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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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doc9)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doc9)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加强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的范围2006年7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均列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也一并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具体政策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配套政策。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行政隶属关系,市和区县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具体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市资产清查办公室”)。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翟鸿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黎晓宏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吴世雄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社团办和市财政局主管领导组成。

各区县政府比照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组建相应临时机构,在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指导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转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任务,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财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并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1】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逐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摸清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掌握全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固定资产数量、构成、使用及财务情况,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1、全面摸清“家底”。

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3、完善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县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组织县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中心管理本辖区的国有资产,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学校、卫生等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本次资产清查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县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工商、地税、质监系统和东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东平现代国际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资产清查的操作规范
包括清查前的准备工作、清查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和清查后的总结工作等。
资产清查的标准
包括资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记录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清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资产清查的制度缺陷与改进建议
制度缺陷
目前资产清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部分单 位对清查工作不够重视、清查过程不够规范 、清查结果不够准确等。
资产清查的方法
采用实地盘点、账实核对、分类 整理等方法,对资产进行全面清 查和核实。
资产清查的重点与难点
资产清查的重点
重点清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等各类资产,特别是对单位价值较高 、数量较多的资产进行详细清查。
VS
资产清查的难点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种类繁多,数量 庞大,涉及面广,清查难度较大。同时, 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缺陷,一些单位的资 产管理存在漏洞,也增加了清查的难度。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实施
03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01
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资产清查工作。
02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产清查所需资料,资产管理部门负 责具体实施清查工作。
03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解决问题。
清查小组的组建与培训
01
02
03
资产清查的目的:通过资产清查,可 以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 ,包括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和使 用情况等,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基础 数据和决策依据。
制度规定总述
资产清查的定义与重要性- 资产清查的定义
资产清查的重要性:通过资产清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问题,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同时,资产清查还可以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快速增长,资产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及加强对资产的全面管理,重庆市决定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流程、加强资产信息的完善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确保资产进行全面的登记、盘点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一)工作组成1.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决策和监督资产清查工作;2. 资产清查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二)工作流程1. 前期准备阶段a. 行政事业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资产清查表、行政区划划分、资产分类等;b.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资产清查工作组的人员构成,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2. 资产信息登记阶段a. 依据资产清查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梳理资产信息,确保准确完整;b. 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c. 对资产进行编号,建立资产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资产盘点阶段a. 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盘点;b. 盘点过程中要求核实资产的现状、数量、使用情况等,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c. 盘点结果要进行核对和审批,并形成正式的盘点报告。

4. 资产监管阶段a. 行政事业单位对盘点后的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及时更新和完善资产信息;b. 建立资产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日常检查和维护;c. 配置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管工作。

5. 问题整改阶段a. 根据盘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b. 资产清查工作组要加强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保障1. 资金保障: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承担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的费用。

2. 人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要配备专门的人员参与资产清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讲解
• 17
资产清查后续工作—动态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后的资产情况,核实、完善“ 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将相关信息 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在今后的 资产管理中,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资产信息动态 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5]45号)的规定,对资产 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切实做到家底常清,真正杜绝“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 ”现象的发生。
•8
资产清查工作方法
各单位应运用清查模块提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有卡片数据 ,结合清点核查后的资产情况,录入资产盘点单,生成并填报 整套资产清查报表。
凡卡片数据信息不完整的,应结合资产清查补充完善,切实 夯实资产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基础。
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本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 核对,通过分析差异原因确保清查数据准确。
•9
资产清查工作方法
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 10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对单位户数、机构和人 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 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
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 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 对外投资以及各项资金往 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 面核对和清理。
目录
第一部分 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 清查基准日及清查范围
第三部分 资产清查工作方法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要求及材料
第六部分 资产清查后续工作
第七部分 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1
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全面摸 清家底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亚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德惠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盘活低效、闲置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家底”,完善一资一策。

遵循“能用则用、不用则售、不售则租、能融则融”原则,按照“摸清、管住、用好、盘活”思路,推动对闲置低效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处置。

摸清闲置资产底数,根据闲置资产不同特性及现状,分类盘活利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清查资产基准日、范围和对象(一)清查资产基准日此次清查,统一以202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资产范围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含群团组织)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上述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清查盘活资产对象出租、出借资产;闲置低效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国有资源资产(系统梳理土地使用权、林权、水权、采砂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园区国有资产(包括全市各类园区的标准房、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包括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加油/汽站、公共停车场经营等可市场化配置的特许经营权)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和步骤等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第三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有关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材料准备、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工作,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国家对资产清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除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专项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单位均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按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由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应当依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专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情况简介;(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因;(三)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资产清查工作范围;(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报告应当随附相关文件及材料。

第七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属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直接以账面值作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一)新设立不到1年的;(二)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三)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四)有其他不需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单位开展资产清产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单位并告知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各市财政部门和省各主管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要求,统一步骤,分级实施,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清查领导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依靠本部门、本单位抽调力量完成。

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四、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基本情况清理基本情况清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

清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账务清理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

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

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篇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1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1X年12月-201X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精简版)

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精简版)

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摸清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底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加强财务管理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种资,发挥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掌握国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摸清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底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加强财务管理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种资,发挥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掌握国有资产总量、构成和分布,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效益,为财政部门编制综合预算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中科软件园认真核定和处理债权、债务损失,防止财政资金流失;认真核定和处理实际存在的各种帐外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盘亏和损失等问题,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通过清查、揭示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全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三、清查范围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工作内容资产清查。

对债权债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产权界定。

对固定资产进行界定,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价值评估。

对帐外没有价值依据的固定资产进行估价,以确定入帐价值。

资金核实。

在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对清理出的债权债务损失,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财产占有量。

整章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与财务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时间步骤本次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从2016年5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30日结束。

共分三个阶段。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推荐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2篇)学会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能更好的完成工作方案。

当计划开展某项工作时,我们就要有针对性的做几份工作方案,你知道写工作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贯彻落实《x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促进全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根据《x县清产核资及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组织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清查,掌握全镇资产总量和分布情况。

(二)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存量资产使用效益分析,加大对全镇国有资产的统筹调控力度,避免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

严格规范资产出租、出借操作程序,通过市场化运作,努力实现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通过规范处置流程防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二、方法步骤(一)组织工作。

为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镇政府成立撮镇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统一制定实施意见,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按区域组成长乐、龙塘、镇区三个清查小组,并按资产大类:土地与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与电气电子及通信设备,文化体育设备与图书文物及陈列品、无形资产,交通运输设备与及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四大类进行具体分工。

(二)清查内容。

按照实际情况盘点现有各类资产。

要完整、准确地填报镇政府及所属各单位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三)内部公示。

各单位对清理、核实的资产,必须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内部公示。

举报电话:。

(四)时间要求。

清查小组与各单位经内部公示后将核对无误的清查表于xxxx年10月15日前报送镇财政所,由财政所组织实施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中进行录入工作,并于11月20之前通过网络上报的方式将资产信息上传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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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和步骤等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第三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有关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材料准备、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工作,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国家对资产清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四条除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专项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单位均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按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由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应当依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专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情况简介;(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因;(三)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四)资产清查工作范围;(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方式;(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报告应当随附相关文件及材料。

第七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属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直接以账面值作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一)新设立不到1年的;(二)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三)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四)有其他不需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单位开展资产清产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单位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立项申请被批准后,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同时根据批复文件,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目标;(二)资产清查办事机构基本情况;(三)资产清查组织方式;(四)资产清查范围;(五)资产清查内容;(六)资产清查步骤和时间安排;(七)资产清查要求及其工作纪律;(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单位基本情况清理第十二条户数清理是资产清查的前提和基础,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明确的清查范围,并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等,对所属单位户数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清查范围的下属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技校生及中小学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第十四条对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清理登记后,各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批复进行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账务清理第十五条账务清理包括对所有会计账户的清理,以及单位上下级间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六条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全面清理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各种外汇账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清理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有关金融、财会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即“小金库”。

对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等,应当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第二十条单位应对担保、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财产清查第二十二条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包括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供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清理资产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暂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库存材料)、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清查主要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

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与现金账面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

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清查主要确定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要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外币折合人民币所采用的折算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或暂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票据清查时,单位应按其种类逐笔与对方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账款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单位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账款,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职工个人借款应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第二十八条存货(库存材料)包括:材料、产成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等。

单位应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清查对象为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单位应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及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应检查固定资产分类是否正确,账物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定盘盈、盘亏和损失等事项。

对没有入账的及时入账,出租、出借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理登记、收回或补办有关手续。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依据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需按照有关文件、证明先行清理登记,待资产清查工作结束以后,按有关房地产管理政策办理。

单位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都要分类清查登记。

地上无建筑物的土地,单独清理登记。

(二)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只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

能够估价的应估价入账;对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

(三)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不作价值量反映。

(四)捐赠的资产,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通过资产评估,按评估值入账。

(五)对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他保密财产由单位自行组织清查登记,只对其进行价值总量汇总。

第三十二条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应分别按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同时,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逐项录入,并汇总相应的明细资料。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等。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应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缴(付)款项、预收账款、暂存款等。

单位应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第三十六条经费来源渠道的清查应结合单位经费来源状况,逐项清理、核实,并对各类经费按照拨付渠道、数额、用途等内容填列。

第三十七条单位的收入、支出清查必须账表核对,检查本年度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等,应与收费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核对,并核实“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

第六章损益认定资料准备第三十九条单位在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资产损益认定工作资料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对各项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合法证据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二)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意见;(三)特定行为的单位内部证据。

第四十一条单位必须对取得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证据进行认真甄别,以保证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二条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种账外资产、账外的债权和债务、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作出详细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七章中介机构第四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例外,单位在资产清查后,应由符合资质条件并在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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