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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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府通[2004]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16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

(苏府通[2004]3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北至苏州高新区华山路、北环路、虎丘镇区312国道以北500米、十字洋河、铁路、苏锦新村以北312国道、312国道、娄江;西至虎丘镇区长青路、珠江路、华能热电厂、新康花园、盘蠡路;南至竹园路、胥江、南环西路、大运河、机场路;东至金鸡湖、东环路和江苏苏

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染料厂、宝带桥一线;以及相城区建成区。

市区禁燃区范围以外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市区各集镇建成区,各风景名胜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苏州至东山公路、苏州至西山公路、苏州至甪直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划定为控制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控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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