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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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6〕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二)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三)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扬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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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范围最新公布扬州经济适⽤房价格单价在2000元/平⽅⽶-3000元/平⽅⽶之间,更多选择供⼤家选择。

税务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续即可。

新标准:1、将3⼈及以上申请家庭的⼈均年可⽀配收⼊限额从“低于39600元(⽉均3300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均5000元)”2、⼈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2万元”放宽到“低于15万元”,将2⼈及以下申请家庭的⼈均年可⽀配收⼊限额从“低于43560元(⽉均3630元)”放宽到“低于7.2万元(⽉均6000元)”3、⼈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3.2万元”放宽到“低于18万元”。

1、申请家庭属⽆房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购房⾯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额补贴:1-2⼈户家庭15万元、3⼈户家庭17万元、4⼈及以上户家庭20万元;购房⾯积低于当年每户住房保障⾯积标准的(不得低于准⼊条件中⼈均住房保障⾯积标准),按实际购房⾯积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

2、申请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积后再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

3、申请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积后再乘以2280元/㎡计算补贴款,托底保障补贴8万元。

4、申请家庭租住直管公房或⾃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后才可领取购房货币补贴。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2日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信息化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

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务信息的共享交换。

发改、财政、公安、保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建、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7•【字号】扬府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7日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兴城先兴人”战略着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意见》(扬发〔2017〕37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纳税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电讯、供电等企业除外)。

二、补贴对象1、上述企业全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须由所在企业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且为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3、上述企业引进的在我市申报并获批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且须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上述人才是指从扬州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或驻扬高校教师、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工作的人才。

三、补贴标准1、租房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对象1范围的各类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并连续资助3年。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扬府发[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0〕14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市区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商品住房供应基本稳定,市场价格基本保持平稳。

但是,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闲置现象突出、投资开工量不足、商业办公用房大量积压等,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为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市区闲置土地(一)清理对象。

对市区1999年以来通过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应当开工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清理要求。

1、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的闲置土地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2、属净地出让,且已超过约定交地时间仍未交地而导致未开工的项目,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交地工作。

3、属生地出让,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发企业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拆迁且动工建设。

4、属开发企业申请调整规划的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之前向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规划方案,重新申报的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告知;重新申报的方案,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按新方案实施,经市批准同意调整的按原方案实施,开发企业必须在9月底之前动工建设。

5、属政府调整规划,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需调整原规划方案后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于今年9月底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报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价格环境,现就本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8年,扬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高于省定目标(省定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相关部门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形势研判和督查考核,形成调控合力。

加强和改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落实稳价保供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抓好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蔬菜、生猪种养基地,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3.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30件,废止82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09年7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5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6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7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8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9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10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1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2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4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5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6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8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9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20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21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2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3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4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5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8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9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30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31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3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4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5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6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7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市直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6]38号)38扬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扬办发[2006]89号)39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40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41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42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43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44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45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46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47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48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49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50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52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5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54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55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56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57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58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59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6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6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63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64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65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6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67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68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69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70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1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72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3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74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76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77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78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题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79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0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8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2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3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4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6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87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88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89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1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2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3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95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6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7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98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99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0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1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2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3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4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06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10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1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2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4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5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117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8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119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21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22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23《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4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5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6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7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8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9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30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31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132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33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134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6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7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9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40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41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42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43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4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45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146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7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8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9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51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52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53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54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55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56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7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8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9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60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61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62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63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64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6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6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8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9《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7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1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2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3《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174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5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6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7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178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9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81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82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83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4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5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6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7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8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9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190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191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92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9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19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95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96《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7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8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9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200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201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202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203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204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205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206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7《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8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9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10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11《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12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13《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14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215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16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17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8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9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20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21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22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223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2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25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26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27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28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9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30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2扬州市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5号)3扬州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暴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4扬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扬州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6扬州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7扬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8扬州市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9扬州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10扬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1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3号)12扬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13扬州市《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6号14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15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6扬州市市级机关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扬办发[1998]29号)17关于规范我市拍卖市场若干问题的意见(扬政发[1998]1号)18扬州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92号)19扬州市吸引留学人员来扬工作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131号)扬州市市区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13号)21扬州市农村电价管理实施办法(扬政发[1998]211号)22扬州市渔药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33号)23关于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实行银行托收的通知扬政发[1998]262号24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73号)25扬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81号)26扬州市农村自来水厂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288号)27扬州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96号)28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30号)29扬州市法律援助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336号)30扬州市农药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号)31关于鼓励外商和市外大中型企业在市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扬政发[1999]92号)32扬州市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扬政发[1999]93号)33关于支持市直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实施意见(扬政发[1999]94号)34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关于加强市属公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96号)36扬州市区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管理意见(扬政发[1999]132号)37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90号)38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扬政发[1999]194号)39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政发[1999]216号)40扬州市区主次干道环境管理“门前六包”工作实施方案(扬政发[2000]130号)4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190号)42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11号)43扬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33号)44扬州市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商贸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68号)45扬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72号)46关于扶持市区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1]108号)47关于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1]115号)48扬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32号)49扬州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57号)50扬州市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扬府发[2003]54号)51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3]175号)52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2号)53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90号)5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4]137号)55扬州市市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3号)56扬州市区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扬政办发[1995]98号)57扬州市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7]48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扬政办发[1998]18号)59对临时来扬州市区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特聘工作证管理的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55号)60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8]59号)61关于《扬州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1999]1号)62扬州市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13号)63扬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和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扬政办发[1999]79号)64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39号)65关于加快全市干线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57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生猪屠宰管理的补充意见(扬政办发[2000]59号)67扬州市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扬政办发[2000]112号)68扬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扬政办发[2000]140号)69扬州市财政监督稽查工作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3号)70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若干突出问题管理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9号)71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01]61号)72扬州市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79号)73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革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81号)74关于禁止在市区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安装使用水冷空调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103号)75扬州经济开发区收费扎口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05号)76扬州市2002年度市直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2]1号)77扬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房屋拆迁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74号)78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2]9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法[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扬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危旧房整治资金投入,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规定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2•【字号】扬府办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8]84号)邗江、广陵、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市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扬发[2008]1号)要求,把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包括市区直管公房、改制企业自管住房在内的城区危旧房改造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着力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4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4号)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所列计划,统筹安排,抓紧做好调研起草等各项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政府第48号令)及时报送市政府审定、颁布。

凡列入制定项目的,原则上应在2013年度出台;凡列入调研项目的,如条件成熟的,也可在2013年度出台,未能出台的,将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在2013年不予颁布。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附件: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制定项目1、扬州市发展规划办法市发改委2、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市经信委3、扬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公安局4、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局5、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修订)市规划局6、扬州市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办法市建设局7、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文物局8、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市气象局二、调研项目1、扬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市房管局2、扬州市公共停车场(站)管理办法市公安局3、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市公安局4、扬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公安局5、扬州市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实施办法市经信委、市公安局6、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人社局7、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市人社局8、扬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工商局9、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保护管理办法市侨办10、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修订)市民政局、市安置办11、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市民政局12、扬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市体育局13、扬州市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体育局14、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修订)市物价局、城管局15、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修订)市国土局16、扬州市区街景美化亮化工程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市建设局17、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建设局18、扬州市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修订)市环保局19、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水利局20、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修订)市人防局21、扬州市城市地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局、人防局22、扬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管理办法市文物局——结束——。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5日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市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四)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扬府办发〔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通知.rar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日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扬州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新典型、迈上新台阶、走在最前列”的重要阶段,为指导“十三五”时期现代农业发展,特制订扬州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一、发展回顾与新挑战、新机遇(一)“十二五”发展回顾“十二五”以来,全市认真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以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稳供给,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形成了鲜明特色,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产业现状看,粮食生产取得“十二连丰”,单产和总产水平都登上一个新台阶,2015年全市粮食总产量314万吨,比2010年增加26.9万吨;在粮食持续增产的同时,先后启动实施“1161”菜篮子工程、“115鲜奶工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新建市区蔬菜标准化基地1.15万亩、新增鲜奶1.3万吨,本地农产品基本做到源头控制、产销对接、买卖便利。

375家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584亿元,是2010年的1.8倍。

从区域特色看,着力推进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建成宝应生态有机产业、高邮鸭业产业、仪征生态农业产业、江都设施园艺产业、邗江水产水禽产业、广陵食品加工产业等6个50亿元连片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实现产值392.64亿元。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4•【字号】扬府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11〕132号)市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四日扬州市市区城建职责划分和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责分工,调整优化市、区土地收益分成,形成市、区共建合力,加快推进“创新扬州、精致扬州、幸福扬州”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市区两级城建职责划分1、市级城市建设职责主要为:①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审核;②市区的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重大的桥梁(含高架桥)、隧道等工程建设;③广陵区、维扬区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及其绿化、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④古城保护重点项目;⑤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及照明行业监管、统一调度和控制市、区路灯的开关时间;⑥整治城市骨干河道,审批占用河道、整治河道的建设项目;⑦市区主干道路、河道的沿路沿河绿化、大型公共绿地建设;⑧公有住房解危、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商品房开发;⑨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焚烧厂、城市排水泵站、公交站台等市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⑩市级公益事业项目和重要功能性项目建设。

2、广陵区、维扬区建设职责主要为:①按市政府要求,研究上报区域内城市建设和环境提升建设年度项目计划;②负责市级实施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骨干河道的征地拆迁和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负责市级公用基础设施的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的征地拆迁和市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③区域内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养。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7〕18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7〕18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7〕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4月1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扬府发〔2017〕49号),对稳定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上级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最新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刚性需求,强化市场监管,确保各项调控措施持续发力,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土地供应管理力度1、落实住宅用地计划。

落实《扬州市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及近期计划》,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平均每年上市量不少于2600亩。

2、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严格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商品住宅用地成交价格的控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合理设置商品住宅用地的挂牌起始价、指导价和最高限价;当土地竞拍达到指导价时,将住房销售模式由预售改为现房销售,当土地竞拍达到最高限价时,中止现场竞价,对有意继续竞价的企业采用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中拍人。

坚决“控溢价、防地王、降过热”,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3、开展住宅用地清理。

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销售的普通住宅项目,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

4、增加保障住房用地规模。

国土、房管部门制订公租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具体方案,选择位置相对适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块近期优先上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扬府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从实物供应向货币化补贴转变的步伐,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根据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街道、社区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工作。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阳光操作、买房给补贴、当年结清”的原则,由市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财政专项资金,为当年购买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市区居民家庭在2006年1月1日后购买市区“二手房”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政策性补贴。

申请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市区居住10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在12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00元以下。

第六条凡家庭成员有一人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居民家庭,不得申请政策性补贴。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办发〔2013〕17号)邗江区、广陵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同城同策、权力下放”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广陵区下放和归还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扬府办发〔2012〕230号)精神,现就调整明确的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通知如下:一、事权划分市级:(1)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对各区的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2)负责市政府指定的道路、桥梁及随路桥建设的绿化、路灯、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整治和改造;(3)负责市政府指定的古城内历史街区、片区、文保单位等保护项目的实施;(4)负责市政府明确的城区主要河道和闸站(泵站),以及沿河绿化、沿河甬道的建设和管护(详见附表一);(5)负责六车道以上、跨区域的骨干道路及依附于其上的桥梁、绿化、排水管道等附属设施的管护(详见附表二);(6)负责市区内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控制和统一维护。

邗江区、广陵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景区:(1)按市政府要求,负责研究上报本区的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项目任务;(2)负责辖区内城建项目的拆迁工作;(3)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支路、背街小巷、街景整治与美化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桥梁、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改造、整治和管护,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4)负责辖区内由市级新建、改造、整治的城市主次干道和依附于道路的绿化、街景美化、桥梁、排水管网的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管护的除外);(5)负责辖区内河道、闸站(泵站)和沿河绿化、沿河甬道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实施的除外)。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扬府规[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合理配置直管公房资源,保障国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而形成的公有房屋,但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市区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行使产权人权利,履行产权人义务,并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直管公房承租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财政、建设(古城办)、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扬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为直管公房出租人,租用的个人或单位为承租人。

租赁双方应当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住(用)面积和租金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直管公房居住用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7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7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企业破产处置面临的诸多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有用资源重组和落后产能去化,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思路以法院与政府密切联动并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难题,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利用为主要目的,发挥市场决定和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常态化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打击逃废债、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重组、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设备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企业参与招投标、变更注销、中介管理、经费分担等事宜,逐步建立市场化破产程序,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显著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破产企业资产有效重组利用,促进扬州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积极做好濒临破产企业解困救助工作。

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濒临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对经济社会和企业、职工造成的严重影响,积极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支持做好企业救治工作,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帮助仍有市场潜力或仅是陷入局部性、阶段性困境的市场主体化解经营危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能力。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扬府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扬府规〔20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四日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2.2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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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4]151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8
【实施日期】201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的通

(扬府办发〔2014〕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扬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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