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遗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均为被告王某已故父亲王某甲的子女。
王某甲生前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甲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原告为王某甲与前妻所生,被告为王某甲与现任妻子所生。
2. 王某甲去世前,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3. 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王某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则认为,原告为王某甲与前妻所生,王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而被告作为王某甲与现任妻子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王某甲的遗产是否属于法定继承范围?2. 原告与被告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甲的遗产是否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和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给付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属于遗产。
2. 原告与被告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遗产。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作为王某甲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院应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王某甲的遗产,并按照法定份额分割。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王某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属于遗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应按照均等份额继承王某甲的遗产。
继承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退休工人,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张丽、二女儿张芳、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
张老汉的妻子已故多年,没有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遂引发纠纷。
张老汉生前居住的房屋、存款以及价值10万元的土地均属于遗产。
四个子女认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然而,大女儿张丽主张,自己照顾父亲多年,应当多分遗产。
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则认为,大女儿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不应多分遗产。
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主张继承权,认为自己应当多分遗产。
二、案例分析(一)继承法基础知识1. 继承法概述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继承法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2.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案例分析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本案中,张老汉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2.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子女继承权男女平等。
(2)养老育幼原则: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当考虑到父母的养老和子女的抚养。
(3)照顾原则:照顾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继承人。
(4)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3. 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1)大女儿张丽:由于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且照顾父亲多年,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2)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张芳应当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3)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由于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生活条件一般,可以适当少分遗产。
综上所述,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如下:(1)房屋:大女儿张丽继承60%,二女儿张芳继承30%,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各继承5%。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解析: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
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法考试继承法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承法⽅⾯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个⽅⾯。
这种案例情节复杂、⼈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从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有两层楼房⼀幢,共12间房。
其⼥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李全喜,⽤⾃⼰经商收⼊建房4间,⾃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李⼭;后妻任平,⽣⼦李林。
李⼭是复员军⼈,为成⽴⼩家庭也⽤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李洁。
李树纲的次⼦李全兴已病故,妻⼦王⽒带⼉⼦李明星另嫁。
李树纲有⼀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房屋2间待⾃⼰死后赠给宋建的⼉⼦宋明。
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三⼈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亡,但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纠纷。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不能回娘家分房⼦,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也系其⼦,她亦有权继承李⼭的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来⼀直未表⽰态度,但在发⽣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法:案例中涉及⼏个⽅⾯的问题分别适⽤各⾃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汉族,退休教师,生前居住在某市A区。
张老汉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于五年前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张老汉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其中涉及到房产、存款等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
三、案件分析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存款、家具等个人合法财产。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子女,故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四个子女均存在,故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均对张老汉尽了扶养义务,故四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然而,张大、张二、张四三人均认为张小在张老汉生前对其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要求增加张小的继承份额。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张二、张四三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由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法律继承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65岁,系我国某省某市某村村民。
张老汉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小和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在张老汉去世前已经去世,因此没有配偶继承其遗产。
张老汉生前有一套位于县城的房产,价值100万元,还有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于是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老汉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即四个子女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分析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无配偶继承其遗产。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2. 继承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老汉有四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四个子女应当均等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3. 兄弟姐妹之间的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如果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人对张老汉的扶养程度不同,那么在遗产分配时,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对张老汉扶养较多的人多分遗产。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的遗产应当由其四个子女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四个子女应当均等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经法院调解,张大、张二、张小、张四四子女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各继承张老汉遗产的1/4。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了张老汉遗产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程度,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1.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确保遗产的合法、合理分配。
全国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80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养育了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幼女张三。
张老汉的妻子在张老汉70岁时病故,此后张老汉独自生活。
近年来,张老汉年事已高,身体状况逐渐恶化,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的三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但他们对张老汉的赡养问题产生了分歧。
张老汉担心自己去世后遗产分配不均,引发家庭矛盾,于是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公正裁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比例三、案件事实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张老汉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银行存款50万元;以及张老汉的私人物品,如衣物、家具等。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然而,张老汉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此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比例张老汉的三个子女都主张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
然而,长子张大认为,自己一直照顾张老汉,应该多分得一些遗产;次子张二认为,自己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张老汉,应该少分得一些遗产;幼女张三认为,自己一直孝顺张老汉,应该多分得一些遗产。
四、法院判决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法院认定,张老汉的遗产包括房产、轿车、银行存款以及私人物品。
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顺序法院认为,张老汉的妻子已经去世,因此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比例法院认为,长子张大在照顾张老汉方面付出了较多努力,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遗产;次子张二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张老汉,可以适当少分得一些遗产;幼女张三一直孝顺张老汉,可以适当多分得一些遗产。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1)长子张大分得遗产总额的50%。
(2)次子张二分得遗产总额的30%。
(3)幼女张三分得遗产总额的20%。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承法律纠纷案件,涉及遗产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比例等问题。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汉族,某市居民。
张老汉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张丽、二儿子张强、小女儿张芳和三女儿张华。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张老汉独自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
近年来,张老汉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
在得知张老汉病情恶化后,四个子女纷纷回到家中,照顾张老汉的日常生活。
然而,在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张老汉生前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约200万元。
此外,张老汉还留有存款50万元。
四个子女均认为,张老汉的遗产应当由他们四人平均分配。
然而,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张丽提出,她在照顾张老汉的这段时间里,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因此应多得一份遗产。
而张强、张芳和张华则认为,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属于道德义务,不应作为多得遗产的依据。
四人因此产生纠纷,矛盾激化。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2. 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本案中,张老汉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
2. 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见,张丽作为张老汉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张丽照顾张老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张丽在照顾张老汉的过程中,虽然属于道德义务,但若其确实承担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得一份遗产。
3. 张老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独居老人,无子女。
张老汉一生勤劳,靠自己的双手盖起了几间房子,购置了一些田地。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有一兄长,即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的两位侄子,即张大爷的儿子张明和张强,均已成家立业,但生活较为富裕。
张老汉的邻居李阿姨知道张老汉的情况后,主动提出要照顾张老汉,并愿意承担张老汉的日常生活费用。
张老汉感激李阿姨的善举,遂表示将房产和部分田地赠与李阿姨。
然而,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汉的财产应当由他继承,于是要求张老汉取消对李阿姨的赠与,并将财产归其所有。
张老汉则认为,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张大爷无权干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张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本案中,张老汉自愿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无配偶、子女,其大伯张大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
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本案中,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财产处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承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生前与妻子李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张明和张丽。
张先生在2018年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
张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张明和张丽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去世时,其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2. 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是否合理。
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先生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汽车,均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应视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张先生的子女张明和张丽在继承上述财产前,应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所有权归属。
(二)关于张明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上述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三)关于遗产分配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明和张丽作为张先生的子女,均对张先生尽了扶养义务,且与张先生共同生活。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应当考虑张明和张丽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遗产。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房产、存款及汽车的所有权归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2. 张明和张丽共同继承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张三之弟。
第三人:王五,男,50岁,张三之妹。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因父亲张老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无遗嘱,有房屋一套、存款50万元、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均主张继承遗产。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故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无配偶,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因此,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且均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二)关于案件审理的分析1. 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张老先生的遗产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法院应当依法对张老先生的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
3. 法院应当根据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55岁,某市居民,因与被告乙、丙、丁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女,30岁,原告甲的女儿,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40岁,原告甲的配偶,某市居民。
被告丁,女,50岁,原告甲的母亲,某市居民。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系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某市。
原告甲的父亲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
原告甲的父亲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2019年,原告甲的母亲去世,留有存款50万元。
原告甲认为,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继承,但被告乙、丙、丁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自己,故提起诉讼。
原告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丙、丁将遗产分配给自己。
被告乙、丙、丁辩称,原告甲的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由家庭成员共同继承,不同意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2.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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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
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
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
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
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
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
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
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
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
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