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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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和步骤等组织实施资产清查。
第三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有关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材料准备、资产核实、完善制度等工作,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国家对资产清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立项申请
第四条除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专项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单位均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按级报批后组织实施。
由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应当依据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专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外)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情况简介;
(二)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原因;
(三)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四)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方式;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报告应当随附相关文件及材料。
第七条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范围应
当包括下属单位、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直接以账面值作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一)新设立不到1年的;
(二)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三)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四)有其他不需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
送的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单位开展资产清产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单位并告知原因。
第十条立项申请被批准后,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同时根据批复文件,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二)资产清查办事机构基本情况;
(三)资产清查组织方式;
(四)资产清查范围;
(五)资产清查内容;
(六)资产清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七)资产清查要求及其工作纪律;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第十二条户数清理是资产清查的前
提和基础,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明确的清查范围,并依据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等,对所属单位户数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清查范围的下属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
括对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要对博士后、博士研究
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技校生及中小学生的人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并按公助生、并轨生、自费生、委培生等分别登记。
第十四条对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清理登记后,各单位要与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批复进行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账务清理
第十五条账务清理包括对所有会计
账户的清理,以及单位上下级间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六条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
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全面清理在金融
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各种外汇账户。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清理各种违规账
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有关金融、财会制度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即“小金库”。对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等,应当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第二十条单位应对担保、财产抵押和
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财产清查
第二十二条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主要包括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清查。
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依据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供社会中介机构鉴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把实物盘点同
核实账务、清理资产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暂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库存材料)、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五条现金清查主要确定货币
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与现金账面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
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清查主要确定
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