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安徽宅基地面积规定是什么?

安徽宅基地面积规定是什么?

安徽宅基地⾯积规定是什么?安徽宅基地⾯积规定:占⽤农⽤地不超过200平⽅⽶,占⽤建设⽤地不超过233平⽅⽶等,具体情况下可以在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向⼟地管理部门进⾏了解,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办理宅基地。

⼀、安徽⾯积规定是什么?安徽宅基地⾯积规定是:占⽤农⽤地每处不超过200平⽅⽶(0.30亩),占⽤建设⽤地和未利⽤地每处不超过233平⽅⽶(0.35亩)。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因⼦⼥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批准:(⼀) 年龄未满⼗⼋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的处理⽅式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式加以解决。

(2)⾏政解决《⼟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责令停⽌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30⽇内,向⼈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地的使⽤权和所有权发⽣的纠纷,只与按照《⼟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

否则,⼈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对于侵犯⼟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被侵权⼈可以不经⾏政机关的处理,⽽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宅基地的划拨、使用和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二、宅基地的划拨1. 宅基地的划拨应符合农民的基本需求,确保农民的居住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2. 宅基地的划拨应按照宅基地等级和农户的户籍人口来确定面积。

3. 宅基地划拨的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阻碍。

三、宅基地的使用1. 农户取得宅基地后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用途或转让给非农户使用。

2. 农户使用宅基地进行建房时,应遵守相关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3. 农户使用宅基地进行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国家政策。

四、宅基地的管理1.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的基础设施,包括宅基地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等。

2. 宅基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服务,及时了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解决农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五、宅基地的产权1. 宅基地属于农民的集体所有,农户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将宅基地抵押、出租或转让。

2. 农户在使用宅基地时,不能侵犯他人权益,包括邻近农户的合法使用权和国家利益等。

3. 宅基地的产权可以通过法律手续进行确权登记,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转让给非农户使用的;2. 违法违规建设或利用宅基地从事非法活动的;3. 侵犯他人宅基地使用权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七、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 对于已经划拨的宅基地,按照划拨时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应及时调整并按照新的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是关于《安徽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的划拨、使用和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2020年5月1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指标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

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号特别是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实施意见》(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2月至4月初,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及6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县、5个国家乡村治理示范乡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农村土地上建房居住的
用地。

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宅基地面积
根据规定,每个农户建设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但有些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宅基地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主要是农户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
非农业用途。

如果农户不再居住或者转让宅基地,应当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不得被非法侵占或转让。

农户可以
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但需要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管理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负责。

他们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利益保障。

五、宅基地的补偿和征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可能会被征收或者需要进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征收程序。

六、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宅基地或者违规转让宅基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和处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总结:
2020年的宅基地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户在使用宅基地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是对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的简要介绍。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简介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宅基地是指
由农村居民自愿集体组织建设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0年的相关管理条例。

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应符合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包括建设住宅及相
关设施,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的承包和使用
农村居民可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承包
期限一般为30年,可依法续期。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宅基地的农业属性。

宅基地的管理机构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宅基地的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毁坏宅基地。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收益权应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宅基地的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结论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承包和使用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

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一、背景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用于农户居住和生产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依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宅基地资源,保障农民的权益,2020年度出台了一系列宅基地管理法规。

二、主要内容1. 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户在宅基地上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应该加强,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2. 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宅基地的规划应与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宅基地资源。

宅基地的分配应当公平公正,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3. 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严禁违法占用宅基地。

加强宅基地保护,保护宅基地的农业生产功能和农村生态环境。

4. 宅基地的继承和流转:农户因病故、迁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宅基地时,可以将宅基地流转给他人。

流转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宅基地的监督和执法:建立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影响和建议新的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将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以下建议应予以考虑:1.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民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2. 信息化建设:建立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

3.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政策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适应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需求。

四、结论2020年度宅基地管理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视和改革。

通过加强宅基地管理和保护,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幸福感。

然而,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农民和管理人员等。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

一、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020年农村的土地政策是什么规定的2、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转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

我们已经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我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

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你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二、农村的土地政策制定原则1、目标明确:土地政策是为土地管理过程指明方向和提供依据,其目标既要与土地管理的目标对应,又要具体、明确。

2、全面、准确收集信息原则3、可行性原则4、多方案择优原则5、系统性原则6、公共利益原则通常情况下土地政策对三大效益的选择顺序是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最后才是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最主要的。

三、农村的土地政策发展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环境污染和建设事业占用农田在许多国家中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于是又制定了有关防治污染、保护农田的政策。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服务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挥村庄规划引领作用1.切实做好村庄分类和布局。

各市、县(市、区,下同)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5类分类要求,完成村庄分类工作,并明确每一个自然村的分类属性。

村庄分类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并对村庄分类结果进行公示。

到2020年底,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村庄布局工作。

2.有序推进村庄规划。

设区的市可依据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尊重自然风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农民权益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村庄规划编制规程。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正在实施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综合评估。

经评估基本符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要求的,依据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补充完善,升级为村庄规划;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编制村庄规划,其中对有条件、有建设需求的村庄,力争2020年底前做到应编尽编。

3.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宅基地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用于农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房、养殖设施等建设的土地。

第二条宅基地的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点、行政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住房用地。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第三条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使用、收益、转让和继承宅基地。

第四条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2.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法经营和非农业生产活动;4.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保护,防止滥用和侵占。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2.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不得占用耕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3.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供水、供电、道路等;4.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宅基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宅基地的处置和保护第六条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2.转让、出租或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地不得影响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七条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八条宅基地的保护是保障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必须加强对宅基地的保护和监管,防止滥用和侵占。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条例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O。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

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

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

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概述本文档旨在简要介绍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一些相关信息和解释。

宅基地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

1. 宅基地的定义和用途根据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在村庄范围内拥有的、用于住宅建设和生活支持的土地。

宅基地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建设农村居民的住房和相应的生活设施,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2. 宅基地的使用权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并不具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家庭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管理主要由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宅基地的划拨、登记、变更和维护等事项。

3. 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条件宅基地的划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使用宅基地时,农村居民应按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范围,并遵守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宅基地的变更和维护农村居民如果需要变更宅基地的用途或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宅基地的维护责任由使用权人承担,包括对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和维护等。

5. 宅基地的保障和监管宅基地的保障是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责任,应确保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害。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2020年宅基地管理规定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和保障工作,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

2020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

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

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安徽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根本生活保障。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应当及时发放给农户。

二、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

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规范,不得违法建设或者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已经建设的宅基地,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四、宅基地的流转和退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买卖或者转让。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宅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五、宅基地的保护和改善。

农村宅基地的保护和改善是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任务,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于宅基地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宅基地的政策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农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指导,帮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总之,安徽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农村宅基地,为农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皖自然资执〔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宣传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既要使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更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力量,要结合普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让《通知》内容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依规建房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执法监管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日常监管、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前沿哨所作用,充分利用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动态巡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垦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曝光典型案例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

为向社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坚定决心,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各市要选取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达到曝光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
理相关办法。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
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
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
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
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三)拟调整、整治及
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

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
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
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权人对超
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
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
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
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并依法向
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非法占
用宅基地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
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未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出旧宅基地的,由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旧宅基地,限期拆
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
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
的;(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按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