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立法的完善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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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大学 法学 院,湖南 湘潭 4 10 ) 1 15
关键词 : 土地征收 ; 共利 益; 公 程序 ; 补偿 摘 要 : 国农村土地征收过程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有 : 我 超公 益 范围征收 、 不严格执 行征收程序 、 征地补偿 不合
理 。 者 认 为 , 了遏 制 政 府 土 地 征 收 权 的 滥 用 , 实保 护 被 征 地 农 民的 利 益 , 严 格 界 定 和 控 制 公 共 利 益 的 范 围 , 笔 为 切 应
收 稿 日期 :0 6 0 - 3 2 0 - 2 0
基金项 目: 湖南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 目《 物权法立法研究》 编号 :3 4 5 ( 0C 7 ) 作者简介: 曹艳芝 , 究生导师 , 硕 研究方 向 :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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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牟 3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LU S CⅡ£ NTI T s
M a .2 o r .0 6
( 2期, 第 总第 18 ) 1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o2Geea .1) N ., nrl 1 8 No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区、 科技 园区、 特色园 区等巧立名 目、 变相圈地 , 对所 的程序没有 得到切实的执行和有 效的监督是其至关 征土地进行转手炒作 , 中牟 利。 从 政府千方 百计从农 重要 的原 因。 ( 缺失系统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三) 民手 中低价征来 的建设用地 ,却有大量 的土地 因为 1 . 征收补偿 的范围狭窄。土地管理法》 4 条规 《 第 7 “ 而未 用 ” 征 而长年 抛 荒 , 成耕 地 资源 的浪 费 。 造 定,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偿费以及 仁) 土地征收程序不严格 这说 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 各 国土地征收 中, 一般都规定 了较为严格的征收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而其间接损 程序 , 尽管表 现形式各异 , 大体都包括这样 四个阶 仅 限于与被征收土地有关联的直接损失 , 但 这大大小 于其他国家 段: 第一阶段 , 事业的认定 , 即确认用地申请 人的拟用 失和一切附带损失则不予补偿 , 的征 收补 偿范 围 。 地事业是否符合宪法和土地法规定 的征收 目的 , 以解 决侵害第三人土地所有权的公共利益根据 。为此 , 有 2 . 补偿费标准偏低 。 我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地 产值倍数法 ” 即土地补偿费为 , 的国家在立法上对这种事业类型加以列举如法国 , 补偿费计算方法采取“ 有 的作一般规定如德 国。 无论哪种立法形式一般都规定 该土地被征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的 6 l 倍 ;安置补偿 一0 享有该认定权限的主体为中央行政官署 。 也有极少数 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 3 年平 均年产值的 4 6 ; — 倍 如果 国家 将 该权 限交 给 一 个 专 门 委员 会 或 者 委 托 给地 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 民 行政机关 。 第二阶段 , 征收范围的确定 , 即就 已征收根 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 经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 据 的事业决定应侵害第三人财产至何种程度 等具体 批准 , 以增加安置补偿费 , 是其 土地补偿费和安 可 但 年平 事项的决定 。 实践 中 , 一般 由需用土地人 拟定征收计 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 3 0 这种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 因为 即使 划, 而后由主管机关加以决定并予以公告 。 第三阶段 , 均年产值的 3 倍 , 损失补偿金 的决定。 大多数国家均规定 , 收范 围的 按最高补偿 3 倍来算 ,一亩地平均年产值 10 元 , 征 0 00 决定与损失补偿金的决定要依不 同的程序进行 。 如德 补偿费也只有 3 万元 。 据统计 ,9 8 19 年以来 , 各类征地 国规定 前者 为 地方行 政 官署 的权 限 , 后者 在 第一 审 时 给农 民的补 助 费为 平均 每亩 1 14元 , 置补 助 费每 26 安 可以为司法判决 , 第二审则均为司法判决 。 在法 国, 人 24 元 , 前 34 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 的收入 。 从西 者属于司法机关 的权限 ,后者则 由陪审官会议决定 。 部 来看 ,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土地补偿 和安 置补 第 四阶段 , 征收 的完成 。 一般来说 , 随着补偿金 的支 助费最 高标准只有 1 万元 / , . 8 人 仅相当于 20 02年当 . 5 付, 征收便发生物权效力 , 土地权利 当然地属于需用 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1 倍 。按 目前农村居民人 土地人 。 但在权属转移的时间上各 国仍 有差异 , 有的 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只能维持 7 年左右的生活 ; 按 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仅能维持 2 多的 年 在征 收判决时 , 即发生物权效力 。 有的在支付补偿金 因此 , 由于补偿费偏低 , 对于那些依靠土地而生 后, 还须有征收公告 , 经公告始发生物权效力 。 有的在 生活。 土地被征 收即意味着失去 了今 支付补偿金后 , 还须进行不动产登记 , 依登记发生相 存 的被征地�
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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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土地从古代开始,就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改变,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土地重视起来,我国政府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土地制度,让普通百姓也获得了一部分土地。
但是,我国工业用地的范围年年增加,因此,就会不可避免的占用农民土地,随之就会产生土地征收制度。
文章对比较视角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借鉴。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集体;比较视角引言: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的工业占地面积在逐渐增加,尤其是重工业方面。
如果在农民土地中发现化石能源,就要对土地进行占用,开采能源。
我国虽然是工业强国,但同样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基本靠农业用地为生,如果大量占用,会对农民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完善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成为重中之重。
一、土地征收简介土地征收制度并不是在建国初期就有的,而是随着中国的发展逐渐形成的。
为了配合中国的工业化,在2004年,土地征收被写进《宪法》。
其中,国家为了社会的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但是要对被征地人给予补偿。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具有三种性质,分别是法律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土地征收的法律性是指根据合法的程序,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
强制性是指国家可以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不必经过被征土地人的同意。
而公益性是说土地征收要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其中补偿条件并不是单一的,相关人员可以同土地使用者协商,进行合理、符合法律的补偿方法。
土地征收的本质其实是国家采取强制手段改变使用权的方式。
这就体现出了被征者的弱势地位与征收者的主体地位,因此,这就需要我国相关单位来出台完善的政策来保证其中的权力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1.补偿标准不合理人们都说靠水吃水,靠山吃山,而农民依赖土地为生,如果将其土地征收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最近几年来,关于土地纠纷的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失,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农民的既有权益和根本利益得不到保障。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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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滥用征收征用权。
2. 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农民公开土地征收征用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结果,提高农民对征收征用的相关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建立健全征收征用的公开透明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3. 合理征收补偿: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得到公正的补偿,补偿标准要与土地市场价格相适应,并考虑到被征收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4. 加强审批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避免重复征收、乱征乱用土地。
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征收征用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5. 加强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征用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6. 推动农地制度改革:逐步实施农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
以上是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完善土地制度、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一些参考。
切实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二)是确保公正合理、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土地征收在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框架内进行。
2.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对征收项目的计划、过程、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让农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3. 合理补偿机制:确保被征收农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尽可能落实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确保农民能够得到良性发展,避免因土地征收造成的负面影响。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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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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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试论我国拆迁法律制度之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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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1 4期 ) 2
福 建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1 f uinAd nsrt n I si t o r a o j mi i ai n t u e F a t o t
No. 2 O 6, O1
( e e a o 2 G n r 1N .1 4)
收 稿 日期 :2 1 0 0—1 2—0 5
作 者 简 介 :陈 琳 ( 9 6一 , , 建 仙 游人 , 建 江 夏 学 院 讲 师 。 17 ) 女 福 福
・
77 ・
此有必 要对拆 除房 屋及其 附属 物 的所 有者 给予适 当补偿 和安 置 。在 此基 础上可 以将房 屋拆 迁 定义 为 : 拆 迁人依 法对 城市规 划 区内土地 上 的房 屋予 以拆 除 , 拆 除房 屋 的所 有 人或 者 使用 人 予 以迁 移安 置 , 对 并对 被拆 除房屋 的所有 人予 以经济 补偿 的活动 。 口 房屋 拆 迁 实 际上包 含 两种 情 况 , 种是 城 市 国有 土地 上房 一
拆 迁 主管部 门许可 或组织 实施 。 第二 , 具有 规划 性 。房 屋拆 迁不是 临时性 、 随意 性 的 , 具有 一定 的计划性 、 规划 性 。房屋 拆迁 、 设都 建 必须符合 政府计 划 、 城乡规 划 、 土地利用 总体 规划等 。
第三, 具有 民事 协商 与行政命 令 的交叉性 。房屋 拆迁 是 国家 因建 设用地 需要 经法定 程序 决定 而 进行 的, 因此 , 拆迁人 与被 拆迁 人之 间的关 系是一 种行政 命 令 与被 命 令 、 决定 与 被决 定 的关 系 , 被拆 迁 人 应服 从 国家 的利益 。但是 , 在房 屋拆迁 过程 中, 涉及 补偿 数 额 、 凡 安置 的方式 等 利益 问题 时 , 拆 迁 当事 人双 则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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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张海伟[1]王艳慧[2]([1]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2]山东济宁曲阜新区(陵城)管委273100)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制度在实体及程序方面均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从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等方面改进。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3-02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不论是沿海还是内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由此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
对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本文试作初浅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部门和学术界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直到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正案才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概念。
前者是指临时性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临时建设用地;后者则主要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具有目的公共性、方式补偿性、权属变更性的特点。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征收制度作为国家强行取得或使用土地的制度,相对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言,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因此,《宪法》及其他法律严格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范围的合法性;二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三是必须要及时合理地给予补偿。
而现行的征地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实施困难首先,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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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摘
伟
程
亮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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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1土地征收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
![1土地征收中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b534eb1333687e21af45a9ca.png)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滥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目的《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工程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在实践中,政府将“国家建设”、“城市建设”视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往往为了经济建设大量动用征收权,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范围太窄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而且还会考虑对土地未来的价格间接损失给予补偿。
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这种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农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今后生活。
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
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行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三>安置方法简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力安置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是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效措施。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已失去意义。
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并计算补偿给集体纠纷组织,对农民安置问题不再考虑。
(四>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法律规定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述。
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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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墨隧麴l塾。
竺竺!型12f叁箜!圭塾金论墨铸土佚佰舨制度仍立孑之完墨刘哲摘要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许多社会现实问题正不断涌现出来,并.-j-自g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
本文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认识和界定,发现并概括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一些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农民利益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6-01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需求量突飞猛进,而建设用地的稀缺性也相应突出。
国家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缓解其中的矛盾,但由于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征收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反倒日益激化了社会矛盾。
因而,充分认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势在必行。
一、集体土地征收概述由于我国土地所有采取公有制,而社会形态又呈现城乡二元结构,所以我国土地所有也相应的呈现二元化,根据宪法,分别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
同时,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入一、二级土地市场,所以土地征收是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包含几个反映其本质的要素,例如公共目的、法定程序、主体强制、给予补偿等。
因此,可以初步认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国家为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依据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给予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概括出集体土地征收具备的特点有:目的公共性、程序法定性、主体唯一性、行为强制性、权属转移性、征地有偿性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公共利益为目的是判断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重要前提和标尺,应当是约束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有效武器,但由于我国关于征地问题中的公共利益立法的空白,使得这一武器成为双刃剑。
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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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障【摘要】目前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农民权益一、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的利益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以作为城市用地最主要的来源。
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现实并不能令人满意。
农村土地纠纷已经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征地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
在制度设计中,一方面土地征收制度需要保证国家获得必要的建设用地,重新分配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它也是协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要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分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对解决土地征收及补偿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一)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即“公共利益”未做出明确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唯一前提。
但是立法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做出明确的界定,被许多专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寄予厚望的《物权法》仍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所突破,同时立法也没有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对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建设项目的范围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并且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也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可资参考,从而导致大量非公共利益的建设性用地征地也靠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进行,引起失地农民的强烈不满。
诸如国防军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最近十年左右,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房地产建设高潮中,商品房建设或其他商业设施的建设等营利性建设项目征地也是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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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 对关 于安排被 实践 中, 备类建设项 目, 凡符合规划 , 涉及 占用集体土地 , 而非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新出台的《 给予被征 地人拆迁补 偿 、 对土地承 农用土地转为非 农建设用地的 , 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收 征地农 民的社 会保障费用 、 包经营权人进 行补 偿等进行 了规定 ,但补偿范 围也没有考虑 权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并不都是“ “ , 公共利益 ”甚 ,
这使得公 民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 的保障 。 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 权力 , 2补 偿范围。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是按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 有的土地” 。同时 ,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 又都明确了行政征 收
制度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 的惟一途径。 这样 , 从法律上将 且按照年产值 的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可 以看 出, 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实质上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 公共利益” 的概念无限延展了。
l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的认 定程 序。我 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 ,没有考虑土地对农 民承担的 、 国土 地管理法 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 生产资料和社 会保 障的双重功能 ,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 的供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 大致 匕 归属低层 次的不完全补 人民政府批准 ,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乖 益的需要没有 需状况 , U 偿标准 。 任何 审查认定程序 ,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 征收权经 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2征 收程序 中土地权利 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 、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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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土 地 。 同时 , 国家 出于公共 利 益 的考 虑 , 征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或 者 对 国 有 土地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时 , 所 涉 及 的单 位 应 当服 从 国 家 的 需 要 , 不得 阻碍。 其次, 土 地征 收 具 有 补偿 性 。土地 是 农 民生 活 的 重要 保 障 。当土地 征 收把集 体土 地 的所有 权改 变
法》 。在 产权 、 补偿 标准 和补偿 范 围方 面都 缺乏 足 够 的法 律 依 据 。其 次 , 土 地 征 收 的 目的 不 明确 。 《 宪法 》 、 《 土地 管 理法 》 都 明 确 规定 : 土地 征 收 、 征 用均 以公 共 利益 需 要 为 目的。但 是 , 相 关 法 律 不
陕
西
农
业
科
学
我 国集 体 土 地 征 收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及 完 善 路 径
刘 大 鹏 ( 陕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陕西 西安
摘
7 1 0 0 6 8 )
要: 随 着我 国 经 济社 会 的迅 速 发 展 及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被 征 收 而 用 于非 农 建 设 。在
及救济机制。
关键词 : 集体 土地 ; 征收 ; 法律 制 度
作 为不 可再生 资源 的土地 是 “ 民生 之本 ” 。农 村 的土地 既是 生产 资料 , 又是 社会 稳定 的保 障 , 决 定 了它 的双重 属性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快 速发 展 及各地 城镇 化 建 设 的 不 断加 快 ,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收 而用 于 非农 业 建 设 。在 此 种 背 景 下 , 完 善 我 国集体 土地 征 收 法律 制 度 , 规 范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行为, 切实 保 障 被 征地 者 的 利益 ,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它 不仅 是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农 村 的重 要 内容 , 也 是
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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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6.12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石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需要通过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现行中的土地征收制度又显现出种种不足导致实践中问题较多。
本文通过与国外的相关制度比较,试图从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土地征收程序等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26-02一、引言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权是依据国家主权而行使的最高统治权。
根据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的主权思想,征收权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土地征收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行为。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事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转移他人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通常包罗两个部分:一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二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有。
本文主要讨论前一种征收。
虽然04年修宪,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也只是对征收、征用进行了区别,对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仍然没有大突破。
在现实中仍然表现出一些弊端:征收过多过滥,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耕地锐减,危及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征地范围过宽,难以体现公共利益;征地程序不规范等等。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权作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
这也成了世界各国的通例。
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高度抽象性、多面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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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 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 有程序的公
正, 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限制土地 征收权的滥用 , 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 , 过预先设定行政机关 的权限 , 通
我国《 土地管理法》 及其 《 实施条例》 对土地征收程序作 了较 为详细 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我国的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
转用审批权 集中到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 , 县市政府只有执行权 , 到约 起 束土地征收、 防止耕地流 失的作用 我 国的征收程序可分为四个 阶段 , 即建设单位 申请 、 拟定补偿方案 、 政府核准方案、 拨付发证 。其程序从表
规范行政机关 的行为 , 增加土地征收的透 明度和公示性, 避免暗箱操作
和肆意妄为等现象 的出现, 以保证行政权 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以缓解 可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 问的矛盾, 通过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 制约, 对 被征收者的利益进行必要保护 , 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 执行依据
和步骤等信 息, 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 力, 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 进行和征收 目的的实现 : 以节约成本 , 可 提高行政效率 , 过规定征收 通 者决策 、 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 内容 , 具有明显的条件 导向性 , 有利
增强其对行政机 关征 收行为 的信服度 , 避免产生纠纷 , 保证土地征收 的
顺利进行 总之, 科学合 理的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平衡 国家 、 集体和个人 的利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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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土地 征 收补偿 制 度的现 状 、存在 的 问题 及其 完善 对策
周必林 兰开平
( 江省丽 水市庆 元县 国土 资源局 浙 浙江 丽水 33 0 ) 280
[ 摘 要 ] 土地 征收 补偿 制度 是土 地征 收制度 的核心 问题 ,我 国的现 行土 地征 收补 偿 已经给 我 国的土 地征 收实 践带 来 了诸 多问题 。本 文主要 从土 地征 收
然 不属于 全额补 偿 ,甚 至也 不属于 相当补偿 。这 对于 相对人 来说 ,显然 是不
极 为 不公 平 ,严重 损 害 了相对 人 的利 益 。笔者 建议 在宪 法 中规 定 ”公正补 偿 ”的土 地 征 收补 偿 原则 ,为其 他土 地 征收 补 偿立 法具 体 规定 补偿 标准 明 确 宪法 基 础 。 与 ”全 额 ” 或 者 ” 完 全 ”相 比 , 公 正 ” 更 具 有 灵 活 性 、 ” 适 应性 和包 客 性 , 以适 应社 会 经济 发展 的 需要 ,使被 征 收人 的损 失 按照 公 平 的 市场 价格 得 到 填 补 。 22 提 高土地 征用补 偿标准 在土地 征用 的过 程 中,特 定个人 为 了社会 的公 共利益 做 出了特 别牺牲 , 国家应该 在给 予合理 补偿 的同时 体现 国家 对于 农 民权 益 的保 护 ,也 符合公平 与正 义 的要 求 。传统 观 念认 为 ,私人利 益 应 当为 国家 利益 和集 体 利益 所牺 牲 ,但 是在 市 场 经济 条 件 下 ,这种 思 维方 式 和 理论 逻 辑 有必 要 进行 修 正 。 征收 补偿 的 利益 衡 量 ,应不 仅仅 是政 府 的经 济利 益 ,还应 权衡 下 征 收者 与 被征 收人之 间 具体 的利益 关系 一 方面 ,补偿 金额应 遵循 经济规 律 的要求 并 在 国家 国力 所能 承 受 的范 围之 内;另 一方 面 ,土地 征收 又 不能 使被 征收 人 有 明显 不公平 或被 剥夺 的感觉 ,因此补 偿下 限应使被 征收 人的生 活状况 不低 于征 收前 的水 平 ,并 随社会 发 展有 提 高 的趋势 。为此不 仅 要考 虑土 地 的生 产 性 收 益 ,而 且 要 考 虑土 地 的非 生 产性 收 益 。 23 补偿 安置 途径 . 现行 《 地管 理法 》对 被征 地 农 民安 置的 规定 比较 笼 统,除 了规 定 以 土 货 币补偿外 ,没有提 出具 体的安 置途径 。2 0 , 国土 资源 部为 了贯 彻落实 0年 《 国务 院关于 深化 改革严格 土地 管理 的决定 》 ,发布 了 《 关于完 善征 地补偿 安 置制 度 的指 导意 见》 明确提 出用地 单位在 同等条 件下优 先安排 被征 地农 民就 , 业 .使 他们 的长 远 生计 得 到一 定程 度 的保 障 。对 被征 地 农 民视 不 同情 况 , 分 别实 行 农业 生 产 安 置、 重新 择 业安 置 、入 股 分红 安 置 、异 地移 民安 置 。 从而 拓 宽 了安 置 途 径 。但 这只 是 规 范 性文 件 ,未 上升 到 法 律 层面 。 2 4 容 易滋生 腐败 ,损 害被征 地 农 民的利益 现 行的 土地 征 收补 偿标 准 过低 、不 能得 到妥 善 安置 、不 能及 时领 到补 偿 费 ,同样损 害农 民利益 ,打击 他们 配合征 地的积 极性 。据统计 进京上 访的 人 群 , 9 %是农 民。其 中,因征地 纠纷 、违法 占地 问题上访 的 ,占7 以 有 O 0 上 。其 中有 4 % 的上访 人 次诉说 的是 征地纠 纷 ,其 中反 映的 8 % 是征地 0 7 安 置 问题 ; 而在 反 映 征 地 问题 的上 访 中 , 又 有一 多 半 是 集体 上 访 。 2 5 造 成大 量土地 流失 正是 因为现行 补偿 标准存 在种种 问题 ,地 方政府领 导为 了促进 当地经 济 发展 以捞 取个 人政 绩 ,往往 以在土 地 上给 予极优 惠 的政策 吸 引外商 来投 资 , 为外 商 的 “ 圈地 ”行 为找到 了借 口,从 而造成 了国有土 地 的大 量流 失 。 结语 正 值社会 转型 期,国家 的建设不 可避免 的会 越来越 多的涉及 农名 土地征 收 ,努 力建 构一 个兼顾 公平效 率 的土 地征 收补偿 制度 ,对于农 民和最 高决策 层来说 都是具 有不 凡意义 的 , 对于整 个社 会都将 是在经 济 、 治上 受益 良多 , 政 相应 构 建和 谐 社会 ,那 么农 村 土地 征 收 的补 偿 必将 是 亟待 改 革 的 。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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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是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国家采取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但是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许多弊端,造成了滥用土地征收权、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危及农村和谐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征收补偿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成为新增建设用地、扩大城市规模的主要途径。
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土地征收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
同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相关土地管理从行政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于1998年做了全面修订,对土地征用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
除了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之外,将土地五级审批制度修改为中央级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同时,针对当时耕地占用严重的情况,提出了“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十条对土地征收作出了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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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建议摘要:集体土地征收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来建设基础设施、住房、商业等公共设施。
而这些土地中,大部分是集体所有的,需要通过征收的方式才能够被开发利用。
然而,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现实困境。
例如,征收补偿标准不平衡、征收程序不规范、征收强制性过强等问题,导致一些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解决这些现实困境。
本文将从集体土地征收的现实困境入手,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旨在为解决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困境与完善引言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权力运作不透明,经常发生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国家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规定简化,立法措辞模糊,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法定范围、法定补偿标准进行,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
(2)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遵守补偿标准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农民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3)安全稳定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协商,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因征收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4)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后应及时合理的使用土地,预防各种因土地征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集体用地征收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实行民主协商,达成双方一致意见,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公益优先、讲求经济效益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在优先满足国家和社会公益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征收后土地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试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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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书娟
作者机构: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政系,福建福州350007
出版物刊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87-90页
主题词: 土地征收程序 存在问题 完善
摘要:征收程序是土地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颁布的《物权法》也特别强调土地征收须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但是,由于现行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仅有《物权法》的原则规定,仍然无法改变土地征收权大量不当行使的局面,土地征收也仍将成为影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因素之一。
鉴于此,本文主要借鉴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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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本科学年论文题目姓名洪若永学号 2011221112610060 专业年级 2011级工程管理指导教师姜虹职称副教授2014年 9 月 25 日【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土地征收这项制度却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为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法律责任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概念及其完善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后几经发展完善,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统称“征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
同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1]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仍然将两者混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在2004年都进行了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而《土地管理法条例》规定:“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条例》,当时我国土地被征用以后,其所有权归国家,土地权属发生了变化,这违背了征用“原物未灭失就应当返还,不转移所有权”的初衷,使得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就不那么明显了。
[2](二)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意义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角度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近几年由于土地征收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和影响。
因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各类侵权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事件,建立起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经济市场的需要,是我国具体国情的要求。
2.上层建筑巩固经济基础。
只有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各种土地征收的行为,保证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可以更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征收制度对我国土地征收行为的指导作用,规范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行为,巩固我国的经济发展成果,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3.中共中央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政府应以人为本,要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变执政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让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树立政府的责任感,使政府在公共征收中,规范好自己的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征收中,调节好被征收人和开发商双方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政府的执政效率。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土地征收制度不严密1.虽然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已经就关于土地征收方面,如征收标准及其补偿费用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制度只是通过少数几个条款进行规定,并没有分别列章专门规定,形成一个独立的章节,这难免会造成遗漏和不严密,况且这些规定都偏于理论化,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些困难。
2.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并不能取代《土地征收法》本身。
例如,从范围上看,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主要包括12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事用地等9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7项,非赢利性邮政设施用地等5项,非赢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等4项,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等2项,非赢利性体育、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等7项,非赢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3项,非赢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7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设施用地等34项,水利设施用地等10项,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等50项,监狱、劳教、戒毒等特种用地等3项,共141项,而法院、检察院所必需的司法用地则未列入。
[3]因此就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对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征收标准,补偿标准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城镇居民住房征收的差异标准等作严密而专门的规定。
3.“具体单行法通过后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
在征收法没有出来前,制订行政法规是必要的。
”但是由于现在征收方面的情况非常复杂,马上制订法律,实践经验有待摸索,理论研究也需要深化,因此制定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能在土地征收单行法律出台前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并不能填补我国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的空白。
(二)土地征收标准不明确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可以看出,无论是城镇土地还是农村土地的征收,都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个标准。
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这一标准过于抽象,并且一些政府和村委有片面强调城市设施建设的提高等政绩观,使得土地征收的标准变得不明确,甚至降低了公共利益的标准,使公共利益私化,从源头上导致土地征收的混乱,体现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和不可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4]虽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但是我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这些标准在实施遵守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当根据被征收地的实际经济和生活水平、被征收地的面积等因素适当调整、明确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
(四)土地征收程序欠缺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征收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对土地征收程序却是空白。
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之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透明性,这就难免会形成腐败,加重土地征收的难度,因此必须严加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但我国现行土地立法并没有规定必要的监督机制,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
[5]根本无从监督,导致违法征地行为大量发生,侵害了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行政权力的泛滥,破坏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危害社会稳定和繁荣。
(五)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我国现有的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对土地征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由于缺乏必要的承担土地征收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规定,使得政府在进行征收行为的时候无所顾虑,对土地征收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扩大,使土地征收方面的正规程序得不到遵守和维护,土地需用地人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进行施工建设,使土地征收没有达到其所应该达到的征收目的,导致土地征收进行不顺利,甚至是失败。
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逐步建立严密的土地征收制度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可考虑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增加一些条款以形成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单独立法,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
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上的一个空白,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制度指导。
制定《土地征收法》,建立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国内形势所要求的经济立法行为,它并不能以其他法律制度来替代。
首先,《土地征收法》作为一部法律,应当保证它的权威性和严密性,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对土地征收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如:程序、标准等各方面予以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既可对《土地征收法》进行一些补充,也可对一些特殊案件进行解决,实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配以《土地征收法》等相关法律和各方面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章、条例等,形成一个严密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具体、合理的土地征收标准,严格执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标准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客观来看,在遵循既要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又要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近期应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尽可能少征地,特别是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到一定时候可先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最后过渡到真正按公共利益范围征地。
因此,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仍属于土地征收范围的现阶段,政府的征收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公共利益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标准,政府还应该树立正确的、全面的政绩观,严禁将公共利益的标准模糊化、私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