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
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评释作者:周江洪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包括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特殊规则、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化、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发生说的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化、诉讼时效期间延期届满制度的新设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细化和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新设规定等等在内,《民法总则》第九章规定对现行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本文选取本章的第一条(即《民法总则》第188 条),以评注的方式对其加以评释,以窥修改之一角。
但新法尚未实施,本文多关注制度的变迁和理解,对于制度实施后的适用状况及学说梳理,有待将来作进一步观察补充。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延长《民法总则》第188 条《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1 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 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本条涉及民法通则数个条文的重大修改,故将其分开阐述。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历史由来民法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即产生与该期间经过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之一种。
我国古代虽有受理田宅之诉等的时限规定,①但多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后世各国各地区多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通则未涉及取得时效,2007 年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
虽然各学者草案建议应当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总则草案对此未作出规定。
是否规定,有待民法典编纂完善民法分则物权编时决定。
诉讼时效,比较法上多称其为“消灭时效”,但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前苏联民法典,沿用了“诉讼时效”的称谓。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浅析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解与把握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眷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基本案情】1992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家庭 纠纷,纠集亲友到邻村马某甲家中讨要说法。
在马某 甲家中,黄某某等人与马某甲及其家人互扔石头、砖 块,期间黄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发现马某甲的母亲马某 乙,遂将其推搡倒地并离开。
倒地后的马某乙被家人 抬回房屋休息,数小时后马某乙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 关于1993年4月13日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 罪立案侦查,同日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1993年5月7 日经复议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 捕,后黄某某等人释放并在家务农工作至今,案件未 继续侦查。
2019年,马某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19年12月4日该案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并移送审 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自1993年5月7日未 批捕后该案一直处于未侦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黄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家务农,不存在逃避侦查 的情形。
【争议焦点】如何把握和理解案件追诉时效【处理结果】追诉期是启动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第一关,对必须追诉的才报经核准。
规定追 诉期的意义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集中力量打击 现行犯罪,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在追诉 期内表现良好,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 从中吸取教训,改恶从善,已无再进行惩罚的必要。
本 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案嫌疑人未逃避侦查,案件处于挂案未侦办状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 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实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妥善平衡处理 打击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肯定自我改造。
近年来,随 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一些隐藏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案件中多涉及对追诉*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在司法实践中时效是⾮常重要的⼀个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时效的概念是指追诉时效,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追诉时效的,⽽追诉时效也有延长的情形,那么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中的追诉时效是怎么回事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指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追诉时效也有延长或者中断的情形,超出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不⾏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不⾏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致。
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的实体请求权消灭,⽽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
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称为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有强⾏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性规定,当事⼈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即法律溯及力问题,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溯及力的确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溯及力的概念、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律溯及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从旧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即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2. 从新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3.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4.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1.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旧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
2.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但以不违反新法规定为前提,且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
这一原则强调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打击新出现的违法行为。
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四、我国法律规定往前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1. 刑法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直至2016年7月,张某在逃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
三、案件分析1. 法律追诉期的概念法律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二十年。
2. 追诉时效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于2010年6月发生,追诉期限应当从2010年6月起算。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逃亡,并未再次犯罪,故追诉时效并未中断。
4. 追诉时效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因特殊情况,不追诉的,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在本案中,张某逃亡时间较长,但并未出现特殊情况,故追诉期限不能延长。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自2010年6月起算。
至2016年7月,张某被抓获时,追诉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追诉是合法的。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期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法律追诉期概念、追诉时效起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未超过法律追诉期,公安机关对其追诉是合法的结论。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解读一、定义。
一定的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发生一定的后果。
三个一定即适用范围、时效长短、不受法律强制保护。
二、立法目的。
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诉讼时效障碍制度以合法阻却诉讼期间的继续计算。
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e.g.最高院认定差旅费票可以认定主张债权的证明】。
三、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外一——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例外二——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法定性。
●不得约定对时效延长或者缩短。
●不得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五、主张时机——原则上一审期间,有例外。
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都会有⼀定的追诉期限,必须要在追诉期限⾥进⾏起诉,过了这个追诉期还没有起诉的话,犯罪分⼦就有可能逍遥法外,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处罚了。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的知识。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追诉期限的起算⽅法有以下⼏种:1、⼀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起计算,即从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2、犯罪⾏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就是说,犯罪分⼦连续实施同⼀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在⼀定时期,以⼀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个犯罪⾏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实施的同⼀犯罪⾏为在⼀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这⾥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所犯罪⾏规定的刑罚,最⾼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
这⾥规定的“法定最⾼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是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刑;也不是法律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刑,⽽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为基本相适应的某⼀档刑罚的最⾼刑。
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这⾥对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对犯罪分⼦不追究不⾜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法释【1997】5号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关键 词
刑法
司法 解释
追诉 时效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90 0.1 10.5 220)9170
所谓 追 诉 时效 是指 不行 使追 诉权 的事 实状态 持 续一 定 时问 法七十 七条 执行 。 而新 刑 法第 十二 条 明确规 定“ 否过追 诉期 限 是
后 则丧 失追 诉权 , 言之 , 为人 犯罪 后 , 过规 定 的时 限 ; 换 行 超 即享 按“ 新刑 法 总则 第 四章第 八节 的 规定 执行 另外 , 该条 是对追 诉
有 公检法 等 机关 不 得再 追 究其刑 事 责任 的权 利 。这对 国家 司法 时效 的规定 , 落脚 点确 是追 究刑 事责 任 , 言之 , 但 换 即使超 过追 诉 机关 司法 资源 的合理 配置 、 国家刑 事追诉 权 的 自我 限制 以防止 时效 , 是否 追 究刑 事责 任 , 旧刑法 七十 七条规 定执 行显然 不 对 但 按 追诉 权 的无 限扩 大与 延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 妥, 把追 诉 时效 和量 刑处 罚混 为 一谈 。
一
、
追诉 时效 规范 化状 态
( ) 刑法 追诉 时效 规 定价 值取 向 更趋 合理 二 新
( ) 一 旧刑法规 定 内容
从 立法者 的立 法本 意来 看 , 刑法 扩大 了追 诉期 限能够延 长 新
旧法 第七 十六 条规定 了追诉 时效 的期 限 ; 旧法 第七 十八 条第 条件 的范围 , 大 了对违 法 犯罪 的打击 力度 , 控制犯 罪、 加 对 保障 人
3《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认真 学 习宣传 贯彻 修 订 的< 中华人 民 规定应 当追 诉 的”不 是 按 旧刑法 的规 定认 定是 否过追 诉时 效 。 , 共和 国刑 法> 的通知 》 法 发 【9 7 3号第 三条 规定 “ ( 19 1 对于 修 订后 刑法 实施 前 发生 的行 为, 1 0月 1日实 施后 尚未 处 理或 者正 在处 理 的案件 , 照修 订后 刑法 第十 二条 的规 定 办理 ” 依 。 三、 完善 追 诉时 效之 构 想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甘海辉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再追诉,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时效而没有追诉就导致国家求刑权、量刑等权利的消灭。
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
随着扫黑除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许多因历史原因而被“以保待结”的案件被清理出来,时效的认定成为了司法界一个难点、热点问题。
现结合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效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10月,王某、陈某等六人在长江非法采砂。
其间,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
2009年10月5日,公 安机关接群众将该案破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陈某等六人立案调查。
经鉴定,2008年至2009年10月5日,王某、陈某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50万吨,销售金额300万元,非法 获利170余万元。
同年10月5日,对 王某、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 日,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010年 8月10日,王某、陈某缴纳300万元 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
2019年9 月,王某、陈某因涉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将王 某、陈某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点:1、本 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该如何确定?2、本案在检察机关是否已过追诉时效?3、本案最终该如何处理?一、本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问题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还是非法采矿?公安机关在2009年立案时将王某、陈某等人的行为立案为非法经营罪,在2020年向检察机关起诉又变更为非法采矿罪。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
二、追诉 时效制度 的瑕疵 分析 ( 一)法律条文上 的不确定性 1刑法第8 条第1 . 9 款规定: “ 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 日起计 算 ”。在这里 ,追诉 时效 的起算标准是 “ 犯罪之 日”,但需 注 意的是,只有 当行 为人 的行 为依 照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 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我们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必须把 握住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的立法 出发点 和落脚点是罪而 不是行为 , 即不是 以行为是否实施终 了为起 算标准。 而罪之 成立可能产 生于行 为终了之前, 也可能是行 为终了之后。 以, 所 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的“ 犯罪之 日” 不具有罪之成立 的确定性 。 2刑法第8 条第l . 8 款规定: “ 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以后 , 逃避侦
.
查或审判的,不 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 。首先 ,关于 案侦 查的主体方 面, 刑法第8 条第1 8 款与刑事诉讼法第2 5 2 条的规 定不一致。刑事诉讼 法第2 5 2 条明确规定 :军 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 门行使侦查权 , 而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由监狱行 使侦 查权 。因此 , 据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军 依 队的保 卫部门和监狱都应属于侦查主体 , 而 刑法第8 条第 8 l 的表述 中,却只包括 丁人 民检察院 、公 安机 关、困家安 款 全机关。其次,关 于该条文 中的 “ 立案侦 查”的表述 也小具 有 确定性,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延 K的 问题 。 这 , 有几种 观点, 一足认为 案侦 查指对 案并㈣时决定侦盎的 人,才 能适用该条款 。一是 认为只要 了粲,足 决定侦盎 并 影响适用谚条款 。所 以,该条款 中的 “ 案侦 台 ” 行 。 文表述 _具有 确定性 。 次 , “ 】 : ……逃避侦 )或 审判的, 当 f 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的表述也 具有确 定性 ,第一种 点 认为 ,犯罪 嫌疑人 被 案侦金或者 人 民法 院受埋 案件 后,逃避侦 查或者逃避审判 , _只 具J 一,便 口适用该条 两者 J ‘ 款;第二种观 点认 为, 罪嫌疑人需要 同时具薪逃 避侦_ 和 犯 佥 逃 避审判两种情况 ,才能适用该条款 。 者,当犯 摧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 案或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 侦 查,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 侦 查机关 的原 ,并没有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法律规定 的追诉 时效期问 已过, 这种情 况下 , 是否还适用刑法第8条 的规定 1 以 7 追诉 ,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说明。在此,笔者认 为,从有利 于 保护被 告人权利 的角度 发, 对此种情况下 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 罪行 为小 追诉 。 例如案件 : 某嫌疑人犯 虚报注 册资本 罪( 追诉时效五年 ) 被公安机关 案 , 没被采取强制 们 施 , 但  ̄I E 嫌 疑人 也没有逃避侦盘 , 每次传唤都准时到案 ,如实交代 自 己的问题 。公安机关 因种种原 ,在案发后5 l个 门才 移 年 0 送 审查起 诉。 案是 否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 中 罪嫌 疑人 并 本 没有逃避侦查 ,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公安机 关 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届满 ,在此情况下 ,不应 冉对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予 以追诉。 ( ) 内容上 的非科学性 二 1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 . 刑法第8 条第2 8 款规定: “ 害人在追诉时效 内提 出控 被 告,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依据该条款 ,在符合该条款 规 定的情 形时追诉 时效可 以无限期延长,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判断是否属 于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操作层 面一 也 } : 难 以区分。 试想 , 如果 由 出控 告的被害人来 判断, 们定 提 他 会 认为只要是他们提 出的控告都应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 。 如 果有接受控 告的司法机关来判断, 他们也会认 为只要是没追诉 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探 析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的犯罪⾏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种不同的情况:在⼀种犯罪有⼏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在⼀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刑事法律后果消灭的情形,同类情形还包括赦免、犯罪嫌疑⼈或者被告⼈死亡、⾃诉案件撤诉等。
追诉时效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设⽴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这个制度的设⽴与刑罚的⽬的有关,最初⼤家认为刑罚的⽬的在于报应,对侵害法益对⾏为回以对等的惩罚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坚持这⼀观点的话,设⽴追诉时效制度就是⾮正义的,对犯罪⼈就应该以眼还眼以⽛还⽛,⽣⽣世世追诉不息。
既然后来设⽴了这个制度,说明⼤家的观念是发⽣了变动的。
现在普遍认为,刑罚的主要⽬的不再是报复,⽽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依据“改善推测说”,当⼀个⼈在犯罪之后的很长⼀段时间内都⽼⽼实实,以⾃⼰的实际⾏动表明他不会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为,没有⼈⾝危险性了,那么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的已经得到了满⾜,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才好理解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本意。
⼆、追诉期限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轻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短,重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长。
这个没什么好讲的。
不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个很容易让⼈搞混的点需要提醒⼀下。
刑法条⽂中每⼀个术语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的。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以上就是⼤于等于,以下就是⼩于等于。
“不满”“超过”“不⾜”就不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就是⼤于或者⼩于。
法条中规定的“法定最⾼刑”指的是刑法条⽂中规定的量刑范围中最⾼点。
最⾼点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五年。
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年了。
同理,不可能判到⼗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年。
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我国二十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丧失实体权利。
2. 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维护社会秩序。
(2)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因长期不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3)节约司法资源。
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三、二十年诉讼时效的规定1. 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知,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二十年诉讼时效的适用(1)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①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② 劳动争议的解决;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⑤ 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1)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消防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制度探析
消防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制度探析吴军【摘要】简述了消防违法行为追宄时效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分析了消防违法行为追宄时效规定的内涵,结合不同类型消防违法行为深入研宄了追宄时效的起算方法,并对部分具体的消防违法行为追宄时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对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期刊名称】《消防界》【年(卷),期】2018(004)003【总页数】3页(P126-128)【关键词】追究时效;消防;违法行为;制度探析【作者】吴军【作者单位】丽水市消防支队;【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98.1一、消防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制度的定义和意义1.定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通常有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行政法中的追究时效、执行时效和救济时效等等。
本文研究的消防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就属于行政法中的追究时效。
消防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是指消防部门对行政相对方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有效期限。
超过了追究时效,消防部门就不能再给予消防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2.意义消防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意义。
第一,规定追究时效有利于促使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查清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确认当前事实状态,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有利于消防部门及时、正确的处理各种消防违法行为。
一般而言,经过较长时间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容易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案件积压、拖延甚至造成错案。
追究时效的规定有利于消防部门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违法行为,提高消防行政管理的效率,减少行政诉讼。
第三,有利于教育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
时间会冲淡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公正性,在法定的追究时效内,违法行为人没有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说明他已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无需再次引起纠纷状态重现。
再继续追究其责任,既不利于已经改过自新的违法行为人重新做人,开始新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摘要:刑法关于某一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便不受国家公权力追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起算制度作为追诉时效制度的起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字:追诉时效起算犯罪成立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之一,一方面能够促进犯罪人主动自我矫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对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追诉时效起算的比较法研究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体系、立法观念的不同,其起算标准的理论表述有所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待遇的本质不同。
目前可以将国外有关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1.从“实施犯罪之时”起算。
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多,如朝鲜、罗马尼亚、越南、俄罗斯等国家。
其中如朝鲜刑法典第59条规定:“从实施犯罪的时候起,过了十年的……”。
2.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
巴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时效应从构成犯罪之日计算”。
3.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德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时效自可罚之行为终了时开始进行”,即只要行为终了,不管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出现犯罪结果,均以此开始计算。
4.从“犯罪之日”计算。
前苏联刑法典规定:“自犯罪人犯罪之日起过了下列期限……”。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必须对其解释加以细化,否则中将遭遇适用难题。
二、我国追诉期算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域外立法例的比较能够看出,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于第4类立法模式。
对“犯罪之日”的具体含义的释明尤为必要。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您关心的话题,就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方寸之间,精彩把握。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摘要:从立法上正确界定和合理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不仅是立法科学的表现,而且是对犯罪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求刑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容易使人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有必要在今后刑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追诉时效;犯罪成立之日;连续情形;起算一、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评析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虽然简洁但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一)“犯罪之日”确定问题分析何谓“犯罪之日”?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学界和实务界,对“犯罪之日”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第二,将“犯罪之日”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第三,认为“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第四,将“犯罪之日”释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第五,将“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行为停止之日。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实施”是指“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发生”谓为“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产生。
”;“成立”意指“成就;建立、创办。
”;“完成”可释为“成就;事情按照预定目标做成。
”;“停止”可解释为“不再进行;不再实行;停下来。
”。
结合对“犯罪之日”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可把“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和“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之日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之日;而“犯罪成立之日”可作为单独的一类,即“犯罪之日”意指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具备,而不仅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终了。
第1、2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并不表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终了,如果对行为犯(需要一个过程才构成既遂的行为犯)、结果犯等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实际上对该罪的认定是未遂而非既遂。
而且,“从犯罪行为发生”到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其间可能经过相当时日,所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追诉权的有效行使期限的长短。
一“这样过早地开始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容易轻纵犯罪人。
第4、5种观点的不足是: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并不意味实害结果已经出现,更不表示一定已经构成犯罪,如果对隔时犯(隔时犯是指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
隔时犯既可以存在于故意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之日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之日起算,实际上是对故意的隔时犯提早认定追诉日或对过失的隔时犯的追诉日前溯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阶段,从而导致对犯罪之实际考验期限缩短。
并且,对过失的隔时犯的追诉日前溯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阶段,对其加以刑事追诉于法无据。
这是因为过失犯罪以结果论,在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任何过失行为都仅是一个对社会有潜在危险的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而刑事立法赋予求刑权人对某一犯罪行使求刑权的根据,在于犯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具有了可罚性。
同样,第1、2种观点也具有上述缺陷。
第3种观点虽然合理,但这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解释,并非法条的明确规定。
(二)犯罪行为连续与继续状态问题的评析1、连续状态“犯罪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是指刑法理论上所称的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通说的这种将“连续”二字直接对等于“连续犯”的观点,无疑是没有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同时也忽略了连续犯与接续犯、集合犯的区别和联系。
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而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而以多次举动接续进行,实现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是接续犯。
连续犯与接续犯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可独立成罪,而后者每一次的行为并不独立成罪。
集合犯是指以一定的意思倾向,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依法律特别规定,成立一罪的犯罪。
集合犯在学理上包括常业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
连续犯与集合犯相比,共同之处都是多次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
它们的区别在于:连续犯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法理解释,对分别成立的罪名,只论以一罪;后者是因连续实施或具有一贯习性的特点,由法律明文将数行为集合规定为一罪,而不须再有连续犯的适用。
前者为裁判上的一罪,一般从重处罚;后者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依照加重法定刑处罚。
因此,无论是接续犯还是集合犯,其行为的连续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仅把连续“二字直接对等于“连续犯”,缩小了追诉时效期限起算的适用范围,对接续犯与集合犯的追诉时效起算就只能另觅它途了。
2、继续状态对于“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的理解,我们可以把“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理解为刑法理论上的继续犯,即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在学理上对继续犯的追诉时效的起算从不法状态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无太多的争议,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掌握中,仍然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问题,即有时把状态犯与继续犯混为一谈。
例如:李某系某国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2000年5月8日利用职务之便将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款5万元汇出,作为自己个人入股某私有公司的股本金,至2001年7月3日退股,5万元全部返还事务所。
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5年6月10日被立案审查。
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追诉时效应当如何确定,即李某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李某挪用公款属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根据刑法第384条之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5年,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其追诉期为5年。
检察院认为在公款归还以前,挪用公款的犯罪处于继续状态,其行为终了是在归还公款之后,故应以归还日确定追诉时效,遂对李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实际上是把状态犯混同于继续犯了。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终了,仅有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即在犯罪完成后的一种不法状态。
继续犯与状态犯,都有不法状态继续,即在时间上表现为继续的特点,但两者的意义不同。
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
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所以,状态犯的追诉时效起算只能是从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而不是从不法状态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二、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立法之应有立场前述关于“犯罪之日”的理解分歧最大的症结在于对隔时犯(特别是过失的隔时犯)追诉时效期限起算的确立。
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先有过失行为,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应该以行为发生时还是以结果发生时为犯罪之日?刑法理论学界就出现了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发生之日为犯罪开始之日,并开始计算追诉时间。
理由是:既然该过失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对社会就具有危害性。
同时在故意犯罪中也会出现行为和结果相继发生的情形,但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只能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既如此,对于社会危害相对较轻的过失犯罪来说,如果其追诉时效不是从行为发生之日,而从结果出现时起计算,就显得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因为过失犯罪以结果论,在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任何过失行为都仅是一个对社会有潜在危险的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对其加以刑事追诉于法无据。
至于故意犯罪中也会发生行为与结果相继出现的问题,由于故意行为一旦实施即构成犯罪,自然应当予以追诉,与过失犯罪相比较,二者都是从犯罪发生时起开始追诉,适用同样的追诉前提条件,故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犯罪之日”应当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因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是以特定刑罚权(指针对特定行为人)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只能在犯罪诸要件具备之后。
即从成立犯罪之日起算,才能使刑罚权的实际产生和存在与求刑权的行使或者潜在行使并列,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刑罚权尚未存在而代表其行使可能性的追诉时效先行存在的逻辑上的矛盾,而且可能将追诉时效倒推到非犯罪之日。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犯罪,其行为的发生即是犯罪的发生,无论最终是否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对该犯罪行为加以追诉,但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则应考虑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样便不至发生对过失犯罪计算追诉时效反而严于故意犯罪的不合理现象。
至于接续犯还是集合犯,其行为的连续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故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第89条中“连续”二字在学理上宜作扩大解释:即不仅包括连续犯,而且要包括接续犯、集合犯等情形。
基于此,笔者拙见,现行刑法第89条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在文字表述上以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为宜,因而有待于在下一次刑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相比之下,1950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31条的规定反而比较严密:“其犯罪行为有连续情形或犯罪结果在继续状态者”,“连续情形”四个字完全可以涵盖笔者的主张。
三、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完善探讨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核心在于行为。
行为是主观的外在,因而是我们考察主观心理态度的基础。
而“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对国家向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和刑罚执行权的限制。
其出发点在于为刑事法律所力不能及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的一种补救措施,以此实现国家利益与犯罪的合法权益较好的契合。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以特定刑法权的存在为前提。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时,国家对其本人的刑罚权才会实际产生。
对此,学界已经达成共识。
因此,只有成立犯罪,才真正意味着罪之刑法权的产生,也才有对犯罪人基于求刑权而适用追诉时效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可以作如下设计:“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未同时发生的,从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情形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