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发改电字[2003]114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发改电字[2003]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00元和18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1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640元调整为282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50元调整为283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00元调整为2030元。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同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铁路专项用柴油供应价格等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601号)中有关规定,继续对铁路专项用柴油价格实行优惠。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施行日期】201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油价调整
调整时间文件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汽油90#88358865柴油0#77307760汽油90#8400柴油0#7315汽油90#8230柴油0#6915汽油90#77107770柴油0#641564752014.10.17发改电[2014]317号2014.12.26发改电[2014]433号2014.11.14发改电[2014]361号2014.12.12发改电[2014]408号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电关于提高(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件上油价调整时间文件号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汽油90#75307570柴油0#65556595汽油90#71657205柴油0#62056245汽油90#74557495柴油0#64856525汽油90#78457885柴油0#68606900汽油90#76057645柴油0#66306670汽油90#77257765柴油0#67456785汽油90#82808320柴油0#72757315汽油90#81708210柴油0#71707210汽油90#80758115柴油0#70807120汽油90#78107850柴油0#68156855汽油90#75907630柴油0#66006640汽油90#7380柴油0#63952015.2.27发改电[2015]77号2015.6.8发改电[2015]327号2015.7.21发改电[2015]414号2015.7.7发改电[2015]378号2015.4.10发改电[2015]151号2015.3.26发改电[2015]121号2015.5.12发改电[2015]219号2015.8.4发改电[2015]477号2015.8.18发改电[2015]491号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电关于提高(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件上油价2015.1.26发改电[2015]33号2015.2.14发改电[2015]47号2015.1.12发改电[2015]10号汽油90#7255柴油0#6275汽油90#73457425柴油0#63656445汽油90#73957475柴油0#64156495汽油90#72707350柴油0#62906370汽油90#71857265柴油0#62106290汽油90#70407120柴油0#60706150备注:三价区为遵义、黔东南、铜仁、黔西南、六盘水和毕节一价区不加,二价区零售价加40,三价区零售价加80成品油价分3价区执行一价区为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经济开区等6个区二价区为贵阳所属三县一市(息烽、修文、开阳、清镇)以及黔南、安顺地区2015.11.17发改电[2015]696号2015.12.1发改电[2015]747号2015.10.20发改电[2015]629号2015.11.3发改电[2015]659号2015.9.16发改电[2015]561号2015.9.1发改电[2015]531号259.5 340.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18
•【字号】桂价电[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
品油价格的通知
(桂价电〔2014〕20号)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二),并将调整后的我区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详见附件一)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动态情况,如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告(联系人:刘江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一、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8月18日附件一广西市场成品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4年8月18日24时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文号】发改电[2014]361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65元和640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7865元和6800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发改价格[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
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计电[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三十日计电〔20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
石油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出厂价暂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
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2014年江苏省油价“首调” 92号汽油降9分钱
2014年江苏省油价“首调”92号汽油降9分钱
社会新闻现代快报 2014-01-11
昨天傍晚,江苏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从今天0点开始,下调成品油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
南京车主使用最多的92号苏V汽油降了0.09元,降为7.68元/升。
这次调价是2014年的成品油调价“首秀”,开年第一降让不少车主都觉得很开心。
新年伊始,这是国内成品油迎来的首次下调,业内预计,2014年上半年,油价可能以震荡走低为主。
下一轮调价将于1月24日24时开启,这也将是春节前成品油的最后一轮调价。
江苏成品油最新价格
89号苏V汽油 7.24元/升降0.09元
92号苏V汽油 7.68元/升降0.09元
95号苏V汽油 8.11元/升降0.1元
0号柴油 7.16元/升降0.11元
93号汽油 7.54元/升降0.1元
90号汽油 7.11元/升降0.1元
97号汽油 7.97元/升降0.1元。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2.02•【文号】计电[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日计电〔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
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
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
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
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
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字[2004]44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3.29【实施日期】2004.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发改电字[200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汽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4]993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
国标油价下调通知书
国标油价下调通知书
尊敬的各石油供应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最新要求,为适应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稳定市场价格,提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将对国标油价进行下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幅度
1.燃料油:下调0.1元/升。
2.柴油:下调0.05元/升。
3.汽油:下调0.08元/升。
4.液化石油气:下调50元/吨。
二、执行时间
1.下调油价将于即日起实施。
2.各石油供应商务必在24小时内完成价格调整。
三、调价原则
1.调价幅度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为准。
2.调价周期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通知为准。
四、价格监管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油价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调价措施的顺利实施。
2.对于不按要求执行价格调整的供应商,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调价仅适用于国内市场,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2.各石油供应商应确保供应质量和供应稳定,不得以调价为由限制供应或降低质量。
请各石油供应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价格,并确保价格调整的公开透明。
同时,务必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确保供应充足,并合理规范市场秩序。
希望各石油供应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配合国家的监管和调控措施,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6]6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
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
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
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发改电[2005]17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21【实施日期】2005.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5]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汽油价格,柴油价格不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3750元调整为4050元,每吨提高300元。
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其中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油价格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再上浮。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格由每吨3860元调整为417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3月2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7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国内成品油价调整规则文件
国内成品油价调整规则文件
本文将介绍国内成品油价调整规则文件,包括其基本内容和调整
原则。
一、基本内容:
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规则文件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制定的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化等因素来决定油品价格的
调整幅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和实施。
二、调整原则:
1.市场供求关系:成品油价格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调整。
当
市场上成品油供应过剩,需求不足时,成品油价格下降;反之,当市
场上成品油供应不足,需求高涨时,成品油价格上升。
2.成本变化:成品油价格应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当成品
油生产成本上升,价格会随之上升;反之,当成本下降时,价格也会
下降。
3.税率政策:成品油价格应考虑税率政策变化影响。
当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将影响成品油价格。
4.国际市场价格:成品油价格应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当国际市场价格上升,国内成品油价格也会随之上升;反之,当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国内成品油价格也会下降。
5.公正透明:成品油价格调整应该保持公正透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公开发布调整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避免价格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6.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应该根据政府主导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来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的基础上,结合税率政策和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方案。
以上是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规则文件的基本内容和调整原则。
明确的规则和原则是市场调节机制保持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发改电[2007]2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成品油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发改电[200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切实做好成品油供应工作。
促进能源资源节约,11月1日起,国家适当提高了成品油价格。
各地在合理疏导受影响行业成本增支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好生产供应,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控制连锁反应。
各地在调整公路客运和出租车等政府定价产品价格时,调整幅度要严格控制在成品油价格上调引起的成本增支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留待以后逐步疏导,严格禁止借机搭车乱涨价;对公路货运、水路运输等由市场自发调节的价格或收费,要加强市场监测,严禁借机哄抬价格,对调价幅度超过成本增支幅度的要进行必要干预;严禁受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影响的行业或商品趁机涨价。
二、落实价格补贴政策。
各地要认真落实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做调整的规定。
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行业增加的支出,中央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已经陆续拨付,地方政府要尽快将所承担的补贴落实到所有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对液化气价格提高影响低收入群体增加的支出,各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的提高,采取低保标准和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给予补偿。
影响学生食堂增加的支出,由地方政府适当补助。
三、稳定粮油肉市场.组织好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主要食品的市场供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地方储备小包装成品粮油,切实做到不断档、不脱销.继续加强主要食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走势,及时提出相应调控建议,稳定食品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降低成品油价格发出通知
十 、 我 国石 油 储 备 基 地 一 期 工 程全 部 建 成 并 储 油, 形成 l 4 0万 1 ( 6 6 T I 1 0万 t)储 油 能力。 2
六 、一 批大 型能 源化工 基地 建设 项 目相 继拉 开 ; 日起 执行 , 以 出票 时间为准 。( 2)按成 人普通 票价
投产 ; 1 2月 l , 宁 东能源煤 电化基 地 开工建 设 。 E 5l
开工,共计 1 4台百万千瓦机组,总规模达 10 万 k 4 0 W,
加; 享受按成 人普通 票价 5 % 计价优 惠待 遇 的革命 0 伤 残 军人 、 因公 致 残 的人 民警察 及儿 童 ( 无成人 含
减半 收取, 即 8 0 m 以下航 段每位旅 客收取 1 0k 0元, ; 8 0k ( )以上航段 每位旅 客 收取 2 0 m 含 0元。
目开工 ;1 2月 5 日, 两 淮亿 吨级大 型煤 电基地建 成
取标 准 。现将 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国 内航 线旅 1 客运 输燃 油 附加 收取 标准 , 8 0km 以下航段 由每 0
位 旅客 8 0元调整为 2 0元,8 0 m ( ) 以上航段 0 k 含 由每位旅 客 1 0元调 整为 4 5 0元 。 自2 0 0 8年 1 2月 2 5 1 % 计价 的婴儿 继续免 收 国内航 线旅 客运输 燃油 附 0
( 家能 源局 供 稿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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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电[201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0
【实施日期】2014.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
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
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25元和120元,考虑汽油质量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因素,
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700和7585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
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9100元和7985元。
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0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0日
附件 1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