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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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 现金支票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课堂讨论题】
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 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2.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 行汇票?
引例分析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
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 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 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 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 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 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 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 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 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 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全)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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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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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商法-票据法-PPT资料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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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不同) • 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任何人为权利人。(交付即可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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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9——1]分析:
• 选择D,
•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 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 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 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 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 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 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 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 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2) 票据变造
•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
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
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 ①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 ②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 ③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 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 (2)背书的分类 • ①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 ②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③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 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 (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 (4)背书的连续
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
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
法及配套规定。
9.1.3 票据的种类
• 1)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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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 款人的票据行为。
❖ (1)绝对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前款规 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 (2)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 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
❖ (3)任意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 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 的背书方式转让。
❖ 票据是文意证券,票据权利和义务只依票 据上记载的文意而确定。
❖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按照法定格式 设立,否则无效。
❖ 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 或交付等方式而转让,一般无须登记或过 户。
❖ 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的 货币为目的
❖ 票据是无因证券,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 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 票据系无因证券,即意味着占有票据者就 是票据债权人,就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 据上的权利,至于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 原因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 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D.不承担任何责任
❖ 付款
❖ 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 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活动。
❖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 在当日足额付款。
❖ 持票人获得付款时,应当在汇票上签收, 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 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 转帐存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
❖ 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以法定形式出现,以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流通转 让的有价证券。
❖ 票据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 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
❖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经过出票人的 出票行为而产生。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 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即票据上所 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出票创设 的,票据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票据行为创设 一定的权利,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 C.无论王五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 后,赵六取得票据权利
❖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王五无 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 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决绝承 兑。
❖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效力
❖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仅因以下情形可免除责任:
❖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即不存在;
❖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欠缺记载事项而无效;
❖ 2、出票的效力: ❖ (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
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要求:
❖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
❖ 追索义务人
❖ (1)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 人。各追索对象为连带债务人。
❖ (2)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3)不受已开始追索之限制,在追索权未 实现之前开始新的追索。
❖ (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 同一权利;
四、票据的瑕疵与抗辩
❖ (3)背书应当连续。 ❖ (4)必须就票据金额的全部予以背书人记载“不 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 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 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 力。
❖ 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 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 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票据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包括 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等。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 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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