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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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根据《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文件有关精神和《后勤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人事管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率、增强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1.“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2.全员聘用合同制。
3.分级管理,按需设岗。4.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第三条适用范围
1.人员范围。集团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在编的“老员工”和“新员工。”
“老员工”是指属于学校事业编制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新员工”是指集团公司成立后,新招聘的员
工。
2 .制度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员工,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外,还须接受本制度之管理。
第四条人事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管理部是执行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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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员工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及人力资源开发等工作
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录用、商调、待聘、辞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手续。
第二章编制
第五条机构和编制1.集团公司部门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备案。
2.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方案,在集团公司管理部的组织及指导下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人员编制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工形式
第六条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1.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的所有岗位均采用“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
2.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集团公司主管级及其以下员工由各部门负责人聘任,并报集团公司管理部备案。
3.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与学校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或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副总经理另与总经理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各部门正职与总经理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各部门的副职与部门正职签定岗位目标责任书。4.集团公
司与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所有员工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5.副经理级以下(含副经理)被聘任上岗的员工,另须与聘用部门经理签订岗位聘任合约。
6.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试岗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四章分配办法
第七条分配原则1.根据“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岗位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贡献大小确定工资收入。
2.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集团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3.“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第八条工资结构集团公司员工实行以结构工资制为主,其他多种形式并存的分配形式。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技能工资、司龄工资、补贴、奖金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老员工”的档案工资
1.集团公司“老员工”的工资关系与学校脱钩,但仍保留档案工资,并按学校人事政策在档案工资里晋级调资。退休归
校时,按学校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2.“老员工”中原学校事业编制干部,在学校保留档案职级,其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老人老办法”
“老员工”的养老统筹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计划生育补贴金等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同学校在编教职工相同,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继续由学校发放或缴纳;退休前病故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仍按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由学校计发。
第十一条“新人新办法”
集团公司成立后新招聘的员工,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按劳动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资格评定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评定1.“老员工”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工等级,参加学校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工等级考评,其资格由学校记入人事档案。
2.“新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工等级的考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或按照《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章人员调配及流动
第十三条调入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调入“新员工” ,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四条调出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须提前三十日递交调离书面申请,“老员工”由集团公司审核,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新员工”由后勤集团公司审批。调离申请批准之日起,即解除申请调离者岗位聘任合约,调离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调离手续,并同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待聘“老员工”不按规定签订岗位聘任合约、未被聘用上岗或聘用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按待聘处理。
第十六条退休“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回学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时学校在编教职工的同等待遇(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按当时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或连续工龄满三十年者,经个人申请、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实行校内预退休。预退人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照校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新员工”因合同期满或因个人表现等原因不再聘用时,按劳动聘用合同执行。
第八章休假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带薪年工休假制度,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按照工龄长短享有一定期限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学校的寒、暑假不再是集团公司员工的工休假;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加班者,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发放加班费或给予调休假;在法定休息日加班者,一般安排补休。学校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对没有工作任务的部门或员工在安排休完工休假后予以放假。
第十九条员工的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章辞聘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间内,员工不得无故辞聘、辞职;如员工辞聘、辞职,须提前二十日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聘、辞职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辞聘、辞职。否则,视为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集团公司予以解聘,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期间内,集团公司不得无故辞退员
工;如因故辞退员工,须提前二十日通知被辞退员工。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间内,员工出现违纪违规,情节
重造成集团公司重大损失者,集团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员工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
罪,集团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按旷工处理;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