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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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10
(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5
(二)破产的价值取向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
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 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 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 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 入了社会法属性。
26
8
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
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 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 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 的重整计划。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 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11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
12
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 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 称。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申请
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四,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破产整顿的申请。
21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缺陷 (1)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立法
理念和目标方面的偏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显得不成熟。 (2)立法内容的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存在疏漏,
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3)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的立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4)适用对象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5)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不到位。
22
二、《企业破产法》的 重新制定和颁行
1994年10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二)破产法保护的利益
1. 债权人利益保护 2. 债务人利益保护 3. 社会利益保护
19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颁布
20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特点 其一,适用范围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二,宣告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
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4)由偏重债务人财产之破产清算趋向于崇尚和解、整
顿等破产预防制度。
16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 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17
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一)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 (三)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
18
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
制定颁布
3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4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6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 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 “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 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
25
本章思考题
1.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每种制度 的设立机理何在?
2.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3.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实现了创新?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1
Fra Baidu bibliotek
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 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 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 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 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
14
(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15
各国破产立法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 (1)由有罪破产(视破产为犯罪)转向无罪破产; (2)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3)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
23
三、《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程序。 (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4
(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7
(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 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 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 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2.重整制度的产生 •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 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 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 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13
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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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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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价值取向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
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 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 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 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 入了社会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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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
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 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 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 的重整计划。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 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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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
12
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 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 称。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申请
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四,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破产整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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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缺陷 (1)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立法
理念和目标方面的偏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显得不成熟。 (2)立法内容的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存在疏漏,
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3)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的立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4)适用对象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5)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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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的 重新制定和颁行
1994年10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二)破产法保护的利益
1. 债权人利益保护 2. 债务人利益保护 3. 社会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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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颁布
20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特点 其一,适用范围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二,宣告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
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4)由偏重债务人财产之破产清算趋向于崇尚和解、整
顿等破产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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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 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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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一)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 (三)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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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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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
制定颁布
3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4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6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 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 “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 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
25
本章思考题
1.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每种制度 的设立机理何在?
2.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3.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实现了创新?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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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 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 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 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 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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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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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破产立法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 (1)由有罪破产(视破产为犯罪)转向无罪破产; (2)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3)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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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程序。 (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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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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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 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 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 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2.重整制度的产生 •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 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 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 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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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