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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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有18周岁以上的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三、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3、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5、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7、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

五、村民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

六、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决定一经生效,全体村民的皆应共同执行。

七、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八、本制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5户推荐1名,一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名。

三、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四、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同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五、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听取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4、讨论通过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的成员;

5、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正确的决定;

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村委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时间、内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做好准备。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撤销或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4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九、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的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十、村委会应及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

十一、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后执行。

村民民主议事制度

为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决策民主化,由广大村民自己决定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特制本制度。

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均应作为村民议事的主要内容。

二、村民议事可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的本组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组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等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村民意见(建议)箱等形式进行,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村委会应及时予以采纳。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办理:

1、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事宜(一事一议);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4、村民联产承包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议事必须经过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已如期完成国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务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以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大多数的意见决定。

五、本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村民有效监督,密切干群关系,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减少误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1、村委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问题必须列为公开内容。

2、政务方面有:村委会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生育事务、最低生活保障。

3、财务方面有: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水电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报酬、公务活动招待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

4、事务方面有:征用土地、土地置换和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承包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二、村务公开的程序

1、村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

2、财务公布前,公布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上级经管站审查后进行公布。

3、年度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布。

4、其他村务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程序进行公布。

5、所有公开内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签字记录。

6、村务公开结束后,村委会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档。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形式

1、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年度目标、全年性工作常年公开,其它村务、财务公开须每季度公开一次。

2、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布,重大事项须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3、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公开栏公开;书面材料公开;会议公开。

四、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督,根据《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项制度,开展村务、党务监督工作。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党务、村务监督工作进行小结,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四、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的财务票据,必须注明审核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交村会计送上级经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入账。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汇报村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接受评议。

六、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受理村民投诉。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纠正。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是村民行使对村民委员会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员会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报告的内容:

1、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作工作汇报:主要是一年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安排,包括本年度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年度工作任务及措施等。

2、由村会计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主要是本年度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包括收入的主要项目和数量,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数量:下年度财务收支的预算情况,包括盈余和亏损等。财务收支预算和执行的主要项目,应特别向村民交待农业税附加的收缴数目和使用情况,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和数额,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数目和使用情况等。

3、村委会应根据平时积累的资料和工作记录,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地形成汇报材料的初稿,经村党组织(总支、党委)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后,最终形成书面报告材料。

4、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应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及时以村务公开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对村民代表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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