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四编破产法第十九章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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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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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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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社会问题,《企业破
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 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规 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
实体性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 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 用等。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 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 序的终结等。
罚则与复权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等的处罚。
四、我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 1986年12月2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 业。 ➢ 1991年4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 的企业法人,而对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发布了《关于贯彻执 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 段以多种方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时的最终公平实现,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 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 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 产品、产业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重要作用是不容 忽视的,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这些作用都是通过破 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实现的。

经济法课件019——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019——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指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 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 •
破产法的特征: 1.是债务清偿法 2.是企业拯救法 3.是实体法 4.是程序法
三、破产法的效力
• 破产法的效力,又称破产法的适用范
围,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对地域的 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 因此,前者较后者这种立法例有利于法院灵活处理
★我国是采取概括主义的方式,并以清偿不能作
为破产原因。
•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 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1.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
确的规定,即: •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和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所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 个别案件的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上级 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也可 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 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效力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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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管理人
(一)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 分配和总管破产事务的人。P375
(二)选任: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 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 社会中介机构等或自然人担任。
(三)职责 P377 二、破产债权申报 (一)概念 378 (二)规则
破产法案例
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
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
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
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
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
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
3、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所欠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
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后没有偿还的债务不再清偿。418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方式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4、破产程序的终结 原因420 效力
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制度
(一)破产重整 1、含义
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主持下,对 适格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 上的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 预防制度。401(蓝田股份重组网页)
2.程序启动402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的出资人申请 3、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破产清算 1.含义。 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之间的关系。
A.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重整或清算,如笼统地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第四编破产法课件
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Hale Waihona Puke 。CHAPTER05
破产重整与和解
破产重整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重组计划,重新调整企业的资产 、债务结构,以便实现企业的再生。
详细描述
破产重整通常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在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 运营,但需遵守法院的限制性条件。重整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批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和担保权
总结词
破产债权的优先权是指某些债权在破产分配 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担保权则是指债 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
详细描述
在破产程序中,一些债权因为其特殊性而在 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优先权。例如,劳动债权、税款债权等可 能会享有优先权。而担保权则是指债权人通 过担保物权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在破 产程序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通常会优先
CHAPTER
06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定义和程序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由法院裁定其实施破产,对债 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 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由法院裁定其 实施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破产清算过 程中,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 管理和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并按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财产分配。
CHAPTER
03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总结词
明确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是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分配。
详细描述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财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取得的财产。它不仅包 括有形财产,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还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此外,破产 财产还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商法分论(破产法)

商法分论(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63条)
3.债务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决议异议救济程序(第65、66条) 第65、66条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7条特殊决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 第二款、三款(略)
四、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性代表机关,代表全体债权人共同 利益,监督破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第67条)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68条) (三)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第69条)
第二节 破产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债务人适用破 产程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1.破产申请主体 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 债务人, 第7条规定 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四编 破产法
参考书目:
1.《破产法》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概述
一、破产程序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 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别分配给债权人 的特定法律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特征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双重法律后果)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清偿程序 (三)法院介入其中并发挥重要的指挥与监督作用 (四)破产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破产分配方案
第115条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 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商法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的目的
破产法的核心目标是有效管理破产程序,清偿债务,保护各方利益,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 机会。
破产程序的种类
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平台程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
破产申请与受理
1
适格人
确定申请破产的适格人范围,包括债权人、企业、监管机构等。
2
程序和要求
详细介绍申请破产的具体程序和提出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裁定的效力和期间
破产裁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破产程序的限制和约束。
3
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时间和流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或解散清理。
破产后重整
意义和条件
介绍破产后重整的意义和适用条 件,为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程序和结果
详细解释破产后重整的具体流程 和可能的结果,包括债务减免和 经营调整。
分析破产法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破产法的发展趋势
探讨破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包括法律改革和国际合作。
破产法在商业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归纳总结破产法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和实际意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PPT 课件
通过本课程,您将深入了解商法企业破产法的概述、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管 理,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程序实行和破产后重整,为您掌握商业领域的破产 法提供全面的知识与洞见。
破产法的概述
破产法的定义
商法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 济稳定发展。
3
审查和受理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核和受理,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破产财产的管理
范围和确定
财产的保全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包括资产清单、负债情况和所有 整性,防止私自处置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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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在立法宗旨与原则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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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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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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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相关考试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商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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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11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
12
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2.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 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 总称。 3.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8
1. 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2.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 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3.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 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4.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 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 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 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 过的重整计划。 5.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 拘束力。 6.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个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时的解决办法。

本文将引导您进入破产法的基本知识,探讨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和破产清算等相关内容。

一、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是一套关于债务不履行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解决财务困难的机会。

二、破产程序1.自愿破产自愿破产是指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解决自己无法清偿债务的财务困境。

在自愿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清楚地呈报其财务状况,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协助处理债务。

2.强制破产强制破产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强制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派临时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暂时管理,并最终确定是否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三、破产申请1.自愿破产申请条件自愿破产申请的条件因国家而异,但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2)债务人经过努力无法获得充足的贷款或融资;(3)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债务重组计划。

2.强制破产申请条件强制破产申请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债权;(2)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实质上破产。

四、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破产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债务。

这一过程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监督并协助完成。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评估,然后根据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拍卖或出售。

出售所得将依据法院的指导进行分配。

五、破产法的优势和限制破产法的实施有其积极意义,包括:(1)提供了债务人矫正财务错误和重新开始的机会;(2)对债权人提供了透明和公平的债务清偿程序;(3)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信用体系的建立。

然而,破产法也存在着一些限制:(1)破产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的投入,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2)破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财务问题,某些特定的债务可能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3)破产程序的效果与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有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采取不同的破产法规定和程序要求。

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破产法概述PPT课件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 律。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入口
市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15
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债务人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清算
现代: 事实状态
破产清算 和解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债务超过)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破产 破产
破产
(支付不能)
2.破产程序
破产 破产
①狭义:清算

破产法课件

破产法课件
自然人
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因生产经 营或者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
形成的债务人。
02
法人
破产法也适用于法人,包括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
03
其他组织
破产法还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合 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
组织。
破产法的适用条件
01
02
0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案例启示与教训总结
启示二
破产法有助于优化 资源配置,推动产 业升级
教训总结二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 的监管和引导,避 免系统性风险
启示一
破产法在企业经营 困难时提供合法退 出机制
教训总结一
企业应加强风险防 范,避免盲目扩张
教训总结三
完善破产法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降 低企业破产成本
THANKS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 破产法进行债务重组或清算。
如果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可以适 用破产法进行债务处理。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可以适用破产法进行债务处理。
破产法的适用程序
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与评估
债权申报与审核
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法 院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评估 ,确定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财产的评估与变现
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 产进行评估,并尽可能变 现以偿还债务。
财产的分配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 比例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 分配。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参与破产程序
债权人有权参与破产程序 ,包括债权人会议、重整 计划等。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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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违法 决议程序违法 会议程序违法 其他违法情节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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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破产和解程序 1.破产和解的概念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 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 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 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和解程序贯彻的基本思路 • 首先,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 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 其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 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再次,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 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 导和干预,以克服私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 最后,破产和解既然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 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 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 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 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其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但债务人申请
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其四,债务人不能直接提出的缺陷 (1)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现行立法存在立法
理念和目标方面的偏差,在制度设计方面也显得不成熟。 (2)立法内容的过于简单、粗糙,诸多制度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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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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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破产是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对债务人采取的破产 预防和破产清算等相关法律制度的统称。现代意义上 的破产不仅摈弃了对债务人的贬斥内涵,而且越来越 注重诸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个人债务重组甚至其 他非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破产预防制度的构建。
破产法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性调整措施,原则上 不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定的权利义务属性,因而 具有突出的程序法性质,但在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 序的准用中,又保留了自己特有的程序规范。各国破 产立法由于基本国情与立法传统的差异,因而相互间 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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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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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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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 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新《企业破产法》的
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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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 制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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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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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程序的特点 (1)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2)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
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目的。 (3)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
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 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 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 的重整计划。 (4)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 力。 (5)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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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可以提出即时上诉。 (4)破产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须送达等。 (5)对破产宣告的即时上诉不产生停止执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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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概念与 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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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法的概念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 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所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 称。 2. 破产法特殊的程序规定 • 诉讼程序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 非讼程序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 •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破产程序实则为兼 有诉讼、执行和清算三种要素的特殊程序。
法律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3)对国外已有的成功的立法经验与制度借鉴不足。 (4)适用对象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5)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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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破产法》的 重新制定和颁行
1994年10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 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 (二)破产法保护的利益
1. 债权人利益保护 2. 债务人利益保护 3. 社会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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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试行)》与 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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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试行)》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特点 其一,适用范围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其二,宣告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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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 3.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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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破产立法演变和发展的共同趋向: (1)由有罪破产(视破产为犯罪)转向无罪破产; (2)由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3)由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
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4)由偏重债务人财产之破产清算趋向于崇尚和解、整
顿等破产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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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 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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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一)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 (二)债务人的必要挽救与救济 (三)健康的财务危机处理机制和有序的市场
主体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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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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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价值取向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不仅不
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务人同情、救 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遍构建 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的破产也设定 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 入了社会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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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重整程序 1.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 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 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 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2.重整制度的产生 • 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的内 在缺陷使之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 理论依据在于,并非所有在自由竞争中遭遇财务困 境的债务人企业都应当退出市场而归于清算。
(5)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他依照新企业 破产法应当享有优先权的相关费用及补偿金,实行 “新旧划段”的处理方法。
(6)允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在一定期限内继续 实行特殊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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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题
1.破产法律制度由哪些具体的制度构成?每种制度 的设立机理何在?
2.债权人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何在? 3.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实现了创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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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破产法》的新突破
(1)赋予非法人组织以破产能力。 (2)设定了独立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程序。 (3)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中心地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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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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