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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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国家在战时有充足的兵源。这个时期比
较成功的改革有: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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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 令”。
“相地而衰征”,足指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根据 土地的好坏来征收赋锐。“作内政而寄军令”,
是指将国内的居民统一编制,五家为轨,卡轨为 里,作为军队的后备力量。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公元前645年,晋国将井田制下的“公田”改为 “私田”。并以州为单位,使居民服兵役、负担军 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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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诸侯国的改革
随着统一的奴隶主政权的瓦解,各诸侯国
都面临一个生死存亡的问题。为了不被其他
的诸侯国所兼并,为了顺应新的经济、政治
条件。大部分诸侯国都在经济制度和军事制
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以期富国强
兵。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从法律上确认已经存
在的私田,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同
时.将附着于土地上的劳动者编制起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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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 上仍是天下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 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由 “陪臣执国命”。①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情 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 隶制法体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 奴隶主政权,西周所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 也随之而崩溃瓦解。
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执政,承认了土
地私有的现实,重新划定了田界。五年以
后,“作丘赋”,按丘征收赋税。
以上各国的改革,由于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度地顺应
了历史的发展,都相应地收到了富国强兵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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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 步形成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 都开展了变法活动,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 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央集权制政权 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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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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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 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 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 法”,主张实行法治,邓析也遭到了 奴隶主贵族的反对,最终为郑国驷颛 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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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 臣赵鞅、荀寅将范
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这是中国 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结果遭到了儒家 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孔于责难他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衍,所谓度 也。”①按照他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 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 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不会服从统治,贵 族们的地位和利益将难以维持。
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 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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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在西周末年立国,所以旧制度的影响较小,新的生产关系发展较快, 新的生产关系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另外,郑国是一个弱小的国 家,处于几个大国的包围之中,为了生存,必须变法图强。因此,郑国首 先公布成文法不是偶然的。但是,这部成文法一经铸成公布,当即受到贵 族们的激烈反对。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他给子产写了一封信,责难他 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之有辟,则不 忌于上,并有争心.”还威胁子产说;“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①叔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他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思想。其一,他认 为公布成文法违反了先王之制,先王在治理百姓时都是临时制刑,这样才 可以使人轻易不敢犯法。其二,他认为公布成文法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因 为百姓有了争端就会抛弃礼制而依靠法律来解决,从而导致人们争斗不 已.其三,他认为成文法的公布会使统治者丧失震慑人民的权威,从而导 致国家的灭亡。叔向在信中表述的思想之核心是要坚持旧贵族对法律的垄 断,以维护他们的特权。子产在回复叔向的信中说“吾以救世也”。就是 说,公布成文法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挽救面临崩溃的奴隶主阶 级的统治.即所谓“救世”。
都是要建立保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 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 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的 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各国的变法有其共 同的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共同原则。这些原 则为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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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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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经济、政治情况发展变化在
法制上的必然反映。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私田的出观,以土地王有为核心的井田制开始崩溃,随
着井田制的崩溃,周天子的权力下移,阶级关系发生变
化,统一的奴隶主阶级的政权开始瓦解。在这种局面下,
旧的“礼制”已无法维持,社会要求有新的法制来维护
新的社会关系,因此,成文法的公布,是历史发展的必
然。
公布成文法,冲击了旧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革除了
奴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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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 公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实际上即废除了井田制。h公元前590年又“作丘 5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
进行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
收军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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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是
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耕
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 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为 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实 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的 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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