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性骚扰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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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试论“性骚扰”

法律论文|试论“性骚扰”
有人主张性骚扰案件举责任应当倒置,即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理由是:一、政府对于性骚扰的调查,是一种公权力的运用,公权力的运用过程中必须强调对 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疑罪从无。因此,对性骚扰案件事实上很多时候公权力是无能为力的。二、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一对一的招聘过程中要求女性脱衣、裙检查,或上级(上司)找其 "谈话"、"汇报工作"时进行"性骚扰",这样的案件也要求被害人举证,无疑将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因为被害人的确无法举证。法律如果再以举证不能而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这时就等于法律为性骚扰创造了条件,使社会失去了正义。⑥2 J/ c2 y. t! r
主观上,被侵害人有自己的主观切身感受。对这种感受,要提出证据,证明侵害人的行为不但存在,而且已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 Y/ Z M+ t9 ]! ^& c k! R" a 客观上,结合性骚扰的具体行为,一个正常人对该行为的评价,避开受害人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评价该行为是否有侮辱人格或性骚扰。如果一个女性能举证证明诉的侵害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在该证据能够被认定的话,侵害人的行为很可能就构成了性骚扰。3 s+ K e* l d$ \
五、关于性骚扰的证据问题。+ K- }& X9 g" Y* Z0 Z
处理性骚扰案件,难就难在证据上。性骚扰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受害人和侵害人在场,具有隐敝性。而往往性骚扰是在受害人无准备,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从而使受害人受性骚扰后举证困难。鉴于性骚扰案取证的艰难,也有专家、学者提出这种案件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种观点一提出,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2003年5月1日,《南方都市报》转发了新浪网署名火雨的文章:《性骚扰调查怎能实行举证倒置》。该作者的理由是:一、性骚扰可以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凭借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能力,搜集有关证据绰绰有余";二、性骚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男性权益产生了隐性的威胁,男性在这些案件中将明显处于不利的位置。% f8 p; n0 c4 o" R) W+ f7 |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

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引言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个人的工作与生活。

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以及保护每个人的尊严和权益,制定性骚扰防止与处置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性骚扰的定义、常见形式以及预防与处置的方法。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作为攻击对象,通过言语、行为、姿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侵犯、恐吓或其他不友善行为。

性骚扰可以发生在工作场所、学校、社交活动中,造成被骚扰者身心的伤害。

一般来说,性骚扰可以分为两类:1.言语性骚扰:包括言语上的恶意调侃、嘲笑、侮辱或猥亵性的语言等。

2.非言语性骚扰:包括不适当的身体接触、性暗示的姿态、色情或挑逗性的照片、信件或其他物品。

二、性骚扰的常见形式虽然性骚扰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下几种形式较为常见:1.性别歧视:对某个性别进行恶意歧视或冷嘲热讽。

2.言语骚扰:使用粗俗、色情或具有侮辱性的言辞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

3.非言语骚扰:包括身体接触、性暗示的姿态、不适当的目光注视等。

4.电子骚扰:通过手机短信、社交网络等电子媒介进行性骚扰或传播淫秽信息。

5.性骚扰调查:以不合理的方式对他人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调查。

三、性骚扰的预防措施预防性骚扰的最佳方式是创造一个无性别歧视和骚扰的积极环境。

以下是一些预防性骚扰的措施:1.建立明确的行为准则:组织应制定性骚扰政策,明确表明对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并明确定义不可接受的行为。

2.在职业培训中加入性骚扰教育:将性骚扰的定义、影响和后果纳入职业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性骚扰的认识和敏感度。

3.提供有效的反馈机制:建立一个安全、保密的反馈机制,使受害者可以匿名举报性骚扰行为,并保证对举报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处理。

4.加强管理者的责任:管理者应承担起监督、培训和预防性骚扰的责任,确保员工能在一个安全、无骚扰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四、性骚扰的处置办法当性骚扰发生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置办法:1.直接拒绝:受害者可以清晰地表达他们对骚扰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其停止。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行为,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我国,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别为基础,以不适当的方式对待他人,使其感到尴尬、恐惧、不安或痛苦的行为。

性骚扰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语言的性骚扰:如侮辱性语言、淫秽语言、性暗示等。

2. 身体的性骚扰:如触摸、拥抱、亲吻等。

3. 环境的性骚扰:如在工作场所张贴色情图片、播放黄色音乐等。

4. 职业发展的性骚扰:如以性作为晋升、调岗、分配工作等条件的交换。

二、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禁止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体罚、非法搜查和拘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性骚扰警情在公安民警⽇常接处警中较为常见,现将性骚扰⾏为的认定标准、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参考案例归纳整理如下,供⼴⼤战友学习参考:⼀、性骚扰⾏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为的构成?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就是“违背他⼈意愿”,因此在受害⼈明确同意或者⾃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为⼈和受害⼈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为进⾏时,表⾯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性骚扰⾏为,我们认为受害⼈事后表⽰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的意愿。

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度进⾏判断,⾏为⼈⾃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为的表现⽅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语、⽂字、图像、肢体⾏为。

⾔语性骚扰是⽣活中最常见的⼀种性骚扰⽅式,在⼯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下流语⾔挑逗和暗⽰等即属此类;⽂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字;肢体⾏为性骚扰,属于⽐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为⽅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录像、图⽚等⾏为。

问题3:性骚扰⾏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性骚扰⾏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笑话、爆粗⼝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

性骚扰定义分析论文内容摘要: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是妇女学界和法学界都极其关注的社会问题。

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来对国内外学界有关性骚扰的定义进行分类和梳理,总结和分析目前学界在性骚扰定义上的一些特点和异同点,目的在于从各种性骚扰的定义中剖析和归纳性骚扰的实质,为深入研究性骚扰的防治打下基础,进一步推进社会反性骚扰的进程。

关键词:性骚扰社会性别性别歧视人格权2005年的中国学界对性骚扰话题谈论最多的一年,也是中国妇女研究和发展卓有成效的一年,2005年十二月一日通过了包含性骚扰条款的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从此性骚扰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也看到关于性骚扰及其立法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性骚扰立法的过程不仅仅有欢呼声还有一片质疑声,立法不是唯一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式。

性骚扰违法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性骚扰,什么才叫性骚扰?所以有必要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总结和厘清性骚扰的定义。

一性骚扰的各种定义梳理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

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性骚扰问题。

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1、国际社会对性骚扰的定义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性骚扰以法律规定(3篇)

性骚扰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职权、地位、优势等手段,对另一方进行言语、肢体或其他形式的性侵害,使对方感到恐惧、不安、羞辱、痛苦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性骚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言语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进行言语侮辱、威胁、嘲笑、讽刺、贬低等涉及性内容的行为。

2. 肢体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触摸、抚摸、亲吻、拥抱等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

3. 环境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设置带有性暗示的物品、图片、广告等。

4. 网络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如发送色情信息、恶意评论等。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以侮辱、诽谤、贬损、恐吓、威胁、骚扰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同事张某的业绩,多次在工作场合对张某进行言语侮辱,涉及性内容,导致张某精神受到严重影响。

怎样的行为才认定是性骚扰

怎样的行为才认定是性骚扰

怎样的行为才认定是性骚扰核心提示:怎样的行为才认定是性骚扰?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场合以及行为的后果要件等方面来进行界定。

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怎样的行为才认定是性骚扰?怎样算“性骚扰”法律上缺少明确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

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

法律上性骚扰案件的认定(3篇)

法律上性骚扰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种侵犯个人尊严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在现代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法律对性骚扰的规制日益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上性骚扰案件的认定,从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性骚扰的概念性骚扰,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性暗示、性侮辱、性要求或者性侵犯,使被骚扰者感到心理不适、精神痛苦的行为。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性骚扰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这种主观故意是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

2. 行为具有性骚扰性质性骚扰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与性有关。

性骚扰行为往往与性有关,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形式。

(2)侵犯他人权益。

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尊严、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3)使受害者感到不适。

性骚扰行为使受害者感到心理不适、精神痛苦。

3. 受害者感到不适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是受害者感到不适。

这种不适包括心理不适、精神痛苦、身体不适等。

受害者对性骚扰行为的感受具有主观性,但可以从受害者的反应、表情、语言等方面进行判断。

四、性骚扰案件的认定标准1. 实质性要件(1)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2)行为具有性骚扰性质。

行为与性有关,侵犯他人权益,使受害者感到不适。

(3)受害者感到不适。

受害者对性骚扰行为的感受具有主观性,但可以从受害者的反应、表情、语言等方面进行判断。

2. 程序性要件(1)证据充分。

性骚扰案件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2)程序合法。

性骚扰案件的认定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法律适用(1)适用法律。

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3篇)

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性骚扰是指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将对我国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性骚扰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以下行为:1. 侮辱性语言或者文字;2. 嘲笑、嘲讽;3. 故意触摸他人身体;4. 强迫他人观看色情物品;5. 其他可能对他人性自主权造成侵犯的行为。

性骚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言语性骚扰:包括侮辱性语言、嘲笑、嘲讽等;2. 行为性骚扰:包括故意触摸他人身体、强迫他人观看色情物品等;3. 环境性骚扰: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三、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性骚扰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性骚扰行为;(2)消除影响:性骚扰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性骚扰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3)赔偿损失:性骚扰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性骚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性骚扰行为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强制猥亵、侮辱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猥亵儿童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组织淫秽表演罪: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2)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明确性骚扰的界定和处理流程;(3)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监管,对性骚扰行为人进行处罚;(4)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性骚扰是指以性行为、性语言或其他性方式对他人进行非法侵犯、恐吓或威胁的行为。

各国对性骚扰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定义。

以下是对性骚扰法律规定的一个简要概述。

1.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性骚扰通常被认定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主要受到《1964年平等就业机会法案》及其附加条款的保护。

根据这项法案,性骚扰被定义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涵盖了各种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和行为,包括言语上的性骚扰、非言语上的性骚扰和在就业场所造成的恶劣的工作环境。

2.英国法律规定:在英国,性骚扰主要受到《性歧视法案》的保护。

根据该法案,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有关性的言谈、行动或对待,造成或意图造成对个人的羞辱、侵犯、恐吓或敌意”。

英国法律规定的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言语、肢体接触、电子或书面媒介的骚扰,以及对工作环境的破坏。

3.加拿大法律规定:在加拿大,性骚扰受到《加拿大人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性骚扰被定义为“以性别为基础的行为,通过言语、行为和非言语方式,近亲或明示,对个人进行侵扰、侮辱、恐吓、羞辱、恶意破坏工作环境、或威胁其就业机会”。

加拿大法律规定的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言论、不恰当的触摸、恶意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虽然各国的性骚扰法律规定略有差异,但它们都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为目标。

根据这些法律,被性骚扰的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的行动:- 直接说“不”:被性骚扰的个人有权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此类言行,并要求发出者停止。

- 向雇主或管理层报告:被性骚扰的个人可以向雇主或管理层报告,寻求合适的解决办法。

- 寻求法律救济:被性骚扰的个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赔偿或其他合适的救济措施,比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寻求咨询和支持:被性骚扰的个人可以寻求咨询和支持组织的帮助,获得法律和情绪上的支持。

总的来说,性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个体的权益和尊严。

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性骚扰的个人,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法律分析性骚扰案例(3篇)

法律分析性骚扰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意识的提高,性骚扰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以一起性骚扰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性骚扰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为打击性骚扰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公司员工小王(女)因在工作中遭受同事小李(男)的性骚扰,向公司投诉。

经调查,小李在办公期间多次对小王进行言语调戏、触摸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小王的工作环境和身心健康。

公司经核实后,对小李进行了警告处分,但小王认为公司处理不力,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一)性骚扰的法律特征1. 主观故意性:性骚扰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却故意为之。

2. 对象特定性:性骚扰行为针对的对象为特定个体,即行为人针对某一特定个体进行骚扰。

3. 客观危害性:性骚扰行为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名誉、尊严等造成严重损害。

4. 侵犯权益性:性骚扰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行为,对受害者小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启示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为打击性骚扰提供有力法律依据。

法律讲堂案例性骚扰(3篇)

法律讲堂案例性骚扰(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目的,对他人进行言语、行为或心理上的骚扰,使被骚扰者感到不适、恐惧、侮辱等。

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性骚扰的界定、法律依据以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职员小李,在工作中遭遇同事小张的性骚扰。

小张经常在工作之余,向小李发送暧昧短信、电话,甚至在工作场合故意触碰小李的身体。

小李感到极度不适,但又担心影响工作,一直忍气吞声。

直到有一天,小张在办公室当众对小李进行言语侮辱,小李终于忍无可忍,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三、案例分析1. 性骚扰的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以下行为之一:(1)言语性骚扰:用言语、文字、图片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性暗示、侮辱、威胁等。

(2)行为性骚扰:通过身体接触、姿态、表情等,对他人进行性暗示、侮辱、威胁等。

(3)心理性骚扰:通过言语、行为或心理暗示,使他人感到心理不适、恐惧、侮辱等。

在本案例中,小张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定义,具体表现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和心理性骚扰。

2.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性骚扰。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对性骚扰行为及时处理。

第六条规定,性骚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行为。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小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责任。

3. 应对措施(1)及时收集证据:小李在遭遇性骚扰时,应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录音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公司或法院。

(2)向公司反映情况:小李可以向公司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性骚扰情况,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行为。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处理性骚扰问题,小李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是指任何形式的骚扰行为,包括言语、行为或视觉上的,对他人进行性别歧视,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上的不适。

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性骚扰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的规定,性骚扰是指任何一方在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言语、行为或视觉信息,使另一方感到羞辱、害怕、不安或不适的行为。

2. 种类(1)言语性骚扰:如侮辱、贬低、威胁、骚扰等。

(2)行为性骚扰:如强行触摸、搂抱、拉扯等。

(3)视觉性骚扰:如展示色情图片、视频等。

(4)环境性骚扰:如在工作场所设置色情物品、播放色情内容等。

三、性骚扰的法律责任1. 个人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实施性骚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单位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实施性骚扰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实施性骚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明确性骚扰的定义、种类、预防和处理措施等。

(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性骚扰行为。

2. 处理措施(1)对性骚扰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判行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判行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判行性骚扰是一种指向他人的不良行为,它侵犯了他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正常秩序,各国法律体系都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

本文将着重介绍中国法律体系对性骚扰的规定及其法律判行。

在中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个法律法规中。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骚扰、随地大小便、横带缠、闹事、赌博、妨碍恢复宗教活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这一条款明确将性骚扰列为一种违法行为,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强奸妇女的刑事责任。

虽然并未专门涉及性骚扰,但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性骚扰行为严重到了侵犯他人身体自由的程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定罪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对性骚扰的态度也在逐渐变化,对于部分情况下的性骚扰行为,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

该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以捉弄、调戏、恶意戏弄他人,侮辱、辱骂、威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干扰公共秩序的,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结来说,在中国,对于性骚扰行为,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不同,可以在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和法律判行。

行政处罚多用于轻微情况,警告和罚款是主要的处罚手段。

刑事责任则适用于较为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如强奸等,处以刑罚。

当然,实施这些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确凿性、蓄意程度、受害人意愿等综合因素。

总而言之,性骚扰是一种严重的不良行为,其法律规定和判行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尊严和权益。

在中国,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追究犯罪的责任,并对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然而,应意识到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的执行难题,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骚扰行为的认知,是根本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关键。

法律知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

法律知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

法律知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认定和惩处措施性骚扰是一种常见的性别歧视和性侵犯行为,涉及到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和尊严,给受害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虽然性骚扰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其隐蔽性和对受害者恐吓的影响,很多性骚扰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性骚扰的定义、认定和惩处措施,旨在增强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和打击力度。

一、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为目的、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不良行为或者言语,对他人实施的无欲望且非自愿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样,可以是非礼、双关语、色情玩笑、猥亵、性骚扰电话、网络骚扰、性侵犯等。

二、性骚扰的认定1、就业场所的性骚扰在职业场所,性骚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威胁或暴力,他人以此来胁迫性行为或关系;另一种是非法行为,他人执行了与工作无关的不雅行为或言语。

2、教育场所的性骚扰比较常见的是教育工作者或职业学生不当的言谈或举止。

一般包括言语上的挑逗、性暗示或者身体上的接触,包括手、脚或身体紧接着他人身体的动作等。

3、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公共场所是指人多、活跃的地方,比如地铁、公共汽车、街道、商场等。

在公共场所,性骚扰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触碰、嘲笑、恐吓、侮辱等。

三、惩处措施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立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在已经有了一些针对性骚扰的惩罚措施,如刑法、个人隐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等。

刑法对性骚扰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故意侵犯他人的肉体、性骚扰、猥亵儿童等,其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个人隐私保护法也规定了明确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如未经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或者泄漏个人隐私的行为,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等,均会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则对性骚扰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应该如何处置,如何保护受害人等。

与之前的法规相比,新的反性骚扰法理论上可以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保护。

知道您的权利性骚扰和性侵犯法

知道您的权利性骚扰和性侵犯法

知道您的权利性骚扰和性侵犯法知道您的权利:性骚扰和性侵犯法性骚扰和性侵犯是严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人们享有安全与尊严的基本权利。

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社会不断加强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并进行立法。

本文将介绍与知晓您的权利相关的性骚扰和性侵犯法,为您提供了解和应对这类问题的一些指南。

一、性骚扰的定义和法律规定性骚扰指的是在工作场所、学校、公共场所或社交环境中,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性别上的侵犯、骚扰或冒犯的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性骚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言语性骚扰:包括不雅语言、挑逗性的评论或玩笑,以及针对别人性方面的问询或评论等。

2. 非言语性骚扰:包括不适当的触摸、注视他人身体、展示色情物品或图像,以及其他形式的身体接触等。

3. 电子性骚扰: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或其他电子渠道发送不雅信息、照片或视频,对他人进行骚扰或侵犯。

各国的法律对性骚扰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和定义,请根据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二、性骚扰的后果和应对措施性骚扰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对其职业发展和社交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保持冷静:在受到性骚扰时,保持冷静并尝试避免暴力冲突,同时寻找安全的环境和支持。

2. 收集证据:尽可能保存相关证据,例如不当言语的记录、不适当的短信或电子邮件,并寻求证人支持。

3. 寻求帮助:请向工作场所、学校管理层或相关机构寻求咨询和援助,举报性骚扰行为。

4. 法律救济:根据地方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救济,提起民事诉讼或报警。

在任何情况下,被性骚扰者都应该知晓自己的权利,勇敢地保护自己,并与他人分享这些信息,以促进更加公平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三、性侵犯的定义和法律规定性侵犯是指不论年龄、性别或身份,未经受害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通过强奸、性骚扰、性虐待等行为对他人实施性侵害的行为。

了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了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

了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职场性骚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一个人受到另一个人或多个人的性别歧视或不适当的性行为困扰。

这种不道德且侵犯个人尊严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在本文中,我们将了解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及其影响。

1. 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职场性骚扰的法律定义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定义都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针对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通常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性别进行侮辱、羞辱或贬低的行为。

这可以包括言语上的挑衅、侮辱或恶意评论。

- 不适当的性行为:职场性骚扰还可以涉及对他人进行不合适的性暗示、性要求或强迫行为。

这可能包括恶意的性舞蹈、亲吻或性骚扰。

- 对被骚扰者的困扰:职场性骚扰有时可能导致被骚扰者感到害怕、尴尬或痛苦。

这会对其工作环境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2. 职场性骚扰的影响职场性骚扰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还会对被骚扰者的生活和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 心理影响:被职场性骚扰的人可能出现压力、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这可能会导致其工作效率下降、情绪不稳定以及社交隔离等负面后果。

- 职业生涯受阻:受到职场性骚扰的员工可能会感到自卑、失去自信。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职场上受到不公正对待,无法实现自己的潜力,甚至面临心理上和经济上的困境。

- 组织形象受损:职场性骚扰事件的曝光会严重损害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公司或组织被认为无法保护员工的权益,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财务损失以及人才流失等问题。

3. 预防和应对职场性骚扰的措施针对职场性骚扰,有几种预防和应对的措施可以帮助减少其发生: - 建立公平的工作环境:组织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平的就业政策,避免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 实施零容忍政策:公司或组织应明确表态,宣布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并建立举报机制和相应的处理程序。

- 加强员工教育:通过提供培训和教育,让员工了解什么是职场性骚扰,并学习应对和报告的方法。

- 支持被骚扰者:为被职场性骚扰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护,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工作和生活。

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性骚扰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性骚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二、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一方以言语、行为或者信息等形式,对另一方进行性侵害、性骚扰或者性歧视,使另一方在心理、生理上产生痛苦或者恐惧的行为。

三、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性骚扰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百三十八条: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第二百三十九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性骚扰纳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①侮辱、诽谤或者威胁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②恶意骚扰他人,情节较重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情节较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中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第三十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2)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性骚扰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歧视、侮辱、诽谤等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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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之界定(一)我国立法的界定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至此,作为舶来品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正式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并加以规制。

很显然,该法并未对性骚扰作进一步的界定。

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法规相继对其进行了界定,但仍不免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如江苏省于2008年1月19日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于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二)外国立法的界定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的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更加准确地定义为: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九号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与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

2003年,欧盟委员会在一项指令的修改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

上述立法界定对性骚扰的行为特征都基本涉及,但对性骚扰侵犯的客体皆未明确。

侵犯客体是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要科学界定性骚扰侵权行为,必须首先界明其侵犯客体。

二、理论之界定(一)我国的相关学说我国理论界对性骚扰侵权的研究日渐深化,但诸多基础理论问题仍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在私法的意义上,性骚扰可以被定义为: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交流或者接触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

该定义指出了性骚扰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一些特征,如主观上的非自愿性、方式的多样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但对其侵害客体的本质特征仍没有提及。

有学者认为在定义性骚扰时应避免概念泛化,而倾向于从性骚扰的本质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定义。

如:有学者认为性骚扰本质上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故将其定义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2]。

有的学者则指出,性骚扰行为侵害人格尊严自是不言而喻,界定侵权行为不应当引用人格尊严这样抽象的法律规定作为其法律基础,因为所有的人格权保护问题都涉及到人格尊严问题,以侵害人格尊严界定性骚扰帽子太大[3]。

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对不具有性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02010试论性骚扰之界定刘建摘要:科学界定性骚扰是有效规制性骚扰侵权的前提。

我国新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认为人格尊严权是自然人一项基本的权利,不宜作为性骚扰侵权的客体。

性别歧视也不是性骚扰侵权的本质。

将性骚扰界定为性自主权之侵犯则助于建立性骚扰规制之中国模式。

关键词:性骚扰;人格尊严权;性别歧视;性自主权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10-0060-03作者简介:刘建(1985-),男,四川南充人,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9-12-31承诺能力或具有一定性承诺能力的人违背其意愿强制性地对其进行性方面的侵扰,构成对性自主权的侵害,即性骚扰是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

性自主权就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性的利益,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自然人就有权对自己的性利益自主支配,任何人不得干预和侵害。

(二)麦金农的性别歧视说追根溯源,“性骚扰”一词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美国著名女权主义者凯瑟林·A·麦金农最早给出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通过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提出或作出不受欢迎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的行为……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麦金农认为,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方式,是性暴力的延伸,它给受害者造成一种敌意的工作环境,使妇女感到被贬低身份和不受欢迎,从而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遭受损害。

该定义将性骚扰定义为性别歧视而不仅仅视为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其立论基础在于,男女权力不平等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性骚扰产生的土壤,男性之所以可以轻易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其根源是男性在体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以及职业岗位等诸多方面优越于女性。

甚至可以说,性骚扰本质上就是一个女权概念,是女性群体维护其脆弱的劳动就业权和人格身份权的法律之维。

三、性骚扰界定之辨析(一)人格尊严权说之驳论人格尊严权说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性骚扰的本质。

性骚扰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以某种方式骚扰他人,使其生理、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损害,这的确是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的侵害。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可见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通过宪法来直接规制性骚扰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制传统,也不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那么,人格尊严权可否作为具体人格权以担当规制性骚扰的重任呢?《民法通则》第一0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很显然,这里的“人格尊严权”实际上是为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更上位的法律依据。

换言之,该人格尊严权就是宪法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而不能据此视为具体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该规定来看,人格尊严权似乎可视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但我们知道,人格尊严是一个涵义及其丰富的概念,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都表征着自身的人格和尊严,这也是人格尊严权作为基本宪法权利的内在原因。

故笔者认为,据此司法解释仍不足以将人格尊严权视为具体人格权。

看来,通过确立具体的人格尊严权以规制性骚扰的制度设计并非理想。

(二)性别歧视说之驳论麦金农将性骚扰界定为性别歧视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因为美国社会普遍存在各种歧视,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尤为典型。

性骚扰作为侵权行为自是无疑,但仅仅将其界定为个体之间的侵权行为而用侵权法去救济,显然是杯水车薪。

既然种族歧视可以越过侵权法而以反种族歧视法保护之,那性骚扰也有充分的理由受到反性别歧视法的保护。

另外,侵权法的私法救济性也决定其不能根本解决此类社会层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美国通过反性别歧视法对性骚扰进行较之于一般侵权行为更为严厉的规制。

然而,中国社会与美国社会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无论是种族歧视问题还是性别歧视问题并不像美国社会那样突出,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不能仅仅或主要从性别歧视的角度出发。

此外,个体间的侵权行为或多或少都有社会层面的动因,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势必孕育不同的民权状态,如近年来对隐私权的关切就与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不无关系。

换言之,不是我们以往没有隐私,而是进入信息时代后我们的隐私安全受到更多威胁。

那是不是社会动因导致的侵权问题就一定要通过侵权法之外的手段予以防范之呢?对此,笔者认为,方案至少考虑两个要素:一要看其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制传统,二要看侵权法是否法尽其用。

对于前者,用反性别歧视法规制性骚扰侵权虽为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纳[4],但中国大陆无此法统。

至于后者,侵权法其实尚未法尽其用。

除一般侵权行为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特殊侵权行为可以纳入侵权法的规制之列。

也就是说,不必担心在性骚扰侵权中处于社会经济弱势地位的女性受害者不能从侵权法上得到充分保障,其理由在于性骚扰特别是不平等性骚扰可以视为特殊侵权行为而受到侵权法的严厉规制。

在我国不适合用反性别歧视法规制性骚扰的根本理由还不在于中美两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差异性,而在于性骚扰本身。

在笔者看来,性别歧视说并没有揭示出性骚扰的本质。

麦金农的确揭示了性骚扰的一些关键特征,如骚扰行为的非自愿性:强迫性的敌意的或者为受害方不受欢迎的;骚扰方式的多样性:以欺凌、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女方提出或作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骚扰后果的严重性:在敌意的工作环境中,使妇女感到被贬低身份和不受欢迎,从而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遭受损害。

但是,麦金农的性别歧视说面临下述两点质疑:其一,性骚扰并不仅仅发生在工作场所,普通的公共场所也存在性骚扰,如公交车、电梯间就是性骚扰频发的场所。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与下属之间,性别之间的不平等的确是性骚扰的重要诱因,但普通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则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彼此难分优势弱势,所谓女性因处于职场弱势而遭处于职场强势的男性骚扰的认识就难以周延了。

其二,将性骚扰界定为性别歧视无法解释女性对男性的骚扰以及同性之间的骚扰。

男性对女性实施性骚扰是常态,但不能因此对性骚扰其他形态视而不见。

随着人们性观念的不断解放以及性认识的不断加深,同性之间的性吸引已渐渐为人们所承认和接受。

同性之间既然存在性吸引,那么同性骚扰也就不足为奇了。

至于女性对男性的骚扰,其实像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一样平常,只不过大家的视线习惯于关注女性,男性受害者难以浮出而已。

(三)性自主权说之证成笔者认为,性骚扰的本质是对性自主权的侵犯。

性是人类社会繁衍和发展的基础,是自然人身体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利益[5]。

性的社会意义很少受到质疑,但性的个体意义却因时代而异。

封建时代不承认性的个体意义,而从伦理层面对其进行严厉的禁锢;进入现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性是个体可以自由支配的人格利益,这项人格利益就是所谓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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