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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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最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最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

---------------------------------------------------------------------------------------------------------------附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新增中央投资用于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贴息或补助资金。

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原则上按项目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两年贷款利息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单个项目的或补助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方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按有--------------------------------------------------------------------------------------------------------------- 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新增中央投资安排方案,地方企业项目,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联合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项目申请(附项目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产业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联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绩效评价,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

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

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包括 :一 ) ( 国家高技 术产业化 项 目( 以下 简 称“ 产业化项 目” , ) 是指 以关键 技术 的工程
化 集 成 、 范 为 主 要 内容 , 以规 模 化 应 用 示 或 为 目标 的 科技 自主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 二
( 四)编 制和下达年度 国家 高技 术产业发展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 力。 项 目 单位 应 履 行 下 列 主 要 职 责 : 一 ) ( 按 照 本 办 法和 项 目公 告 的 要 求 , 制 并 向 项 目 编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高 技 术 项 目国 家 补 贴 资 金 申 请报 告 ,并 对 申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 ( ) 照 项 目组 织 部 门 、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项 二 按 主 目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确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实 施 项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根 中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促 进 科 和 中
报送项 目资金申请报告 , 对初审结果和 申 并
报 材 料 负 责 ;二 ) 责 国家 高 技 术 项 目 的 管 ( 负 理工 作 和项 目实施 中 重大 问题 的协 调 、 处
贷 款 贴 息 , 项 目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管 理 , 项 由 由
照 我 国 法 律 登 记 、 册 , 请 高 技 术 项 目 国 注 申 家 补 贴 资金 的 企业 或 事 业 法 人 。项 目单 位 应
具有较好 的经营管理水平 , 具备承担 国家高 技术项 目所 需的技术开 发能力和资金 筹措 、
第一 章 总则
生产条件 为主要内容 ,以推进信息 产业 、 生 物 产业 、 用航空航 天产业 扩大规 模 , 民 促进

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

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

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产业研究的政策法规,涉及投资、能源、市场、竞争、产权保护、税收、标准、对外贸易合作、管理协调等诸多方面,详见以下内容。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等手段实行。

——技术创新政策技术创新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科研投入、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措施,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力,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市场竞争政策市场竞争政策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人才培养政策人才培养政策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教育政策、人才引进政策、职业培训政策等,以培养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环保政策环保政策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限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投资政策投资政策是国家为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规范投资行为,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税收方面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预测试题1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预测试题1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项目后评价成果反馈的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作为新项目立项的参考B.可以成为投资政策调整的依据C.可以避免同样错误的重复出现D.后评价的结论应对项目执行单位保密E.后评价的成果对项目的运营和持续性没有作用正确答案:A、B、C本题解析:后评价的最大特点是信息的反馈。

后评价的最终目标是将评价结果反馈到决策部门,作为新项目立项和评估的基础,作为调整投资规划和政策的依据。

因此,评价的反馈机制便成了评价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

这点更适用于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的公众监督。

后评价成果反馈的目的,是将后评价总结的经验教训以及提出的对策建议,反馈到投资决策和主管部门、项目出资人以及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投资决策,规划编制与调整,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使经验得到推广,教训得以吸取,错误不再重复;使项目更加完善,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力。

2.下列后评价内容中,属于项目实施阶段后评价的是()。

A.项目投资估算的合规性评价B.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评价C.项目资料与档案管理的评价D.项目经济效益(效果)的评价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P320题考查的是项目建设全过程回顾与评价。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包括:合同执行与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四大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期的组织与管理。

3.项目评估可根据需要而使用不同的、适当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包括()。

A.市场分析方法B.方案比选方法C.经济评价方法D.风险比选方法E.风险分析方法正确答案:A、B、C、E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项目评估的作用、方法、工具、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可根据需要而使用不同的、适当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

工程项目前期咨询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适用于项目评估,例如市场分析方法、方案比选方法、经济评价方法、风险分析方法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 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四章基础练习题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表格中,不属于财政补贴性资金支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的是()。

A.主要设备一览表B.主要污染物排放表C.出口设备材料一览表D.主要财务分析指标表【参考答案】:B2、在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投资者财务状况分析包含的内容是()。

A.利息备付率B.项目的还款期C.银行信誉等级D.担保责任【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考点: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

项目投资者(非政府投资者)财务状况简要分析项目投资者(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投资者(非政府投资者)的清偿能力银行信誉等级等。

3、下列属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的是()。

A.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安排B.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C.项目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D.项目的融资分析【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包括:项目概况,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贷款使用方案及类别安排,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安排,经济分析及财务评价结论,贷款偿还及风险防范,附件。

参见教材P203。

4、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不包括()。

A.项目单位情况B.项目及投资方情况C.拟建项目情况D.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考点:项目申请书的编制分类。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B选项为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5、下列关于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咨询机构应对其编制文件的准确性负责B.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反映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行为的引导和约束C.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反映项目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D.资金申请报告文本只能由项目单位自主编制,不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参考答案】:D6、经济安全性分析中具有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是()。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2016年1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最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最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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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全过程监管,
进一步明确投资支持的方向、资金安排方式、评审优选程序、分配原
则和标准、工作时限等,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更好发挥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改委研究制定了《高技术产业发展项
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这是整理的高技术产业发
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
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
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支撑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的
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营、公
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创
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创发展的支撑平
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
数据、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公益性、
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和大数
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网络、加快
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推动区
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
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
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专项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章资金安排方式、分配原则
第四条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
无偿投入。

第五条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根据项目
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
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

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
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
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 2-3 个补助额
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 1 个补助额度的支
持方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国家资金总规模及专项性质研究
确定上述投资补助方式。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情况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

对于分次
下达资金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下达资金
前提交资金下达申请。

第三章评审优选程序
第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
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发布的建设领域和重
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
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
附件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942 号)等的具体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填报项目情况。

对于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
予考虑支持。

第十条对于已经申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与评审、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评估,应包括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答辩、对项目单位编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

被委托机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称、资金申请报告优化建议、投资规模匡算数额、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须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报送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补齐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评审、评估报告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意见的审议,并按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公示时间截止后,若无异议,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完成项目的批复办文。

对于有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启动问题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征求行业或相关部门意见、委外会签、会议审议、问题核查等环节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库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凡涉密项目通过其它要求的方式报送),根据相关具体通知要求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填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其合规性负责,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

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机关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和资金分配标
准详见附件。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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