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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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 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指在令地区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屠宰企业。

第三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规则要求,综合运用各种形式的自律管理,并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其他相关技术来实施。

第四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将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质量体系、安全体系,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有效性,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五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加工及流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实行科学的检测监督,充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据实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报告、处置及跟踪机制,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的规范和科学性,制定本《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以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监督责任1.___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2.___负责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二、监督部门1.___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处,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2.___设立食品安全监督科,负责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食品安全的抽检、监测和检查等。

三、监督措施1.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样检测、现场检查、档案调阅等方式。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警示、召回通告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四、监督记录1.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记录,详细记录监督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和结果等情况。

2.监督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进行电子备份,以备查证和分析。

五、督办与评估1.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开展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专项督办和评估。

2.___定期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以完善监督工作并推动地方的进步。

结论本《食品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各级监督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 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 品生产加 工企业必须 具
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
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
装的材料必须清洁、 安全, 必须符合国家相
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要求 , 不得降低食品 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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鳙者 按 :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提高
法律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
条件。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 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
照有效的产 品标 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 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 ( 以下简称 准生产 实施 食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 H C P A C 认证 ) 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 ,
l 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
< 品生产 加工企业质 量安 全监督管 理 实施细则 ( 行 ) 。 食 试 》自
20 0 l 9月 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 2 0 5年 0 3年 7月 1 8日颁 布
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同时废止 。 新规则 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到新 的高度 。对食 品
用 科学 、 理的食 品加工工艺流程 , 合 生产加 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 应当具备产品 出 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以病死、 毒死或者 死 因不 明的禽 、 兽 、 产动 物等生产食 畜、 水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整word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2.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内部培训;3. 设立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4.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记录、检查记录等;5. 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三、人员管理1. 严格落实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2. 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3.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责任和职业道德培训,强调食品质量安全意识;4. 建立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奖励或处罚;5.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四、设备管理1. 公司应配备适用的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2.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3. 配备符合食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设备,如温度计、计量器等;4.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原料采购和入库管理1. 配备专门的原料采购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标准;2. 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3. 对每批原料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相应的检验结果;4. 采用先进的原料入库管理系统,确保原料的准确入库和标识;5. 对不合格的原料及时处理和追溯。

六、生产加工管理1. 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和标准作业规程;2. 确保生产加工过程的严格控制和记录,包括温度、时间、工艺参数等;3. 建立原料使用记录,确保原料的使用数量和追溯;4. 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5. 进行生产环境和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工作;6.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2009年第119号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79号令[1]

79号令[1]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详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详见《 通则》宣贯材料) 通则》宣贯材料)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一.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时限:
1.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 省级、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 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 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 日内补正;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 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省级局发证程序 省级局发证程序
申请受理
企业20日内 企业20日内 20 补证
不 符 合
(5日内) 日内)
企业现场核查 20日内 日内) (20日内) 市局上报省级局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省级局许可决定 30日内 日内) (30日内) 给企业发证 10日内 日内) (10日内)
企业送样 日内) (7日内) 发证检验 15日内 日内) (15日内)
号令》 三. 《79号令》的实施主体 号令 1. 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 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 证工作负责。 证工作负责。” 3. 市(地)级局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 市 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 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近年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使得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企业的基本规范1.1 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包括:制订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以及推进企业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等。

1.2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其中包括:生产加工管理责任书、生产加工规范操作规程、检验检测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以及备案制定的食品安全技术规范文件等。

2.生产加工设备和场所2.1 生产加工设备的管理应涵盖设备的备案、保养和保管,以及设备的日常保洁、定期检修和更换等工作。

2.2 企业必须建立由专业人员操作控制的设备运转流程和作业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生产加工的每项指标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3.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管理3.1 企业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原材料和辅料供应方式,确保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安全。

3.2 企业必须建立进货验货管理程序,通过食品无菌化处理、辅料封存处理等方式,保证原料和辅料的无损运输。

4.生产加工流程和质量控制4.1 因为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很复杂,需要在不断的改进和优化下,不断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标准文件,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控制的全过程。

5.食品成品存储、运输和销售的管理5.1 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成品储运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程序。

5.2 企业必须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运输途中不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以及遵守相关的成品存储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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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条例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条例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等。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生产环节管理2.1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前,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计划,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2.2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辅料采购、验收、仓储、投料、生产过程、成品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3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接触材料等相关规定。

2.4 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流通环节管理3.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2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3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4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网络食品安全。

四、餐饮服务环节管理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5.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安全生产)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A )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明确规定了强化(A )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A企业法人;B质检部门;C卫生部门;D工商部门;3、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保证食品的( B )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A生产;B质量;C卫生;D食用;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由(D )部门负责。

A农业部门;B工商部门;C卫生部门;D质检部门;5、根据国家标准对食品分类规则,食品共分为(C )类,()种。

A 24,500;B 52,143;C 28,525;D 28,585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B )。

A GMP;B QS;C ISO9000;D GSP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D )组织生产。

A国家法律规定;B地方强制性标准;C有效的产品标准;D国家标准;8、下面哪一项不属于食品污染()。

A生物性污染;B环境污染;C化学性污染;D物理性污染;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D )生产加工食品。

A过期、变质、污秽不洁的;B失效、回收;C非食用的原辅材料;D上述全部;10、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的颜色为( B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落地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2. 企业的基本要求2.1 注册资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的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商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2.2 生产环境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设备、设施和场地等。

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企业的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2.3 人员管理企业应严格管理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质检人员等。

企业要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2.4 原材料选择与供应企业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并建立稳定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3.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3.1 生产记录管理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工艺、质检检测等。

3.2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

管理体系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审核和改进。

3.3 样品留样管理企业应保存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样品留样,并建立留样记录,以备质检等部门进行抽检和监督。

4.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4.1 国家监督机构国家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开展工作。

4.2 地方监督机构地方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国家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4.3 第三方监督机构第三方监督机构是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5. 监督管理的措施5.1 定期检查监督管理机构会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情况、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生产记录的完整性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编辑本段]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同时各个省级和地区政府也组织了大量的行动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主要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实施细则内容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要向政府机构提交企业的相关证件,以保证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政府机构要负责审核企业提交的证件,并且要对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检查政府机构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场所符合环保、卫生和安全要求,并且要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流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食品原材料的管理政府机构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并对各类原材料进行分类管理,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要对原材料保存、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

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政府机构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企业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生产控制和检验等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从而保障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政府机构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分级,以确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确保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目标与职责:- 设定食品质量与安全目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被有效执行。

2. 组织管理:- 制定组织和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岗位的协调与合作。

3. 人员管理:-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培训相关员工食品安全知识与技能,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食品安全意识。

-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

4. 设备与设施管理:- 确保设备和设施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建立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制度。

5. 原材料采购与监控:- 确定符合相关标准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评估与审核制度。

- 建立原料检验程序及标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 生产控制:-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 实施物料追溯制度,能够追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

7. 检验与分析:- 建立食品质量实验室,进行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分析。

- 确定食品检验项目及标准,制定检验程序,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8. 不合格品管理:-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不合格品,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 进行不合格品的分析与评估,找出不合格品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9. 记录与文档管理:- 建立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记录和文档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 定期进行文件和记录的审查与更新。

10. 持续改进:- 建立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制度,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与改进。

- 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以上是一个可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的设置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指企业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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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717-3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

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

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

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

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

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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