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环境,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灾害预防等各个方面,下面详细介绍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目的是保护土地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存,应该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分区和布局,避免在地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不适宜的活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区域,并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警。
其次,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基于事实数据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
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报告和预警。
此外,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地质环境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地震、地质滑坡、地质塌陷等。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破坏地质环境。
最后,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地质环境修复和保护。
地质环境修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改善受到污染、破坏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修复标准和方法,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修复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综上所述,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护和管理好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质环境和社会需求。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全省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 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 全省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
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
• 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资 源丰富多彩、地质生态脆弱多变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威胁53万人的安全,威胁财 产170亿元。
相关法规
1986 1996 1995 2010 2004 2011
2009
20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995年省政府令第69号)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相关办法》 2013年
相关法规
《办法》出台的意义
•
•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 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政法规,为今后地质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立 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
《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
1
完善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地质环境 监测行为
2
充分发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地 质环境监测工作 中的主体作用和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支撑作用
分级负责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环境 总站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地质环境 监测保护站
•依据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管理工作。
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和 减轻地质环境问题给人民生 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3-27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64页PPT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完整word版)地质环境监测规程
地质环境监测一、地质环境含义及地质环境监测内容1、地质环境含义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环境等。
2、地质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地质环境监测的必要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P6):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监测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动态变化较大的、可能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或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监测及自然地质保护区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依据DZ/T0133-94)1、监测的目的及主要监测内容为了进一步查明和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掌握地下水动态规律,为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管理及环境地质问题的研究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地下水动态监测主要针对地下水开采区,即人类影响较大的地区,包括区域的及城市区的。
主要监测内容包括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素随时间的变化过程,通过地下水的露头,代表性的钻孔、水井、泉等,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和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2、监测网点的布设2.1监测点的分类2.1.1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依据监测内容可分为水位、水质、水量及水温监测点,通常水位、水温、水质可共用一个点。
2.1.2根据监测点的控制作用大小,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等三级监测点。
2.2监测网点的布设原则2.2.1对于面积较大的监测区域,应以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网;对于面积较小的监测区域可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条件进行控制性布设。
2.2.1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主要是控制国家的主要农业区、经济开发区及主要城市,监测的目的层应是具有现实的供水意义或开发远景的主要含水层,监测区内的名泉、大泉及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地热井应为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区及地下水作为主供水水源的城市区。
2.2.3省级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应在国家级监测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次一级水文地质单元及具有供水意义和前景地区,监测点应包括区内代表性泉、自流井、地热井等。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一、引言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地质环境进行全面、系统地监测和评价,以及对环境变化和环境影响进行预警和控制的一系列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地质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方案制定1. 目标和原则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制定应明确监测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是确保矿山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同时保障矿山的经济效益。
原则包括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周期性和可持续性等。
2. 监测内容和方法根据矿山的特点和环境影响因素,确定监测内容和方法。
监测内容包括地质地貌、地下水、土壤、大气环境等方面,以及周边生态环境。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观测、采样分析、遥感技术等,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准确的监测数据。
3. 监测点位和频次根据矿山的规模和布局,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应覆盖矿山的主要活动区域和周边环境敏感区。
监测频次应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和监测目的确定,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应加强监测频次。
4. 数据处理和评价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评价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的重要环节。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和数学模型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评估矿山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三、方案实施1. 人员组织和培训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后,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施和管理。
需要培训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设备和仪器购置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确定所需的设备和仪器,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进行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 数据管理和报告编制监测数据的管理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的重要环节。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方案评估和改进1. 方案评估定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方案实施效果、数据准确性、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确保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高效、规范、科学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从事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和科学研究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预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负责站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站长、副站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第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设立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地质环境监测、评价、预报等工作。
专业技术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监测与管理第九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环境监测计划,制定本站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明确监测任务、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制度,制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地质灾害隐患。
第十二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共享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创新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违 规行为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管理队伍 素质
地质环境管理经验分享
分享1
定期开展地质环境 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分享3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防范地质
灾害发生
分享2
建立健全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体系,保
障环境质量
● 06
第6章 总结
地质环境管理实 效性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落实 情况是评估地质环境改善 效果的重要依据。只有有 效的管理实践,才能真正 改善地质环境,提升生态 质量。评估结果将指导未 来的环境管理决策和政策 制定。
● 05
第5章 地质环境法规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包括《地质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 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 出台旨在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管理地下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
地质环境管理政策
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制定和实施地质环 境保护规划,明确 目标和措施,促进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
● 04
第4章 地质环境修复与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01 后期治理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
02 生态恢复
绿化工程、水土保持
03 矿山治理
环境监管、生态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
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 化学修复 物理修复
污染源控制
源头治理 排放控制
项目管理
规划设计 进度控制 成本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
01 保护区划定
区域规划、管控措施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评估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 制定预防措施
地下水资源评估
评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性 保护地下水资源
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青海省的地质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源头控制。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达到以下几点:1. 保护青海省的地质遗迹、地质景观和地质矿产资源,维护地质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2. 防止地质灾害,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3. 保护地下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防治地质环境污染,减少地质环境对人民健康的危害。
第三章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规划、管理、监测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地质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第八条加强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青海省的地质环境状况。
第九条加强地质灾害预防与治理,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采地质矿产资源,违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
2. 地质遗迹:指地壳演化和地质过程遗留下来的自然地物,具有历史、科学、教育和观赏价值。
3. 地质灾害:指地质原因造成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自然灾害。
附件:附件一: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附件二: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报告附件三:青海省地质灾害防治手册。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2【实施日期】199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9月2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环境论证意见。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维护地质环境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预警监测: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早发现、早预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 事后评价: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事后评价,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环境保护: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保护生态环境。
4. 管理决策支持:为矿山管理部门提供监测数据,支持管理决策。
三、监测内容1. 地质灾害监测: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等地质灾害。
2. 矿山开采影响监测:包括地面沉陷、地下水位、地表水质、空气质量等。
3. 地质灾害事后评价监测:对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影响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4. 环境保护监测: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四、监测机构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2.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出台管理决策。
3. 环保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五、监测方法1. 地质灾害监测:采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激光雷达等技术进行监测。
2. 矿山开采影响监测:采用地面沉陷监测仪、地下水位监测仪、水质监测仪等设备进行监测。
3. 地质灾害事后评价监测:采用野外调查、实地测量等方法进行评价。
4. 环境保护监测:采用水质监测仪、空气质量监测仪等设备进行监测。
六、监测责任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矿山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环保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七、监测报告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向矿山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2. 矿山管理部门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地质勘探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地质勘探单位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地质勘探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确保勘探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环保计划,监督环保措施的执行。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环保工作中的职责。
三、环保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2. 加强对新员工的环保意识教育。
四、勘探活动环保要求1. 勘探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2. 勘探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五、废弃物管理1. 对勘探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2. 禁止随意丢弃或排放废弃物。
六、污染预防与控制1. 采用低污染的勘探技术和设备。
2. 定期监测勘探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七、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2.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八、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
九、信息公开与沟通1. 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勘探活动的环保信息。
2.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环保管理小组审议通过。
请注意,这是一个基本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地质勘探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地质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估、调查和评估,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减少地质环境污染,提高地质环境质量。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确保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开辟、综合管理、分类管理、全面监测、强化惩罚。
第二章地质环境的监测和评估第六条河南省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对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等地质要素的监测。
第七条河南省应当制定地质环境评估标准,加强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估工作。
地质环境评估应当对地下水、土壤、大气等环境要素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和修复地质环境污染。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九条河南省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和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监测应当涵盖河南省各个地区,重点监测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震等地质灾害,及时发现灾害隐患,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河南省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提高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启动救援和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地质环境污染管理第十二条河南省应当严禁违法排放固体、液体温和体污染物,加强对矿山、工厂、农田等地的环境监管,控制地质环境污染。
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地质环境监测方案1. 背景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地质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观测、监测和评价,目的是了解地质环境的特点、演化过程、变化趋势等,为相关领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地质环境监测,可以及时掌握地质环境的动态,预测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目标本地质环境监测方案旨在:•持续监测地质环境的变化和演化;•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的风险和潜在危害;•提供科学依据,指导相关领域的规划、设计和施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方法为了达到以上目标,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地质环境监测:3.1 定期观测定期观测是地质环境监测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设置监测点,定期对地质环境进行观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地下水位观测:测量地下水位的高低变化,分析地下水补给和消耗情况,判断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措施的效果。
•地表地形观测:使用地形测量仪等设备,对地表地形进行定期观测,掌握地貌演化和地表沉降等情况。
•断层和地震观测:设置地震仪和变形仪等设备,定期监测地震活动情况和地壳变形情况,预测地震风险。
3.2 实时监测实时监测是地质环境监测的另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安装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地质环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地下水位实时监测:使用水位传感器,实时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地下水超警戒水位,防止地下水涌出和地下水位波动引起的地质灾害。
•地表沉降实时监测:采用沉降监测仪,实时监测地表沉降情况,及早发现和预警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
•断层位移实时监测:通过设置位移传感器,实时监测断层的位移情况,预测地震风险。
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是地质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得出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演化规律等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
数据分析和评估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统计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均值、方差、相关系数等指标,揭示地质环境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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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七条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第十九条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工作。
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统一标识。
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将运行维护情况报送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损坏的,负责运行维护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得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应当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送监测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其逐级报送自然资源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开放共享、加工处理和应用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未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四)发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显著变化,未及时报告地质环境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披露、提供和使用应当保密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