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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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2〕2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

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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