行,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诉讼进行了各种划分。

①按照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和社会主义国家诉讼;②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日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曰审问式)诉讼和混合式(或曰审问辩论式)诉讼。

③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划分。

④按照诉讼的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不同,诉讼可以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即公诉人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人民法院与控、辩双方以及控辩双方相互之间的诉讼行为。

近代和现代的刑事诉讼,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尤其是对刑事诉讼的功能,更应从广义上去认识。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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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概述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②第二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判第二审案件;③第二审程序有其特有的审判原则,除应当遵守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原则外,第二审程序还必须遵守全面审查和上诉不加刑等第二审特有的原则;④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即为终审裁判,除死刑案件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均立即生效并交付执行。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全面的审查,查明其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终审的裁判,以维护正确的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

(2)第二审程序的意义①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

②维持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

③有效进行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

④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实现公正审判。

二、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上诉、抗诉的主体(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①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即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方可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即只能针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提起抗诉的主体抗诉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论对被告人是否有利,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配套辅导书 笔记和课后习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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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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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1)规范性。

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就原则而言,它不具有规范的形式,但却具有规范的内容。

法律原则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法律规范(规则)有所区别,但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效力,对其调整对象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规范性当然是其基本属性。

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一样成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官制作裁判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2)根本性。

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例如,虽然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原则。

这说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法律原则。

2.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答: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着一些公理性的诉讼原则。

这些公理性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这一以解决犯罪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它包括:(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又称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是依照刑法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认定后予以强制医疗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这一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方面特性:(1)适用对象特定。

这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2)精神病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鉴定程序。

(3)处理结果特殊。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处理结果是将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送入专门的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性监管和强制性医疗救治。

(4)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对于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作出决定。

(5)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诉讼权利。

2.意义(1)有利于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对精神病的认定和强制医疗认定的规范化。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1.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的对象是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而且,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

(2)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并且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认定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

(3)精神病人存在着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依据2012年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安机关发现并启动①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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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又称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在其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该程序具有以下特性:(1)在性质上,这一特别程序只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与公诉和自诉案件诉讼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2)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宽。

主要包括两大类: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并且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

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公诉案件中的和解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下进行的。

(4)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不是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私了”犯罪行为。

①公诉案件的和解是在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下进行的,和解的内容和形式上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②当事人双方和解之后,国家仍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只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和依据。

2.意义刑诉法确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在一定范围内的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可以和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3)有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

(4)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公诉案件和解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以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和解的广泛兴起和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和理论依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立案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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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立案程序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立案程序概述1.立案的概念和特征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各自法定的职能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具有以下特征:(1)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专属职权。

(2)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

(3)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必经程序。

2.立案的意义(1)立案程序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设计。

(2)立案程序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3)立案程序的存在便于国家进行司法统计,制定和出台正确的刑事政策。

3.立案程序之检讨在比较法视野下,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存在着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之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

一旦追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程序加以调查,因此,刑事追诉程序是直接从侦查程序开始启动的,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

在随机性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得到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

如果在启动环节上再不慎重,后续程序中又缺乏司法审查机制、缺乏法官对强制侦查措施的控制,那么侦查权就会像脱轨的列车一样完全失去制约、任意侵犯公民人权。

也正是基于此种现实,才使得从理论上对立案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成为必要。

(3)本书对立案程序所持态度①立案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它是立法者秉承特定的程序理念通过立法塑造的结果,因此,它是本质先于存在的,并不能用来论证立案程序本身的价值。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事赔偿)【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刑事赔偿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事赔偿概述1.刑事赔偿制度的概念刑事赔偿制度,是指国家的追诉审判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2.刑事赔偿制度的意义(1)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弥合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因为刑事诉讼活动遭受侵害的关系。

(2)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追诉审判人员,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刑事诉讼活动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此活动中,无论追诉审判人员个人如何严格依法办案,都无法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现象的发生;第二,刑事诉讼活动的最终获益者是国家。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1)错误羁押、错判的赔偿①对错误拘留的赔偿。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程序性要件。

②对错误逮捕的赔偿。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决定是否赔偿的关键是是否追究被逮捕人的刑事责任。

③对错误判决的赔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①以殴打等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武器、警械包括枪支、警棍、手铐、警绳以及其他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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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规范性、根本性和普适性。

1.规范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得以发挥:
(1)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与普通条文一样被适用。

(2)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发挥规范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提供依据以及补充法律漏洞。

2.根本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根本性特征,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公理性和普适性并不否认其包容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反映刑事诉讼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也将反映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

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
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
①程序法定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侵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权利。

②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以外,还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司法审查原则
(1)司法审查原则的概念
司法审查原则的含义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

司法审查原则在某些国家的理论和立法上又被称为正当程序原则,也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性原则。

(2)司法审查原则的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着强大的刑事追诉权,由于国家权力本身的特质,刑事追诉机关行使侦查权与控诉权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强制性,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构成威胁。

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权、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中立的法院要求审查的权利,由法院对刑事追诉机关权力行使
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控审分离原则
(1)控审分离原则的概念
控审分离原则,指的是作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

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组织上的审检分离,即检察院作为专门的国家控诉机关独立于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检察官不得同时在法院兼任审判法官。

(2)控审分离的原因
①从刑事司法权力体系的结构来看,刑事侦查权、刑事控诉权与刑事审判权本质上都是一种国家权力,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三种权力具有同质性,为三权的集中、合一提供了基础。

集中性是权力的本性,任何权力都趋向于通过扩张而膨胀成为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刑事司法权也不例外。

②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为了控制这种权力的过分集中,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利益,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防止法官权力高度集中,必须要实行控审分离。

4.审判中立原则
(1)审判中立原则的概念:
审判中立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

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不仅体现在庭审阶段,而且体现在审前程序阶段。

为维护诉讼机制的正常运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审判的中立性。

(2)审判中立原则的程序保障机制
①必须实现司法独立
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产生预期的效果,有赖于相关保障措施的建立。

其中包括:
a.资源保障
即司法机关应享有充足的资源。

司法机关只有获得充足的司法资源后,才能确保自身的存在和职责的履行;
b.资质保障
第一,在技术能力上,法官必须受过适当的法律训练并且精通法律、熟悉业务;
第二,在人格品性上,法官应当正直无私、自觉抵制各种干扰,恪守中立。

c.身份保障
第一,法官任期固定。

不可随意更换、调任法官,除非法官不称职或行为不端以致不适于继续任职,否则不得将法官停职或撤职;
第二,法官优薪制。

法官应享有与他的地位、尊严和职务责任相适应的薪金和退休金;
第三,法官晋升制。

法官的晋升应以其能力、操守和经验为基础;
第四,法院内部事务自主。

法院向属下的法官分配案件等内部事务,应由法院自主,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第五,司法人员的纪律惩戒应遵循公正的程序。

对法官的任意惩戒将严重影响法官独立,因而对法官的惩戒必须遵循公正程序进行。

d.权利保障
第一,司法人员应当享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第二,司法人员应享有民事司法赦免权。

②要建立程序保障机制
a.管辖制度
第一,管辖权必须法定,即不得有目的地任命法官去审决特定案件,对此应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定管辖权原则予以规范;
第二,合议庭一旦组成,就不可变更,即通过“合议庭的不可变动性”,来摆脱政府对有管辖权法院的控制。

管辖独立的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具体案件的分配干预法院具体审判权的运作,妨碍司法独立。

b.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与案件有利益牵涉时,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官和裁判者。

c.合议制和陪审制
合议制和陪审制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而集体决策机制的一个突出优势就在于可以避免个人决策的片面性。

5.控辩平等原则
代表国家追诉的侦控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应当在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

控辩平等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两方面的要求。

“平等武装”要求在立法层面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以保障双方平等参与诉讼并最终赢得胜诉的机会和能力。

考虑到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现实差距,仅仅赋予被追诉人应诉权是难以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的,因此,必须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适当地向被追诉方倾斜,赋予被追诉方抵御控诉权侵犯并借以自保的一些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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