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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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
❖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 让的有价证券。
❖ 票据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
❖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经过出票人的 出票行为而产生。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 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即票据上所 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出票创设 的,票据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票据行为创设 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 追索义务人
❖ (1)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 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债务人。
❖ (2)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3)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 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 (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 同一权利;
四、票据的瑕疵与抗辩
❖ 2、出票的效力: ❖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
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要求:
❖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D.不承担任何责任
❖ 付款
❖ 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 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活动。
❖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 在当日足额付款。
❖ 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 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 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 转帐存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3)背书应当连续。 ❖ (4)必须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予以背书。
背书种类:
❖ 限制背书(禁转背书):背书人记载“不 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 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 力。
❖ 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 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 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票据是文意证券,票据权利和义务只依票 据上记载的文意而确定。
❖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按照法定格式 设立,否则无效。
❖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 或交付等方式而转让,一般无须登记或过 户。
❖ 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的 货币为目的
❖ 票据是无因证券,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 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票据系无因证券,即意味着占有票据者就 是票据债权人,就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 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 原因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 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效力
❖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
❖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C.无论王五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 后,赵六取得票据权利
❖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王五无 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 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决绝承 兑。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 款人的票据行为。
❖ (1)绝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前款规 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 (2)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 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
❖ (3)任意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 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 的背书方式转让。
❖ 票据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包括 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等。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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